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元市舶制度研究——以抽税及打击私贩的市舶法规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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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舶制度包括市舶机构的废置、职能、管理以及市舶法的制定颁布两大方面,我国古代的市舶制度初建于唐,成形于宋,完善成熟于元。出于经济和政治的双重目的,宋元两代的市舶法都呈现出既鼓励又管控的双重特性。在法条上则表现为鼓励出海贸易以求增加财政税收,同时强调打击私贩,严禁逾期不归及来往禁地,以求国防安全。征税与打击私贩,本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的最终目的,都是为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服务。纵向对比唐宋元市舶法的变化可知,无论从征关税还是查私贩哪个方面看,唐至元的市舶法总体上都是朝着相对宽松和开放的方向发展的。
  中国古代与海外的贸易交往由来已久,但直至唐朝才形成了所谓市舶制度。市舶制度是随着唐朝大一统局面的形成及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此外,市舶制度产生于唐朝,也与唐统治者对发展市舶持开放的态度及唐朝的民族大融合有很大关系。随着市舶带来的利益日增,唐政府开始专门设置机关来吸收利益和管理秩序,市舶使便由此产生。但唐朝的所谓市舶使,仍只是中央的临时派遣官员。
  宋承唐后,市舶制度既对唐有所因袭,同时又有较大的发展。宋朝既是市舶法规的酝酿成形期,也对中国古代市舶制度的发展起到了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宋元是唐朝市舶制度的补充者和完善者,宋朝产生了固定市舶管理机构——市舶司。元朝的市舶机构遍布于全国的各大沿海港口,市舶司也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管理体制,同时,大量的市舶法规也在这一时期大量出现。两朝在发展市舶贸易时遇到的两大中心问题是舶货征税及打击私贩,即如何使市舶贸易利益最大化及如何有效的管理市舶贸易秩序。
  面对市舶征税的问题,宋朝主要通过抽解和博买两种形式来进行抽税。并通过规定限定发舶港及回舶港来打击偷漏税的行为。对市舶司法官吏,宋政府则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来防治官吏贪墨。面对同样的问题,市舶制度发展完备的元朝则表现的更为进步。在舶货征税问题上,元朝废除了饱受诟病的禁榷博买制,用相对统一的舶税制取而代之,简化了程序的同时提高了抽解效率。另外,元朝市舶法还用大篇幅的内容来规定对逃漏税行为的防治措施。在对市舶司法官吏的监管问题上,元朝市舶法中则特别强调了严格监视及立保证书两大特点。
  宋元市舶法中的另一个主要内容就是“打击私贩”。宋元时期,凡是未经政府批准的海外贸易,都被认定为私贩(走私)而严加禁止。宋元两代主要通过严格的出海许可证制度(公凭)来管控私贩的行为。私贩既包括民间的走私交易,还包括官吏权贵私自经营或参与海外贸易的行为。但对官吏权贵经营海外贸易的行为,宋元立法却有所不同,元朝立法呈现出了明显的宽松趋势。私贩还包括未经政府许可而夹带违禁品的行为,对于违禁品的类别规定,宋元因经济政治原因而有所变化。但总的来说,从宋至元,对所谓私贩的查禁总体上看是呈宽松开放趋势的。
  自唐至元,中国古代市舶法的发展总体上是积极正面的,这些市舶法规对中国古代社会的生产生活及经济发展都产生过积极的推动作用。从唐之初创到宋之成形,最后到元之完善,三朝所制定的一系市舶法规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同样都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一颗璀璨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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