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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产生可追溯到数百年前的18世纪70年代,欧洲国家瑞典于1766年出台《出版自由法》,该法首次确立了政府文件公开的具体制度,以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公众享有知悉及出版任意政府文件的权利。但自此以后,政府信息公开就再未引起人们更多的关注。直至两百年后的1966年,美国制定了《信息自由法案》,标志着现代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正式确立,并在此后数十载影响着世界各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与发展。 政府信息公开是政治民主和法制健全的产物,经过多年的酝酿,我国国家层面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条例》)终于审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确立了主动公开与申请公开两种公开方式,为公众了解、知悉、获取政府信息创造了条件。 光阴如白驹过隙,转瞬即逝。几百个日夜后的今天,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已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并初具成效。但不容忽视的是,制度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待解决的问题较多。特别是对于公众较关心的“依申请公开”,阻碍诸多,桎梏重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下,不仅对公众的申请资格有较为严格的限制,局限了申请主体,并赋予了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行政机关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是现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严重问题。 本文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条件入手,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为立足点,通过对申请条件加之于公众与政府的影响剖析信息公开的种种不足。同时,借鉴美国相关制度的发展经验,以期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有所启示与裨益,并提出完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