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立嗣继承制度研究——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中心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angctm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名公书判清明集》(以下简称《清明集》)既是我国古代的一部真实判词,也是研究宋代法律制度最重要的原始材料之一。《清明集》所载有关南宋立嗣制度的案例之详尽与生动,是现在所能见到的其它宋代历史文献里所不具备的,尤其是关于立继与命继的区别及其司法实践,更是其价值所在。故本文以《清明集》所载的真实案例为研究对象,结合其它史料研究宋代的立嗣继承制度,由于财产继承与承继香火是立嗣继承的两个方面,故财产继承自然属于研究的重要方面。
  中国古代在儒家背景之下财产继承的主导方式是男子继承,立嗣是中国古代财产继承中的一项特殊制度,它是指无成年男性子嗣的家庭选择宗亲或异姓男孩为嗣子,继承香火、传承宗祧与继承财产的一种制度。中国传统社会中,男女不平等,在儒家观念里,只有儿子才可以传宗接代,继承家产,而继承家产在社会生活中的主要方式是分家。立嗣继承是一项特殊的制度,它不仅是对男子分家继承的一种补充,同时深刻反映着儒家的主导价值与社会生活的风貌。
  处于社会变革之际的宋代,私有制深入发展带来的多元利益及个人意识的觉醒,必然反映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也反映到立嗣继承制度之中,宋代“立继”与“命继”的区别,就是其典型的特征。所谓“立继者,谓夫亡而妻在,其绝则立也,当从其妻”,当然如果丈夫在世时与妻子共同商议,也属于这一种类;“命继者,谓夫妻双亡,则其命也当惟近亲尊长”。在财产继承方面,立继子享有与亲生子同等的权利,命继子因不同情境而继承份额不同;在义务承担方面,立继子承担对嗣母养老送终及继立门户的义务,命继子只需承担承奉祭祀的义务,这一方面是由于命继子的权利义务与立继子的权利义务不同而导致;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养父母意愿的尊重。
  本文采用以法律解释社会,以社会反观法律的历史社会法学方法,以文献为基础,重点研究命继子与立继子权利义务有何不同、立继与命继在财产继承上有何不同、命继子与女儿(在室女、归宗女、出嫁女)在财产继承上的不同、命继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运作的等。
  《清明集》是南宋法官在处理案件时留下的珍贵史料,反映了法官在处理立嗣案件智慧的同时又把宋代立法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从《清明集》案例中可以看到立嗣继承的法律规定与法官在实际运用中存在一定的偏差,立嗣继承制度是在法律与民间习惯的冲突融合中形成完善起来的。法官在处理立嗣继承纠纷时,往往以维护家庭和睦、维持宗族秩序为出发点。法律并不是司法官员处理立嗣继承纠纷案件的唯一依据,情理与经义也是法官断案的依据。
其他文献
融资约束问题不利于我国实体经济发展和金融供给侧改革的进程,正成为我国企业发展和转型的严重制约因素,因此缓解企业受到的融资约束在我国经济全面转型的当下具有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我国近几年的并购数量也在不断上涨,为并购市场也迎来了一阵并购热潮。本文在广泛调研相关文献材料的基础上,联系上述两个时事热点,确定研究方向为企业融资约束的形成及释放方式,并着重分析企业并购与融资约束之间的关系。  在广泛调研相关
学位
随着公共行政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和深入,公私合作完成行政任务的模式已然成为行政体制变化与革新一大重要表现,而行政委托作为现代行政实务中应用范围最广的公私合作模式之一,被广泛且密集地被运用在诸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以及行政强制等各项具体的行政行为中。在理论上,行政委托常常与行政授权、行政协助等机制相混淆,其内涵和外延也一直是学界争论不休的话题;在行政实务中,公私合作的兴起带来了行政委托
学位
网络平台不仅仅只是一个民事上的企业主体,它还提供了互联网领域的公共行政管理服务。传统的行政法理论把行政主体狭隘的界定为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这种概念界定忽视了承担社会公共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而网络平台,在互联网的管理上基于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以及现实的需求,实际上承担了部分网络管理的公共行政任务,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资格。因此,在政府—网络平台—网民的三元管理结构之下,网络平台具有双重的行政法律
学位
随着行政管理方式的不断发展,行政协议已经成为了行政机关对社会经济事务管理的重要载体,并且已经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在运用的同时,行政协议引发的诉讼与纠纷也不容忽视。由于行政协议是由行政机关发起,并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签订的,其背后往往蕴含着公共利益。因此,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障,在缔结前对行政协议予以规制则变得至关重要。行政协议缔结审查制度作为行政协议管理的事前环节,能够有效预防行政协议引
学位
围绕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流转产生的激烈争议需要诉诸法律,寻求与集体土地相关的可操作的宪法法律规范作为解决纷争的最终依据。但是,现行宪法总纲中“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条款的宪法属性、宪法主体、宪法权利功能三个方面皆缺乏规范上的精确性,这种宪法规范上的模糊性使有关集体土地立法工作无法真正落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立法原则,而是根据各自法律的性质以及立法的需要而进行立法,从而导致多部法律对集体土地法律性
为缓解设区的市长期面临着的立法权与地方治理事务不断增长之间不对称的矛盾,2015年立法法修改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地方立法主体进一步扩容,其作为具有重要意义的宪制问题,不仅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立法体制,而且有利于助推地方治理法治化进程。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地方立法与实际过程中以红头文件形式的地方决策相脱节,即地方决策游离于地方立法体系之外,暴露出设区的市地方治理面临着的地方决策法治化、规范化程度不足问
学位
分类号:G633.3单位代码:10749密级:公开学号:120〗9]30177宁夏大学专业学位论文初中语文整本书阅读教学中主问题设计探究ResearchonthedesignofmainproblemsinreadingteachingofthewholebookofjuniormiddleschoolChinese学位申请人:
学位
英国是世界上最先走上司法文明化国家,其自发性的司法治理在整个国家和法律的发展历程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得益于英国司法治理的延续性,英国的法律制度自成一系,并且为今天许多国家所推崇,无论是大陆法国家还是普通法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都或多或少地借鉴英国的法律制度,甚至是直接对其制度的移植。追根溯源,英国的法律制度发生根本性改变应该可以说是在诺曼征服之后,特别是亨利二世司法改革之后,现代学者们普遍认为亨利二
在中国古代,商人合伙经商的传统由来已久。历代政府制定的官方法律规范多以刑法为主,民、商法律规范极少,而关于合伙的官方法律更是没有明确制定。但由于民间贸易往来,在一些契约中能够体现出当时关于合伙的观念。及至清末民国时期,普通的合伙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股份合伙出现并迅速发展。从自贡盐业契约档案中入手探讨清末民国时期自贡盐业股份合伙性质,在几乎没有国家法律的规制下是如何运行。  为了解决这一
民国时期的司法档案是法律史研究的宝贵资料,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对这一时期的司法档案进行充分探索和认真研究,对于民国时期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甚至是民国时期的经济社会生活都具有重要的价值。  自从人类纠纷解决的方式有了诉讼形式以后,面对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有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疑罪从赎、疑罪从有、疑罪从神、疑罪从赦等等处理方式,这些方式是交叉存在的,直到清末变法时中国才从法律上确立疑罪从无原则。民国初期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