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空气法》移动污染源控制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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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我国空气污染日益严重。移动污染源现已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严重地影响了居民生活质量和经济生产活动,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治理移动污染源需要有适应新形势的法律依据。
  美国从1955年开始了空气污染控制立法,从此之后,经历了初始阶段、发展阶段、完善阶段的多次修订,现已形成一个完善的空气污染控制体系。
  机动车是最主要的移动污染源,它数量众多、在日常生活中被频繁使用,是《清洁空气法》规制的重中之重。机动车的排放分为尾气排放、蒸发排放、低温一氧化碳排放。《清洁空气法》为加强移动空气污染物质排放源的管理,采取了分类管理的办法,设置了轻型汽车管理项目、重型汽车管理项目,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环保局为了保障标准的实施,制定了认证测试制度、装配线检验制度、在用车检验制度、禁止篡改和召回制度,以保证各类管理项目的落实,也标志着对机动车辆尾气排放管理进入到较高层次。
  美国《清洁空气法》在防治大气污染上非常注意从源头治理,建立了清洁燃料车项目,对车队、市区公交车做出了重点规制,有效的减少了排放。
  随着对机动车尾气排放越来越严格的限制,非道路移动源的污染物质排放逐渐在空气污染物质总体排放中占有越来越显著的地位。《清洁空气法》将非道路移动源纳入管理,明确了非道路移动源的概念,规定了管理非道路移动源的三步法,并且授权各州对非道路移动源进行规制。
  我国的移动污染源防治体系始于20世纪80年代。《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治理移动污染源的主要立法。目前,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出台。值此契机,本文对美国现行《清洁空气法》移动污染源控制制度的发展历程、主要内容和治理成效做一个回顾与梳理,希望其成功的经验能够为我国空气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提供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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