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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国际人权法保护的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最初在法律中得到规定,后来又进入了宪法。关于受教育权的性质,学者们有的认为是一项义务,有的认为是权利义务合一的,有的认为是一项权利。关于受教育权的本质无论是从公民权、经济权、发展权、学习权的角度来认识受教育权,都有一定的合理性。而单独只强调其中的一项属性,都不能解释受教育权的本质。在受教育权的本质中,公民权是政治和人身自由方面的目的,经济权是社会和经济方面的目的,发展权是全面最终意义上的目的,学习权是受教育的直接目的,把这四者结合起来,就是对受教育权的本质属性的正确理解。受教育权指公民作为权利主体,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为了通过学习而完善和发展自我人格,要求国家、社会和其他义务主体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
在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作为宪法规定的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是公民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许可,并可以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必要时可请求国家机关以强制力保障其权益的实现。公民受教育权不仅为法律所确认,也为法律所保护。要全面认识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必须认识和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
以往,由于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人们往往比较关注自身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保护,而对自身的受教育权不太重视。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健全,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开始关注与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有密切关系的受教育权。这一变化导致近几年来因受教育权遭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逐渐增多,从而使人们在受教育权及其保护上的认识偏差逐渐显现,也使公民受教育权法律保护方面的制度性弊病逐渐显露出来。
本文站在历史的和辩证的哲学分析角度并使用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对公民的受教育权的概念、性质以及我国受教育权宪法救济保障现状,不足原因和如何完善进行分析,以期促使人们能够进一步了解这项权利,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救济引起足够重视。总之,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于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有许多问题值得理论界和实务界进行研究和探讨。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首先为引言,主要阐述了我国公民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理论研究现状和意义。第一部分先从理论上分析并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权的涵义与性质以及受教育权入宪的必然性。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受教育权的可诉性,从国外和国内两个方面来论述。第三部分首先对各国受教育权法律保障体系的一般构架做简要的总结,然后对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救济现状进行了详细阐述,并指出了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宪法救济制度体系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建议。最后为结语,总括了全文,说明了对公民的受教育权的保障和发展在权利社会的重要性,并指出要尽快建立宪法诉讼制度,为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最终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