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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越来越多了,越来越多的老百姓与基金打上了交道。基金的迅速发展对中国的资本市场形成来说,是件大好事,然而,其中存在的隐忧更值得我们的关注。
一、托管人:要更好地做基金投资者利益的守护神
市场经济崇尚竞争,一般情况下也只有竞争才能提高经济运作效率,而垄断一般被视为有损于消费者利益,但是,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基金托管人的竞争和垄断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我国目前有国有大商业银行都可充当证券基金的托管人,“老基金”也有自己的托管人。在托管人市场上可谓不乏竞争。按道理,托管人是基金投资者的代理人,应该代表投资者的利益,但是现实中,托管人又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投资者的委托呢,比如连续多年借口不对投资者实施分红就是一个见怪不怪的现象,这样,投资者就只有从二级市场去铤而走险了。说白了,在缺乏严格、具体法规及投资者对基金认识欠缺的情况下,托管人存在着与基金经理人“合谋”进而有损投资者利益的外部条件。如果说迄今为止几乎还没有看到过哪一家上市公司的监事会真正独立自主地发挥作用———对会计师审计报告中的保留意见和反对意见,监事会是鹦鹉学舌,连标点符号都同董事会的表态一样(贺宛南,《老总年薪质疑》,1999年第6期《证券市场周刊.财经》),那么,我们在基金市场上看到的又何其相似———我们迄今为止几乎也还没有看到过哪一个基金的托管人对基金的中报、年报提出过什么与基金经理人相左的意见———难道我们那么多基金就都是那么规范化运作?就没有过一点有损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这显然是难以信服人的。
如何克服基金经理人与托管人的“合谋”现象呢?我认为不如让一家大银行垄断全国基金托管人的位置(当然为获得这个权力可以公开竞争之),这也许有损其他同行到基金市场分“一杯羹”,但对基金投资者与基金市场却是一件好事。因为这样,作为托管人的银行才能大胆地行使托管人的职权,而基金投资者对谁是托管人并不看重,看重的是它要能真正代表投资者的利益。由于有足够的经济利益,就驱使作为托管人的银行去认真负责监督基金的运作。当然,这家垄断基金托管人的大银行可以通过竞争机制产生,而为了对现有托管人对工作负责进行监督,可以实施新的托管人的替补制,即一旦发现托管人有有损投资者的行为,可以撤消它的托管人资格,而选择新的托管人,在巨大的托管费利益下,托管人面临着履行契约与否的选择,它应该有足够的利益驱动(只有真正执行托管人的职能才能继续享有托管费的利益)与外部压力(执行托管人的职能如果玩忽职守的话就会被其他大银行取代)使自己真正为投资者服务。也许,这样会剥夺别的大银行的基金托管份额,但却较好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对基金市场的长远发展是有好处的,我们是要顾及托管费的“均沾”还是投资者的利益第一呢,不能两全其美的话就只能两者相利取其重了。这就好比我们在有形产品市场上会对厂商提出严格要求以保证消费者的利益,那么,在基金这种金融商品上,投资者就是基金的消费者,我们也应该严格地对基金产品的厂商———基金管理公司施以严格的要求,而托管人无疑应该做好这个角色。
二、基金经理人:降低费率讲服务
1999年6月新推出的各30亿的基金安信、基金裕阳的管理费从原来的2.5%降到了1.5%,7月推出的两只优化指数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又进一步降低,这当然是一个进步,但还很不够!表面上看,2.5%降到了1.5%,降幅达到40%,不可谓不大,但我们仔细看看,在基金不赔不赚的情况下,原来20亿元的基金的管理费为20亿×2.5%=5000万元/年,现在管30亿的基金,基金管理费为:30亿×1.5%=4500万元/年,管理费只不过少了10%,而且还增加了业绩报酬一项(当然这项加的好,促进经理人勤勉理财)。换句话说,一家基金管理公司一年仅基金管理费收入(管2只新基金)就可达大约1亿元左右,这还是在不考察其理财业绩的情况下,它的注册资本也就5000万元,年回报大约可达200%,这样的暴利对勤奋理财有多少压力可言?另外,我们还可以毛算一笔账:假定基金经理人每年提取5000万元管理费,在一个基金15年封闭期内,基金经理人就要从20亿元基金里提走7.5億元,至少也是5亿元以上作为它的基金管理费收入,这一算真令人大吃一惊,到时它要拿出怎样的回报才能在基金清盘时回报投资者啊?!我认为,资金的管理在劳动上并不会随着资金的增加而同比例地增加劳动,比如说管1个亿的资金的劳动不会是管1000万资金的劳动的10倍,所以,管理资金量大就应与批发业务一样,相应降价。基金经理人的收费问题一定要规范,以便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使经理人有理财的压力与动力。
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金并不是越大越好,看起来好像给投资者以信心,其实,几千万的注册资金在基金万一发生特别情况时并不能起什么作用。况且,基金本身就是自负盈亏的投资工具,如果在执行信托契约情况下,既使发生亏损也不需要基金管理公司来负担经济意义上的责任。进一步说,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金越大对投资者就越不是好事,因为实际上基金管理公司在理两份财,一份是基金管理公司本身的财,那是对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负责的,要向股东回报投资收益;另一份是基金的财,是向基金持有人负责的或者说是向社会负责的。两者在基金经理人的心目中孰轻孰重,我们可以从利益上加以判断,基金管理公司是股东出资组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领导班子是股东或董事会选择的,一旦基金管理公司对股东回报不理想,显然整个基金管理公司的领导会撤换;而基金呢?在封闭式基金情况下,投资者有多少办法可以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领导说“不”(开放式基金至少能从基金经理人那儿赎回,对基金经理人可产生一定约束)。过去有多少基金经理人连续多年找借口不对投资者分红,投资者拿不到分红,钱从哪里来?只有到二级市场上去炒基金了,所以老基金直到目前也是二级市场价格高企,显然那些长期不分红的行为要负一定责任。《证券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每年净收益的90%以上要对投资者分红,实在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在与证券公司分业状态下,基金经理人应该以收取基金管理费(含业绩报酬)为生,成为真正专业的基金经理人,并大大降低基金管理费,主要靠业绩报酬去获得更大收益,但不能同时还要管理自己的资产,只有从制度安排上确保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才能吸引更多的老百姓把钱放到基金那里,提高资金效益,进而促进投资基金这项事业的发展。
三、基金风险:金融风险中易被遗忘的角落
北京大学张维迎教授在《中国未来金融稳定的三大潜在威胁》一文中指出“保险业、养老金社会保障和投资基金可能是中国未来金融稳定的最大潜在威胁”。他认为:“机构投资者(基金)是一种很好的形式,但如果没有好的监管体系,是十分危险的,尤其是现在的这种封闭式管理就更没有约束可言了。现在到处都在搞基金,只要有‘门路’,谁都愿意把别人的钱拿来花。当然了,金融市场上就是一部分人出钱,一部分人花钱,但如果不对花钱的人形成有效的约束,后果是非常危险的。搞不好,投资基金就会变成最具破坏力的投资基金。这就要求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必须明确,是从保护出钱人的目的出发呢?还是维护花钱的人的利益?”张维迎的谈论并非危言耸听,只要投资基金存在,这个话题就有讲的必要。我国投资基金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投资基金二级市场的股票式炒作。由于我国的基金都是封闭式基金,需要通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来解决流通问题,这样,其二级市场的价格就不仅仅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更多地受供求关系的影响,甚至受庄家的操纵。这就使基金从投资工具演变成为一种投机工具,从而使投资者面临风险。二是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公布的准确性与及时性有所欠缺。这将导致二级市场的价格失真,尤为严重的是单位资产净值高估,在基金经理人收取基金经理人费时将严重损害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三是基金封闭期满清盘时的兑现风险。表面上,这主要是长期以来基金二级市场价格高企、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若高估,在基金清盘时基金经理人难以按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兑现所导致的风险,实际上是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的综合反映,若此则基金投资者将蒙受损失,严重的话将导致社会问题,这是基金的最大风险所在。未来几年是我国“老基金”清盘比较集中的年份。
导致风险的原因简单而言无非有:①基金经理人的理财水平。不同的基金经理人由于操作风格、理念、水平不一,导致基金业绩也大相径庭,国内的“旧基金”经过多年的运作,绩优与绩劣基金昭然若揭。②投资基金的风险还来自基金经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准和法规遵守情况。投资基金的风险还来自基金经理人对投资基金的“内部人控制”,即独立于基金投资者(外部人)的基金经理人掌握了基金的实际控制权,在基金战略决策中充分体现自身利益,从而架空基金的真正所有者的控制和监督,使基金投资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我认为,投资基金的各种风险中最需规避的主要是非系统性风险,因为它不具有系统性风险的不可抗拒性,是基金经理人在职业道德约束与理财水平保证下可以规避的风险,我们要研究防范和化解投资基金的风险的落脚点即在此。为此,就必须消除投资基金内部人控制的严重危害,下功夫控制内部人控制,作出恰当的制度安排,使基金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更好地匹配,在内部人不自愿放弃既得利益和权利的情况下,将代理成本降到最低限度,使所有者的权利得以充分实现。
1.切实发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受益人大会的作用。
控制投资基金内部人控制的重心应放在切实发挥基金托管理人的作用和基金受益人大会的建设上。在目前中国投资基金绝大多数为契约型基金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其实充当着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双重角色:对投资者而言,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经理人签订信托契约、保管基金资产并负责监督基金经理人对基金资产的运作,它是基金投资者的代理人;而对基金经理人来说,是基金托管人代表投资者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经理人管理运作并负监督之责,所以它又是基金经理人的委托人,从而导致契约型基金的委托———代理链较一般的股份公司为长,由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均是按一定的比例收取,使得基金经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缺乏足够的利益刺激提高工作积极性。由于我国基金采取的是封闭式基金加之二级市场股票式的炒作,使得投资者主要把重心放在二级市场差价的博取上,而缺乏足够的激励去获取基金经理人的信息和行使监督权,导致基金投资者“廉价投票权”(Cheapvotingright)的产生。这在由基金经理人操纵的“基金受益人大会”操作中已显示出来。所以,应建立一套基金托管人的收益———风险机制,即基金托管人既然获取了基金投资者给予的基金托管费就要尽心尽力对基金的运作进行监管,如果是因监督不力甚至与基金经理人“串谋”损害投资者的利益,那么就要承担相应责任。还要切实扭转目前“基金受益人大会”名存实亡的局面,使“基金受益人大会”真正成为投资基金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而不是“橡皮图章”。
此外,由于中国基金绝大多数为契约型基金,基金的投资者不像公司型基金那样直接就是基金的股东从而能直接对基金进行监管,所以基金经理人的股东单位也应负起责任来加强对基金经理人的考核,不仅看其公司的业绩,也要看其管理的基金的业绩,前者只是几个股东单位的利益,而后者涉及的是成千上万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建立规范、有效率的基金市场机制。
一个规范有效的基金市场具有正确评价基金和转移基金控制权的功能,它可以把内部人控制的后果反映在基金价格中,给外部人提供基金经营的相对清楚的信息,这样就给内部人施加压力以保证基金的决策过程朝着有利于外部人的方向发展。显然,我国目前的封闭式基金市场不具备正确评价基金和转移基金控制权的功能。因为封闭式基金在二级市场上受到了股票式的炒作,其价格已很难真实反映基金经理人的经营状况,投资者对基金的认购与赎回与基金经理人也无直接关系,因为那仅是投资者之间的交易。
相比较而言,开放式基金市场能更有效地发挥正确评价基金和转移基金控制权的功能。开放式基金的二级市场价格严格按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当然可以加上一定的手續费)定价,避免了封闭式基金的二级市场投机炒作,并且开放式基金的基金经理人要随时直接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从而促使基金经理人勤勉理财,否则基金规模会萎缩甚至可能解体进而影响基金经理人的利益,开放式基金在控制内部人控制上所拥有的相对于封闭式基金的制度比较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我们必须重视开放式基金已成为国际上的主流基金的重大事实,必须探索实践之,不能一步到位也应该渐进为之,并对封闭式基金的重大缺陷进行修正。
3.展开代理人竞争,加快建立竞争性的基金经理人市场。
代理人的产生如果没有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就意味着代理人的垄断,这将无助于遏制和消除内部人控制。所以,必须改变我国一个投资基金就要一家投资基金管理的局面,这是对各种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由于缺乏竞争的危机感而为内部人控制创造了一定条件。要使基金的经营水平和经营业绩成为进入基金经理人市场的主要考察指标,并成为新设立基金和接收管理其他为“基金受益人大会”通过另择基金经理人的基金的重要依据。以此约束代理人(基金经理人)与委托人(基金投资者)目标的偏离,减少道德风险,从而有利于控制内部人控制,使我国投资基金获得健康、规范的发展。
一、托管人:要更好地做基金投资者利益的守护神
市场经济崇尚竞争,一般情况下也只有竞争才能提高经济运作效率,而垄断一般被视为有损于消费者利益,但是,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基金托管人的竞争和垄断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我国目前有国有大商业银行都可充当证券基金的托管人,“老基金”也有自己的托管人。在托管人市场上可谓不乏竞争。按道理,托管人是基金投资者的代理人,应该代表投资者的利益,但是现实中,托管人又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投资者的委托呢,比如连续多年借口不对投资者实施分红就是一个见怪不怪的现象,这样,投资者就只有从二级市场去铤而走险了。说白了,在缺乏严格、具体法规及投资者对基金认识欠缺的情况下,托管人存在着与基金经理人“合谋”进而有损投资者利益的外部条件。如果说迄今为止几乎还没有看到过哪一家上市公司的监事会真正独立自主地发挥作用———对会计师审计报告中的保留意见和反对意见,监事会是鹦鹉学舌,连标点符号都同董事会的表态一样(贺宛南,《老总年薪质疑》,1999年第6期《证券市场周刊.财经》),那么,我们在基金市场上看到的又何其相似———我们迄今为止几乎也还没有看到过哪一个基金的托管人对基金的中报、年报提出过什么与基金经理人相左的意见———难道我们那么多基金就都是那么规范化运作?就没有过一点有损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这显然是难以信服人的。
如何克服基金经理人与托管人的“合谋”现象呢?我认为不如让一家大银行垄断全国基金托管人的位置(当然为获得这个权力可以公开竞争之),这也许有损其他同行到基金市场分“一杯羹”,但对基金投资者与基金市场却是一件好事。因为这样,作为托管人的银行才能大胆地行使托管人的职权,而基金投资者对谁是托管人并不看重,看重的是它要能真正代表投资者的利益。由于有足够的经济利益,就驱使作为托管人的银行去认真负责监督基金的运作。当然,这家垄断基金托管人的大银行可以通过竞争机制产生,而为了对现有托管人对工作负责进行监督,可以实施新的托管人的替补制,即一旦发现托管人有有损投资者的行为,可以撤消它的托管人资格,而选择新的托管人,在巨大的托管费利益下,托管人面临着履行契约与否的选择,它应该有足够的利益驱动(只有真正执行托管人的职能才能继续享有托管费的利益)与外部压力(执行托管人的职能如果玩忽职守的话就会被其他大银行取代)使自己真正为投资者服务。也许,这样会剥夺别的大银行的基金托管份额,但却较好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对基金市场的长远发展是有好处的,我们是要顾及托管费的“均沾”还是投资者的利益第一呢,不能两全其美的话就只能两者相利取其重了。这就好比我们在有形产品市场上会对厂商提出严格要求以保证消费者的利益,那么,在基金这种金融商品上,投资者就是基金的消费者,我们也应该严格地对基金产品的厂商———基金管理公司施以严格的要求,而托管人无疑应该做好这个角色。
二、基金经理人:降低费率讲服务
1999年6月新推出的各30亿的基金安信、基金裕阳的管理费从原来的2.5%降到了1.5%,7月推出的两只优化指数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又进一步降低,这当然是一个进步,但还很不够!表面上看,2.5%降到了1.5%,降幅达到40%,不可谓不大,但我们仔细看看,在基金不赔不赚的情况下,原来20亿元的基金的管理费为20亿×2.5%=5000万元/年,现在管30亿的基金,基金管理费为:30亿×1.5%=4500万元/年,管理费只不过少了10%,而且还增加了业绩报酬一项(当然这项加的好,促进经理人勤勉理财)。换句话说,一家基金管理公司一年仅基金管理费收入(管2只新基金)就可达大约1亿元左右,这还是在不考察其理财业绩的情况下,它的注册资本也就5000万元,年回报大约可达200%,这样的暴利对勤奋理财有多少压力可言?另外,我们还可以毛算一笔账:假定基金经理人每年提取5000万元管理费,在一个基金15年封闭期内,基金经理人就要从20亿元基金里提走7.5億元,至少也是5亿元以上作为它的基金管理费收入,这一算真令人大吃一惊,到时它要拿出怎样的回报才能在基金清盘时回报投资者啊?!我认为,资金的管理在劳动上并不会随着资金的增加而同比例地增加劳动,比如说管1个亿的资金的劳动不会是管1000万资金的劳动的10倍,所以,管理资金量大就应与批发业务一样,相应降价。基金经理人的收费问题一定要规范,以便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使经理人有理财的压力与动力。
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金并不是越大越好,看起来好像给投资者以信心,其实,几千万的注册资金在基金万一发生特别情况时并不能起什么作用。况且,基金本身就是自负盈亏的投资工具,如果在执行信托契约情况下,既使发生亏损也不需要基金管理公司来负担经济意义上的责任。进一步说,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金越大对投资者就越不是好事,因为实际上基金管理公司在理两份财,一份是基金管理公司本身的财,那是对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负责的,要向股东回报投资收益;另一份是基金的财,是向基金持有人负责的或者说是向社会负责的。两者在基金经理人的心目中孰轻孰重,我们可以从利益上加以判断,基金管理公司是股东出资组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领导班子是股东或董事会选择的,一旦基金管理公司对股东回报不理想,显然整个基金管理公司的领导会撤换;而基金呢?在封闭式基金情况下,投资者有多少办法可以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领导说“不”(开放式基金至少能从基金经理人那儿赎回,对基金经理人可产生一定约束)。过去有多少基金经理人连续多年找借口不对投资者分红,投资者拿不到分红,钱从哪里来?只有到二级市场上去炒基金了,所以老基金直到目前也是二级市场价格高企,显然那些长期不分红的行为要负一定责任。《证券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每年净收益的90%以上要对投资者分红,实在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在与证券公司分业状态下,基金经理人应该以收取基金管理费(含业绩报酬)为生,成为真正专业的基金经理人,并大大降低基金管理费,主要靠业绩报酬去获得更大收益,但不能同时还要管理自己的资产,只有从制度安排上确保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才能吸引更多的老百姓把钱放到基金那里,提高资金效益,进而促进投资基金这项事业的发展。
三、基金风险:金融风险中易被遗忘的角落
北京大学张维迎教授在《中国未来金融稳定的三大潜在威胁》一文中指出“保险业、养老金社会保障和投资基金可能是中国未来金融稳定的最大潜在威胁”。他认为:“机构投资者(基金)是一种很好的形式,但如果没有好的监管体系,是十分危险的,尤其是现在的这种封闭式管理就更没有约束可言了。现在到处都在搞基金,只要有‘门路’,谁都愿意把别人的钱拿来花。当然了,金融市场上就是一部分人出钱,一部分人花钱,但如果不对花钱的人形成有效的约束,后果是非常危险的。搞不好,投资基金就会变成最具破坏力的投资基金。这就要求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必须明确,是从保护出钱人的目的出发呢?还是维护花钱的人的利益?”张维迎的谈论并非危言耸听,只要投资基金存在,这个话题就有讲的必要。我国投资基金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投资基金二级市场的股票式炒作。由于我国的基金都是封闭式基金,需要通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来解决流通问题,这样,其二级市场的价格就不仅仅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更多地受供求关系的影响,甚至受庄家的操纵。这就使基金从投资工具演变成为一种投机工具,从而使投资者面临风险。二是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公布的准确性与及时性有所欠缺。这将导致二级市场的价格失真,尤为严重的是单位资产净值高估,在基金经理人收取基金经理人费时将严重损害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三是基金封闭期满清盘时的兑现风险。表面上,这主要是长期以来基金二级市场价格高企、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若高估,在基金清盘时基金经理人难以按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兑现所导致的风险,实际上是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的综合反映,若此则基金投资者将蒙受损失,严重的话将导致社会问题,这是基金的最大风险所在。未来几年是我国“老基金”清盘比较集中的年份。
导致风险的原因简单而言无非有:①基金经理人的理财水平。不同的基金经理人由于操作风格、理念、水平不一,导致基金业绩也大相径庭,国内的“旧基金”经过多年的运作,绩优与绩劣基金昭然若揭。②投资基金的风险还来自基金经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准和法规遵守情况。投资基金的风险还来自基金经理人对投资基金的“内部人控制”,即独立于基金投资者(外部人)的基金经理人掌握了基金的实际控制权,在基金战略决策中充分体现自身利益,从而架空基金的真正所有者的控制和监督,使基金投资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我认为,投资基金的各种风险中最需规避的主要是非系统性风险,因为它不具有系统性风险的不可抗拒性,是基金经理人在职业道德约束与理财水平保证下可以规避的风险,我们要研究防范和化解投资基金的风险的落脚点即在此。为此,就必须消除投资基金内部人控制的严重危害,下功夫控制内部人控制,作出恰当的制度安排,使基金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更好地匹配,在内部人不自愿放弃既得利益和权利的情况下,将代理成本降到最低限度,使所有者的权利得以充分实现。
1.切实发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受益人大会的作用。
控制投资基金内部人控制的重心应放在切实发挥基金托管理人的作用和基金受益人大会的建设上。在目前中国投资基金绝大多数为契约型基金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其实充当着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双重角色:对投资者而言,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经理人签订信托契约、保管基金资产并负责监督基金经理人对基金资产的运作,它是基金投资者的代理人;而对基金经理人来说,是基金托管人代表投资者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经理人管理运作并负监督之责,所以它又是基金经理人的委托人,从而导致契约型基金的委托———代理链较一般的股份公司为长,由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均是按一定的比例收取,使得基金经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缺乏足够的利益刺激提高工作积极性。由于我国基金采取的是封闭式基金加之二级市场股票式的炒作,使得投资者主要把重心放在二级市场差价的博取上,而缺乏足够的激励去获取基金经理人的信息和行使监督权,导致基金投资者“廉价投票权”(Cheapvotingright)的产生。这在由基金经理人操纵的“基金受益人大会”操作中已显示出来。所以,应建立一套基金托管人的收益———风险机制,即基金托管人既然获取了基金投资者给予的基金托管费就要尽心尽力对基金的运作进行监管,如果是因监督不力甚至与基金经理人“串谋”损害投资者的利益,那么就要承担相应责任。还要切实扭转目前“基金受益人大会”名存实亡的局面,使“基金受益人大会”真正成为投资基金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而不是“橡皮图章”。
此外,由于中国基金绝大多数为契约型基金,基金的投资者不像公司型基金那样直接就是基金的股东从而能直接对基金进行监管,所以基金经理人的股东单位也应负起责任来加强对基金经理人的考核,不仅看其公司的业绩,也要看其管理的基金的业绩,前者只是几个股东单位的利益,而后者涉及的是成千上万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建立规范、有效率的基金市场机制。
一个规范有效的基金市场具有正确评价基金和转移基金控制权的功能,它可以把内部人控制的后果反映在基金价格中,给外部人提供基金经营的相对清楚的信息,这样就给内部人施加压力以保证基金的决策过程朝着有利于外部人的方向发展。显然,我国目前的封闭式基金市场不具备正确评价基金和转移基金控制权的功能。因为封闭式基金在二级市场上受到了股票式的炒作,其价格已很难真实反映基金经理人的经营状况,投资者对基金的认购与赎回与基金经理人也无直接关系,因为那仅是投资者之间的交易。
相比较而言,开放式基金市场能更有效地发挥正确评价基金和转移基金控制权的功能。开放式基金的二级市场价格严格按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当然可以加上一定的手續费)定价,避免了封闭式基金的二级市场投机炒作,并且开放式基金的基金经理人要随时直接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从而促使基金经理人勤勉理财,否则基金规模会萎缩甚至可能解体进而影响基金经理人的利益,开放式基金在控制内部人控制上所拥有的相对于封闭式基金的制度比较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我们必须重视开放式基金已成为国际上的主流基金的重大事实,必须探索实践之,不能一步到位也应该渐进为之,并对封闭式基金的重大缺陷进行修正。
3.展开代理人竞争,加快建立竞争性的基金经理人市场。
代理人的产生如果没有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就意味着代理人的垄断,这将无助于遏制和消除内部人控制。所以,必须改变我国一个投资基金就要一家投资基金管理的局面,这是对各种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由于缺乏竞争的危机感而为内部人控制创造了一定条件。要使基金的经营水平和经营业绩成为进入基金经理人市场的主要考察指标,并成为新设立基金和接收管理其他为“基金受益人大会”通过另择基金经理人的基金的重要依据。以此约束代理人(基金经理人)与委托人(基金投资者)目标的偏离,减少道德风险,从而有利于控制内部人控制,使我国投资基金获得健康、规范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