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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材料和信息是社会发展的三大支柱,而人类目前能源消费的规模、结构与模式将使世界走向"灾难性的崩溃"。在走出困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转变中,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建立可持续的能源支持系统是人类社会的必然选择。这将引发人类历史上的第三次能源革命,而太阳能由于储量巨大、分布广泛、利用直接和清洁等特征,通过这次"革命"将从补充能源成为常规主体能源之一。 太阳能由太阳直接投射到地球表面,作为一种辐射能,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转换成符合人类需要的其他能量形态如热能和电能,这种转换即太阳能利用,其实质是利用太阳发出辐射能这一自然界自发变化的过程来推动另一个人为的过程。大力发展太阳能利用对于优化我国的能源结构、保护生态环境、保障能源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的太阳能利用具备良好的资源条件、产业技术和市场潜力,在光热、光伏的工业生产能力与市场应用规模等诸多领域占据世界第一的位置。但是,我国太阳能利用先天的产业基础和后天的发展环境都存在许多不足,面临技术与成本、认知与投入等方面的障碍,其中法律制度的障碍是最重要的,因为立法与政策的落后限制了人们对太阳能利用的认识和投入,不能达到促进技术进步、降低使用成本的目的。 法律对于太阳能利用的意义可以进一步从理论上来分析。本文认为,太阳能利用法律规制的制度理性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其目的在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太阳能利用的推广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行动和组成部分,可持续发展要求对现行法律制度从思想观念到制度规范进行全方位的变革,而太阳能利用权利制度的建立、太阳能利用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法制的完善,正是为了满足可持续发展的变革需求。第二,其作用既体现在法的规范功能和社会功能上,也体现为对太阳能利用中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纠正。市场失灵是市场机制的固有缺陷,它包括太阳能利用的外部性、市场信息不完全、市场垄断等问题,非借助市场以外的力量不能解决。政府对克服市场失灵拥有明显的优势,但市场经济对法治具有内在的要求,而且政府干预可能出现干预不足、干预过度或干预失效,因此有必要对太阳能利用的政府干预行为进行双向的法律规制。第三,其价值追求包括能源安全和经济安全。我国能源法的安全价值包含能源供应安全和使用安全,能源结构调整制度与可再生能源促进制度是安全价值实现的主要法制依赖,太阳能利用的法律规制作为这些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也以能源安全为最高价值追求;而在经济安全上,一方面,太阳能利用权利的设立是太阳能利用微观经济安全的基础,另一方面,保障太阳能产业与市场发展的消极安全和积极安全是太阳能产业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的根本目的与基本任务。 根据一般法律的逻辑体系,太阳能利用的法律制度亦应以权利为其基本范畴和核心概念,而且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权利范式告诉人们,在促进对自然资源有序、合理和充分地开发利用上,财产权制度是最有效率的工具,同时从国家的发展来看,自然资源物权化被认为是我国和平崛起的战略选择。但是对当前的法律规范和法学理论进行分析后发现,与太阳能利用密切相关的不动产所有权及使用权、相邻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地役权等权利制度并不能完全满足太阳能利用对阳光的需求,更为重要的是,法律从根本上拒绝承认太阳能的法律客体的地位。其实,太阳能作为一种能源和自然资源,并非毫不稀缺,同时可以根据土地等不动产来确定其界限或范围,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完全能够成为法律上的"物"。因此,为促进和保障太阳能的利用,我国不仅应进一步完善城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在城镇与农村实行太阳能地役权制度,而且应当在未来建立太阳能国家所有权制度和具有自然资源使用权性质的太阳能利用权制度。 太阳能利用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和市场活动,市场机制是其最具效率和活力的经济运行方式和资源配置手段,但是如上所述,市场失灵是市场经济自身无法克服的内在矛盾,必须通过政府干预包括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加以调节。太阳能利用监管是指法定监管机构为维持市场秩序依法对太阳能利用的相关经济主体及其活动所进行的直接规范、约束和限制行为。根据公共选择理论合理监管的主张,太阳能利用的市场监管必须依法进行,是否应当监管、在哪些方面进行监管、如何监管都应从公共的角度进行判断与选择、由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要求除了遵循国家适度干预、保护公平竞争和维护社会公益的市场监管一般原则之外,太阳能利用监管还应坚持法定原则、独立原则、公开原则、效率原则和责任原则。结合监管现状,根据上述监管原则,我国太阳能利用监管的改进应以改革监管体制为根本、以完善产品标准和技术标准为中心。首先,我国目前采用"政监合一"与多部门共同监管的模式,监管的独立性和效率较低,许多领域的监管主体及其职权和责任都不明确,社会监督制约体系没有发挥作用,能源行业的垄断格局对光伏发电行业产生显著影响,这些问题必须而且只能通过监管体制的改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其次,我国太阳能利用的监管存在市场门槛过低、准入功能虚化、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迭出、产品质量低劣、强制安装政策难以推行等问题,主要原因是许多太阳能产品标准和技术标准尚付阙如,并且已有标准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够。 太阳能利用规划在政府干预中具有重要地位,它与能源战略、能源法律和能源产业政策(法)共同构成促进和保障太阳能利用的对策体系,同时又区别于后三者,是宏观调控体系的起点和核心。当前太阳能利用由于技术尚不成熟、成本较高、所需投入较大,而且又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因此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和培育,需要国家根据太阳能利用的技术经济条件和资源基础,预测确定未来太阳能利用的行动目标并制定行动方案,以此为市场发展指明方向、提供信心。太阳能利用规划在内容上一般包括资源与现状分析、指导思想和利用原则、发展目标和重点领域、预期效益和问题分析等部分,实践中存在重复性明显、国家规划趋于保守而地方规划过于冒进、各种规划之间衔接不够等问题,而且把发展太阳能产业主要作为拉动地方GDP增长的动力的倾向比较突出。因此,应当加强规划制定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提高规划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建立规划实施的评估和调整机制。为了实施太阳能产业规划,政府需要通过制定产业政策对太阳能产业活动进行主动干预,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产业组织与产业布局,以促进太阳能产业的"超常规"发展、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在国际竞争中提升竞争能力。当前我国太阳能产业政策的完善应重点提高政策的法律化和体系化程度,加快太阳能产业结构的融合,在全国范围内加强产业布局的统筹安排,转变产业发展方式,重视依靠科技创新来提升产业竞争力。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太阳能利用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实施必须以经济手段为主,并通过法律和政策的形式来进行,因此经济激励机制是太阳能利用宏观调控体系的落脚点。太阳能利用经济激励机制的目的在于解决常规能源和太阳能的外部性问题,推动太阳能利用过程中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重合与对应,建立价格与成本之间相对准确的反映机制。它以经济效益为中介,通过价格调节、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手段来引导市场主体进行自主的行为选择,改善外部环境以吸引资金的投入,支持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广,建立并扩张长期稳定的市场;同时经济激励机制也是一种法律调整与控制模式,经济手段必须以经济立法的形式来确定并在运用中遵守和执行法律的规定。我国太阳能利用经济激励机制的问题主要体现为光伏上网定价机制不能有效促进光伏应用市场的扩大,财政补贴资金的来源渠道单一、尚未形成长效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税收优惠制度零散而且支持力度不够。因此,在增加支持力度、扩大扶持范围之外,我国太阳能经济激励机制的制定与施行应充分利用现有有限的立法资源与资金投入,针对太阳能产业链的不同环节和不同发展阶段采用不同的方式,积极创新和灵活运用各种机制,构建差异化的激励政策组合,例如对于热水器行业和光伏工业生产应更多地采用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政府采购等政策,而在光伏发电领域和技术研发、设备研制环节应主要采用直接介入的调控方式如价格激励、财政投资,同时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协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