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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秦兴衰,始于法治。商鞅变法,作法自毙。依法治国,以德治心。秦施行商鞅变法百余年,扫六合而统一天下,攘四夷而威震华夏。然世殊时异,秦法之弊终使强秦二世而亡,究其根源,在于法治无规度,德治无维护。商鞅之法,乃是恶法,而非良法。其弊在于依法治国,却立法不公;在于无德治心,却严刑峻法;在于司法无正义,行政无公平。
[关键词] :恶法;良法;依法治国;以德治心;政府公信
法制虽兴,霸道为王,依法治国,立法不公
(一)法治为先,法不阿贵
商鞅之法推行百余年,其核心思想是“一断于法”,提倡依法治国,但其法律本质从现今法理学来说,是一种命令,而不是人们公意和社会控制;“法不阿贵”,这里的“贵”指的却不包括国君,更不包括商鞅所代表的新兴地主阶级。
众所周知,井田制是商鞅变法核心制度之一,其最大获利者乃新兴地主阶级也。商鞅变法,把社会生产和组织纳入军事化轨道,社会进步了,但其基础确实建立与对于人民的剥削与压迫。商鞅所谓的废井田,实乃重新确定亩积,强化国家税收的一个举措。与此对应的还有“初为赋”,按人头或户缴纳,课征纳税。试问,一个只能保护当权阶层的法律又怎么能称得上是依法治国,一个只知剥削底层民众的法律又如何能做得出人人平等?
诚然,从历史发展角度来说,商鞅变法其实走的是平民政治的路线,这在当今是十分正确的,但其维护的君主王权却不受法律的约束,没有制衡的权力带来的只能是腐败和暴政。法律体现为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意志,但同时也应保证社会公共利益。而从商鞅变法开始,这个公共利益就不断被没有制衡的王权乃至皇权所蚕食。以当今的法治眼光看来,秦国商鞅之法,乃是恶法,毋庸置疑。
(二)立法公平,法理正义
首先,法治之度重在立法,立法平等正义方是法治的内在涵义。众所周知,恶法的出台,有立法的不民主,也有立法腐败,还有立法技术的缺陷等原因。因此,推动立法民主,实行严格有效的立法听证程序,实行立法草案招投标制度,严格遵守《立法法》所规定的立法权限与程序等格外重要。
所谓法制规则,本就应该是为弱者制定的,为的就是不让某些不守规则的强者恃强凌弱,维护民权即为如此。法治的内涵是多层次多方面的,法律必须是得到普遍的实际遵守,也就是具有实际最高权威的地位并贯彻到社会生活当中;另外,法律本身形式必须完善,符合逻辑严密、概念清晰等理性化要求。实行法治的法律还必须是“良法”,必须符合自然法要求,必须符合人类理性,必须体现社会正义或者个人正义的正义之法。
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一个好的立法制度应该是合乎全社会各个阶层共同利益诉求的,中国法治之度根在人大,只有真正的民选才能体现正义,只有真正公平的程序才能维护正义,如不为此,遑论其他。
(三)司法公正,执行正义
其次,司法公正性更是法治之度的外在表现。司法作为法律对人民的现实约束,是法治的外在体现,从事实上证明着实践着法治之度。
近来,李庄案、药家鑫案、“北海律师事件”以及李昌奎案等一系列案件接连引发人们对司法的关注。“司法机关不应该被舆论牵着鼻子走”的观点也在司法界开始引起关注,到底是司法机关盲目迁就舆论,还是司法本身的公正性、公信力不足?答案其实不言而喻。
个人认为,舆论关注司法本身就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公民通过舆论行使司法监督权本就是一种合乎情理的法律手段,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舆论团体,依法都有权对司法审判过程以及审判结果行使社会监督。有人质疑“司法被舆论牵着走、舆论杀人”,其实质是想关起门来审判,特权思维意识在作祟。诚然,法官独立办案是法治的要求,然而,司法却不能独立生存于社会之外。司法的功能是惩罚与教育,通过强制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这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司法应体现的是普遍民意,而不是特权民意,司法的最高追求应是公开、公正,而不是其它。
二、德治缺失,严刑峻法,苛政暴敛,行政无信
(一)德治并行,尊重人权
而从法律的德治来看,商鞅变法和以德治国相距甚大。百年之后,秦法之害,四海皆知,根源就在于此类法律不是一部真正的法典。而在笔者看来,秦法为恶法,无德治心的表现,体现在下面三个方面。
其一,法制不体现人权,严刑峻法。法律应是以权利、义务、权力、职责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和人民应是相对的,你保护我的权利,我敬畏你的权力,同时讲究犯罪与刑罚相适应。而商鞅立法的精神,是轻罪而重刑,以达到“以刑去刑”的效果。
其二,法制道德缺失,法律无法兼顾情理。变法中“民忘六亲,而父子相亲,兄弟相爱,患难相保之风亡矣”!父亲用了儿子的农具,儿子竟自以为是施惠,母亲用了一下儿子的畚箕和扫帚,儿子甚至出言不逊。还有邻里之间的告奸和连坐,更不可避免地助长了诬告之风和特务政治。“贪戾、好利、无信,不识礼义德行;苟有利焉,不顾亲戚兄弟,若禽兽耳。”这便是商鞅变法之后所逐渐养成的秦地风气。
其三,政府行政无公信力,人民不认同其法律。秦朝的“网密而刑虐”的教训古而名之,而法律的执行就在于政府的信誉。但商鞅乃至当权者其实并没有把诚信当回事。秦魏交战时,商鞅利用自己与魏军主帅公子卬的旧交,骗公子卬前往秦军大营议和,将公子卬俘获,而后对魏军实施偷袭,将其全歼。此类不讲信义之事,在秦朝的崛起中不胜枚举,所以天下人畏之而不敬之。
(二)行政公信,理法兼顾
三月是学雷锋月,但有一句非常出名的话叫做“你叫我学雷锋,你却去学和珅”。政府的公信力在人民中的认可程度可见一斑。虽然此类事件只是个别蛀虫所为,但法律的执行不能让人民感到安全可靠则是更重要的原因。贪官污吏,没有得到重罚,个别的停职之后却又在外地担任职务的现象时有出现,这不能不说明问题。如果铁道部发言人来了,不知道会不会说一句,这就是一个奇迹,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但是,对于智商平庸的我而言,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不信。
然而,有权必有责,行政官员作为公权力的的行使者,也理应对其所拥有的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德治心才能规避所谓的伪德,只有内在的真德才能使用外在的良法。而德的深化便是执法人心中正确的价值取向。
(三)以德治心,制度随行
以德治心,方为正途。德是什么,德的内涵是公正,德是存在于人民和法律中的正义。公正是行政执法观念的核心,行政执法过程中,就必须重视公正的价值导向。回避行政执法中正确的价值取向,将使执法成为专权和权力腐败的工具。为了根本地、全面地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的实现,就必须重视行政伦理的作用,明确行政执法公正性的价值评价标准,加强行政执法的机制,然而,光是如此还是不够。
以德治心,更需要严格的法律程序来维护,如何能达到德治之维更是以德治国的要义。现在一般认为行政伦理的制度化能有效克服行政管理中的伦理失范行为,这其中主要包括行政伦理规范化和党纪化两个部分,但这两部分的制度化建设又存在明显不足。笔者认为,只有公检法司法部门的切实监察,人民群众正确的舆论监督,加之以行政人员的良好素质培养才能达到以德治国,以德治心的德治之维才切实可行。
结语
大秦帝国,其兴也勃也,其亡也忽焉,究其原因还是在于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法治与德治,二者不可偏废,以法治国,法不容情,法治之度存乎正义,唯有良法方能建万世之基业;以德治国,依法制德,德治之心在于公平,唯有公正才是存治国之根本。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复哀后人也。
第一作者:张雷,1992年3月出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第二作者:王盛,1990年6月出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关键词] :恶法;良法;依法治国;以德治心;政府公信
法制虽兴,霸道为王,依法治国,立法不公
(一)法治为先,法不阿贵
商鞅之法推行百余年,其核心思想是“一断于法”,提倡依法治国,但其法律本质从现今法理学来说,是一种命令,而不是人们公意和社会控制;“法不阿贵”,这里的“贵”指的却不包括国君,更不包括商鞅所代表的新兴地主阶级。
众所周知,井田制是商鞅变法核心制度之一,其最大获利者乃新兴地主阶级也。商鞅变法,把社会生产和组织纳入军事化轨道,社会进步了,但其基础确实建立与对于人民的剥削与压迫。商鞅所谓的废井田,实乃重新确定亩积,强化国家税收的一个举措。与此对应的还有“初为赋”,按人头或户缴纳,课征纳税。试问,一个只能保护当权阶层的法律又怎么能称得上是依法治国,一个只知剥削底层民众的法律又如何能做得出人人平等?
诚然,从历史发展角度来说,商鞅变法其实走的是平民政治的路线,这在当今是十分正确的,但其维护的君主王权却不受法律的约束,没有制衡的权力带来的只能是腐败和暴政。法律体现为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意志,但同时也应保证社会公共利益。而从商鞅变法开始,这个公共利益就不断被没有制衡的王权乃至皇权所蚕食。以当今的法治眼光看来,秦国商鞅之法,乃是恶法,毋庸置疑。
(二)立法公平,法理正义
首先,法治之度重在立法,立法平等正义方是法治的内在涵义。众所周知,恶法的出台,有立法的不民主,也有立法腐败,还有立法技术的缺陷等原因。因此,推动立法民主,实行严格有效的立法听证程序,实行立法草案招投标制度,严格遵守《立法法》所规定的立法权限与程序等格外重要。
所谓法制规则,本就应该是为弱者制定的,为的就是不让某些不守规则的强者恃强凌弱,维护民权即为如此。法治的内涵是多层次多方面的,法律必须是得到普遍的实际遵守,也就是具有实际最高权威的地位并贯彻到社会生活当中;另外,法律本身形式必须完善,符合逻辑严密、概念清晰等理性化要求。实行法治的法律还必须是“良法”,必须符合自然法要求,必须符合人类理性,必须体现社会正义或者个人正义的正义之法。
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一个好的立法制度应该是合乎全社会各个阶层共同利益诉求的,中国法治之度根在人大,只有真正的民选才能体现正义,只有真正公平的程序才能维护正义,如不为此,遑论其他。
(三)司法公正,执行正义
其次,司法公正性更是法治之度的外在表现。司法作为法律对人民的现实约束,是法治的外在体现,从事实上证明着实践着法治之度。
近来,李庄案、药家鑫案、“北海律师事件”以及李昌奎案等一系列案件接连引发人们对司法的关注。“司法机关不应该被舆论牵着鼻子走”的观点也在司法界开始引起关注,到底是司法机关盲目迁就舆论,还是司法本身的公正性、公信力不足?答案其实不言而喻。
个人认为,舆论关注司法本身就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公民通过舆论行使司法监督权本就是一种合乎情理的法律手段,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舆论团体,依法都有权对司法审判过程以及审判结果行使社会监督。有人质疑“司法被舆论牵着走、舆论杀人”,其实质是想关起门来审判,特权思维意识在作祟。诚然,法官独立办案是法治的要求,然而,司法却不能独立生存于社会之外。司法的功能是惩罚与教育,通过强制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这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司法应体现的是普遍民意,而不是特权民意,司法的最高追求应是公开、公正,而不是其它。
二、德治缺失,严刑峻法,苛政暴敛,行政无信
(一)德治并行,尊重人权
而从法律的德治来看,商鞅变法和以德治国相距甚大。百年之后,秦法之害,四海皆知,根源就在于此类法律不是一部真正的法典。而在笔者看来,秦法为恶法,无德治心的表现,体现在下面三个方面。
其一,法制不体现人权,严刑峻法。法律应是以权利、义务、权力、职责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和人民应是相对的,你保护我的权利,我敬畏你的权力,同时讲究犯罪与刑罚相适应。而商鞅立法的精神,是轻罪而重刑,以达到“以刑去刑”的效果。
其二,法制道德缺失,法律无法兼顾情理。变法中“民忘六亲,而父子相亲,兄弟相爱,患难相保之风亡矣”!父亲用了儿子的农具,儿子竟自以为是施惠,母亲用了一下儿子的畚箕和扫帚,儿子甚至出言不逊。还有邻里之间的告奸和连坐,更不可避免地助长了诬告之风和特务政治。“贪戾、好利、无信,不识礼义德行;苟有利焉,不顾亲戚兄弟,若禽兽耳。”这便是商鞅变法之后所逐渐养成的秦地风气。
其三,政府行政无公信力,人民不认同其法律。秦朝的“网密而刑虐”的教训古而名之,而法律的执行就在于政府的信誉。但商鞅乃至当权者其实并没有把诚信当回事。秦魏交战时,商鞅利用自己与魏军主帅公子卬的旧交,骗公子卬前往秦军大营议和,将公子卬俘获,而后对魏军实施偷袭,将其全歼。此类不讲信义之事,在秦朝的崛起中不胜枚举,所以天下人畏之而不敬之。
(二)行政公信,理法兼顾
三月是学雷锋月,但有一句非常出名的话叫做“你叫我学雷锋,你却去学和珅”。政府的公信力在人民中的认可程度可见一斑。虽然此类事件只是个别蛀虫所为,但法律的执行不能让人民感到安全可靠则是更重要的原因。贪官污吏,没有得到重罚,个别的停职之后却又在外地担任职务的现象时有出现,这不能不说明问题。如果铁道部发言人来了,不知道会不会说一句,这就是一个奇迹,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但是,对于智商平庸的我而言,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不信。
然而,有权必有责,行政官员作为公权力的的行使者,也理应对其所拥有的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德治心才能规避所谓的伪德,只有内在的真德才能使用外在的良法。而德的深化便是执法人心中正确的价值取向。
(三)以德治心,制度随行
以德治心,方为正途。德是什么,德的内涵是公正,德是存在于人民和法律中的正义。公正是行政执法观念的核心,行政执法过程中,就必须重视公正的价值导向。回避行政执法中正确的价值取向,将使执法成为专权和权力腐败的工具。为了根本地、全面地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的实现,就必须重视行政伦理的作用,明确行政执法公正性的价值评价标准,加强行政执法的机制,然而,光是如此还是不够。
以德治心,更需要严格的法律程序来维护,如何能达到德治之维更是以德治国的要义。现在一般认为行政伦理的制度化能有效克服行政管理中的伦理失范行为,这其中主要包括行政伦理规范化和党纪化两个部分,但这两部分的制度化建设又存在明显不足。笔者认为,只有公检法司法部门的切实监察,人民群众正确的舆论监督,加之以行政人员的良好素质培养才能达到以德治国,以德治心的德治之维才切实可行。
结语
大秦帝国,其兴也勃也,其亡也忽焉,究其原因还是在于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法治与德治,二者不可偏废,以法治国,法不容情,法治之度存乎正义,唯有良法方能建万世之基业;以德治国,依法制德,德治之心在于公平,唯有公正才是存治国之根本。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复哀后人也。
第一作者:张雷,1992年3月出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第二作者:王盛,1990年6月出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