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利一世时期英格兰的司法制度研究——以《亨利一世法》为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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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是世界上最先走上司法文明化国家,其自发性的司法治理在整个国家和法律的发展历程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得益于英国司法治理的延续性,英国的法律制度自成一系,并且为今天许多国家所推崇,无论是大陆法国家还是普通法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都或多或少地借鉴英国的法律制度,甚至是直接对其制度的移植。追根溯源,英国的法律制度发生根本性改变应该可以说是在诺曼征服之后,特别是亨利二世司法改革之后,现代学者们普遍认为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既是普通法形成时期的一个创举,亦是英国的国家治理模式由王权治理迈向司法治理或普通法治理的分界点。但是笔者却认为,早在亨利一世时期,这种转变就已经开始发生,不过是由于英格兰在亨利一世后经历了斯蒂芬时期的乱政而被打断,而亨利二世时期的司法改革实际上是对亨利一世时期司法制度建设活动的一种继承和发展,他的很多改革措施在亨利一世时期都能寻到源头。
  《亨利一世法》是一本成书于十二世纪的对亨利一世时期适用的诸多法律进行汇编的著作,通过后世的L·J·唐的整理使得我们能够更加清晰的了解亨利一世时期的法律适用状况。首先,我们可以看到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这部著作带有浓厚的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色彩,同时也受到了教会法和罗马法的影响,通过对它的具体条文的把握,在其中我们能看到不少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社会民主遗风的存在,最重要的是在诸多法律条文之下我们都能看到王权的影子,可以说,整本著作在对一些司法制度进行论述的同时也是对亨利一世时期的王权的一个描述。
  同时,无论从《亨利一世法》一书中所体现的亨利一世时期的有关法庭的召集、司法管辖权、刑法和法庭诉讼的相关制度规定,还是从这些规定中所体现的亨利一世时期的司法的特点上来看,亨利一世在进行司法制度建设的同时也在借助司法的手段加强王权,而且这应该是他进行司法制度建设最主要的目的,但我们不能因此就将亨利一世时期的司法制度全盘否定,在中世纪那个特殊的时代下,亨利一世能用司法的手段来代替行政立法的国家统治手段已经是一个很大的创举了。
  此外,我们也可以看到,虽然亨利一世时期的司法制度的建设主要是为了加强王权统治,但客观上也推动的英格兰司法制度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到早期的辩护代理制度、巡回审判制度和陪审团制度在这一时期开始形成并得到一定的发展,并且亨利一世时期形成的诸多司法制度对于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以及普通法形成和发展也是有深远的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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