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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主要目的是对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状况进行探讨,分析存在问题,并借鉴国外银行内部控制管理经验提出完善措施,为国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提供参考。
金融风险是指金融企业在资金运作过程中因各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所引起的收入的不确定性和资产损失的可能性。根据巴塞尔委员会1997年9月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以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按照诱发风险的具体原因将金融风险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结算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金融内控关乎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我国商业银行现行金融内部控制制度还有待完善,银行内部组织结构在实际操作中并未完全达到按照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反馈系统相互制衡的原则进行设置的要求。内控本身有其固有的局限,它要受成本效益原则限制,同时部门之间相互割裂、相互抵触、牵制乏力的现象比较普遍。在风险防范方面往往造成重大后果后才被发现。
本文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风险管理及其内部控制带来的影响,提出了完善现行金融内部控制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结合对国外商业银行典型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分析评价,总结了国外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先进经验,并以此对照国有商业银行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现状,深入分析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针对这些不足之处,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管理要求,借鉴国外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优点,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构架,形成纵向控制、横向制约、相向反馈的内控机制,在科学决策、授权授信等五个方面建立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基本制度,并进一步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的关键环节,形成比较全面的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力争以此为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改革提供参考。
本文在研究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要素的结构问题时,明确了二种系统思想,一是结构决定系统功能的思想。只有依靠结构,才能将孤立的众多单元组成一个整体;只有以结构为中介,单元的属性与功能才能变为系统的整体功能。两个子系统及每个单元的性能虽好,但组成子系统的单元、元素结构不合理,同样会导致系统整体效能降低;反之,即使单元性能不尽完善,但结构合理,系统也同样可取得良好的性能。所以,系统的总体效应取决于结构。二是整体大于各部分的简单总和的思想。组成内部控制系统的单元、元素不是单独地发挥作用,孤立地机械地加起来,并不能说明系统整体功能。而是整体地由许多分支控制系统及其控制点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实现控制点的控制目标,来实现系统的整体目标。这一思想在本文中通过逻辑上合理的组织结构、有效健全的会计结构、独立的内部稽核机构和用人政策这四个方面体现出来。
本文的主要结论是通过借鉴国外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先进经验和对国有商业银行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现状的深入分析,在由纵向控制、横向制约、相向反馈三部分组成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基本架构的基础上,在科学决策、授权授信等五个方面建立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进一步完善员工的素质、干部的选拔与使用、权力的制衡、稽查评价、组织体系、会计内控监督体系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关键环节,可建立起比较全面的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为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提供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