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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06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首次将弃置费用引入其中,这一做法促使我国与国际惯例的趋同,同时也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本文通过分析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弃置费用会计政策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借鉴国外经验,提出改进我国弃置费用会计核算的建议。
关键词:弃置费用 会计准则 会计处理
一、引言
如今,全球各个国家对环保愈加重视,在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的基础上,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尤其是资源类企业承担环保义务。因此,资源类企业在实务中如何对资产弃置义务进行会计处理成为当前会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国外许多国家起步较早,已经出台了相应会计准则对资产弃置费用、预提及支付的会计处理进行界定,如《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准备、或有负债和或者资产》等。随着我国企业降耗减排压力的增大,为了在企业的成本核算过程中表现出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通过借鉴国外相关准则并结合我国国情,2006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一固定资产》应用指南首次对“弃置费用”作出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相关会计准则,2014年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对弃置费用的会计核算作了补充规定。
二、现行弃置费用会计政策存在的问题
1.弃置费用的确认范围较窄。美国FAS NO.143认为全部会计主体都应确认资产弃置费用。相比较而言,我国相关准则仅对石油天然气和核电站等特殊企业作了将弃置义务纳入弃置费用核算范围内的规定,而大部分企业却不用因污染环境而付出相应代价,这一缺陷并不利于生态保护。冶金矿山、矿井、钢铁冶炼、高速公路建设、电力和化工等企业与石油天然气等企业具有类似的工作特性,其生产过程中释放的有害气体会污染水和空气,给未来的环境治理与恢复带来巨大压力,企业应当及时确认其未来的弃置费用金额,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因此,无论是根据国家规定还是弃置费用确认条件来说,以上这些企业都应确认固定资产弃置费用,各个行业弃置费用的确认范围即哪些费用应计入弃置费用中,需要我国会计准则有明确的规定。
2.弃置费用资本化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与确认条件。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才可资本化。我国相关准则对资产的概念和确认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比两者定义后发现,弃置费用并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同时也不满足资产的确认条件。首先,固定资产弃置时发生的相关弃置费用具有非及时性,而是发生在未来;其次,弃置费用并不是企业现时拥有或控制的。最后,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只是企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在恢复环境层面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并不会让经济利益流入企业。
3.弃置费用的计量标准不明确。弃置费用的计提需要将未来的弃置费用金额、折现率和使用年限等三个要素综合考虑,若弃置费用计算不准确则会使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虚增,从而促使折旧增加最终使本年利润受到波动。如何准确计量其金额,成为影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因素,一旦被滥用,将产生严重后果。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关于弃置费用的确认计量标准,对于弃置费用的范围、折现率的选定、折旧方法等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只能根据以往经验估计未来弃置费用的金额、折现率和使用年限,导致不同企业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违反了会计信息质量相关要求。以上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究的问题。
三、我国固定资产弃置费用会计政策的改进建议
1.扩大弃置费用政策的适用范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仅将油气和核电站等特殊资产纳入到弃置费用的范围中,而类似开采煤炭、化工制药、冶炼钢铁等活动企业却未涉及,这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同样会排放大量的废气和废物,污染周边环境,由此可见现行准则的规定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我国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应充分考察各个行业的生产情况,在此基础上明确限定在未来资产弃置时可能需要承担生态恢复义务的企业资产范围。只有将这一范围明确规定后,才能让所有相关企业树立起环保意识,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带入到企业的日常生产中去,避免追求短期效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规范弃置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弃置费用与处置固定资产时的清理费用性质相似,均通过固定资产处置时的支出表现出来。但由于弃置费用金额较大,如果参考清理费用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计入当期损益会使利润波动较大,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制约。笔者认为可以增设“待转销弃置资产支出”科目,单独进行弃置费用的核算。在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时,按照弃置费用的现值借记“待转销弃置资产支出”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在以后的每年中,待转销弃置资产支出分摊方法与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相同,按期分摊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待转销弃置资产支出”科目,这样分期摊销不至于使某一期利润大幅度波动,有利于企业的良性发展。
3.制定弃置费用的会计准则。由于石油化工等行业资产弃置费用金额大且具有不确定性,同时涉及到固定资产、石油天然气、或有事项等多项会计准则,涉及范围广而散乱,难以应对当今纷繁复杂的会计事项。因此,鉴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确认与计量的操作复杂性,我国可以参照美国《资产报废债务的会计处理》等的相关规定,通过制定独立的弃置费用会计准则,首先来明确界定弃置费用概念,其次明确规定各个行业弃置费用的确认范围、弃置费用具体会计核算以及在报表中披露的要求。在以后的研究中,我们必须不斷用实践来检验准则的可靠性,用现实中存在的核算难题来不断改进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会计准则,使之更好地服务于日常的会计工作,避免形成利润操纵的“黑洞”,让不法企业有机可乘。
参考文献:
[1]李志华,史国庆,韩冰等.关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思考[J].中国总会计师,2015(2):76-77.
[2]顾善.浅析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会计处理[J].当代会计,2014(2):17-18.
作者简介:肖紫薇(1992—),汉族,女,陕西西安人,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会计,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会计;贾楠(1991—),汉族,女,河南新乡人,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会计,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会计。
关键词:弃置费用 会计准则 会计处理
一、引言
如今,全球各个国家对环保愈加重视,在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的基础上,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尤其是资源类企业承担环保义务。因此,资源类企业在实务中如何对资产弃置义务进行会计处理成为当前会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国外许多国家起步较早,已经出台了相应会计准则对资产弃置费用、预提及支付的会计处理进行界定,如《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准备、或有负债和或者资产》等。随着我国企业降耗减排压力的增大,为了在企业的成本核算过程中表现出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通过借鉴国外相关准则并结合我国国情,2006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一固定资产》应用指南首次对“弃置费用”作出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相关会计准则,2014年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对弃置费用的会计核算作了补充规定。
二、现行弃置费用会计政策存在的问题
1.弃置费用的确认范围较窄。美国FAS NO.143认为全部会计主体都应确认资产弃置费用。相比较而言,我国相关准则仅对石油天然气和核电站等特殊企业作了将弃置义务纳入弃置费用核算范围内的规定,而大部分企业却不用因污染环境而付出相应代价,这一缺陷并不利于生态保护。冶金矿山、矿井、钢铁冶炼、高速公路建设、电力和化工等企业与石油天然气等企业具有类似的工作特性,其生产过程中释放的有害气体会污染水和空气,给未来的环境治理与恢复带来巨大压力,企业应当及时确认其未来的弃置费用金额,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因此,无论是根据国家规定还是弃置费用确认条件来说,以上这些企业都应确认固定资产弃置费用,各个行业弃置费用的确认范围即哪些费用应计入弃置费用中,需要我国会计准则有明确的规定。
2.弃置费用资本化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与确认条件。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才可资本化。我国相关准则对资产的概念和确认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比两者定义后发现,弃置费用并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同时也不满足资产的确认条件。首先,固定资产弃置时发生的相关弃置费用具有非及时性,而是发生在未来;其次,弃置费用并不是企业现时拥有或控制的。最后,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只是企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在恢复环境层面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并不会让经济利益流入企业。
3.弃置费用的计量标准不明确。弃置费用的计提需要将未来的弃置费用金额、折现率和使用年限等三个要素综合考虑,若弃置费用计算不准确则会使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虚增,从而促使折旧增加最终使本年利润受到波动。如何准确计量其金额,成为影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因素,一旦被滥用,将产生严重后果。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关于弃置费用的确认计量标准,对于弃置费用的范围、折现率的选定、折旧方法等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只能根据以往经验估计未来弃置费用的金额、折现率和使用年限,导致不同企业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违反了会计信息质量相关要求。以上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究的问题。
三、我国固定资产弃置费用会计政策的改进建议
1.扩大弃置费用政策的适用范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仅将油气和核电站等特殊资产纳入到弃置费用的范围中,而类似开采煤炭、化工制药、冶炼钢铁等活动企业却未涉及,这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同样会排放大量的废气和废物,污染周边环境,由此可见现行准则的规定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我国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应充分考察各个行业的生产情况,在此基础上明确限定在未来资产弃置时可能需要承担生态恢复义务的企业资产范围。只有将这一范围明确规定后,才能让所有相关企业树立起环保意识,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带入到企业的日常生产中去,避免追求短期效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规范弃置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弃置费用与处置固定资产时的清理费用性质相似,均通过固定资产处置时的支出表现出来。但由于弃置费用金额较大,如果参考清理费用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计入当期损益会使利润波动较大,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制约。笔者认为可以增设“待转销弃置资产支出”科目,单独进行弃置费用的核算。在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时,按照弃置费用的现值借记“待转销弃置资产支出”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在以后的每年中,待转销弃置资产支出分摊方法与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相同,按期分摊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待转销弃置资产支出”科目,这样分期摊销不至于使某一期利润大幅度波动,有利于企业的良性发展。
3.制定弃置费用的会计准则。由于石油化工等行业资产弃置费用金额大且具有不确定性,同时涉及到固定资产、石油天然气、或有事项等多项会计准则,涉及范围广而散乱,难以应对当今纷繁复杂的会计事项。因此,鉴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确认与计量的操作复杂性,我国可以参照美国《资产报废债务的会计处理》等的相关规定,通过制定独立的弃置费用会计准则,首先来明确界定弃置费用概念,其次明确规定各个行业弃置费用的确认范围、弃置费用具体会计核算以及在报表中披露的要求。在以后的研究中,我们必须不斷用实践来检验准则的可靠性,用现实中存在的核算难题来不断改进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会计准则,使之更好地服务于日常的会计工作,避免形成利润操纵的“黑洞”,让不法企业有机可乘。
参考文献:
[1]李志华,史国庆,韩冰等.关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思考[J].中国总会计师,2015(2):76-77.
[2]顾善.浅析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会计处理[J].当代会计,2014(2):17-18.
作者简介:肖紫薇(1992—),汉族,女,陕西西安人,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会计,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会计;贾楠(1991—),汉族,女,河南新乡人,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会计,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