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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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初以来,在国际投资法领域,理论界与实务界就义务遵守条款的适用范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然而,决定义务遵守条款是否能适用于合同义务仅仅是投资者援引义务遵守条款中的一个条件。即使义务遵守条款包括了对投资有关的合同义务的保护,还需要确定此与投资有关的合同义务的当事人的范围。本文详细阐述了以上问题的两个方面,即“母公司投资者援引义务遵守条款的主体资格问题”与“次国家实体的行为能否归因于东道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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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初以来,在国际投资法领域,理论界与实务界就义务遵守条款的适用范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然而,决定义务遵守条款是否能适用于合同义务仅仅是投资者援引义务遵守条款中的一个条件。即使义务遵守条款包括了对投资有关的合同义务的保护,还需要确定此与投资有关的合同义务的当事人的范围。本文详细阐述了以上问题的两个方面,即“母公司投资者援引义务遵守条款的主体资格问题”与“次国家实体的行为能否归因于东道国问题”。
笔者在第一章中提出了以上两个问题,并就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阐述,说明了本文的研究意义。
在第二章中,笔者结合国际投资仲裁典型性案例以及相关国际法学者的观点,分析了母国投资者能否就东道国向其子公司作出的承诺援引义务遵守条款的问题,并认为国际仲裁庭主要考虑义务遵守条款的措辞、东道国国内法的具体要求以及涉案合同的条款来判断这一问题。
在第三章中,笔者阐明了以往国际投资仲裁案例对“次国家实体的行为能否归因于东道国”问题的分析和结论,并对这些分歧较大的结论进行评析,并提出应当适用《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来解决此问题。
在第四章中,笔者介绍了我国对外签订义务遵守条款的现状,并且提出应当根据我国立场来决定是否在双边投资协定中纳入义务遵守条款,不得不纳入义务遵守条款时也应当对义务遵守条款的措辞加以限制,最后就具体实践中有意识地规避或利用义务遵守条款提出建议。
在第五章中,笔者对全文的观点和论据进行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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