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赎刑制度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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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世界法律发展历史,我国赎刑是一种完全独有的,不曾在世界其他任何地区出现类似规定的法律制度。赎刑作为一种替代刑在我国历史上存在了几千年的时间,并最终于清代被废止,从一开始作为少数统治阶级的在某些罪行上的特权,并且只有疑罪可赎,赎刑的适用形式只有缴纳钱财一种形式,到后来逐渐扩大到几乎社会的每一个阶层每一种罪行都可以适用赎刑,从疑罪从赎变成了几乎所有罪行皆可赎。甚至清朝末年笞杖改罚金也仅仅只是从名义上改变了赎刑的称谓,仍是行赎刑之实。因此赎刑直到清朝走向灭亡才真正结束。
  诚然赎刑作为封建社会的产物,它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其根本作用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在实践中也确实是通过旗人和汉人、官员和庶民之间的差异性适用来不断巩固清政府的统治。但在笔者看来,赎刑并非像大多数学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一种刻板的、彻头彻尾的封建糟粕,相反,清代的赎刑不仅对前朝既有制度进行了沿袭,还结合自身的民族特性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对其内容与形式进行了扩充,无论从赎刑的适用还是执行上都严格依照罪刑法定、罪刑相当的原则,其中矜恤慎刑和人文主义思想贯穿始终。赎刑的规定宽严相济,既严格遵守既有的司法程序,又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在实践中注重实际效应。这些都体现出清代立法上相当大的优越性。在适用的范围上几乎包括了社会所有主体和所有罪行对应的刑罚,使得人人都拥有了改过自新的机会,但在赎鍰的拟定上又根据其实际能力分出差等,对不同的主体适用不同的惩罚力度。“上请”扥适用和“双请”的禁止,体现出赎刑宽严并济的精神,听从民便、习艺所的设立与被害者补偿制度则将人文关怀的目光从体恤犯人本身投放到了发展整体社会良好氛围中去,个人价值越来越得到重视。
  赎刑的意义并不在于其是一种司法手段,更是调节国家经济的重要手段,它反映着社会的发展状况,也影响着社会的发展走势。立法者在不同时期对赎刑的宽松或紧缩政策都是对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反映,尤其是赎银的金额在清末产生的剧烈上涨更体现出它对经济巨大的调节作用,正是社会需求在赎刑上的映射。而赎刑对社会风气的指正、对经济生活的补充以及推动司法效率提升、司法文明进步等一系列影响,也都是赎刑对社会的反作用的结果。这些都对于我们现代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值得我们对其进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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