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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利用广大投保者缺乏医学专业知识外。重大疾病保险还隐蔽着诸多“暗器”、让人防不胜防;通过对一位保险业内人士的采访。记者了解到一些“技术陷阱”。
陷阱一:以“身故”代替“大病”
在“脑中风”、肾功能衰竭”以及“严重烧伤”等大病条款中,一些保险公司常设置一定的生存期,从一周到半年不等。这就意味着,受益人在发病后一定要存活到所规定的期限,才能得数万至数十万元的理赔如果在短期内死亡,那就只能按照“身故”来赔付,仅可得到数千元。对于脑中风中的脑溢血患者而言,由于死亡率相当高,能活到条款规定的半年原已不易,故而在购买保险时遇有生存期的条款,一定要慎之又慎。
陷阱二:治疗方法不合条款不予理赔
这一条款大多出现在对心肌梗塞搭桥术、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以及胆石症的表述中。契约上无一例外地写着开胸、开腹手术,其他治疗如射频消融、球囊支架及开孔引流等均不在保险范围内。然而对于上述疾病的治疗,临床上大多采用微创介入疗法。除非患者情况危急,医生一般不会采用开胸、开腹等大手术,因为那样创伤太大,手术中容易出现意外,发生并发症的几率高,恢复期也长。但是,为了获得保险赔付而采用传统手术,无论是医生还是病人都是难以接受的。
陷阱三:虚假责任
很多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外还设有额外责任,致使投保人误以为额外责任越多买得越值。实际上,其中很多额外责任毫无意义。比如,有些保险公司把“大病后豁免未缴的各期保险费”算作“另一条保险责任”。可是,重大疾病理赔后,合同责任已经终止,保险公司不再负担任何保障,投保人也不再负有缴保险费的义务,哪里用得着“豁免未缴”的各期保险费呢?
此外,还有一些保险公司将“全残责任”也列入“全额给付保险金”的范畴,这就使得那些对“全残”没有概念的客户以为这条责任很优惠。其实,在疾病保障种类超过17种的大病条款中,均已将全残责任拆解为“失聪、失明、失语、瘫痪”:等等条款,分别隐蔽于多种大病之中。在保险责任中,再单独提出“全残”赔付,那就纯属假慈悲了。
陷阱四:保障种类虚增实则范围缩小
各大保险公司为了争夺客户,在重大疾病险包括的种类上大做文章,有10种的、有30种的、有40种的,最多的甚至宣称有500多种。投保者当然觉得所保的疾病种类越多越好,但实际上只是一纸空文,说了白说。一些保险公司将疾病进行细化,把原本笼统的“癌症”分解成若干小病种,表面上看起来种类变多了,但保障的范围却在明显缩小。因此,在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时,反而是保障种类较少、表述较含糊的产品比较
陷阱五:诱导消费者购买短期保险
大病险有两种,即消费型和累积型。消费型是指一年内不出意外,钱就算白花了;而累积型则是每年缴一定金额,连续缴很多年,保障也是连续的,通常到高龄(比如88岁)。如在这段期间得了保险所规定的大病,就按投保金额赔付,保险合同随之中止;如果到时没病,保险公司将返还投保人的保险金。
正因如此,消费型和累积型相比多代理人会以此为由诱惑投保人投消费型大病险。虽然一年期的险种看似保费低廉,但没有太多实质的保障意义。如果每年续保,由于大病险的费率是保费要便宜不少。很随年龄增长而递升的,显然投保人的投入也就更多了,而长期大病险,一般是按照开始投保那年对应的费率,每年均衡缴纳年纪越轻,投保人要缴的保费越低。
陷阱六:任意更改条款
不少健康险或大病险的各式条款中,均有对大病的范围或险费率的调整规定。如一家人寿公司在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定“保险人进行保险金额、重大疾病和重大手术的定义及范调整后,将按照新的保险金额、重大疾病和重大于术及范围承保险责任。”
还有的公司在条款中制订了“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率之权利”的规定,这实际上是严重侵犯客户合法权益的“霸王款”。假设投保人以每年4000元的保费投保10万元保额的大病险,第二年保险公司就告知:保费上调500元,若继续维持保单力,就要按照每年4500元的规定缴费;如果拒绝继续缴费,则合即告终止。这样,无论选择哪种方式,受损失的都是投保人。
编后语:让保险产品“傻瓜化”吧
看看医院里排队挂号的拥挤景象、医院外久等床位的患者、逐年上升的医疗费用以及渐渐缩水的社会医疗保障……广大百姓就会理所当然地产生…—种最低期盼一一如果有一份合手自身需求的商业健康保险在身.当疾病降临时能够为自己和家人提供切实的经济保障,那该是多么令人心安的事啊!
可面对市场上重疾险的种种陷阱、真让人徒唤奈何。现在的保险公司,每家都有两三种,三四种甚至四五种重疾险。保障病种已经从最早的10种扩大到了现在的40多种;消费者买一份保险,有的甚至可以货比70家呢!但多则多矣,却是华而不实,致使投保者要么落入圈套,再也无法脱身;要么如坠五里雾中.读不懂天书般的条文;
我们的保险条款何时才能“傻瓜化”呢?何时才能就主要病种、多发病种进行统一界定而制定统一的重疾险行业标准、保障那十来种重疾和重大手术呢?
保险条款越“傻瓜”,对保户越有价值,保险公司也越能“薄利多销”——这种双赢局面,何时才能出现呢?
陷阱一:以“身故”代替“大病”
在“脑中风”、肾功能衰竭”以及“严重烧伤”等大病条款中,一些保险公司常设置一定的生存期,从一周到半年不等。这就意味着,受益人在发病后一定要存活到所规定的期限,才能得数万至数十万元的理赔如果在短期内死亡,那就只能按照“身故”来赔付,仅可得到数千元。对于脑中风中的脑溢血患者而言,由于死亡率相当高,能活到条款规定的半年原已不易,故而在购买保险时遇有生存期的条款,一定要慎之又慎。
陷阱二:治疗方法不合条款不予理赔
这一条款大多出现在对心肌梗塞搭桥术、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以及胆石症的表述中。契约上无一例外地写着开胸、开腹手术,其他治疗如射频消融、球囊支架及开孔引流等均不在保险范围内。然而对于上述疾病的治疗,临床上大多采用微创介入疗法。除非患者情况危急,医生一般不会采用开胸、开腹等大手术,因为那样创伤太大,手术中容易出现意外,发生并发症的几率高,恢复期也长。但是,为了获得保险赔付而采用传统手术,无论是医生还是病人都是难以接受的。
陷阱三:虚假责任
很多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外还设有额外责任,致使投保人误以为额外责任越多买得越值。实际上,其中很多额外责任毫无意义。比如,有些保险公司把“大病后豁免未缴的各期保险费”算作“另一条保险责任”。可是,重大疾病理赔后,合同责任已经终止,保险公司不再负担任何保障,投保人也不再负有缴保险费的义务,哪里用得着“豁免未缴”的各期保险费呢?
此外,还有一些保险公司将“全残责任”也列入“全额给付保险金”的范畴,这就使得那些对“全残”没有概念的客户以为这条责任很优惠。其实,在疾病保障种类超过17种的大病条款中,均已将全残责任拆解为“失聪、失明、失语、瘫痪”:等等条款,分别隐蔽于多种大病之中。在保险责任中,再单独提出“全残”赔付,那就纯属假慈悲了。
陷阱四:保障种类虚增实则范围缩小
各大保险公司为了争夺客户,在重大疾病险包括的种类上大做文章,有10种的、有30种的、有40种的,最多的甚至宣称有500多种。投保者当然觉得所保的疾病种类越多越好,但实际上只是一纸空文,说了白说。一些保险公司将疾病进行细化,把原本笼统的“癌症”分解成若干小病种,表面上看起来种类变多了,但保障的范围却在明显缩小。因此,在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时,反而是保障种类较少、表述较含糊的产品比较
陷阱五:诱导消费者购买短期保险
大病险有两种,即消费型和累积型。消费型是指一年内不出意外,钱就算白花了;而累积型则是每年缴一定金额,连续缴很多年,保障也是连续的,通常到高龄(比如88岁)。如在这段期间得了保险所规定的大病,就按投保金额赔付,保险合同随之中止;如果到时没病,保险公司将返还投保人的保险金。
正因如此,消费型和累积型相比多代理人会以此为由诱惑投保人投消费型大病险。虽然一年期的险种看似保费低廉,但没有太多实质的保障意义。如果每年续保,由于大病险的费率是保费要便宜不少。很随年龄增长而递升的,显然投保人的投入也就更多了,而长期大病险,一般是按照开始投保那年对应的费率,每年均衡缴纳年纪越轻,投保人要缴的保费越低。
陷阱六:任意更改条款
不少健康险或大病险的各式条款中,均有对大病的范围或险费率的调整规定。如一家人寿公司在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定“保险人进行保险金额、重大疾病和重大手术的定义及范调整后,将按照新的保险金额、重大疾病和重大于术及范围承保险责任。”
还有的公司在条款中制订了“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率之权利”的规定,这实际上是严重侵犯客户合法权益的“霸王款”。假设投保人以每年4000元的保费投保10万元保额的大病险,第二年保险公司就告知:保费上调500元,若继续维持保单力,就要按照每年4500元的规定缴费;如果拒绝继续缴费,则合即告终止。这样,无论选择哪种方式,受损失的都是投保人。
编后语:让保险产品“傻瓜化”吧
看看医院里排队挂号的拥挤景象、医院外久等床位的患者、逐年上升的医疗费用以及渐渐缩水的社会医疗保障……广大百姓就会理所当然地产生…—种最低期盼一一如果有一份合手自身需求的商业健康保险在身.当疾病降临时能够为自己和家人提供切实的经济保障,那该是多么令人心安的事啊!
可面对市场上重疾险的种种陷阱、真让人徒唤奈何。现在的保险公司,每家都有两三种,三四种甚至四五种重疾险。保障病种已经从最早的10种扩大到了现在的40多种;消费者买一份保险,有的甚至可以货比70家呢!但多则多矣,却是华而不实,致使投保者要么落入圈套,再也无法脱身;要么如坠五里雾中.读不懂天书般的条文;
我们的保险条款何时才能“傻瓜化”呢?何时才能就主要病种、多发病种进行统一界定而制定统一的重疾险行业标准、保障那十来种重疾和重大手术呢?
保险条款越“傻瓜”,对保户越有价值,保险公司也越能“薄利多销”——这种双赢局面,何时才能出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