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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总法律顾问对国企高管的良性引导对保障企业发展、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均至关重要
2009年7月15日,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9年8月13日,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通过新华社报道证实,中核集团总经理康日新因严重违纪,被免去其现任职务。对于依然在升温的重庆打黑系列案件,媒体报道称,“重庆300亿元涉黑的‘水钱’中,有部分来自于国资系统……”伴随中国司法体系执行力度的增强,诸多类似“国企高管落马”的信息不时见诸报端。
从政策层面看,中央对反腐的决心相当坚定,相关政策亦不断出台。2005年初,党中央颁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提出新形势下反腐倡廉的重大战略决策。党的十七大将建立健全惩防体系写入党章,将反腐倡廉建设确立为党的建设五项基本任务之一。2008年,中央又出台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提出一系列重大举措。国务院国资委纪委书记贾福兴2009年9月17日在地方国资委纪委书记研讨会上的讲话,重点谈到“推进国有企业惩防体系建设融入经营管理”。
为什么国企高管会“前腐后继”?这些涉案人员就没有懂法的“外脑”去求教吗?国有企业是否(有效)依法设置了(总)法律顾问,是否针对有关法律风险对管理人员进行了指导限制,指导渠道是否畅通?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相当数量的民众对企业法律顾问的认知还停留在“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的层面,对法律顾问与总法律顾问的区分亦不清晰,我们有必要首先对相关制度进行一些说明。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权威解释,“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企业配备的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就是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法律人。”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国家授予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本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实施领导,并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与一般的企业法律顾问相比,层次高、协调广、责权大、任务重。
2002年总法律顾问制度启动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必然产物。根据世界大企业联合会的调查,美国48%、英国29%、欧洲其他发达国家21%以上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都设立了总法律顾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企业已被置于与国外企业同等的法律环境中,法律工作成为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方面。同时,企业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大量增加,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任务日益艰巨,对企业法律顾问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2002年3月27日,国家经贸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经贸委与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决定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并于2002年7月1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之后,全国共有1000多户企业开展了试点工作。试点企业多数为大型或特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涉及军工、民航、石油石化、电子、电信、建筑、冶金、能源、金融、商贸等领域。
为依法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风险防范体系,全面加强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2004年5月14日,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发布,明确了若干重要事项:“充分认识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快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原则……”
2004年6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分章节对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等若干具体问题进行了规定。
针对“仍有少数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对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不够重视”的情况,2007年2月16日,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重要性的认识”。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开展2008年公开招聘央企总法律顾问工作时讲到,经过几年的努力,150余家央企已有98%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53家大型中央企业全部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
尚未得到企业与社会普遍认可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在中国从正式提出至今,尚不足10年时间,现实状况如何?也许从笔者耳旁的一些“闲聊”中可略见一二:一位从某国企转入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的朋友笑言:“以前我在国企干(法律顾问),没实权、责任大,不如直接干律师更能得到(企业)重视。”另一位朋友却反其道而行之,在从事律师行业多年后,投身企业去做专职的法律顾问,他认为“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做这个会更专业、更稳定”。可见,(总)法律顾问的进出渠道虽相对畅通,但地位并未得到企业和社会的普遍认可。
本质上讲,企业(总)法律顾问与企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均应算作企业法律顾问体系的组成部分,两者对企业的发展各有帮助:前者在法律知识上侧重于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内容;而律师主要是根据业务领域的不同,提供更为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前者是全方位和全过程地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与协调工作,以事前防范为主;而律师是专题性地根据企业委托提供法律服务,配合进行事前防范与事后处理。
据不完全统计,作为企业(总)法律顾问需面对两大难题:既要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作为问题的解决者,而又难以有效避免新问题的产生。尤其对于大型国企和经营管理制度设置不完善的企业而言,更容易出现如下情况:企业(总)法律顾问只属于企业高级“经营”人员而不在领导班子成员之中,话语权缺失,难以有效扼制法律风险。例如,有的企业法律顾问,不能参加董事会、党委会(即使列席也无决策权),只能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这样一来对于决策的建议作用受到很大限制;而另一方面,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的诸多事务要由法律顾问部门来牵头负责,造成了只有(事后)责任、没有(事前)权力的状况。许多项目从立项开始并未要求法律顾问实质参与,等到合同基本成型时,才由法律顾问介入审核,而此时许多原则性问题几已定型,很难“推倒重来”再行更改。
此外,企业内很多事务的实际处理,都需要企业法律顾问与其他职能部门充分协调配合。企业法律顾问要想解决法律问题,首先要解决各部门之间的磨合与矛盾问题,这成为法律顾问工作效率的巨大内耗。
简言之,企业(总)法律顾问工作目前存在事后补救、仅做咨询服务、从事具体而非决策事务等特点;但亦应看到,这种状况正在逐步朝着事前防范、审核把关、参谋主导的方向积极转变,这需要一个从认知到实践的长期过程,会受到社会文化、企业文化的强大影响,不会一蹴而就。
国企高管的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总)法律顾问服务的领域和范围,一般偏重于对企业经济或者民事法律风险的预防、力求将风险降至最低,刑事风险涉及得通常偏少,而众多企业尤其是国企高管们面临的最严峻风险是刑事法律风险。刑事风险是指因违反国家刑事法律导致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刑事制裁的风险,这种风险从“可能”变成“现实”,往往会给企业高管甚至连带给企业带来毁灭性打击。
有些高管系为了个人私利,积极主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但除了积极主动有意犯罪之外,还有不少人陷入刑事风险是被动的、无意的、被利用或被陷害的,有时甚至是为了“企业利益”或“职工利益”不知法而违法、无奈违法,显得非常无辜又无助。从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角度而言,协助后者及时防范刑事法律风险尤为必要。
对国企高管的法律风险防范,总法律顾问的帮助有两种作用。间接作用——由总法律顾问主导的内部法律管理机制的完善,能有效保障决策的民主化,限制个人色彩浓厚、容易误入歧途的一人决策。直接作用——对于国企高管而言,总法律顾问首先是协助其完善自身的整体法律素养,这可以通过日常沟通、举办专门法律培训等渠道完成。其次,对法律“红线”在哪里要进行明确指导,告知何种情况构成犯罪。
总之,在国企高管既要经营企业又要面对法律风险的背景之下,企业总法律顾问的重要性,已越来越得到重视。企业总法律顾问对国企高管的良性引导对保障企业发展、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均至关重要。
2009年7月15日,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9年8月13日,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通过新华社报道证实,中核集团总经理康日新因严重违纪,被免去其现任职务。对于依然在升温的重庆打黑系列案件,媒体报道称,“重庆300亿元涉黑的‘水钱’中,有部分来自于国资系统……”伴随中国司法体系执行力度的增强,诸多类似“国企高管落马”的信息不时见诸报端。
从政策层面看,中央对反腐的决心相当坚定,相关政策亦不断出台。2005年初,党中央颁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提出新形势下反腐倡廉的重大战略决策。党的十七大将建立健全惩防体系写入党章,将反腐倡廉建设确立为党的建设五项基本任务之一。2008年,中央又出台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提出一系列重大举措。国务院国资委纪委书记贾福兴2009年9月17日在地方国资委纪委书记研讨会上的讲话,重点谈到“推进国有企业惩防体系建设融入经营管理”。
为什么国企高管会“前腐后继”?这些涉案人员就没有懂法的“外脑”去求教吗?国有企业是否(有效)依法设置了(总)法律顾问,是否针对有关法律风险对管理人员进行了指导限制,指导渠道是否畅通?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相当数量的民众对企业法律顾问的认知还停留在“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的层面,对法律顾问与总法律顾问的区分亦不清晰,我们有必要首先对相关制度进行一些说明。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权威解释,“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企业配备的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就是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法律人。”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国家授予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本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实施领导,并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与一般的企业法律顾问相比,层次高、协调广、责权大、任务重。
2002年总法律顾问制度启动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必然产物。根据世界大企业联合会的调查,美国48%、英国29%、欧洲其他发达国家21%以上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都设立了总法律顾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企业已被置于与国外企业同等的法律环境中,法律工作成为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方面。同时,企业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大量增加,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任务日益艰巨,对企业法律顾问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2002年3月27日,国家经贸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经贸委与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决定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并于2002年7月1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之后,全国共有1000多户企业开展了试点工作。试点企业多数为大型或特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涉及军工、民航、石油石化、电子、电信、建筑、冶金、能源、金融、商贸等领域。
为依法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风险防范体系,全面加强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2004年5月14日,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发布,明确了若干重要事项:“充分认识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快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原则……”
2004年6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分章节对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等若干具体问题进行了规定。
针对“仍有少数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对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不够重视”的情况,2007年2月16日,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重要性的认识”。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开展2008年公开招聘央企总法律顾问工作时讲到,经过几年的努力,150余家央企已有98%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53家大型中央企业全部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
尚未得到企业与社会普遍认可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在中国从正式提出至今,尚不足10年时间,现实状况如何?也许从笔者耳旁的一些“闲聊”中可略见一二:一位从某国企转入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的朋友笑言:“以前我在国企干(法律顾问),没实权、责任大,不如直接干律师更能得到(企业)重视。”另一位朋友却反其道而行之,在从事律师行业多年后,投身企业去做专职的法律顾问,他认为“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做这个会更专业、更稳定”。可见,(总)法律顾问的进出渠道虽相对畅通,但地位并未得到企业和社会的普遍认可。
本质上讲,企业(总)法律顾问与企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均应算作企业法律顾问体系的组成部分,两者对企业的发展各有帮助:前者在法律知识上侧重于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内容;而律师主要是根据业务领域的不同,提供更为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前者是全方位和全过程地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与协调工作,以事前防范为主;而律师是专题性地根据企业委托提供法律服务,配合进行事前防范与事后处理。
据不完全统计,作为企业(总)法律顾问需面对两大难题:既要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作为问题的解决者,而又难以有效避免新问题的产生。尤其对于大型国企和经营管理制度设置不完善的企业而言,更容易出现如下情况:企业(总)法律顾问只属于企业高级“经营”人员而不在领导班子成员之中,话语权缺失,难以有效扼制法律风险。例如,有的企业法律顾问,不能参加董事会、党委会(即使列席也无决策权),只能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这样一来对于决策的建议作用受到很大限制;而另一方面,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的诸多事务要由法律顾问部门来牵头负责,造成了只有(事后)责任、没有(事前)权力的状况。许多项目从立项开始并未要求法律顾问实质参与,等到合同基本成型时,才由法律顾问介入审核,而此时许多原则性问题几已定型,很难“推倒重来”再行更改。
此外,企业内很多事务的实际处理,都需要企业法律顾问与其他职能部门充分协调配合。企业法律顾问要想解决法律问题,首先要解决各部门之间的磨合与矛盾问题,这成为法律顾问工作效率的巨大内耗。
简言之,企业(总)法律顾问工作目前存在事后补救、仅做咨询服务、从事具体而非决策事务等特点;但亦应看到,这种状况正在逐步朝着事前防范、审核把关、参谋主导的方向积极转变,这需要一个从认知到实践的长期过程,会受到社会文化、企业文化的强大影响,不会一蹴而就。
国企高管的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总)法律顾问服务的领域和范围,一般偏重于对企业经济或者民事法律风险的预防、力求将风险降至最低,刑事风险涉及得通常偏少,而众多企业尤其是国企高管们面临的最严峻风险是刑事法律风险。刑事风险是指因违反国家刑事法律导致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刑事制裁的风险,这种风险从“可能”变成“现实”,往往会给企业高管甚至连带给企业带来毁灭性打击。
有些高管系为了个人私利,积极主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但除了积极主动有意犯罪之外,还有不少人陷入刑事风险是被动的、无意的、被利用或被陷害的,有时甚至是为了“企业利益”或“职工利益”不知法而违法、无奈违法,显得非常无辜又无助。从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角度而言,协助后者及时防范刑事法律风险尤为必要。
对国企高管的法律风险防范,总法律顾问的帮助有两种作用。间接作用——由总法律顾问主导的内部法律管理机制的完善,能有效保障决策的民主化,限制个人色彩浓厚、容易误入歧途的一人决策。直接作用——对于国企高管而言,总法律顾问首先是协助其完善自身的整体法律素养,这可以通过日常沟通、举办专门法律培训等渠道完成。其次,对法律“红线”在哪里要进行明确指导,告知何种情况构成犯罪。
总之,在国企高管既要经营企业又要面对法律风险的背景之下,企业总法律顾问的重要性,已越来越得到重视。企业总法律顾问对国企高管的良性引导对保障企业发展、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均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