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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今中国正处于以乡村社会为主向以城市社会为主过渡、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的社会转型期,社会冲突问题不容无视。现以转型期农民诉求表达方式的现状为出发点,分析造成现状的原因,提出应对转型期农民诉求表达方式现状的对策。
关键词:农民;利益诉求;调查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4-0032-02
一、问题提出
现阶段,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不断进步,农民利益诉求的愿望日渐强烈,尤其是文化程度较高、年纪较轻的农民,他们的利益诉求意识已经觉醒。农民开始切实关注农民的利益问题。促进农民利益诉求并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已经成为新一轮农村改革和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调查的主要内容围绕农民利益诉求和农村社区建设现状、问题以及对策而设定。通过数据收集、资料分析、对比研究,旨在全面了解苏北农民利益诉求和农村社区的实践情况,掌握发展的客观规律,进而希冀拓展为中国农村和谐社会的发展与农民利益诉求的实现提供参考。
调查对象主要是农民,年龄在18~65岁之间;文化程度为文盲、小学、中学、大学及大学以上,而文化程度为初中及初中以上受访的农民占44.9%;其中男性的比例高于女性的比例。
二、现状调查
1.农民当前最关心的利益问题现状。在调查中发现,农民当前最关心的利益问题中农业增收高居各地榜首,占44.4%。其次是子女教育占28.9%、社会保障12%、医疗问题11.1%,其他问题占3.6%。也就是说农业增收依然是当代农民的核心问题。同时,农村经济的发展决定了农民的利益诉求方式和利益诉求的要求,增强其在诉求过程中的经济价值。现在,苏北广大农村在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各方面虽然有了很大改观,但仍然不能适应广大农村人群的需要,更缺少对这些问题的正确认识。
2.农民在利益受损情况发生后的维权途径。调查报告显示,无论是在事件发生时还是发生后,农民想到的和做的有一半人都是去找直接负责单位,有少部分人选择依靠亲戚朋友,依靠媒体、社会团体,而选择当地镇府、司法部门的人极少,也有个别人选择忍气吞声。但是其选择在年龄层次上有很大差别,年轻人除了选择直接找负责单位外大都选择找亲戚朋友或者熟人咨询或帮忙;中老年人则除了选择直接找负责单位外,更多的人愿意通过社会团体和中间人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也有少部分人选择逆来顺受。
3.农民利益受损情况发生解决程度。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如下:
由表可看出,农民利益受损情况发生后,得到完满解决解决的并不多,反而是没解决或没完满解决的占了大份额,由此可见,法律法规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许多地方省市都制定了关于农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某些地方性法规及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冲突、地方各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各部门权力交叉、职责不清、互相扯皮等,使得执法部门在处理涉农案件时无所适从。
三、现状分析
1.农民利益诉求制度自身不足。目前中国对农民利益诉求制度并不完善,存在很大缺陷,严重阻碍着农民自身合法权益的诉求。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层面:一方面,中国现有农民利益诉求制度整体上存在缺失,不具有实际效果。农民利益诉求渠道狭窄,负荷过重,农民的重要利益诉求无法进行,农民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反映。另一方面,中国农民利益诉求现有体制——信访制度执行不力。上访是大多数农民认可和倚重的一种方式,但信访部门充当的只是“接待者”的角色,仅仅将相关意见转交给有关部门,信访部门没有进行及时的督办,甚至转交的过程中没有具体处理意见,导致大部分的信访案件不了了之。
2.农民利益诉求的话语权配置失衡。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中国不同阶层的社会地位及资源的拥有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利益诉求成效具有很大差异性。这种社会资源配置的不对等导致的权利实现的不平衡性就是权力配置失衡。在政治生活中,中国各级代表大会分配给农民的极少。农民较少参与社会政治活动,缺乏必要的利益诉求渠道,农民将利益传递给政府很难及时有效。
3.农民利益诉求的组织制度不完善。目前,农民利益的诉求绝大部分都是以个人或小团体的形式自发地进行的,缺乏组织依托。虽然农民面对共同利益的维护时具有较强的一致性,但是,由于农村地域限制和农民自身的文化水平限制,以及农民利益诉求成本过高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农民组织起来进行利益诉求难上加难。在调查中发现,农民对基层组织和部分干部的信任度明显下降,有时村级组织功能不断萎缩,甚至有一部分农民不向党组织和党的干部诉求自己的利益受损问题,而是向非党组织和非党组织干部倾诉自己的利益诉求。
4.农民利益诉求中法文化缺失。在文化素质方面,农村居民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随着多年来在农村开展普法活动,农民的法制意识在总体上不断提高,但仍然存在着部分农民法制意识淡薄的现象。部分农民不知法,不懂法,不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农民对法律知识了解得少,对利益诉求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和诉求意识。另一方面,作为诉求利益受体的政府,在某些部门,某些人员法律素质不高。而且县、乡两级行政人员由于工作的中的法文化的缺失,没有正确树立权力观,在处理农民利益诉求的具体问题时,往往不能换位思考,对农民的合理要求敷衍塞责,使得农民的利益诉求很难得以真正实现。
5.农民利益诉求中取证和鉴定比较困难。由于农民证据意识淡薄,事件发生后他们并不知道收集、保全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待诉讼之时,提供不了关键性证据。事过境迁,调查取证变得相当困难。检测鉴定难也是涉农案件处理过程中一个公认的瓶颈问题,如农资产品质量必须经有资质的机构化验才有法律效力,才可作为执法赔偿的依据,且检验费用不菲,许多农民不敢问津。
四、应对对策
1.建立健全诉讼渠道,使得诉讼渠道畅通有效。首先,建立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应该通过各种渠道了解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反映民意。其次,健全上访制度。上访是农民进行利益表达的一种制度化的渠道,主要是通过直接地面见决策者进行利益表达。再次,通过媒体曝光途径。农民为了尽快达到实现利益的诉求,引起社会关注的目的,也会主动寻找媒体的帮助。媒体不应有选择地报到农民问题而应主动关心农民,关注农民的呼声及时报道事实真相,反映民声。 2.加强农民的法文化建设。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农村普法工作应列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建立一批农村普法志愿者队伍,充实乡镇司法所和法律服务咨询机构。努力提高普法内容的针对性,从农民的实际需要出发,从农民最关心的问题入手,将法律教育群众与服务群众结合起来,将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加强农民权益保护及三农问题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结合农村中心工作和农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主题普法活动,着重搞好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普法教育,为他们印制发放一些常用法律法规小册子,供农民工维权使用,力求使农村普法教育取得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效果。
3.构建矛盾纠纷调处长效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调解队伍。首先,要建立健全工作组织网络,稳固调处工作基础。做到小问题不出村组、一般问题不出乡镇、大问题不出县区,力求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其次,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作用,建立一支敬业、高素质人民调解员队伍。要指导乡镇司法所以“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为平台,着重开展公益性、便民性法律服务,主要开展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工作。
4.改进农村基层干部工作作风,认真化解矛盾纠纷。通过制度建设切实改进基层干部作风,通过培训和学习提高基层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水平,通过实践提升基层干部驾驭处理复杂矛盾纠纷的能力。一是落实乡镇干部驻村入户制度。驻村干部要真正做到与农民打成一片,融入群众,真正了解农民之所急,及时掌握农村矛盾纠纷情况。二是建立乡镇干部调处矛盾纠纷的责任追究制度。现在乡镇干部除计生工作外,社会稳定,调处矛盾纠纷,就是乡镇干部工作的第一要务。要对多年的矛盾纠纷实行乡镇干部包案制,限期化解调处。建立处理矛盾纠纷的台账制度,全面记录矛盾纠纷的类型、发生事由、发生地点、处理结果等信息,调处一个销号一个。三是完善和落实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制度。要坚决落实基层乡镇政务、村务公开制度,接受广大村民的监督,把村务公开栏变成群众的“明白栏”、“连心栏”。对于一些存在政务不公开、村务不公开、内容不彻底、程序不到位等问题,要进行跟踪督查,限期整改。
5.加强农民的话语权,增加人大代表中农民所占的比例。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江苏部分地区就此进行了积极探索,在现行选举法规定的基础上,对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村与城市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做出了相应调整。应当尽快在有条件的地方特别是苏北农村地区开展试点,逐渐实现农民平等选举的权利,提高农民的参与热情,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对于种子违法案件的处理[J].河南农业,1996,(6).
[2] 为切实落实好对种粮农民实行粮食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直接补贴简称“粮食两补”[Z].2008.
[3] 十六大和十三届三中全会分别贯彻社会主义建设精神[Z].2002—2003.
[4] 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工作上作报告[Z].2007.
[5]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Z].
[责任编辑 刘娇娇]
关键词:农民;利益诉求;调查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4-0032-02
一、问题提出
现阶段,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不断进步,农民利益诉求的愿望日渐强烈,尤其是文化程度较高、年纪较轻的农民,他们的利益诉求意识已经觉醒。农民开始切实关注农民的利益问题。促进农民利益诉求并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已经成为新一轮农村改革和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调查的主要内容围绕农民利益诉求和农村社区建设现状、问题以及对策而设定。通过数据收集、资料分析、对比研究,旨在全面了解苏北农民利益诉求和农村社区的实践情况,掌握发展的客观规律,进而希冀拓展为中国农村和谐社会的发展与农民利益诉求的实现提供参考。
调查对象主要是农民,年龄在18~65岁之间;文化程度为文盲、小学、中学、大学及大学以上,而文化程度为初中及初中以上受访的农民占44.9%;其中男性的比例高于女性的比例。
二、现状调查
1.农民当前最关心的利益问题现状。在调查中发现,农民当前最关心的利益问题中农业增收高居各地榜首,占44.4%。其次是子女教育占28.9%、社会保障12%、医疗问题11.1%,其他问题占3.6%。也就是说农业增收依然是当代农民的核心问题。同时,农村经济的发展决定了农民的利益诉求方式和利益诉求的要求,增强其在诉求过程中的经济价值。现在,苏北广大农村在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各方面虽然有了很大改观,但仍然不能适应广大农村人群的需要,更缺少对这些问题的正确认识。
2.农民在利益受损情况发生后的维权途径。调查报告显示,无论是在事件发生时还是发生后,农民想到的和做的有一半人都是去找直接负责单位,有少部分人选择依靠亲戚朋友,依靠媒体、社会团体,而选择当地镇府、司法部门的人极少,也有个别人选择忍气吞声。但是其选择在年龄层次上有很大差别,年轻人除了选择直接找负责单位外大都选择找亲戚朋友或者熟人咨询或帮忙;中老年人则除了选择直接找负责单位外,更多的人愿意通过社会团体和中间人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也有少部分人选择逆来顺受。
3.农民利益受损情况发生解决程度。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如下:
由表可看出,农民利益受损情况发生后,得到完满解决解决的并不多,反而是没解决或没完满解决的占了大份额,由此可见,法律法规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许多地方省市都制定了关于农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某些地方性法规及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冲突、地方各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各部门权力交叉、职责不清、互相扯皮等,使得执法部门在处理涉农案件时无所适从。
三、现状分析
1.农民利益诉求制度自身不足。目前中国对农民利益诉求制度并不完善,存在很大缺陷,严重阻碍着农民自身合法权益的诉求。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层面:一方面,中国现有农民利益诉求制度整体上存在缺失,不具有实际效果。农民利益诉求渠道狭窄,负荷过重,农民的重要利益诉求无法进行,农民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反映。另一方面,中国农民利益诉求现有体制——信访制度执行不力。上访是大多数农民认可和倚重的一种方式,但信访部门充当的只是“接待者”的角色,仅仅将相关意见转交给有关部门,信访部门没有进行及时的督办,甚至转交的过程中没有具体处理意见,导致大部分的信访案件不了了之。
2.农民利益诉求的话语权配置失衡。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中国不同阶层的社会地位及资源的拥有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利益诉求成效具有很大差异性。这种社会资源配置的不对等导致的权利实现的不平衡性就是权力配置失衡。在政治生活中,中国各级代表大会分配给农民的极少。农民较少参与社会政治活动,缺乏必要的利益诉求渠道,农民将利益传递给政府很难及时有效。
3.农民利益诉求的组织制度不完善。目前,农民利益的诉求绝大部分都是以个人或小团体的形式自发地进行的,缺乏组织依托。虽然农民面对共同利益的维护时具有较强的一致性,但是,由于农村地域限制和农民自身的文化水平限制,以及农民利益诉求成本过高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农民组织起来进行利益诉求难上加难。在调查中发现,农民对基层组织和部分干部的信任度明显下降,有时村级组织功能不断萎缩,甚至有一部分农民不向党组织和党的干部诉求自己的利益受损问题,而是向非党组织和非党组织干部倾诉自己的利益诉求。
4.农民利益诉求中法文化缺失。在文化素质方面,农村居民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随着多年来在农村开展普法活动,农民的法制意识在总体上不断提高,但仍然存在着部分农民法制意识淡薄的现象。部分农民不知法,不懂法,不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农民对法律知识了解得少,对利益诉求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和诉求意识。另一方面,作为诉求利益受体的政府,在某些部门,某些人员法律素质不高。而且县、乡两级行政人员由于工作的中的法文化的缺失,没有正确树立权力观,在处理农民利益诉求的具体问题时,往往不能换位思考,对农民的合理要求敷衍塞责,使得农民的利益诉求很难得以真正实现。
5.农民利益诉求中取证和鉴定比较困难。由于农民证据意识淡薄,事件发生后他们并不知道收集、保全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待诉讼之时,提供不了关键性证据。事过境迁,调查取证变得相当困难。检测鉴定难也是涉农案件处理过程中一个公认的瓶颈问题,如农资产品质量必须经有资质的机构化验才有法律效力,才可作为执法赔偿的依据,且检验费用不菲,许多农民不敢问津。
四、应对对策
1.建立健全诉讼渠道,使得诉讼渠道畅通有效。首先,建立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应该通过各种渠道了解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反映民意。其次,健全上访制度。上访是农民进行利益表达的一种制度化的渠道,主要是通过直接地面见决策者进行利益表达。再次,通过媒体曝光途径。农民为了尽快达到实现利益的诉求,引起社会关注的目的,也会主动寻找媒体的帮助。媒体不应有选择地报到农民问题而应主动关心农民,关注农民的呼声及时报道事实真相,反映民声。 2.加强农民的法文化建设。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农村普法工作应列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建立一批农村普法志愿者队伍,充实乡镇司法所和法律服务咨询机构。努力提高普法内容的针对性,从农民的实际需要出发,从农民最关心的问题入手,将法律教育群众与服务群众结合起来,将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加强农民权益保护及三农问题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结合农村中心工作和农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主题普法活动,着重搞好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普法教育,为他们印制发放一些常用法律法规小册子,供农民工维权使用,力求使农村普法教育取得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效果。
3.构建矛盾纠纷调处长效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调解队伍。首先,要建立健全工作组织网络,稳固调处工作基础。做到小问题不出村组、一般问题不出乡镇、大问题不出县区,力求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其次,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作用,建立一支敬业、高素质人民调解员队伍。要指导乡镇司法所以“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为平台,着重开展公益性、便民性法律服务,主要开展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工作。
4.改进农村基层干部工作作风,认真化解矛盾纠纷。通过制度建设切实改进基层干部作风,通过培训和学习提高基层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水平,通过实践提升基层干部驾驭处理复杂矛盾纠纷的能力。一是落实乡镇干部驻村入户制度。驻村干部要真正做到与农民打成一片,融入群众,真正了解农民之所急,及时掌握农村矛盾纠纷情况。二是建立乡镇干部调处矛盾纠纷的责任追究制度。现在乡镇干部除计生工作外,社会稳定,调处矛盾纠纷,就是乡镇干部工作的第一要务。要对多年的矛盾纠纷实行乡镇干部包案制,限期化解调处。建立处理矛盾纠纷的台账制度,全面记录矛盾纠纷的类型、发生事由、发生地点、处理结果等信息,调处一个销号一个。三是完善和落实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制度。要坚决落实基层乡镇政务、村务公开制度,接受广大村民的监督,把村务公开栏变成群众的“明白栏”、“连心栏”。对于一些存在政务不公开、村务不公开、内容不彻底、程序不到位等问题,要进行跟踪督查,限期整改。
5.加强农民的话语权,增加人大代表中农民所占的比例。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江苏部分地区就此进行了积极探索,在现行选举法规定的基础上,对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村与城市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做出了相应调整。应当尽快在有条件的地方特别是苏北农村地区开展试点,逐渐实现农民平等选举的权利,提高农民的参与热情,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对于种子违法案件的处理[J].河南农业,1996,(6).
[2] 为切实落实好对种粮农民实行粮食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直接补贴简称“粮食两补”[Z].2008.
[3] 十六大和十三届三中全会分别贯彻社会主义建设精神[Z].2002—2003.
[4] 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工作上作报告[Z].2007.
[5]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Z].
[责任编辑 刘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