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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治中立性原则的强调是当代自由主义的一个独特特征,该原则是解决政治合法性问题的一个新的尝试,而其理论背景则是对善观念的多元论的深度理解。它所承载的真实期望是要为传统的宽容原则找到一个更为牢靠的基础,而它的要求则是,社会政治安排和正义原则本身的辩护不能预设任何特殊的善观念。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是对政治中立性论点最为完备的理论表达与论证,政治中立性则构成了它的精神内核。但对于政治自由主义与政治中立性的可能性与合理性,学界仍在进行着激烈争论。 基于多元善观念的广度和深度(尤其是它们可能包含着特殊的规范标准与正当观念),结合政治自由主义所遭受的学术批判,可以发现,中立性与规范性之间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紧张关系,而政治自由主义与政治中立性作为一种规范性立场要得以成立,其最深的根基乃在于一种能够保证政治本身的自主性的、规范性的政治概念。在西方,从政治的原生意义来看,它指向的是公共生活领域,并预设了平等的公民资格。如此理解的政治,乃是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间的一种公共生活的方式。自由、平等、非暴力等一些基本的规范标准是内在于政治之中的标准,正是它们消解了规范性与中立性之间的紧张。政治自由主义所理解的自由既是自由主义式的,也是政治的,它所捍卫的经济平等则是出于政治的理由,它所强烈坚持的理性标准也是一种政治理想,从而那种规范性的政治概念确实是政治自由主义与政治中立性的一个隐蔽的前提。 但上述政治范围内的规范标准对某些人来讲却可能是不可接受的,从而政治自由主义重叠共识的目标有可能落空,双方甚至会就政治安排问题形成斗争。基于一种约定论的道德观(它似乎最好地解释了道德的规范性力量与驱动性力量之间的统一),这种斗争的本质可能超越了既定道德规范的评价范围,而这种斗争也在规范性政治概念对立一极的意义上被视为真正的政治。传统自由主义执著于一种道德化的政治思考方式,从思维与语言上遮蔽了这种政治的存在,而政治中立性与政治自由主义因为把自己局限于政治范围内的规范,从而具备了解释这种政治的潜力。 基于规范性政治概念的政治中立性原则意味着,自由主义必须从政治上预设政治共同体的价值优先性,这使得自由主义可以超越近代以来的工具论国家观,并强调自身所需要的政治美德。但政治中立性不应当与正当之于善的优先性等同起来,前者只是后者在政治范围内的有限实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