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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治·黑格尔(Georg Lvilhem Friedich Hegel,1770--1831),近代德国著名哲学家,哲理法学的最终成就者。黑格尔一生构建了庞大的哲学体系,包含了令人惊奇的丰富思想,其中,法权思想则是黑格尔庞大哲学体系中的一朵亮丽奇葩,表达了一种强烈的人文精神。黑格尔的法权思想集中体现在1821年出版的《法哲学原理》一书。同时,在《哲学全书》、《精神现象学》、《历史哲学》、《美学》中,也包含着丰富的法权思想。本文立足于对《法哲学原理》的哲学解读,结合一些相关理论对黑格尔的法权思想进行辩证分析。
第一部分:介绍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法权思想哲学审视的缘起及对法权范围的界定。任何思想的产生都不可能凭空而来,都是一定社会历史背景的反映。本文正是基于对中国目前法律和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研究现状与意义的双重反思来思考黑格尔的法权思想。同时,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法”(“Rech”)进行界定,在黑格尔法哲学著作之中,这一术语在不同的场合有了不同的理解,本文对此作了明确地界定。
第二部分:着重剖析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法权思想的基本内容。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以“预定的和谐”作为其法权思想的逻辑起点,以尊重和保护人的自由作为其法权思想的核心和灵魂,以平等精神作为其法权思想的价值尺标,以追求公平作为其法权思想的归宿。通过这四个方面的分析,力求较系统的展示黑格尔法权思想的独特性和丰富的内涵。
第三部分: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法权思想的评析及当代借鉴意义。从继承与批判的历史视阈来评析黑格尔法权思想的合理性和局限性,并指出其对当代中国弘扬法治精神的启示。尽管黑格尔哲学一再遭到拒斥,但其普遍性话语在当代世界中依然占有重要地位,我们现在依然生活在黑格尔所揭示的时代中,特别是黑格尔哲学所揭示的法权精神对于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弘扬法治精神,有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