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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层制,作为一种组织和管理模式,因其效率和统一的技术优势,在行政领域备受青睐。一般来说,刑事司法中也有适用科层制的必要,但出于对司法独立的保障,必须对其施加司法管控。否则,科层制将迫使审判权按照行政逻辑运行。本文即以科层制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为考察对象,重点分析了我国刑事司法对科层制的适用存在哪些问题,并提出了改革建议。全文共分六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主要考察了科层制的基本内容及其理论嬗变。作为一种组织和管理模式,科层制依循等级进行权力配置,并通过对书面化和规则化的强调制约权力的运行。科层制具有效率和统一的技术优势,但其过度发展也导致科层人员独立性和自主性受到剥夺等负面效应。后世学者也对科层制理论进行了修正甚至提出质疑,产生了科层制的反功能理论、扩张机理理论等。 第二章主要分析了科层制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空间和限度。一般而言,科层制可以在司法管理这一行政活动中发挥作用,而司法审判和法官管理则排斥科层制的适用。本章还对科层制在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确立问题进行了考察。 第三章分析了我国现行的司法管理体制在科层制上存在的诸多不足。在职能分工方面,司法管理权与审判权仍旧未能实现有效分离,导致审判权在运作上日渐依附司法管理权;司法管理在内部也未实现权力分立,司法管理的决策权和执行权也依然混为一体,无法体现司法管理的效率性。在管理组织方面,组织构建和组织活动的规范化程度都有待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性也需要得到提升。 第四章主要考察了我国刑事司法审判中严重的科层泛滥现象。首先,行政等级制和职业等级制的双重叠加使得法官被束缚于严格的科层等级下,法官受制于层级枷锁难以实现独立司法;其次,审级关系在运作上存在大量司法等级制的因素,审级独立的生存空间受到削弱,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日渐被行政等级化;再次,司法决策权逐渐科层化,司法权开始沿科层等级向上集中;最后,司法审判程序的运行开始形式化,诸如回避制度、陪审制度、合议制度等都无法实现其预期功能,而庭审程序所必须贯彻的直接言辞原则、辩论原则等也被虚化,二审和再审程序的救济功能也成为镜花水月。 第五章对我国司法管理模式的科层化改造提出了建议。各国在司法管理上的通行做法是在司法管理决策上发挥司法的自治性,在司法管理执行上发挥科层制的效率优势。我国进行司法管理模式的科层化改造应当充分吸取这些经验,首先实现司法管理权和审判权的分离,确立审判权相对于司法管理权的中心地位;其次,在司法管理内部实行决策权和执行权的分离,在司法管理决策实行司法自治,在司法管理执行上强调管理组织的科层化,提高司法管理的效率。 第六章讨论了我国审判组织去科层化的变革问题。各国司法体制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科层制,但都同时设置了相应的制度以弱化甚至剔除科层制的影响。我国审判组织存在严重的科层化倾向,导致司法独立无法实现,也使得司法公正无从谈起。在审判组织去科层化的过程中,必须在对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提供充分保障的同时,革除诸如审委会讨论案件、法官等级制、案件审批制以及审级等级化等有碍司法独立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