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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融结合层次不高,存在整合风险、内部交易风险、投资组合风险、财务杠杆风险等一系列风险
产融结合是培育企业竞争力和国家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大企业、大集团对全球资源的占有能力充分反映了企业的竞争力。大型企业集团发展到一定规模,为了实现跨越式发展,巩固和强化自己的竞争优势,进一步提升国际竞争力,采用的发展模式之一便是产融结合。
产融结合的实践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的美国。那时,美国经济由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垄断阶段,不仅工商企业形成垄断,而且金融资本也高度集中并最终形成垄断。银行垄断资本和工业垄断资本不断融合,并最终在以后的时间里形成了一大批财团,如洛克菲勒财团、摩根财团等。英、德、日、韩等国也纷纷形成一批财团,如汇丰、三菱、瑞惠、三井住友、日联金融集团等。产融结合逐渐成为世界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趋势。
产融结合是一种趋势
中国很多工商企业算不上大型企业集团。为什么还有越来越多的工商企业的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领域渗透呢?
原因归纳起来有三点:一是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金融业在中国长期以来都是一个特殊行业,金融资源也算得上是稀缺性资源,行业利润一直高于社会平均利润。在一定时期内,投资金融业可以得到稳定的垄断利润。二是更好的融资途径。通过投资参股金融机构,拿到董事会的席位和话语权,或者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拿到控股权,这样就可以从金融机构获得更多的信贷支持等资金来源。三是产业自身发展的战略目的。这也是产融结合最原始的目的。产融结合本来就是大型企业集团发展到一定规模,为了实现跨越式发展而采用的手段之一。
在中国,为了向客户提供便捷的车贷,上汽集团财务公司与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合资成立了上汽金融服务公司。这样做就降低了买车的门槛,不仅直接带动了汽车生产和销售主业,而且大大增加了公司赢利。放眼全球,全球500强企业中有2/3以上的企业都有自己的财务公司。在美国消费贷款市场上,财务公司所占市场份额长期接近20%,仅次于商业银行。举例来说,2000年,美国通用汽车信贷公司为全球800万客户提供了汽车信贷支持,当年净利润就占了通用公司总利润的36%。
层次不高的隐忧
目前,产业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层次还是比较低的。
一方面,产业资本一般都是通过股权投资得到董事会的席位,很少有得到金融机构控制权进行深度结合的,更不用说自己创立金融部门。目前情况下最多的是得到监管部门批准成立集团内部的47家财务公司,比如宝钢、五矿、中海油、华能、中粮等。
另一方面,金融资本进入产业资本更弱。1995年《商业银行法》颁布后,银行不能再投资实业。现实情况主要是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如信托、风险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等投资实业。不过金融资本对产业资本的投资,大都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或者溢价转让,一般都是短期投资,不是长期持有。
需要说明的是,除了产融结合层次不高,存在整合风险、内部交易风险、投资组合风险、财务杠杆风险等一般风险,产融结合还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中国的产融结合虽然是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形成的,但大多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无论是融合的对象、范围还是深度都受到政府的干预。这样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组合极有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由于条块分割的行政管理体制依然强势,使得这种融合最终往往成为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博弈,导致产融结合低效率甚至负效率。
其次,中国的产融结合常常带有追求规模的冲动和盲目做大的心态。产融结合需要一定的基础条件,包括发达的资本市场、一定的法律基础、合理的资本组合形式、适合的经营模式以及专业性的市场中介等。但目前中国在某些条件上还不完全具备。在这种情况下,追求规模扩张的背后,管理能力、成本和风险控制都可能成为日后危机的起因。
第三,中国的产融结合绝大多数还是单一方向的,即表现在工商企业对银行的单向资本融合。这种单一工商企业主导型模式的一个弊端是:商业银行难以向工商企业开辟多样化的资本赢利途径,其原有资本运营空间也受到工商企业的挤压;银行不能对企业投资或持股,不利于银行不良资产的消化和处理。另一个弊端就是融资成为主要的动机和目的,这样结合后的新企业往往偏重于融资功能,而忽视治理结构的完善、风险监控、信息披露等。
解决问题的急迫
我国产融结合层次不高的问题需要尽快解决。
第一,有效建立和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展开企业并购和资产重组,促进产业规模的调整;建立多层次股票交易市场,强化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促进上市公司在迅速实现资本扩张的同时规范融资行为;打破地区界限、所有制界限和行政行业界限,实行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的企业并构和资产重组。
第二,树立风险意识,提前设置风险防范措施。产融结合的风险具有隐蔽性、系统性、破坏性等特征。建立风险的屏蔽设置,防止风险在母公司与附属机构之间及附属机构相互之间的传递;切实增强财务、经营状况等信息的透明度,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建立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三,完善产融结合的法律体系。国外产融结合的发展史告诉我们,如果没有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产融结合的正常秩序就难以维持,也就难以健康稳定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产融结合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也就是实现管理法治化的过程。
作者为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主任
编辑|吴杰wujie@semg.com.cn
产融结合是培育企业竞争力和国家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大企业、大集团对全球资源的占有能力充分反映了企业的竞争力。大型企业集团发展到一定规模,为了实现跨越式发展,巩固和强化自己的竞争优势,进一步提升国际竞争力,采用的发展模式之一便是产融结合。
产融结合的实践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的美国。那时,美国经济由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垄断阶段,不仅工商企业形成垄断,而且金融资本也高度集中并最终形成垄断。银行垄断资本和工业垄断资本不断融合,并最终在以后的时间里形成了一大批财团,如洛克菲勒财团、摩根财团等。英、德、日、韩等国也纷纷形成一批财团,如汇丰、三菱、瑞惠、三井住友、日联金融集团等。产融结合逐渐成为世界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趋势。
产融结合是一种趋势
中国很多工商企业算不上大型企业集团。为什么还有越来越多的工商企业的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领域渗透呢?
原因归纳起来有三点:一是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金融业在中国长期以来都是一个特殊行业,金融资源也算得上是稀缺性资源,行业利润一直高于社会平均利润。在一定时期内,投资金融业可以得到稳定的垄断利润。二是更好的融资途径。通过投资参股金融机构,拿到董事会的席位和话语权,或者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拿到控股权,这样就可以从金融机构获得更多的信贷支持等资金来源。三是产业自身发展的战略目的。这也是产融结合最原始的目的。产融结合本来就是大型企业集团发展到一定规模,为了实现跨越式发展而采用的手段之一。
在中国,为了向客户提供便捷的车贷,上汽集团财务公司与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合资成立了上汽金融服务公司。这样做就降低了买车的门槛,不仅直接带动了汽车生产和销售主业,而且大大增加了公司赢利。放眼全球,全球500强企业中有2/3以上的企业都有自己的财务公司。在美国消费贷款市场上,财务公司所占市场份额长期接近20%,仅次于商业银行。举例来说,2000年,美国通用汽车信贷公司为全球800万客户提供了汽车信贷支持,当年净利润就占了通用公司总利润的36%。
层次不高的隐忧
目前,产业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层次还是比较低的。
一方面,产业资本一般都是通过股权投资得到董事会的席位,很少有得到金融机构控制权进行深度结合的,更不用说自己创立金融部门。目前情况下最多的是得到监管部门批准成立集团内部的47家财务公司,比如宝钢、五矿、中海油、华能、中粮等。
另一方面,金融资本进入产业资本更弱。1995年《商业银行法》颁布后,银行不能再投资实业。现实情况主要是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如信托、风险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等投资实业。不过金融资本对产业资本的投资,大都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或者溢价转让,一般都是短期投资,不是长期持有。
需要说明的是,除了产融结合层次不高,存在整合风险、内部交易风险、投资组合风险、财务杠杆风险等一般风险,产融结合还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中国的产融结合虽然是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形成的,但大多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无论是融合的对象、范围还是深度都受到政府的干预。这样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组合极有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由于条块分割的行政管理体制依然强势,使得这种融合最终往往成为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博弈,导致产融结合低效率甚至负效率。
其次,中国的产融结合常常带有追求规模的冲动和盲目做大的心态。产融结合需要一定的基础条件,包括发达的资本市场、一定的法律基础、合理的资本组合形式、适合的经营模式以及专业性的市场中介等。但目前中国在某些条件上还不完全具备。在这种情况下,追求规模扩张的背后,管理能力、成本和风险控制都可能成为日后危机的起因。
第三,中国的产融结合绝大多数还是单一方向的,即表现在工商企业对银行的单向资本融合。这种单一工商企业主导型模式的一个弊端是:商业银行难以向工商企业开辟多样化的资本赢利途径,其原有资本运营空间也受到工商企业的挤压;银行不能对企业投资或持股,不利于银行不良资产的消化和处理。另一个弊端就是融资成为主要的动机和目的,这样结合后的新企业往往偏重于融资功能,而忽视治理结构的完善、风险监控、信息披露等。
解决问题的急迫
我国产融结合层次不高的问题需要尽快解决。
第一,有效建立和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展开企业并购和资产重组,促进产业规模的调整;建立多层次股票交易市场,强化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促进上市公司在迅速实现资本扩张的同时规范融资行为;打破地区界限、所有制界限和行政行业界限,实行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的企业并构和资产重组。
第二,树立风险意识,提前设置风险防范措施。产融结合的风险具有隐蔽性、系统性、破坏性等特征。建立风险的屏蔽设置,防止风险在母公司与附属机构之间及附属机构相互之间的传递;切实增强财务、经营状况等信息的透明度,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建立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三,完善产融结合的法律体系。国外产融结合的发展史告诉我们,如果没有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产融结合的正常秩序就难以维持,也就难以健康稳定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产融结合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也就是实现管理法治化的过程。
作者为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主任
编辑|吴杰wujie@semg.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