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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权,是纯粹的公共产品。由公共产品受益的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的根本特征,决定了公共产品的成本投入理应由国家承担。监狱作为纯粹的公共产品,在其向社会提供安全和稳定环境的同时,同样存在“免费搭车者”,为了保证监狱公共产品实现供给效率最佳,国家就必须通过征税取得财政收入向监狱提供有效的成本投入。当然这种投入不是无限制的,也不是按需供给,而是在国家以最低的行刑成本投入和最大限度地利用监狱相关资源(即发挥监狱各要素最大的组合功能)的情况下,实现监狱行刑效益的最大化。也就是要实现公共管理学中的“林达尔均衡”。通过对此分析研究,对实践工作和社会发展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长期以来,由于财政保障不到位,监狱经费严重不足,监狱实行监企合一的体制,对监狱生产过度的依赖,生产收入也一直发挥着弥补监狱经费不足的作用,这种体制影响到监狱职能的单一化、专门化,甚至影响到了监狱的公正执法,最终影响的是监狱的行刑效益。同时,也造成监狱企业不能正常的发展,不能更好地为监管改造服务,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通过对中国监狱的现状分析,特别是对某省S监狱的实例分析,以及与外国监狱的对比,使人们充分认识到中国监狱系统财政保障的现状以及由此产生的问题。虽然目前在监狱系统已经开始了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但由于体制改革中“全额保障”的基本前提并没有达到,所以很难在全国推开全面实施。因此,目前的监狱体制改革也并没有从真正的意义上解决根本的问题。 在当前,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经济迅猛发展,财政保障水平也逐步提高,但现阶段的国情决定了我国还达不到对监狱系统全额保障,要实现这个目标,可能还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那么当前,要想在现有的财政保障水平下,实现监狱的行刑成本的投入与监狱行刑效益的实现二者协调地发展,如何合理配置监狱现有资源,挖掘监狱自身潜力,并充分利用相关社会资源就成为关键。本文建议从理顺监狱管理体制,健全监狱法律体系、改革现有行刑制度和干警分类管理制度、转换生产模式、组织适合罪犯劳动的生产项目、生产方式等方面实施改革,逐步实现转变,从而达到推动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进程的目的,保证监狱公正、文明、科学、依法地履行职能,并向社会提供高质高效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创建全民和谐社会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