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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工作的现场检查,是指工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与违法经营活动有关的财物及场所进行查看、清理的执法活动。
现场检查笔录是办案的直接证据材料之一,其制作质量的高低,关系到办案机关查处案件的质量。因此,检查人员、记录人员都应当认真对待这项工作,力求做到客观、准确、清楚。现场检查笔录具体制作时应注意掌握以下几点:
一是客观实录,不加评论。笔者认为,笔录中反映的现场所见,均应保持客观实录,不应作评论或判断性结论。制作笔录,要求沉着、细致,保持客观平静的心态,不要指望一个证据就能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要认识到现场检查笔录是一种间接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才能证明案件事实。而且在现场检查笔录中作评论、推断,不仅会影响笔录的客观真实性,降低其证明效力,还容易导致当事人情绪对立或破罐破摔的不配合情绪,给检查工作带来阻力。可见探求客观事实是制作笔录的真谛。
二是语言准确,叙述清楚。笔录对在现场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和涉及的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特征等情况的记叙要清晰明白,数字要具体、准确,并用大写数字记录。如对假冒商品的现场发现,不能简单地记为假冒商品,而应记为涉嫌假冒商品并着重记明该商品的外在特征。因为是否假冒尚需法定检验机构的鉴定方能定论,此时的现场笔录提供的只是一条线索证据。
三是制作的笔录要体现合法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检查权时,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向被检查人出示检查证等身份证件。对这一行为,应当在笔录中叙述载明,以说明检查的合法性,同时也体现现场笔录的合法性。在实践中,对这一问题往往会被记录人员忽视,应当特别引起重视。同时,笔录还需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如笔录必须由被检查人、检查人、在场见证人、记录人的签字,这才能成为一份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四是要明确被检查人。这在实践中往往会被混淆忽视。如:检查记录人往往根据在场经营人员的一句口述,而疏忽将被检查人写成他人等。当然,也不是所有的现场检查笔录都必须载明被检查人,因为有的现场检查的情况尚不知具体被检查人是谁,这时,被检查人一栏就可以暂空,但需写明经营商家名称。
五是贴近案情,详略得当。可以采取“由大到小”、“由粗到细”的方法,首先简要描述大环境,方位地点,再收缩到具体需要重点检查的位置;从物品总体摆放、堆码再聚焦到具体商品数量、包装标签及现场痕迹等等。同时,对现场操作人员在从事何种活动,也要作好记录。再次,对大环境、方位等与具体案情关联不大的内容,可以简略记录,而对于与案情关联紧密的商品、标识、人员作业状况、工具,甚至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地面污水痕迹,废弃毁损物品的状况都应详记,并尽可能加以固定提取。只有紧紧围绕案情,记录详略适当,才能使笔录在证明案件事实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要注意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特点,记录重点也有区别。高质量的现场检查笔录使人看了会有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
六是抓住重点,讲究技巧。现场检查中,往往可以意外地发现一些对定案十分关键的证据,但如果不注意策略,它又会马上消失,不可复得。由此,办案人员必须开动脑筋,采取一定技巧将这些“活”证据予以记录、固定并提取,避免这些重要证据从身边溜掉。如在某地煤气公司出售燃气具的营业部,执法人员发现营业员正在向顾客介绍:在当地安装煤气管道,必须购买该公司的燃气具。营业员的谈话明显地反映出该煤气公司强制用户购买其商品的事实。对此,执法人员采取以虚掩实、迂回记录的方式,在详细的现场检查笔录中,以类似捎带记录的方式,简要描述道:两营业员在接待顾客中,一位接待维修,另一位介绍“用煤气公司的气就必须购买煤气公司的燃气具,并服从煤气公司的管理”等原话。由于记录的是事实。两营业员均在笔录上签了名,这份笔录客观真实地反映出了当时的情况,抓住了煤气公司强制交易的证据。执法实践证明,在现场检查中,不管是“死”证据还是“活”证据,执法人员都要尽力在笔录中予以固定,使这些客观存在的事实,真正成为定案的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在办案工作中有着重要的作用。首先,它证明了违法现场客观存在的或正在发生的事实。同时,它又是获取新证据打开案件突破口的先导。此外,现场检查笔录对于审查判断其他证据,起着重要的鉴别印证作用,是证据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执法机关普遍认为,现场检查笔录的效力远远高于当事人的陈述。同时,现场检查笔录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执法人员对客观事实的主观印象,如何保证笔录的证明效力就变得至关重要。因此,执法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基本功,不仅要有一定的语言文字书写能力和文书制作技巧,还要熟悉一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案规则,善于思考,勤于练习,努力掌握制作笔录的技能技巧,以便正确反映现场检查工作的成果,提高现场检查笔录文书制作的质量。(作者单位:青岛开发区工商分局)
编辑/万永鑫
现场检查笔录是办案的直接证据材料之一,其制作质量的高低,关系到办案机关查处案件的质量。因此,检查人员、记录人员都应当认真对待这项工作,力求做到客观、准确、清楚。现场检查笔录具体制作时应注意掌握以下几点:
一是客观实录,不加评论。笔者认为,笔录中反映的现场所见,均应保持客观实录,不应作评论或判断性结论。制作笔录,要求沉着、细致,保持客观平静的心态,不要指望一个证据就能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要认识到现场检查笔录是一种间接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才能证明案件事实。而且在现场检查笔录中作评论、推断,不仅会影响笔录的客观真实性,降低其证明效力,还容易导致当事人情绪对立或破罐破摔的不配合情绪,给检查工作带来阻力。可见探求客观事实是制作笔录的真谛。
二是语言准确,叙述清楚。笔录对在现场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和涉及的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特征等情况的记叙要清晰明白,数字要具体、准确,并用大写数字记录。如对假冒商品的现场发现,不能简单地记为假冒商品,而应记为涉嫌假冒商品并着重记明该商品的外在特征。因为是否假冒尚需法定检验机构的鉴定方能定论,此时的现场笔录提供的只是一条线索证据。
三是制作的笔录要体现合法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检查权时,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向被检查人出示检查证等身份证件。对这一行为,应当在笔录中叙述载明,以说明检查的合法性,同时也体现现场笔录的合法性。在实践中,对这一问题往往会被记录人员忽视,应当特别引起重视。同时,笔录还需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如笔录必须由被检查人、检查人、在场见证人、记录人的签字,这才能成为一份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四是要明确被检查人。这在实践中往往会被混淆忽视。如:检查记录人往往根据在场经营人员的一句口述,而疏忽将被检查人写成他人等。当然,也不是所有的现场检查笔录都必须载明被检查人,因为有的现场检查的情况尚不知具体被检查人是谁,这时,被检查人一栏就可以暂空,但需写明经营商家名称。
五是贴近案情,详略得当。可以采取“由大到小”、“由粗到细”的方法,首先简要描述大环境,方位地点,再收缩到具体需要重点检查的位置;从物品总体摆放、堆码再聚焦到具体商品数量、包装标签及现场痕迹等等。同时,对现场操作人员在从事何种活动,也要作好记录。再次,对大环境、方位等与具体案情关联不大的内容,可以简略记录,而对于与案情关联紧密的商品、标识、人员作业状况、工具,甚至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地面污水痕迹,废弃毁损物品的状况都应详记,并尽可能加以固定提取。只有紧紧围绕案情,记录详略适当,才能使笔录在证明案件事实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要注意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特点,记录重点也有区别。高质量的现场检查笔录使人看了会有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
六是抓住重点,讲究技巧。现场检查中,往往可以意外地发现一些对定案十分关键的证据,但如果不注意策略,它又会马上消失,不可复得。由此,办案人员必须开动脑筋,采取一定技巧将这些“活”证据予以记录、固定并提取,避免这些重要证据从身边溜掉。如在某地煤气公司出售燃气具的营业部,执法人员发现营业员正在向顾客介绍:在当地安装煤气管道,必须购买该公司的燃气具。营业员的谈话明显地反映出该煤气公司强制用户购买其商品的事实。对此,执法人员采取以虚掩实、迂回记录的方式,在详细的现场检查笔录中,以类似捎带记录的方式,简要描述道:两营业员在接待顾客中,一位接待维修,另一位介绍“用煤气公司的气就必须购买煤气公司的燃气具,并服从煤气公司的管理”等原话。由于记录的是事实。两营业员均在笔录上签了名,这份笔录客观真实地反映出了当时的情况,抓住了煤气公司强制交易的证据。执法实践证明,在现场检查中,不管是“死”证据还是“活”证据,执法人员都要尽力在笔录中予以固定,使这些客观存在的事实,真正成为定案的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在办案工作中有着重要的作用。首先,它证明了违法现场客观存在的或正在发生的事实。同时,它又是获取新证据打开案件突破口的先导。此外,现场检查笔录对于审查判断其他证据,起着重要的鉴别印证作用,是证据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执法机关普遍认为,现场检查笔录的效力远远高于当事人的陈述。同时,现场检查笔录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执法人员对客观事实的主观印象,如何保证笔录的证明效力就变得至关重要。因此,执法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基本功,不仅要有一定的语言文字书写能力和文书制作技巧,还要熟悉一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案规则,善于思考,勤于练习,努力掌握制作笔录的技能技巧,以便正确反映现场检查工作的成果,提高现场检查笔录文书制作的质量。(作者单位:青岛开发区工商分局)
编辑/万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