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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媒体对司法的报道逐渐增多,社会大众对司法这一具有神秘性和神圣性的活动也有了更多的认识和了解。将国家司法权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成为防治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的有效手段。但由于司法与媒体具有不同的运作机制,因此司法与媒体的运行就不可避免的出现交叉与冲突。如果说1998年的张金柱案件①揭开了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矛盾论的序幕,那么随后的刘海洋案②、刘涌案则将矛盾进一步激化。在人们的激愤情绪得到宣泄,所谓“正义”得到满足之后,冷静下来人们也开始理性的反思司法的顺从民意是法治的民主化表现还是司法的太过软弱而导致的悲哀?媒体在报道过程中是否存在着情绪化的倾向?如何寻求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二者的平衡,成为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法学界的学者呼吁为司法营造一个安静而封闭的审判环境;而新闻界的学者则主张加大对司法的监督力度,强调新闻自由。本文作者在对这些观点深入分析后,权衡各方利弊,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引导媒体促成司法独立的实现。也就是说,媒体监督的重点应放在各种干预司法的外部因素上,让司法机关能真正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进行裁判;同时,媒体应正确引导社会公众用法治的眼光来看待司法,引导社会树立尊重司法、尊重法律的观念。我们应当看到:司法公正的根基在于司法独立,而不是依赖于媒体监督。媒体应保持合理范围的张力,不能越俎代庖。媒体的本质在于传递信息,在于传递更快、更多、更有价值的信息,而不在于是否能代表正义。媒体不是一个裁判正义的机构,它也不具有裁判正义的能力。因此,遵循司法优先@和媒体在报道司法时新闻自由受限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司法独立作简要历史回顾并介绍了它的概念、意义等内容,并对我国的司法独立现状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对媒体监督的定义作了界定,并对媒体监督的合理性和法律依据予以阐述。第三部分对我国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的现状进行阐述并分析了二者冲突的原因。第四部分是文章的重点,主要是在参考相关文章后作者提出的一些思路:通过媒体的引导作用,帮助司法实现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