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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的公共决策既要考虑本地区实际情况,又要服从上级或中央政府的政策精神,同时避免侵犯地方公民的利益,其最终目标应当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在我国地方政府的公共决策行为中,政府的决策偏好深受国家宪政组织结构、官员个人的意识形态和理性决策偏好、公共决策规则多样性的影响,从而政府公共决策目标常常偏向政府部门利益和官僚集团利益,忽略或侵犯了公民利益,形成了公共决策的政府内部偏好问题。多中心治理的主体包括了政府、企业、第三部门、公民社会、新闻媒体网络等具有独立组织和行动的实体,在多中心体制中各主体形成了平等制衡、相互依赖、透明、回应性迅速、关系网络化的结构。在公共决策过程中,各主体通过各自的决策竞争、协商、达成一致的同意契约,能够形成决策的公共利益最优化。在多中心治理范式下,地方政府将部分决策权力让渡给政府外部环境中存在的各种决策中心体,通过改进地方宪政功能,建构自外而内的官员激励机制,开展信息公开运动并整合各中心体的决策力量等方式,构建起一套“合作——竞争——合作”的多中心决策模式,以期改善地方政府单中心的决策体制,解决公共决策的内部偏好问题,获得政府外部公共力量的有效合作治理,最终达到地方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