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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国内企业走出去的热情逐渐增强。由于合伙企业通过多层框架设计利用不同地区或国家的政策,帮助境内解决境外商业、融资等模式快速完成海外并购,实现退出收益最大化等优势,逐渐成为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首选方式。
关键词:合伙企业 境外直接投资 监管
一、境外投资管理政策现状
1.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管理现状
1.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号)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7]114号)等规定中央企业应当向国资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并向国资委报告在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和重大投资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审核等程序。
1.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适用于境内各类法人以新设、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1.3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所称的境外投资是指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1.4国家外汇管理局《摘 要: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国内企业走出去的热情逐渐增强。由于合伙企业通过多层框架设计利用不同地区或国家的政策,帮助境内解决境外商业、融资等模式快速完成海外并购,实现退出收益最大化等优势,逐渐成为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首选方式。
关键词:合伙企业 境外直接投资 监管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等文件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全等权益的行为。
综合来看,除了中央企业的流程相对复杂外,其他境内投资主体到境外投资的路径是相对通畅的。
2.自然人境外投資管理现状。目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但其具体管理办法暂未出台。商务部对自然人境外投资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个人境外投资有严格限制(仅限SPV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计划等)。综合来说,目前国内对自然人境外直接投资仍有诸多限制。
二、存在的几点问题
1.境内自然人或借道合伙企业完成境外投资。按照各部门的管理规定,目前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尚未放开,境内个人不能直接进行境外投资,但通过合伙企业形式能完成境外项目投资、境外资本市场投资,规避这一政策限制。一是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没有上限规定)普通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在人员组成上管理较为宽松。二是由于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现行政策对合伙企业的管理较为宽松,其企业内部管理也较为松散,同时,通过境外多层框架设计后,合伙企业在税收(税收减免)、退出机制等方面具有众多天然的优势。
2.合伙企业或规避和弱化QDII管理。目前,QDII的审批难度较大,管理部门需要审核和监管的要素较多,同时, QDII要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还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许可,整个程序较为复杂。但是,作为合伙企业设立后只需完成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即可,程序较为简单。而境外主体通过境外多层框架设计后,最终进入境外证券市场,国内监管部门对其在境外资金的监管困难,且在税收政策方面,同样可以通过多层框架设计完成税收减免的目的,从设立、资金使用和退出机制方面都优于QDII,进而会规避和弱化QDII管理。同时,由于合伙企业参与境外资本市场需要的资金量一般较大,这也加大了“控流出”的管理难度。
3.合伙企业境外资金使用监管难。合伙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汇兑等端口都在银行,银行成为合伙企业监管的前端。但是,银行在审单过程中反映,当前对合伙企业“展业三原则”的审查存在一定难度,其具体操作、如何把握审核尺度和审核标准都只能凭审核人员的个人经验判断,特别是对合伙企业境外资金使用的后续管理上较难把控。同时,外汇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缺乏对合伙企业“展业三原则”较为明确的执法标准,同样面临着监管难、处罚难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外汇局对银行的监督和约束力。
三、相关政策建议
1.协调上游部门,加强合伙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管理。合伙企业境外直接投资首先需要商务部等部门的批准,外汇局只对汇兑环节进行管理,不同管理部门的管理目标、管理标准和管理尺度都不尽相同。建议外汇局加强与商务部等部门的协调,从境外直接投资管理的源头入手进行分类管理。一是对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境外投资主体应参照SPV模式进行管理;二是对于境内机构境外投资最终项目公司参与境外证券市场的,参照QDII模式管理或纳入证券投资业务进行管理;三是实行报告制,合伙企业按期或按项目自行向登记银行或外汇局进行报告。
2.加强窗口指导,督促银行切实落实“展业三原则”。外汇局应加强对银行的窗口指导,督促银行严格执行“展业三原则”。银行在办理境外投资业务时,应对合伙企业境外投资的真实性(特别其组成结构、资金来源及资金实际用途等)进行尽职审查。在当前流出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对于金额较大、境外投资结构较复杂的合伙企业,建议银行及时跟外汇局沟通,与外汇局共同做好事前事中的监管工作。
3.完善合伙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后续监管。外汇局应尽快完善合伙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管理政策,加强对合伙企业境外直接投资事中事后的监管,建立主体监管名录,对每家合伙企业的组成结构、资金来源、境外投资框架设计、境外资金的使用、境外投资项目进展、资金汇回等全过程进行监管,防止合伙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成为非法资金借道进出的工具,加大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压力。
参考文献:
[1]沈四宝,郑杭斌. 构建我国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监管的若干思考[J]. 西部法学评论,2009,02:41-48.
[2]刘苏云. 当前我国企业发展境外直接投资的战略思考[J]. 改革与战略,2010,01:174-177.
关键词:合伙企业 境外直接投资 监管
一、境外投资管理政策现状
1.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管理现状
1.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号)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7]114号)等规定中央企业应当向国资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并向国资委报告在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和重大投资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审核等程序。
1.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适用于境内各类法人以新设、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1.3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所称的境外投资是指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1.4国家外汇管理局《摘 要: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国内企业走出去的热情逐渐增强。由于合伙企业通过多层框架设计利用不同地区或国家的政策,帮助境内解决境外商业、融资等模式快速完成海外并购,实现退出收益最大化等优势,逐渐成为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首选方式。
关键词:合伙企业 境外直接投资 监管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等文件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全等权益的行为。
综合来看,除了中央企业的流程相对复杂外,其他境内投资主体到境外投资的路径是相对通畅的。
2.自然人境外投資管理现状。目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但其具体管理办法暂未出台。商务部对自然人境外投资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个人境外投资有严格限制(仅限SPV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计划等)。综合来说,目前国内对自然人境外直接投资仍有诸多限制。
二、存在的几点问题
1.境内自然人或借道合伙企业完成境外投资。按照各部门的管理规定,目前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尚未放开,境内个人不能直接进行境外投资,但通过合伙企业形式能完成境外项目投资、境外资本市场投资,规避这一政策限制。一是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没有上限规定)普通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在人员组成上管理较为宽松。二是由于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现行政策对合伙企业的管理较为宽松,其企业内部管理也较为松散,同时,通过境外多层框架设计后,合伙企业在税收(税收减免)、退出机制等方面具有众多天然的优势。
2.合伙企业或规避和弱化QDII管理。目前,QDII的审批难度较大,管理部门需要审核和监管的要素较多,同时, QDII要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还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许可,整个程序较为复杂。但是,作为合伙企业设立后只需完成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即可,程序较为简单。而境外主体通过境外多层框架设计后,最终进入境外证券市场,国内监管部门对其在境外资金的监管困难,且在税收政策方面,同样可以通过多层框架设计完成税收减免的目的,从设立、资金使用和退出机制方面都优于QDII,进而会规避和弱化QDII管理。同时,由于合伙企业参与境外资本市场需要的资金量一般较大,这也加大了“控流出”的管理难度。
3.合伙企业境外资金使用监管难。合伙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汇兑等端口都在银行,银行成为合伙企业监管的前端。但是,银行在审单过程中反映,当前对合伙企业“展业三原则”的审查存在一定难度,其具体操作、如何把握审核尺度和审核标准都只能凭审核人员的个人经验判断,特别是对合伙企业境外资金使用的后续管理上较难把控。同时,外汇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缺乏对合伙企业“展业三原则”较为明确的执法标准,同样面临着监管难、处罚难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外汇局对银行的监督和约束力。
三、相关政策建议
1.协调上游部门,加强合伙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管理。合伙企业境外直接投资首先需要商务部等部门的批准,外汇局只对汇兑环节进行管理,不同管理部门的管理目标、管理标准和管理尺度都不尽相同。建议外汇局加强与商务部等部门的协调,从境外直接投资管理的源头入手进行分类管理。一是对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境外投资主体应参照SPV模式进行管理;二是对于境内机构境外投资最终项目公司参与境外证券市场的,参照QDII模式管理或纳入证券投资业务进行管理;三是实行报告制,合伙企业按期或按项目自行向登记银行或外汇局进行报告。
2.加强窗口指导,督促银行切实落实“展业三原则”。外汇局应加强对银行的窗口指导,督促银行严格执行“展业三原则”。银行在办理境外投资业务时,应对合伙企业境外投资的真实性(特别其组成结构、资金来源及资金实际用途等)进行尽职审查。在当前流出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对于金额较大、境外投资结构较复杂的合伙企业,建议银行及时跟外汇局沟通,与外汇局共同做好事前事中的监管工作。
3.完善合伙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后续监管。外汇局应尽快完善合伙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管理政策,加强对合伙企业境外直接投资事中事后的监管,建立主体监管名录,对每家合伙企业的组成结构、资金来源、境外投资框架设计、境外资金的使用、境外投资项目进展、资金汇回等全过程进行监管,防止合伙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成为非法资金借道进出的工具,加大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压力。
参考文献:
[1]沈四宝,郑杭斌. 构建我国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监管的若干思考[J]. 西部法学评论,2009,02:41-48.
[2]刘苏云. 当前我国企业发展境外直接投资的战略思考[J]. 改革与战略,2010,01:174-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