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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于农户分化的影响,不同的农户对宅基地退出后的生活担忧方向不同,使得其对现有宅基地所提供的功能的依赖程度不同,这就导致了不同的退出补偿意愿差异。
关键词:宅基地 补偿方式
一、宅基地的功能
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无偿获取宅基地使用权,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无期限性。其中,资产和保障功能是宅基地主要为农户提供的功能。
1.保障功能。保障功能是当前农村宅基地所承担的最主要功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得宅基地并建造房屋,保证了他们有家可归,为农民提供了住房保障;在从事农业生产方面,宅基地为农民提供了放置农机具,贮藏粮食的空间。且宅基地相对于其他位置的住宅,大大增加了农业生产的便利性,减少了时间成本。国家也有明文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禁止农民将宅基地上房屋出租或出卖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禁止一户家庭拥有多处宅基地。从这些条文中不难看出,国家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角度考虑,限制了宅基地作为商品交易的功能,实则是在保护宅基地的保障功能。
2.资产功能。宅基地的资产功能是指宅基地作为不动产所具有的资产增值功能,通过参与市场的资源配置,实现市场价值的一种功能。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市场观念淡薄,人们对于宅基地的资产功能并未多加重视。而随着城市化向农村推进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的社会商品属性逐步显化,农民对于宅基地价值实现的需求日益强烈,宅基地的资产功能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二、不同补偿模式的差异
宅基地退出补偿模式是宅基地退出的核心,合理的退出补偿模式不仅可以提高农户的退出意愿,还可以使有意愿退出的农户真正顺利地退出宅基地。目前各地农村宅基地退出的补偿方式各异,但总体上已经形成以货币补偿、村集体安置小区补偿和城镇经济适用房补偿为主的格局。
1.货币补偿模式。随着宅基地的资产功能逐渐显现,货币补偿作为宅基地资产功能的替代而被广泛使用。货币补偿模式使得农民在退出宅基地后,拥有更多的流动资金,可以用来在想居住的地方购买住房、投资生产或者经营生意、购买社会保障产品等,拥有更多的流动资金、更自由的处理权利,特别是对于拥有城镇住房或者在城镇有稳定工作的农民,有更大的操作空间。但是这一补偿方式也有一定的弊端,一是想要在城镇买房的农户,通常需要在政府货币补偿的基础上自行添置,这对于经济条件不好的家庭也是一大笔开销;二是部分农民不懂得如何经营投资,退出宅基地后会过分的依赖补偿金,很快生活就会进入困境,货币对于他们来说无法发挥最大效用。
因此,货币补偿可以为农户以后的发展提供资金基础,为农户解决宅基地退出后的资金难题,让农户有更自由的操作空间,是宅基地资产功能的替代。货币补偿主要是针对于对于宅基地保障功能需求较弱的农民,如另有住房、有稳定非农工作的人群。
2.村集体安置小区模式。宅基地作为农民的生活场所,为农民提供生活生产上的保障。很大一部分农户退出宅基地却不想放弃农业生产,不想离开农村。所以村集体安置小区模式作为宅基地保障功能的替代,也被广泛使用。村集体安置小区模式使部分退出宅基地的农民有房可住,且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在本村选址,离自己原有宅基地距离不会很远,原有的生活习惯、人际关系也没有很大的改变,生活成本也不会有很大增加,并且对于还需要进行农业生产的农民来说,既改善了居住环境,也不会对生产会造成不便。但是另一方面,村集体安置小区模式限制了分化水平较高的农民进入城镇,无法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阻碍了城镇化的进程。
村集体安置小区模式是宅基地保障功能的替代,为农民退出宅基地后提供和原有住房相近的环境,对于适应能力较弱,依赖农村环境的农民来说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3.城镇住房安置模式。城镇住房安置是作为宅基地保障功能的替代,这种方式大大改善了农民的居住条件,推进了城镇化进程。进城的农民可以更好的享受政府提供的医疗、养老、教育等一系列优惠和服务,还可以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且城镇住房相比于其他两种模式,升值的空间更大。但这种补偿模式的缺点是:(1)衣食住行各个方面的开销都要增加,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成本,对于家庭收入不高的农民来说是很大的负担;(2)给部分以农业为主的农民带来了不便,高昂的交通成本使得农业生产的利润被压缩,部分非农收入不稳定的农民,离开了农业收入,也很难维持生活开销。
城镇住房安置从宅基地的保障功能出发,为农民解决宅基地退出后的住房提供了保障。但对于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农户来说,并不是一个好的选择。
三、农户分化对宅基地退出补偿的影响机理
农户分化可以分为职业分化和收入分化,而通过对三种补偿模式的分析可知,每一种补偿模式适合的对象是不同的。
1.农户职业分化对宅基地退出补偿模式的影响。职业分化水平较低的农户,家庭中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和非劳动力比例较大,土地是解决家庭收入和就业的基础,也是粮食、蔬菜等基本生活资料的重要来源,对于他们有很高的效用。因此他们对宅基地的保障功能更为依赖,更愿意选择住房安置。加之这部分农户文化程度较低、思想保守,缺乏非农务工经验,或是由于健康、年龄、性别等因素的限制,无法外出务工。如果选择城镇住房,在城镇生活,他们很难在城镇找到高收入的工作,面对城镇里更高的生活成本,这对于他们来说是不小的压力,而村集体安置小区模式与原来相比,与农地的联系依旧紧密,生活成本没有明显提高,居住环境却有了显著的提升。因此他们会更愿意选择村集体安置小区这种模式。
职业分化水平较高的农户,家庭大部分劳动力从事非农经济活动,剩余小部分是农业劳动力和非劳动力,通常这种情况的家庭是是家中劳动力出去打工,老人留在农村。这部分家庭对于农业收入的依赖性很小,他们不必考虑农业生产方面的影响。由于非农劳动力比例较高,家庭总收入也较高,部分这种类型的农户已经在城镇购买了住房,对于已经购买住房的农户,他们的保障需求已经得到满足,因此会更倾向于选择货币补偿模式,拿到一笔现金去投资、经商或用于其它用途;没有购买住房的农户,会更倾向于选择城镇住房,对于他们,有房可住是头等大事。城镇住房补偿可以使他们更方便的进行非农务工,增强他们进城定居的信心。由于以后的生活中心在城镇,村集体安置小区模式对于他们来说已经没有价值,他们不太可能选择这种模式。
2.农户收入分化对宅基地退出补偿模式的影响。收入水平越低的农户越倾向于不流转、不转让或不放弃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对于收入较低的阶层,他们对农业生产的依赖性较高,将来继续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可能性越大,因此他们十分看重宅基地居住、养老方面的保障功能,生活成本低、压力小、不影响农业生产的村集体安置小区模式是他们的首要选项。
收入水平中等的农户整体抗风险能力不强,已经在城镇购买住房的可能性较小,对于保障功能的依赖性较大。因此他们不太倾向于选择货币补偿模式,而是在村集体安置小区模式和城镇经济适用房模式中进行选择。收入水平中等偏下的农户会更倾向于选择更为“保险”的村集体安置小区模式,这种方式既可以像原来一样进城务工,生活花销也较小;收入中等偏上的农户会倾向于进入城镇生活,选择城镇经济适用房模式,因为较高的收入使他们渴望脱离农村,进入城市成为市民,城镇经济适用房补偿减轻了他们买房的压力,使他们可以没有后顾之忧的在城市打拼。
收入水平高的农户,个人生存能力的增加使得他们承担风险的能力更强,已经购买城镇住房的可能性也越大,对保障功能的依赖比较弱,因此可能更倾向于高风险高回报的貨币补偿模式。但也可能看中城镇住房的升值价值而选择城镇住房补偿。
参考文献:
[1].罗伟玲,刘禹麒. 基于产权的宅基地退出机制研究[J]. 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10,(03):122-126.
[2].王丽双,王春平,孙占祥. 农户分化对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意愿的影响研究[J]. 中国土地科学,2015,(09):27-33.
[3].徐小峰,胡银根,魏西云,王恒. 农村宅基地退出与补偿的几点思考[J]. 国土资源情报,2011,(08):31-33+10.
关键词:宅基地 补偿方式
一、宅基地的功能
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无偿获取宅基地使用权,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无期限性。其中,资产和保障功能是宅基地主要为农户提供的功能。
1.保障功能。保障功能是当前农村宅基地所承担的最主要功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得宅基地并建造房屋,保证了他们有家可归,为农民提供了住房保障;在从事农业生产方面,宅基地为农民提供了放置农机具,贮藏粮食的空间。且宅基地相对于其他位置的住宅,大大增加了农业生产的便利性,减少了时间成本。国家也有明文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禁止农民将宅基地上房屋出租或出卖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禁止一户家庭拥有多处宅基地。从这些条文中不难看出,国家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角度考虑,限制了宅基地作为商品交易的功能,实则是在保护宅基地的保障功能。
2.资产功能。宅基地的资产功能是指宅基地作为不动产所具有的资产增值功能,通过参与市场的资源配置,实现市场价值的一种功能。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市场观念淡薄,人们对于宅基地的资产功能并未多加重视。而随着城市化向农村推进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的社会商品属性逐步显化,农民对于宅基地价值实现的需求日益强烈,宅基地的资产功能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二、不同补偿模式的差异
宅基地退出补偿模式是宅基地退出的核心,合理的退出补偿模式不仅可以提高农户的退出意愿,还可以使有意愿退出的农户真正顺利地退出宅基地。目前各地农村宅基地退出的补偿方式各异,但总体上已经形成以货币补偿、村集体安置小区补偿和城镇经济适用房补偿为主的格局。
1.货币补偿模式。随着宅基地的资产功能逐渐显现,货币补偿作为宅基地资产功能的替代而被广泛使用。货币补偿模式使得农民在退出宅基地后,拥有更多的流动资金,可以用来在想居住的地方购买住房、投资生产或者经营生意、购买社会保障产品等,拥有更多的流动资金、更自由的处理权利,特别是对于拥有城镇住房或者在城镇有稳定工作的农民,有更大的操作空间。但是这一补偿方式也有一定的弊端,一是想要在城镇买房的农户,通常需要在政府货币补偿的基础上自行添置,这对于经济条件不好的家庭也是一大笔开销;二是部分农民不懂得如何经营投资,退出宅基地后会过分的依赖补偿金,很快生活就会进入困境,货币对于他们来说无法发挥最大效用。
因此,货币补偿可以为农户以后的发展提供资金基础,为农户解决宅基地退出后的资金难题,让农户有更自由的操作空间,是宅基地资产功能的替代。货币补偿主要是针对于对于宅基地保障功能需求较弱的农民,如另有住房、有稳定非农工作的人群。
2.村集体安置小区模式。宅基地作为农民的生活场所,为农民提供生活生产上的保障。很大一部分农户退出宅基地却不想放弃农业生产,不想离开农村。所以村集体安置小区模式作为宅基地保障功能的替代,也被广泛使用。村集体安置小区模式使部分退出宅基地的农民有房可住,且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在本村选址,离自己原有宅基地距离不会很远,原有的生活习惯、人际关系也没有很大的改变,生活成本也不会有很大增加,并且对于还需要进行农业生产的农民来说,既改善了居住环境,也不会对生产会造成不便。但是另一方面,村集体安置小区模式限制了分化水平较高的农民进入城镇,无法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阻碍了城镇化的进程。
村集体安置小区模式是宅基地保障功能的替代,为农民退出宅基地后提供和原有住房相近的环境,对于适应能力较弱,依赖农村环境的农民来说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3.城镇住房安置模式。城镇住房安置是作为宅基地保障功能的替代,这种方式大大改善了农民的居住条件,推进了城镇化进程。进城的农民可以更好的享受政府提供的医疗、养老、教育等一系列优惠和服务,还可以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且城镇住房相比于其他两种模式,升值的空间更大。但这种补偿模式的缺点是:(1)衣食住行各个方面的开销都要增加,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成本,对于家庭收入不高的农民来说是很大的负担;(2)给部分以农业为主的农民带来了不便,高昂的交通成本使得农业生产的利润被压缩,部分非农收入不稳定的农民,离开了农业收入,也很难维持生活开销。
城镇住房安置从宅基地的保障功能出发,为农民解决宅基地退出后的住房提供了保障。但对于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农户来说,并不是一个好的选择。
三、农户分化对宅基地退出补偿的影响机理
农户分化可以分为职业分化和收入分化,而通过对三种补偿模式的分析可知,每一种补偿模式适合的对象是不同的。
1.农户职业分化对宅基地退出补偿模式的影响。职业分化水平较低的农户,家庭中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和非劳动力比例较大,土地是解决家庭收入和就业的基础,也是粮食、蔬菜等基本生活资料的重要来源,对于他们有很高的效用。因此他们对宅基地的保障功能更为依赖,更愿意选择住房安置。加之这部分农户文化程度较低、思想保守,缺乏非农务工经验,或是由于健康、年龄、性别等因素的限制,无法外出务工。如果选择城镇住房,在城镇生活,他们很难在城镇找到高收入的工作,面对城镇里更高的生活成本,这对于他们来说是不小的压力,而村集体安置小区模式与原来相比,与农地的联系依旧紧密,生活成本没有明显提高,居住环境却有了显著的提升。因此他们会更愿意选择村集体安置小区这种模式。
职业分化水平较高的农户,家庭大部分劳动力从事非农经济活动,剩余小部分是农业劳动力和非劳动力,通常这种情况的家庭是是家中劳动力出去打工,老人留在农村。这部分家庭对于农业收入的依赖性很小,他们不必考虑农业生产方面的影响。由于非农劳动力比例较高,家庭总收入也较高,部分这种类型的农户已经在城镇购买了住房,对于已经购买住房的农户,他们的保障需求已经得到满足,因此会更倾向于选择货币补偿模式,拿到一笔现金去投资、经商或用于其它用途;没有购买住房的农户,会更倾向于选择城镇住房,对于他们,有房可住是头等大事。城镇住房补偿可以使他们更方便的进行非农务工,增强他们进城定居的信心。由于以后的生活中心在城镇,村集体安置小区模式对于他们来说已经没有价值,他们不太可能选择这种模式。
2.农户收入分化对宅基地退出补偿模式的影响。收入水平越低的农户越倾向于不流转、不转让或不放弃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对于收入较低的阶层,他们对农业生产的依赖性较高,将来继续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可能性越大,因此他们十分看重宅基地居住、养老方面的保障功能,生活成本低、压力小、不影响农业生产的村集体安置小区模式是他们的首要选项。
收入水平中等的农户整体抗风险能力不强,已经在城镇购买住房的可能性较小,对于保障功能的依赖性较大。因此他们不太倾向于选择货币补偿模式,而是在村集体安置小区模式和城镇经济适用房模式中进行选择。收入水平中等偏下的农户会更倾向于选择更为“保险”的村集体安置小区模式,这种方式既可以像原来一样进城务工,生活花销也较小;收入中等偏上的农户会倾向于进入城镇生活,选择城镇经济适用房模式,因为较高的收入使他们渴望脱离农村,进入城市成为市民,城镇经济适用房补偿减轻了他们买房的压力,使他们可以没有后顾之忧的在城市打拼。
收入水平高的农户,个人生存能力的增加使得他们承担风险的能力更强,已经购买城镇住房的可能性也越大,对保障功能的依赖比较弱,因此可能更倾向于高风险高回报的貨币补偿模式。但也可能看中城镇住房的升值价值而选择城镇住房补偿。
参考文献:
[1].罗伟玲,刘禹麒. 基于产权的宅基地退出机制研究[J]. 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10,(03):122-126.
[2].王丽双,王春平,孙占祥. 农户分化对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意愿的影响研究[J]. 中国土地科学,2015,(09):27-33.
[3].徐小峰,胡银根,魏西云,王恒. 农村宅基地退出与补偿的几点思考[J]. 国土资源情报,2011,(08):31-3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