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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成形与深入,加之科技与文化的进步,促发各类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继出现,市场主体同时身兼多种角色,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所规定的十一种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对其早已无法涵盖,因此,法律适用者们渐渐倾向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将其作为一般条款以发挥兜底作用。与此同时,立法者也注意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滞后,开始着手修订该部法律,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问题则是立法者需要跨越的首道坎。然而,现今无论理论界或是实务界,对一般条款制度的相关问题尚存争议,甚至观点相悖。鉴于此,本文在结合案例分析、文献整理及国内外制度比较的基础之上,研究一般条款的必要性、构成要件和制度设计等内容,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进行概述。重点在于厘清一般条款的概念,以及分析一般条款的主要特征及其功能与作用,紧接此基础之上,分析其的存在必要性。 第二章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基础理论展开研究。探讨一般条款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存在可能性,定位一般条款的本质属性,以及界定“竞争关系”,辨明广义化的竞争关系更具现实操作性,而且对未来一般条款冲破原有限制提供了较大的动力。 第三章是本文的关键部分,主要集中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实践适用。通过整合大量的司法案例,发现法律适用的短板,即在适用主体、构成要件及责任设置三方面的规定存在模糊与空白,进而挖掘适用短板背后的缘由真相,为今后适用一般条款奠定实践基础。 第四章提出未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计一般条款的对策建议。明确一般条款的规范地位,肯定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作用,接着,扩大适用主体范围,明确构成要件内容,以及健全配套责任规定,以助于强化一般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补充一般条款的适用弹性。 本文创新之处在于:一、通过比较国内竞争法理论界及实务界的不同观点、对比于两类主要的法律规范以及将“竞争关系”的广义与狭义相较,重点定位一般条款属于第三类法律规范,剖析广义竞争关系对于一般条款在实务操作更具实用性;二、运用案例类型化的研究方式,发现一般条款的适用短板,更提出以法益类型为标准,将一般条款案例分为三类竞争行为,继而加以完善其未来设计。 本文在写作中秉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真理,搜寻相关文献及案例,运用比较分析、逻辑推理、类型化研究以及经验总结等方法,力求使得本文的论证说理更加充分,以及法律构想更具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