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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6月起,一场有关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前途与命运的话题在理论界引起空前论战,也引起了企业界、媒体和普通大众的广泛关注。在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地方政府特别是地市级政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一过程中,地方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厂商政府”的特征,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行政管理者,又是国有资产的实际所有者或代表。新国有企业往往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成立的,在其发展和改革的过程中得到了地方政府强有力的扶持。 本文通过对H公司发展历程及W市政府在此过程中如何对其扶持案例的详细描述,运用地方政府理论、国企改革理论对其分析,并借鉴国外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的经验和教训,对地方政府扶持新国有企业在控放之间如何选择进行了论述。 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放”的有利方面主要有:一是能有更加多的精力来管理地方行政事务;不受国有企业经营好坏,职工安置以及为此造成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影响。二是更能体现公平、公正,由于目前外资、民营等企业发展迅速,而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功能要体现和维护公平竞争,如果掺杂了地方利益,就很难体现公平。但“放”也有不利的一面,特别是新国有企业,其一般来说效益较好,能为地方政府增加除税收外的红利收入,“放”的过程中虽然得到了现实利益,但长远利益损失了,其次,若“放”的不好,如股权出售的对象等选择不合理的话,对企业的经营也有影响,从而影响地方政府的税收与收益,这样就降低了地方政府的调控能力和手段。 地方政府扶持新国有企业在控放之间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放”为主;二是注重国有企业改革和产权改革的合法性问题;三是“放”的过程中要防止形成封闭式的股权结构;四是“控放之间”选择时要以本地方长远利益为目标;五是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