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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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随着高校规模的扩张,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招生人数大为增加,造成了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中存在教学资源不足、课程设置不合理、学生学习选择权受到一些不合理限制等诸多问题,本文提出从培养目标、师资建设、课程安排等方面采取相应对策以扭转不利局面。
  关键词:法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条件;教学目标
  
  本科教育是衡量一所学校教育水平的基础,而研究生教育水平则代表着学校领先的科研能力。研究生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一批具有一定创新能力的专业性人才,而抓好研究生教育的质量是提高高校教育水平的关键。目前由于高校扩招、就业压力等问题,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中普遍存在教学资源不足、课程设置不合理等问题,阻碍了研究生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亟待加以解决。
  海南大学法学院自1999年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目前还没有博士招生资格),到2008年10月共招收研究生448人。研究生教育发展迅速,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2007年8月原海南大学与华南热带农业大学合并后,在教学设施、教育资源整合方面都有待完善,因而有较强的代表性。2008年11月28日至12月8日期间,笔者对海南大学法学院07级和08级的法学硕士研究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内容涉及教学资源、课程设置、研究生与导师关系、教学管理、学习选择权等问题。本文主要在此调查基础上对当前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分析进行阐述。
  
  一、当前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资源不足与研究生数量增加
  之间的矛盾
  2009年9月卸任的中国科技大学校长朱清时,在接受采访时曾指出,每一所大学都应该有一个“极限容量”,一个班级有20~30名学生,那么学生和老师之间就会有机会很好地沟通和交流;如果学生达到40~50人,就已经到了可以承受的极限;如果再多,上课就变成了“报告会”,很多学生就会失去和老师交流、进入实验室实际操作等机会,甚至有些学校学生上自习都找不着座位,教学质量必然大为降低。[1]研究生招生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作为一所拥有本、硕、博和多专业招生资格的综合性大学,任何专业和阶段的招生数量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其他专业和学习阶段的教学质量。就硕士研究生阶段而言,在每个专业导师所带研究生数量逐年增加,而师资力量又得不到补充,部分老师“身兼数职、代课数科”,甚至跨专业担当研究生导师,其结果是严重影响老师专业领域的研究和学生专业能力的培养。从2009年海南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招生情况看,继2008年新增法理学、法律史、国际法学和刑法学四个专业后,又增设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而招生人数由2008年的96人增加至144人(包括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2]而相关的教育设施和师资力量并没有得到相应增加,致使研究生住宿条件、学习条件渐趋下降,教育资源日益不足。在调查过程中,70%的研究生认为“教学资源紧张”,难以满足目前的学习研究需求。这样密集的专业开设和研究生扩招,如不及时引进必要师资力量和增加相应教学设备,势必会影响对研究生的教学质量。
  2.课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课时安排不合理。由于教学计划修改没能及时跟上,课程安排存在诸多问题,最为突出就是非专业课程所占学时过多,这在全国研究生教育中是普遍存在的。就海南大学而言,研究生课程中,法学硕士研究生公共课占234课时、8学分,相当于总课时的1/3;而公共英语的学习在第二学期仍继续开设,其学分和学时都远远高过专业课程。在调查过程中,66%的学生认为课程设置存在问题,特别是公共课所占课时比重过高。研究生教育与本科教育相比有着明显的差别,本科教育重基础、重在“广”,而研究生教育重在“专”、重在“精”,因此,研究生的专业特性要求将绝大多数时间和精力放在专业领域研究,而公共课课时过多会造成不利影响。
  (2)课程开设顺序不合理。专业课设置应循序渐进,但很多高校为了节省教学成本,有安排不同年级学生同修一门课的现象。以海南大学法学院2007级和2008级硕士研究生为例,两个年级学生同时修的课程包括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学英语等。这些属于法学专业课程中的基础,应设置在其他专业课程之前,而对于2007级学生而言,先修各自专业课程,后修作为专业课基础的法学理论课程,本末倒置,这样不利于法学理论基础的培养和专业领域的研究。在调查中, 60%的学生认为两个年级同修一门课不合理,其中高年级学生意见比重占85%。
  3.学生学习的选择权受到一些不合
  理限制
  研究生阶段强调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自主性,学校应给予学生学习选择的自由和选择的空间,但很多高校对这一问题不够重视。就海南大学法学院而言,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选修课形同虚设,研究生填写培养计划时选修的课程,在实际中并未开设,导致法学硕士研究生为了获得学分不得不选修学院决定开设的课程,与研究生实际的必修课几乎一致,失去选修课应有的作用,同时无形中剥夺了研究生根据自己兴趣和爱好自由选择非必修课的权利;被调查的45名研究生中,83%认为这种安排限制了学生学习的选择权。二是讲座实行签到制度,学校不分讲座形式、讲座质量和专业倾向,强制性要求所有研究生参加。被调查的45名研究生都认为讲座签到制度缺乏合理性,应区别讲座内容允许研究生选择参加。诚然,硕士研究生不如博士研究生在专业学习中的专一性强,需要注重增加相关学科知识的了解,即使这种做法出发点是好的,但强制签到的方式有失偏颇。
  4.研究生教学与就业的矛盾
  如前所述,研究生教育的目标是培养专业性人才,要求在学术上有所建树;而社会需求更多定位于复合型人才,注重实践能力。这无形中产生了研究生教育与社会需求、研究生阶段学习与毕业后就业之间的冲突。从目前我国就业情况看,硕士研究生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对于需要复合型人才的用人单位而言本科生足矣,而对于需要专业人才的用人单位而言更想要的是博士生。这导致了研究生的就业压力增大,更使其成为不研究学术而“研究生存”的研究生。以海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为例,通过司法考试是法学研究生理想就业的一个基本条件。在司法考试与专业学习冲突时,很多同学牺牲了专业研究而选择司法考试。调查显示,67%的学生更重视司法考试,认为学校应在课程设置上为学生复习司法考试提供可能的帮助,毕竟生存是第一需求。此时学校若能在课程设置等方面尽量照顾这些情况,有利于减少研究生的后顾之忧,使其更好地专注于专业研究。
  5.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交流不够
  导师与研究生关系如何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学习质量、科研活动的成果,最终导致培养研究生质量的好坏。一方面,很多高校由于师资力量不足或导师跨专业辅导,导致老师教学和科研任务繁重,老师疏于与学生交流;另一方面,研究生又把大多精力放在学分和就业上,使得自己与导师之间缺少必要的交流,而部分研究生又缺少学习主动性,不能积极与导师沟通,同时,有些研究生在观念上尚未摆脱老师与学生关系的传统观念,认为导师仅是“师”而非“友”,授业解惑是两者关系唯一的纽带,个别研究生甚至“惧怕”单独与其导师交流,从而导致师生关系疏远,从根本上动摇了作为现行研究生培养机制的支撑——“师徒模式”。这在对海南大学法学院的调查中得到了验证。调查表明70%的硕士研究生认为除了学生主动请教和课题任务需要外,自己缺少和导师其他方式的交流或生活上的关心。随着教育制度的改革,目前导师和研究生之间的教与学的关系也应当发生相应的转变:由绝对的权威向专业权威转变,由命令学生绝对服从向期望学生服从转变,由单向的传授模式向双向的沟通协调模式转变,由师道尊严向尊重学生的自我选择转变。[3]高校的导师们应尽快调整并适应这种转变。
  
  二、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对策
  
  1.严把招生关
  近年来,很多学校通过合并等方式不断扩大规模,本科、研究生的招生规模不断扩大,但相配套的教学条件、师资力量并没有得到相应提高。因此,高校要杜绝急功近利的研究生培养模式,应根据学院师资力量和教学资源,合理确定开设专业和招收研究生的比例。这里需要明确一个观念,高校有资格开设专业和招收研究生,不等于有能力培养出优秀的毕业生。因此,当具备勉强能够开设专业的条件时就付诸实施,既不利于研究生的培养,又影响社会对高校研究生教育水平的评价。另外,对于已经开设的专业,高校应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在条件有限的前提下,通过减少行政管理中非必要性开支等途径,尽量给予教学人员优厚待遇,稳定师资队伍、提高教育质量。众所周知,老师是教育水平提升的关键,人才不仅是稀缺的,而且往往是不可替代的。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竞争同样存在于研究生教育中,不能引进人才或引进后由于种种原因造成人才流失是让人惋惜的。
  2.重新定位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
  随着近年来就业难度增加,研究生队伍不断扩大,许多研究生把读研当作了暂时的庇护所,这是一种无奈之举,也是客观现实。相应的,我国研究生教育中,硕士研究生培养要从目前以攻读学术型学位为多数、辅以少数攻读应用型、复合型学位的状况,逐步调整到多种类型并举,应用型、复合型学位为多数的新格局[4]。因此,各高校应该因校制宜,根据实际校情确定研究生培养目标,并结合各自的教育水平、研究生培养能力等因素改进研究生培养制度和模式,明确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型研究生的培养目标。要着力解决专业研究和就业之间的矛盾,这是使研究生回归学术的同时又能理想就业的关键。这需要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共同努力,改善学生研究条件的同时,更多地鼓励和支持研究生的就业,为实现专业学习和理想就业的双赢提供必要的帮助。具体到法学专业而言,虽然专业研究是研究生的本职,但法学研究生毕业后能真正从事学术研究的毕竟占少数,多数还是会选择从事律师或通过公务员考试等方式进入法院和检察系统,这种现实应充分考虑。针对法学研究生较为突出的司法考试、研究生就业压力与专业学习之间的冲突,学院应该为司法考试、研究生就业做一定倾斜,学校应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多关注学生的就业问题,为他们提供一定的帮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例如利用学校资源为研究生提供社会实践的条件,增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联系协调,为研究生就业提供必要的便利等。而对于致力学术研究的学生则应因材施教,为他们创造有利的学术氛围。
  3.合理安排研究生课程
  根据法学研究生招生规模、教师数量和教学条件,高校应在充分尊重研究生选择权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安排课程。在课程设置上,一方面要减少非专业课所占学时和学分的比重,另一方面在专业课上应多开设选修课,拓宽学生选择的余地,甚至可以考虑让学生选修别的院系开设的与本专业方向相近的课程,开阔学生的视野。在开设顺序上,按照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顺序授课,有利于研究生在形成更细致的专业倾向前打下牢固的理论基础。在学术讲座问题上,应引导、鼓励学生走出去,多听不同类型的讲座,开阔思路。
  4.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师生交流
  在如何融洽导师与研究生关系、增强双方沟通交流方面,导师要积极主动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同时,研究生也要时时向导师请教,汇报思想状态和学习生活状况。具体而言,双方可以通过读书报告会、定期座谈或者交流报告、讲座后谈心得等方式有意识地增强沟通渠道。需要强调的是,增强双方沟通是“治标”,改变“师本位”是“治本”。当前师生之间已不再是从属关系,现代校园中理想的导师和研究生关系,应从动态、人文关怀、互为主体及全民教育的观点,予以重新定位,赋予新的涵义,才能适应现代研究生教育的需求。因此,导师应对学生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全方位进行人文关怀,学生应积极主动与导师沟通,在学业上视为“师”、生活中视为“友”。通过这种多元的互动,增强学术研究、生活观念的融洽度,从而增加交流机会,实现研究生科研水平更大的提高。
  目前,包括法学硕士研究生在内的研究生教育改革正在起步,只有各高校予以足够重视、加大改善力度,并且发挥学生的主体功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共同营造一个良好、和谐、“三赢”的研究生教学环境,才能使我国的研究生教育提升到更高的水平。
  
  参考文献:
  [1] 代群.中科大校长朱清时:高校盲目扩招存在三大风险[EB/OL].http:// learning.sohu.com/20050616/n225963 575.shtml,2005-06-16.
  [2] 海南大学研究生处.海南大学2009年研究生招生简章[EB/OL].http://www.hai nu.edu.cn/stm/zhaosheng/2008812/6306
  4.shtml,2008-08-12.
  [3][4] 郑杰.研究生教育中导师与研
  究生关系研究——对武汉市几所高校的调查分析[D].武汉:华中农业大学,2006.
  
  (作者单位:海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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