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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是自身再生产的过程也是经济再生产的过程,随着农业市场化水平的提高和农业生产要素的外流,农业发展受到了市场与资源的双重约束;无论是突破农业发展的资源约束还是突破农业发展的市场约束,都需要向农业注入新的生产要素,提高农业生产的技术水平。伴随着农户技术需求不断的提高,我国传统的农技服务体系却陷入了“线断、网破、人散”的境地,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作为新型的农业科技服务组织虽然发展速度比较快,但总体上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为了适应新时期农户技术需求市场化、多样化的特点,一方面,政府系统的科技服务组织加快改革步伐,提高自身服务能力;另一方面,在政府扶持下,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科技服务组织不断发展壮大,农技服务能力、服务效率不断提高。但是,总体上,我国现有的农业科技服务组织依然无法有效的满足农户的技术需求,本文从实现农技服务供需均衡的四个条件即农业科技服务组织运行机制的四个主要内涵出发,分别分析了基层政府科技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农业科技服务组织的运行机制、无法满足新时期农户技术服务需求的原因以及相应的对策措施,最后对实践中各类农业科技服务组织出现的创新模式进行了案例分析。 本文的核心问题是目前各类农业科技服务组织运行机制是什么,为何无法满足新时期农户的技术需求,如何优化各类农业科技服务组织的运行机制才能有效满足农户的技术需求。显然,农户作为生产经营主体和技术采纳者,衡量各类农业科技服务组织是否完善、合理的重要标准便是能否满足农户的技术需求。本文第三章首先分析了我国农户目前的技术需求偏好,根据对调查数据的分析结果,农业技术供需的总体特点是供需总量双重不足、供需结构双重不合理,供需互动之间的总体特点是供不应求、供需失衡;利用聚类分析的方法,文章对农户的技术需求偏好进行了优先序排序,由于各类农业科技服务组织在为农户提供农业技术服务方面具有不同的比较优势,为了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根据农户的技术需求偏好优先序,文章接着对农户技术需求的有效供给主体进行了分析,根据调查结果,农技服务供给主体主要是基层政府科技服务组织、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三类主体。总体上,政府系统的科技服务组织在提供公益性比较强、外部性比较大的公共物品型技术服务方面具有比较优势;龙头企业在提供盈利性比较强、保密性比较好、收益能内部化的私人物品型技术服务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提供具有非竞争性、一定排他性的准公共物品型技术服务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因此,各类农业科技服务组织之间更多是一种合作关系,而不是竞争关系。本章最后从技术需求多样化和技术之间的内在联系出发,认为只有各类农业科技服务组织密切合作才能有效的满足农户的技术需求。由于各类农业科技服务组织在对农户提供技术服务方面各有比较优势,文章第四、五、六章分别分析了基层政府科技服务组织、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三类农业科技服务组织的运行机制、无法有效满足农户技术需求的原因及对策、实践中的创新模式等。 根据调查结果,基层政府科技服务组织运行机制的特点是:信息传递方面,专业人员数比较少,素质偏低;信息传递方式日趋多样化,但主要是小组辅导、小册子、大众传媒等方式,对农民进行培训不仅次数少而且培训规模比较大。利益协调方面,大多是从上级农技推广机构无偿获取相关技术;经费主要来自财政拨款,但也提供一些有偿服务。决策制定机制方面,县乡基层科技服务组织缺乏完整的决策自主权,不存在规范的决策制定程序,也不存在完善的推广计划,主要由领导决定,基本处于随机、被动服务状态。激励约束方面,经费来源总额少,推广经费和办公经费短缺,基本处于对农民不教育、对技术不试验、对下乡不补贴的状态;主要的激励措施就是职称评定和有偿服务。从运行机制的角度,基层政府科技服务组织无法满足农户技术需求、有效供给不足的原因主要是信息传递机制不通畅、决策制定机制不规范、利益协调机制不科学、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为了满足农户的技术需求,提高基层政府科技服务组织的有效供给能力,信息传递方面,要提高技术人员素质、保障推广机构的经费开支、改革农技推广方式、提高农户组织化水平;决策制定机制方面,要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建立以“农户”为中心的决策制定机制,实行“自下而上”的技术推广模式,制定科学的决策制定程序。利益协调机制方面,要深化农业科研、教育、推广等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合作机制,鼓励组建利益共同体、实行技术承包等新型技术服务模式的发展;激励约束机制方面,要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技术人员的考评标准、分配标准,加大对技术人员的在职培训力度,提高技术人员的下乡补贴。本章最后分析了科技特派员制度的产生背景和运行机制。 龙头企业作为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市场参与主体,为农户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企业原材料供应数量和质量。根据分析结果,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农技服务,信息传递大多采取了与政府系统农技推广组织、科研机构合作推广的模式,方式主要是个别指导与大规模培训相结合;利益分配主要是由龙头企业主导,各相关利益主体在龙头企业的主导下分配技术变迁的收益;激励约束主要是各相关主体在接受一定约束的前提下通过合作实现了共赢,但总体上,龙头企业将更多的约束施加给了农户和科研机构,而将更多的技术变迁收益据为己有;决策制定主要是龙头企业占主导地位,其它相关利益主体在退出权的威胁下适当参与。龙头企业对农户提供技术服务有效供给不足的核心原因是龙头企业作为独立自主的市场参与主体,没有义务和责任刻意的去满足农户的技术需求;除此之外,龙头企业规模两级分化严重、政府补贴、扶持政策不到位、开展农技服务的交易成本过高等因素也有关系。为了有效的满足农户的技术需求,一方面,在合理界定政府与龙头企业、农户、科研机构等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基础上,政府应该采取措施扶持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龙头企业的规模,对开展农技服务的龙头企业给予适当的补贴和扶持;另一方面,应该提高农户的组织化水平,切实保证农户的生产经营决策权,防止龙头企业联合相关机构形成针对农户的利益联盟。针对实践中的各种创新模式,本章最后详细分析了农业技术产业一体化的运营模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的自发组织,在农业技术信息的传递方面,既充分发挥了创新代理人(乡村干部、种养大户、技术能手、经纪人)“信息传递”和“信息过滤”的功能,又充分发挥了人际关系渠道在农户创新决策过程中的作用。决策制定方面,虽然存在少数人控制的问题,但大体上保障了农户的决策权力,利益协调方面,通过联合购销、典型示范、延伸产业链条等方式维护农民的正当权益;按照“一人一票”制、“惠顾制”、资本出资额等标准实现利益在社员之间的公平分配。激励约束方面,利用捆绑式服务、典型示范的新型模式促使科研机构为协会提供免费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的同时,对其施加了相应的约束;通过分红、价格保障和资金及技术服务等方式激励农户积极性的同时,约束农户的要素投入与生产行为。根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的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法有效满足农户技术需求的主要原因是:政府该扶持的没有扶持、不该干预的又干预的太多,存在“越位”与“错位”共存的现象;合作社自身的规模偏小、技术服务能力太弱,产业链条延伸短、服务领域单一,地域性、草根性明显,存在少数人控制的现象。为了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技术服务能力,一方面,要打破合作社发展的地域限制,壮大合作社的规模,通过自办经营实体、发展金融合作等方式提高合作社的服务能力。另一方面,要贯彻“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在争取政府各种扶持优惠政策的同时,防止政府的过度干预和合作社内部的少数人控制问题。本章最后对实践中出现的三种创新模式进行了案例分析。 本文结论主要从信息传递机制、利益协调机制、决策制定机制、激励约束机制等四个方面对基层政府科技服务组织、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三类农业科技服务组织进行了对比分析;然后从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组建利益共同体、对开展农技服务的龙头企业采取扶持措施、正确界定政府与各农业科技服务组织的关系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