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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2009年,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出台,隐私权被正式确认为“民事权利”而非“民事利益”,也不再需要依附于名誉权来获得救济。但是,即便如此,我国司法实践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仍然不足,法律虽然给予隐私权一个民事权利的地位,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任何关于隐私权的具体规定。在侵权法出台前,我国的司法解释将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只界定为宣扬、公开或披露他人的隐私,并没有提及侵入、监听监视、窥视、刺探、干扰、甚至调查他人基因信息等侵扰公民私生活安宁的行为,没有认识到公民的私生活安宁也应受到保护。甚至到侵权法出台也没有对先前的法律作出更正,现行的法律仍不足以保障人们的生活安宁。本文基于此原因选择对美国法上隐私侵权责任制度之一的隐私侵扰侵权责任制度展开研究,主张通过司法解释补充规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隐私侵扰侵权责任制度,以其更好地保护我国公民的生活安宁隐私权。 在美国,隐私侵扰侵权责任制度是美国隐私侵权责任制度之一,具有独立的调整范围、独立的构成要件和独立的抗辩事由。美国侵权法复述(第二版)第652B条对隐私侵扰侵权责任制度做出了明确说明:行为人故意侵入他人具有隐私性质的住所或者居所,故意侵入他人具有隐私性质的事务,应当就其隐私侵害行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行为人实施的侵入行为是一个有理性的人高度反感的行为,无论行为人实施的侵入行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行为。因此在美国,有关隐私侵扰侵权责任制度的理论及学者观点都是比较丰富和成熟的,本文采用文献分析、历史分析、案例分析的方法系统深入地研究了美国法上隐私侵扰侵权责任制度,包括其构成要件、抗辩事由及救济措施,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就如何完善我国隐私侵扰侵权责任制度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