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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企业履行社会公益责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揭示了目前国内企业承担公益责任现状,探讨在促进企业承担公益责任方面,行业协会所应该发挥的重要作用及现已出现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关键词 企业 社会公益责任 行业协会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1年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科研创新活动资助项目”。
作者简介:张亚男、唐泽玲,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09级民商法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293-02
企业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不仅是当前国际上十分关注的问题,也是我国目前极具有现实挑战的问题。2008年的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四川汶川特大地震,三鹿婴幼儿奶粉等事件更是将企业社会公益责任这一问题推至风口浪尖,成为公众瞩目的焦点。笔者试图通过本文探讨行业协促进企业承担社会公益责任的作用及可行性。
一、企业承担社会公益责任内涵及现状研究
(一)企业社会公益责任内涵
讨论我国企业承担社会公益责任,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是前题。国内外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出发来定义企业社会责任。世界商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UNCTAD)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社会合乎道德的行为,在经营上不仅对股东负责还对所有利害关系人负责,改善员工以及家庭,当地整体社区、社会的生活品质,持续遵守道德规范,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企业社会责任之父鲍温(H.Bowen 1953)认为,企业的义务是追求所有符合社会价值观与满足社会的所有活动。美国佐治亚大学教授Archie B. Carroll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乃是社会寄希望于企业社会履行之义务;社会不仅要求企业实现其经济上的使命,而且期望其能够遵法度,重伦理,行公益。
综合分析各种不同的观点,笔者以目标的不同,将企业社会责任区分为企业经济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前者主要以企业或股东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后者侧重于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之外的公益为目标;以是否规定于法律中,可区分为企业法律责任和企业道德责任,前者存在于法律之中,体现的是一定社会所认可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后者未上升为法律规范,而是寓于一定社会的道德观念和道德传统之中,它反映的往往是较高标准的道德要求。至于企业社会公益责任笔者认为属于企业社会责任范畴,其定义为:社会公益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方面,是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为企业建立一个可持性发展环境而主动投身公益事业,为我国发展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我国目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现状
1.相关立法方面缺失
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次以立法形式,明确提出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但是该法条并未彻底解决目前我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我国正筹备《慈善法》出台,通过立法明确捐赠者的法定义务,规范捐赠行为,保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但有关方面的立法仍存在很大程度的缺失。
2.主动参与公益事业的意识不强,捐赠意义认识不清
各大中小企业参与社会公益责任意识不强,是阻碍我国公益事业发展的历史性问题。在《2003-2007年中国慈善捐赠发展蓝皮书》写到,中国的慈善事业停留在“政府主导”的形态中,这不仅是因为中国人保守的财富观念,也是基于社会转型期人们价值观多元化的体现。另外,从2012年《中国慈善排行榜》的公布数据表明,2011年我国有605家企业上榜,22家企业捐赠过亿,其中包括民企15家,国企6家,外企1家。但从企业注册数量上看,我国民营企业在承担社会公益责任方面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国有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对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肩负重要责任。外国企业在我国兴办工厂,占用我国大量自然资源、廉价劳动力、市场销售份额,笔者认为其对中国的社会公益责任最大,但从其承担的公益效果来看,差强人意。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加强企业公益责任观念,让企业充分认识社会公益责任承担的重要性,是发展我国公益事业的关键。
3.社会慈善公益信息不够公开
公益信息不公开,主要是指企业未向社会公众公布或者公布企业承担社会公益责任虚假信息。比如,企业夸大捐赠数额,虚构捐赠活动,通过媒体大搞形象工程等。由于在社会转型中受价值观失范,诚信缺失的影响,企业承担社会公益责任的公信力令人担忧。
二、行业协会是促进企业社会公益责任履行的重要社会力量
社会中介组织的兴起是上世纪市民社会发展中的一道靓丽风景线,行业协会作为其最重要的组成,近年来愈发显得重要。《中国民间組织蓝皮书(2011-2012)》指出民间组织在市场经济中已经步入全面发展阶段,各类民间组织的管理模式创新,为我国经济体制深化改革灌入了新的活力,成为继政府、市场之后引导企业发展、创造社会财富的第三条路径。行业协会是连接国家和企业的纽带,它是由单一行业的竞争者所构成的非盈利性组织,其目的在于在促进提高该行业中的产品销售和雇佣方面提供多边性援助服务。
行业协会集中了同行业的大多数企业,协会的权利一部分来源于政府授予,一部分来自行业协会各企业的委托,它在有效地配置资源发面上具有自身优势。由于其政策的制定者和参与者都是该行业的成员,对本行业的发展状况,成本收益水平都了如指掌。因此,在制定促进企业承担社会公益责任的政策中,就避免出现企业为了未来自,身利益而隐瞒有关数据,进而导致政策的偏差和浪费资源的可能性。
行业协会自律是介于国家干预和经济自由之间的第三条道路。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则达到对协会成员的约束和管理,逐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赏罚规则,可以对合作者论功行赏,同时惩罚合作的破坏者,有助于克服集体行动障碍,形成有效集体行动。行业自律虽不具有类似法律的强制执行力,但对公平竞争有很强的有效性,是促进企业社会公益责任履行不可替代的社会力量。 三、对策研究
通过以上分析,在结合我国行业协会的现状及现实问题,分析了行业协会促进我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正当性和可行性后,我们可以进一步探索出我国行业协会探索企业承担社会公益责任的途径。
(一)加快行业协会立法进程
我国自改革发展以来,对重视行业协会的发展的热度逐渐增强,“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了在未来5年中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改进社会组织的管理,建立健全同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依法监管组织管理体制。重点培育、优先发展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组织。加快行业协会相关立法脚步,从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出发,根据其性质与职能,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综合目前存在的问题来制定我国《行业协会法》,使其在调控中更好地发挥重用,从而更好地促进企业承担社会公益责任。
(二)加強行业协会自治能力建设
行业协会是连接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的中间力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治权,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十分重要。正如国务院法制工作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同志在《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谈话中明确提出:“政府要培育代表企业利益的中介组织,把社会可以调节、管理和自律的职能交给中介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治权,通过内部民主程序的运作强制内部成员在一定范围服从行业协会的指导,在行规上明确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公益责任,对于违反行规的企业更应该发挥监督惩罚的功能。
除了制定宏观性、原则性的框架和方向性的指导原则外,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还必须有相应的具体条款和实施细则以便操作。另外,对于不履行社会公益责任的企业,为了自身的短期利益而破坏行业秩序的,也要有一定的处罚措施。
(三)量化企业的形象考察,调动企业承担社会公益责任积极性
目前企业承担社会公益责任表现冷淡的原因之一是缺乏一个具体性、可行性的量化标准。因此行业协会不仅需要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企业在社会公益上的责任范围,更应该制定具体量化企业的形象考察办法。综合考察企业产品质量,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参与社区活动和为所在社区做出的应有的贡献等等方面的表现,将企业参与社会公益责任的程度以量的形式呈现,从而更好地调动企业积极投入到公益事业中去
(四)另外构建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发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报告
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对外进行披露,定期发布企业社会承担社会公益责任报告,是促进企业履行公益责任的有效监督途径。许多大型的跨国公司已经建立每年发布由总裁亲自签署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制度。据毕马威(KPMG)2002年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全球调查报告称,全球250家大型企业报告社会责任的比例为45%,各国前100家大企业报告社会责任的比例为23%;而2005年的调查显示,这两个比例分别上升到52%和33%。独立报告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比例最高的前两个国家分别是日本(80%)和英国(71%)。我国在2005年12月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与格式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必须披露“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容,要求“公司应对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说明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与该文件要求是否存在差异,如有差异,应明确说明”。但是,我国目前信息披露制度还处在初级阶段,企业社会责任信息零星地分散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信息量少且不规范。因此,行业协会可以定期向社会公众报告本企业社会责任的情况,如编制企业社会责任年度“白皮书”,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污染企业,还可以在社会责任“白皮书”中增加“环境污染报告”,为公众提供更系统、具体的社会责任信息。
(五)以企业公益责任的承担为目标,构建行业协会和企业的“责任共同体”
企业是行业协会有机组成部分,应该将其承担责任的表现与行业协会挂钩,构建“责任承担共同体”。行业协会作为一个自治性组织实施管理权限,其职能不仅仅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本行业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协调的作用。其自身的特殊性要求使得它在克服市场缺陷、矫正政府失灵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笔者认为,当企业出现承担社会公益问题后,公众多将焦点聚集在企业自身,往往忽视了行业协会一方,只有构建责任共同体,才能更好地加强行业协会的职能和作用,从实质上促进企业承担社会公益责任。
我国行业协会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在行业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走过了一段非同寻常的道路。通过以上分析,发挥行业协会职能促进企业承担社会公益责任的这条路还很长,我们只有坚持走好、走完这条路,加强行业协会自治权,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责任共同体等等,我国行业协会才能促进公益事业健康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韦森.社会秩序的经济分析导论.上海三联书店.2001.
[2]卢代富.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界说述评.现代法学.2001(3).
[3]黄晓鹏.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中国与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4]鲁篱.行业协会经济自治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
[5][美]詹姆斯.S.科尔曼著.邓正来译.社会理论的基础理论.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6][美]莱斯特·萨拉蒙.非营利部门的兴起;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7]舒强兴,王红英.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问题的探讨.财经理论与实践.2006(6).
[8]陈玉清,马丽丽.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市场反应实证分析.会计研究.2005(11).
关键词 企业 社会公益责任 行业协会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1年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科研创新活动资助项目”。
作者简介:张亚男、唐泽玲,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09级民商法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293-02
企业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不仅是当前国际上十分关注的问题,也是我国目前极具有现实挑战的问题。2008年的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四川汶川特大地震,三鹿婴幼儿奶粉等事件更是将企业社会公益责任这一问题推至风口浪尖,成为公众瞩目的焦点。笔者试图通过本文探讨行业协促进企业承担社会公益责任的作用及可行性。
一、企业承担社会公益责任内涵及现状研究
(一)企业社会公益责任内涵
讨论我国企业承担社会公益责任,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是前题。国内外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出发来定义企业社会责任。世界商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UNCTAD)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社会合乎道德的行为,在经营上不仅对股东负责还对所有利害关系人负责,改善员工以及家庭,当地整体社区、社会的生活品质,持续遵守道德规范,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企业社会责任之父鲍温(H.Bowen 1953)认为,企业的义务是追求所有符合社会价值观与满足社会的所有活动。美国佐治亚大学教授Archie B. Carroll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乃是社会寄希望于企业社会履行之义务;社会不仅要求企业实现其经济上的使命,而且期望其能够遵法度,重伦理,行公益。
综合分析各种不同的观点,笔者以目标的不同,将企业社会责任区分为企业经济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前者主要以企业或股东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后者侧重于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之外的公益为目标;以是否规定于法律中,可区分为企业法律责任和企业道德责任,前者存在于法律之中,体现的是一定社会所认可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后者未上升为法律规范,而是寓于一定社会的道德观念和道德传统之中,它反映的往往是较高标准的道德要求。至于企业社会公益责任笔者认为属于企业社会责任范畴,其定义为:社会公益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方面,是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为企业建立一个可持性发展环境而主动投身公益事业,为我国发展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我国目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现状
1.相关立法方面缺失
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次以立法形式,明确提出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但是该法条并未彻底解决目前我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我国正筹备《慈善法》出台,通过立法明确捐赠者的法定义务,规范捐赠行为,保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但有关方面的立法仍存在很大程度的缺失。
2.主动参与公益事业的意识不强,捐赠意义认识不清
各大中小企业参与社会公益责任意识不强,是阻碍我国公益事业发展的历史性问题。在《2003-2007年中国慈善捐赠发展蓝皮书》写到,中国的慈善事业停留在“政府主导”的形态中,这不仅是因为中国人保守的财富观念,也是基于社会转型期人们价值观多元化的体现。另外,从2012年《中国慈善排行榜》的公布数据表明,2011年我国有605家企业上榜,22家企业捐赠过亿,其中包括民企15家,国企6家,外企1家。但从企业注册数量上看,我国民营企业在承担社会公益责任方面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国有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对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肩负重要责任。外国企业在我国兴办工厂,占用我国大量自然资源、廉价劳动力、市场销售份额,笔者认为其对中国的社会公益责任最大,但从其承担的公益效果来看,差强人意。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加强企业公益责任观念,让企业充分认识社会公益责任承担的重要性,是发展我国公益事业的关键。
3.社会慈善公益信息不够公开
公益信息不公开,主要是指企业未向社会公众公布或者公布企业承担社会公益责任虚假信息。比如,企业夸大捐赠数额,虚构捐赠活动,通过媒体大搞形象工程等。由于在社会转型中受价值观失范,诚信缺失的影响,企业承担社会公益责任的公信力令人担忧。
二、行业协会是促进企业社会公益责任履行的重要社会力量
社会中介组织的兴起是上世纪市民社会发展中的一道靓丽风景线,行业协会作为其最重要的组成,近年来愈发显得重要。《中国民间組织蓝皮书(2011-2012)》指出民间组织在市场经济中已经步入全面发展阶段,各类民间组织的管理模式创新,为我国经济体制深化改革灌入了新的活力,成为继政府、市场之后引导企业发展、创造社会财富的第三条路径。行业协会是连接国家和企业的纽带,它是由单一行业的竞争者所构成的非盈利性组织,其目的在于在促进提高该行业中的产品销售和雇佣方面提供多边性援助服务。
行业协会集中了同行业的大多数企业,协会的权利一部分来源于政府授予,一部分来自行业协会各企业的委托,它在有效地配置资源发面上具有自身优势。由于其政策的制定者和参与者都是该行业的成员,对本行业的发展状况,成本收益水平都了如指掌。因此,在制定促进企业承担社会公益责任的政策中,就避免出现企业为了未来自,身利益而隐瞒有关数据,进而导致政策的偏差和浪费资源的可能性。
行业协会自律是介于国家干预和经济自由之间的第三条道路。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则达到对协会成员的约束和管理,逐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赏罚规则,可以对合作者论功行赏,同时惩罚合作的破坏者,有助于克服集体行动障碍,形成有效集体行动。行业自律虽不具有类似法律的强制执行力,但对公平竞争有很强的有效性,是促进企业社会公益责任履行不可替代的社会力量。 三、对策研究
通过以上分析,在结合我国行业协会的现状及现实问题,分析了行业协会促进我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正当性和可行性后,我们可以进一步探索出我国行业协会探索企业承担社会公益责任的途径。
(一)加快行业协会立法进程
我国自改革发展以来,对重视行业协会的发展的热度逐渐增强,“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了在未来5年中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改进社会组织的管理,建立健全同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依法监管组织管理体制。重点培育、优先发展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组织。加快行业协会相关立法脚步,从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出发,根据其性质与职能,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综合目前存在的问题来制定我国《行业协会法》,使其在调控中更好地发挥重用,从而更好地促进企业承担社会公益责任。
(二)加強行业协会自治能力建设
行业协会是连接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的中间力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治权,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十分重要。正如国务院法制工作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同志在《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谈话中明确提出:“政府要培育代表企业利益的中介组织,把社会可以调节、管理和自律的职能交给中介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治权,通过内部民主程序的运作强制内部成员在一定范围服从行业协会的指导,在行规上明确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公益责任,对于违反行规的企业更应该发挥监督惩罚的功能。
除了制定宏观性、原则性的框架和方向性的指导原则外,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还必须有相应的具体条款和实施细则以便操作。另外,对于不履行社会公益责任的企业,为了自身的短期利益而破坏行业秩序的,也要有一定的处罚措施。
(三)量化企业的形象考察,调动企业承担社会公益责任积极性
目前企业承担社会公益责任表现冷淡的原因之一是缺乏一个具体性、可行性的量化标准。因此行业协会不仅需要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企业在社会公益上的责任范围,更应该制定具体量化企业的形象考察办法。综合考察企业产品质量,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参与社区活动和为所在社区做出的应有的贡献等等方面的表现,将企业参与社会公益责任的程度以量的形式呈现,从而更好地调动企业积极投入到公益事业中去
(四)另外构建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发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报告
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对外进行披露,定期发布企业社会承担社会公益责任报告,是促进企业履行公益责任的有效监督途径。许多大型的跨国公司已经建立每年发布由总裁亲自签署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制度。据毕马威(KPMG)2002年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全球调查报告称,全球250家大型企业报告社会责任的比例为45%,各国前100家大企业报告社会责任的比例为23%;而2005年的调查显示,这两个比例分别上升到52%和33%。独立报告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比例最高的前两个国家分别是日本(80%)和英国(71%)。我国在2005年12月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与格式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必须披露“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容,要求“公司应对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说明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与该文件要求是否存在差异,如有差异,应明确说明”。但是,我国目前信息披露制度还处在初级阶段,企业社会责任信息零星地分散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信息量少且不规范。因此,行业协会可以定期向社会公众报告本企业社会责任的情况,如编制企业社会责任年度“白皮书”,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污染企业,还可以在社会责任“白皮书”中增加“环境污染报告”,为公众提供更系统、具体的社会责任信息。
(五)以企业公益责任的承担为目标,构建行业协会和企业的“责任共同体”
企业是行业协会有机组成部分,应该将其承担责任的表现与行业协会挂钩,构建“责任承担共同体”。行业协会作为一个自治性组织实施管理权限,其职能不仅仅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本行业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协调的作用。其自身的特殊性要求使得它在克服市场缺陷、矫正政府失灵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笔者认为,当企业出现承担社会公益问题后,公众多将焦点聚集在企业自身,往往忽视了行业协会一方,只有构建责任共同体,才能更好地加强行业协会的职能和作用,从实质上促进企业承担社会公益责任。
我国行业协会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在行业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走过了一段非同寻常的道路。通过以上分析,发挥行业协会职能促进企业承担社会公益责任的这条路还很长,我们只有坚持走好、走完这条路,加强行业协会自治权,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责任共同体等等,我国行业协会才能促进公益事业健康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韦森.社会秩序的经济分析导论.上海三联书店.2001.
[2]卢代富.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界说述评.现代法学.2001(3).
[3]黄晓鹏.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中国与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4]鲁篱.行业协会经济自治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
[5][美]詹姆斯.S.科尔曼著.邓正来译.社会理论的基础理论.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6][美]莱斯特·萨拉蒙.非营利部门的兴起;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7]舒强兴,王红英.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问题的探讨.财经理论与实践.2006(6).
[8]陈玉清,马丽丽.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市场反应实证分析.会计研究.2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