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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群体为我国的城市化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他们自身却处于“半城市化”的尴尬境地,而居住状况差就是其“半城市化”的表现之一。为理解农民工的居住选择和影响其居住选择的因素,进而提出改善农民工居住状况的有益建议,本文利用2010年我国19个城市农民工的调查数据,根据李秉勤等提出的“四个优先考虑”的理论框架,即农民工会在优先考虑就业、储蓄、流动和家庭生活的基础上做出居住选择,对农民工居住形式选择和居住条件选择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 研究发现,农民工的随迁家庭结构、收入水平与消费习惯、流动性特征、就业特征、务工地类型等显著影响其居住选择。第一,有家人随迁的农民工更可能选择出租屋、自购房,夫妻携子女迁移的农民工会选择较好的住房设施,可见农民工的“家庭优先考虑”影响其居住选择。第二,收入水平较高和消费水平较高的农民工都更可能选择出租屋和自购房,收入水平越高也越可能选择较好的住房条件。第三,农民工未来流动的可能性越大,选择自购房的可能性越小,同时也会选择较差的居住条件,可见农民工的“流动性优先考虑”影响其居住选择。第四,在一般地级市务工的农民工居住条件要好于大城市的农民工,可见农民工的居住选择具有“目的地效应”。同时,农民工的教育水平、年龄、行业等对其居住选择也有显著影响。第五,收入、消费、流动特征等因素对居住条件的影响在居住在出租屋的农民工中往往更为显著,在居住在企业宿舍的农民工中则多不显著,可见,当可供选择的住房异质性较小时,农民工的居住选择会受到限制。研究结果表明,李秉勤等提出的“四个优先考虑”的理论框架对解释农民工的居住选择具有较好的适应性,也证明了国外居住选择三大理论对农民工的居住选择有一定解释力。 根据研究发现,结合我国农民工的现状和一些发展趋势,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第一,为适应农民工家庭式迁移的趋势,企业提供的宿舍和政府提供的农民工公寓等应在建造时设置一定比例的家庭式住房;第二,根据我国农民工在城市长期居留的趋势,可先从中小城市开始逐步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体系和经济适用房体系以方便其购房;第三,可通过就业培训等方式提高农民工的就业能力,从而提高其收入水平,进而促进其居住状况的改善;第四,应引导农民工向中小城市转移,并促进中小城市农民工的市民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