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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海外代购起源于有消费需求的人找身在他国的熟人代为购买消费品。近些年来,我国的信息通信技术手段得到了质的飞跃,尤其是“互联网+”模式的兴起,海外代购已经具有了新的内涵和意义。目前,海外代购市场正在扩大,但相关的问题也越来越明显,可以说税收问题是海外代购所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因此,为了海外代购能够健康、有序发展,有必要从海外代购税收法律问题的角度出发,通过对海外代购基本概念的考察,从海外代购引发的法律问题入手,借鉴国外典型国家的相应制度,为完善我国的海外代购税收问题提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海外代购;电子商务;税收;法律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30-0155-04
一、问题缘起:海外代购税收中的法律问题
(一)海外代购税收与税法原则的冲突
海外代购给税收法定原则带来冲击。海外代购迅速发展,国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对其征税,因此是否对其征税存在很多不确定性。
海外代购给税收公平原则带来冲击。海外代购具有全球性、匿名性和虚拟性,使得传统贸易的纳税人和海外代购的纳税人承担的纳税义务严重不对等。
海外代购给税收效率原则带来冲击。在海外代购的过程中,代购方和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没有纸质的交易记载,消费者还可以进行匿名交易,身份不明确,地理位置模糊,这给税收的征管和监督带来极大的难度。
海外代购给税收中性原则带来冲击。税收中性原则起源于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理论[1],遵守税收中性原则和对海外代购征税是相互矛盾的。
(二)海外代购税收与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1.海外代购税收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首先,与传统贸易相比,海外代购具有隐匿性和无国界性,导致确定居民身份的标准中住所、居所等联结点不再适用。其次,在海外代购中,法人无须有形机构就可以设立,这导致许多法人企业没有办法确定身份,从而导致其在享受科技带来的种种好处的同时,不受居民管辖权的控制,拥有“特权”[2]。
2.海外代购税收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主权国家对跨国的纳税人在共同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的权力就是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这体现了属地原则。只有当纳税主体的所得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源泉关系时才可以行使该项权力,因此,对所得来源地的识别认定,就成为各国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关键内容。可见,自然地理界限对于税收来源地管辖权至关重要,这使得该种管辖权更易受到海外代购的冲击。一般来说,纳税人的各项所得和收益一般可以划分为营业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和财产收益。对于不同种类、性质的所得的来源地采用的判断标准、原则也各不相同。海外代購不仅使所得的分类和性质变得模糊,而且即使确定所得分类,这些来源地认定标准涉及的要素也无法在海外代购中确定。例如,营业所得的来源地判断标准普遍采取营业活动发生地来确定。但是由于海外代购的“无址化”特点,营业活动发生地并不能完全确定或者统一,而且海外代购的交易方式是虚拟的,更没有办法确定营业所得的来源地。因此,海外代购打破了地域限制,给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带来了冲击。
(三)课税要素确定较难
1.纳税主体难以确定。第一,海外代购方和消费者可以隐匿自己的真实身份和具体位置。第二,海外代购的代购方和消费者还可以有意隐藏交易发生的真实地理位置。第三,海外代购中在境外的代购方于我国境内并没有常设机构,如果严格按照我国的税收原则进行征税,这些经营者就不是纳税主体,我国税收会流失严重。
2.纳税的环节和期限难以确定。在交易的过程中,海外代购不需要签订实质的合同,交易标的物和交易信息难以确定,在第三方平台支付的资金难以追踪。因此,原来的传统贸易的纳税环节并不能代表海外代购中的纳税环节,交易发生的时间也难以确定。
(四)申报主体遵从度低
影响税收遵从度的因素有很多,其中较为显著的是纳税义务人本身的个体特征、税收征管部门的稽查和监管力度、人们对税收的认识程度、国家的普法力度等因素。海外代购受众广泛,具有无国界性,它存在于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从业者不一定十分了解税收相关的法律规定,按时缴纳税款的意识淡薄,甚至有些从业者知法犯法,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而利用法律漏洞来逃税避税。另外,我国税收法律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一定程度上是对一些纳税义务人不法行为的放纵。
(五)纳税义务履行监管难度大
传统的税收审计制度要求相关部门将纸质凭证保留一定的期限,然而在海外代购中,互联网和电子数据的无纸化、无形性以及税收征管部门的监管漏洞给一部分海外代购从业者的偷税漏税行为提供了温床。另外,海外代购多使用第三方交易平台,不仅会给稽查工作带来困难,虚拟货币的使用还会给非法行为带来便利。海外代购中,税收征管部门没有办法获取纳税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准确地理位置和完整的财物信息,而且税收征管部门难以寻求其他的高效征管办法,因此在这些情况下,想要对海外代购税收征管实现有效的监管是比较困难的。
(六)偷税逃税现象严重
海外代购的蓬勃发展同时催生了很多逃税、避税的手段和方式,其中大部分逃税偷税的行为都是通过混淆货物和物品的方式来实现的。我国对于代购商品是否属于物品、是不是超过了自用量等问题并没有可以依据的具体细则,而且海关对私人寄件的管理技术落后,尚未实现全面信息化管理,而且私人寄件本来就有本身的免税额度,因此为了不缴或少缴税款,代购方常常会混淆货物和物品,这给国家的税收收入带来严重影响,威胁国家利益。
二、理论审视:海外代购税收的界定
(一)海外代购的概念
海外代购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国内现有的产品无法满足国内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时,国内消费者以互联网为媒介,在各大交易平台和社交软件上寻找心仪的企业或个人代购方,并向他们指定交易产品,由代购方按照交易过程中指定的交易对象去海外市场进行购买,然后采用海外直邮或随私人行李携带的方式进入国内,交给消费者的消费模式。 (二)海外代购的类型
以代购主体为标准,海外代购可以分为熟人代购、职业代购和官方代购[3]。熟人代购是指在熟人身处于境外的情况下,拜托其帮忙购买一些物品并且带回国内。从事职业代购的人群主要是常年出差在外的个人,他们建立自己网站,为消费者提供代购渠道,获取经济利益。官方代购的代购方是一些大型的网站。
以海外代购中代购方是否盈利为标准,海外代购可以分为盈利代购和非盈利代购。代购方为了赚取利益,通过互联网上的各种平台与消费者订立买卖合同,这种代购方式就是盈利代购。与此相反的代购方式是非盈利代购,这种代购并不借此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以海外代购交易过程中签订的合同性质为标准,海外代购可以分为现货代购和非现货代购。前者成立的是买卖合同,后者成立的是委托合同。
以代购商品的交易方式为标准,海外代购可以分为直邮代购和非直邮代购。直邮代购是代购方根据与消费者交易过程中明确指定的交易对象,以国际快递的形式从购买国直接寄送给消费者。非直邮代购是指代购方现在国外购买过商品之后,将这些商品带回国内或者先行寄回国内,然后再分别寄送给消费者。
(三)海外代购的可税性分析
对海外代购进行征税具有合理性。首先,海外代购作为电子商务的一个分支,具有传统交易所不具备的强大优势,它的税收潜力是巨大的,是政府税收的一大来源,对其征税是有必要的。同时,海外代购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缺位和漏洞规避缴税义务,以此来谋取高额利润,因此为了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我们应当对其征税。其次,对海外代购征税符合财政公平和税收效率原则。最后,对海外代购征税可以实现公平价值。税收是国家凭借强制力参与社会分配的一种分配方式,因此,税收应当更加强调分配公平。
对海外代购进行征税具有合法性。首先,对海外代购征税是符合税收法定原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及近些年来出台的相关政策都详细规定了针对境内电商企业和个人、进出境的商品如何征税的内容,虽然还未直接规定海外代购税收问题,但与现有政策进行对比后发现,其实海外代购已经被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纳入了征管范围之内[4]。其次,我国宪法要求公民在享受国家赋予的各项权利的同时,缴纳一定的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最后,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要使事物合乎公平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种权衡。”[5]
对海外代购进行征税具有可行性。目前,对海外代购进行征税并不是什么难以解决的问题。现如今,有了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优秀的人才队伍作为保障,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体制已经成为必然趋势。从某个程度来说,对海外代购进行征税甚至比传统交易征税管理更加容易。海外代购发展规模越来越大,势必会对税收制度产生一定的冲击。各国税收体系将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这就需要各国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
三、海外代购税收的国际经验借鉴
(一)典型国家海外代购税收制度的分析
1.美国海外代购税收制度分析。从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一开始美国选择对电子商务税收实行免征税,从而利用该种优势使本国电子商务更容易地进入其他国家。然而,2013年开始美国对电子商务免征税款的规定更加凸显了电子商务税收和普通贸易税收的不公平,已经侵害到了美国的税收基础,甚至影响了税收收入。因此,各个国家应当对电子商务进行合理的税收。
2.欧盟海外代购税收制度分析。和美国截然相反,欧盟始终坚持向电子商务征收税款的基本原则,保持电子商务税收和传统贸易税收之间的平衡,主张对电子商务强制征税但又不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中性原则。
3.发展中国家海外代购税收制度分析。印度作為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探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1999年,印度明确提出应当对电子商务征收税款,规定美国通过互联网,服务印度领域内的企业,所取得的收入,应当缴纳税款。印度的相关税收政策既坚持了税收中性原则,又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典型国家海外代购税收制度的借鉴
每个国家的经济水平差异决定电子商务的发展阶段各不相同。我国应当把握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和现状,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首先,在掌握我国电子商务现状的前提下,明确应当采取的税收原则和态度,保护我国的税收主权。我国应当吸取美国的教训,学习欧盟对海外代购征税的大方向,来确保海外代购和传统贸易的公平竞争,为两者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同时,我们要像欧盟和印度一样坚持税收中性原则,不刻意引导消费者选择某个消费方式,也不刻意增加纳税人的纳税负担。其次,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当学习各个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文件,完善我国海外代购税收的法律制度,使国家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有法可依。最后,我们应当深刻认识到自身海外代购税收体系的落后,并通过大数据监测、信息化管理、先进的监管技术以及国际合作等方式,为电子商务税收的发展创造先进的技术条件。
四、化解困境:完善我国海外代购税收的法律建议
(一)明确海外代购税收原则
1.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第一,我国应确保海外代购税收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第二,我国可以修改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在现行税法中增加与海外代购有关的规定,扩大对传统税收概念的解释,补充和修改海外代购纳税人、税率、税目、纳税期限等各种税收制度要素,使现有的税收法律制度具有包容性。第三,中国应参与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与整个国际税收体系连接起来,注重适应中国信息技术、金融服务、通信技术等领域的相关规定。
2.坚持税收公平原则。一是对海外代购和传统商务进出口实行同一税法,同时,对于相对发展不成熟的电子商务,要实施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使两者承担实质性、公平性的税负;二是区分海外代购的不同跨境收入,各国之间的税收分配既要保证各国所得利益的公平,又要保证不同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均衡,避免双重征税和避税现象。 3.坚持税收中性原则。一方面,我们应当坚持对海外代购进行课税,保证海外代购和传统贸易的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在税收立法方面,我们最好不要对海外代购征收新税,应当尽量避免徒增纳税义务人的纳税成本、引导消费者选择交易方式等行为,以免阻碍海外代购的发展。
(二)依法健全海外代购税收征管体系
1.建立统一的海外代购税务登记平台。在建立网上交易税务登记平台方面,我国可以加强“实名制”的政策,要求从事海外代购的公司和个人,必须填写真实的网店营业地址、身份证、专用银行账户等。提供网上登记注册,并定期向纳税人发送验证码或税号,以确保税务机关掌握的交易信息及税务行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实行电子发票制度。税务机关可以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合作,设计出合理的、系统化的电子发票的制作、发放、流通和保管程序,即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消费者在线提交订单并将相应价格传递给第三方支付平台后,利用专门的软件,根据实时交易金额生成电子发票,并且电子发票只能观看不能修改。经依法核实确认后,将信息转发至第三方支付平台和交易网站,完成支付。参加交易的代购方、消费者、税务机关、第三方交易平台都应当拥有查看电子发票的权利,以免后顾之忧。
3.搭建全国统一的电子申报平台。税务机關应及时响应信息时代的需求,提高信息化征管水平。在传统的上门申报方式的基础上,可以搭建全国统一的电子申报平台。这既是税收征管体系适应海外代购实际发展的需要,也是保证纳税人充分行使自主选择权的需要。电子申报方式不同于传统的纸质申报方式:传统申报方式需要应税人确认。相应的,如果海外代购的应税人决定以电子方式申报的,应当以电子签名方式确认。
(三)加大海外代购中对逃税避税的处罚力度
加强处罚力度是十分必要的:第一,要降低处罚门槛。海关应当明确表示,如果发现逃税避税的行为,立即没收相关货物,以此来震慑海外代购的代购方;第二,规定明确的处罚标准。海关当局应当明确不同逃税数额的不同处罚办法,并且向公众进行全面公示;第三,对于多次进行逃税避税且屡教不改的代购商,可以进行必要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出入境,如果其逃税金额过大,依法构成了刑事犯罪,应当尽快移送给有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国际的税收合作交流
首先,确定海外代购税收管辖权。我国仍然应当坚持并重原则,即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两手抓,不仅要积极联合众多发展中国家,还要与发达国家加强联系,尽量减少因为各国不同的税收制度而造成的税收流失。另外,我国要积极借鉴外国的优秀税收制度,完善自身的海外代购税收制度。其次,合力打击跨境偷逃税现象。在如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之下,有很多国家已经通过相互协作、情报互换、合力互助等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这种交流合作是十分必要的,对打击国际跨境偷逃税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有效地降低了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概率,为海外代购的顺利发展提供了保障。
结语
海外代购的隐匿性、无国界性、无纸化等自身的特征导致原有的税收原则、制度等无法继续适用,这给国际上许多国家的税收政策带来冲击。另外,由于政策、制度所特有的滞后性,导致相关税收部门没有履行相关职能的法律、政策依据,导致对海外代购税收的监管不到位,致使许多代购商利用法律漏洞虚假申报、隐瞒申报,导致国家大量税收流失,损害国家利益。因此,针对海外代购税收法律问题,每个国家应当加强制度和政策的探索,从税收原则的确定、税收征管体系的完善、对偷税漏税行为的惩罚、国际合作的加强等方面入手,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促进海外代购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对此,我国应当坚持税收主权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中性原则。依法建立健全海外代购税收征管体系,例如建立统一的税务登记平台、实行电子发票制度、建立电子申报制度。加大对海外代购中逃税避税现象的处罚力度,加强国家合作,确定海外代购税收的管辖权,合力打击跨境偷税逃税的现象。以此对海外代购税收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完善,从而解决海外代购税收问题,保障海外代购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宇康.关于网络海外代购行为税收征管优化研究[J].中国市场,2016,(40):99-100.
[2] 赵艺才.海外代购的税法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7.
[3] 邱译仪.C2C模式海外代购税收征管制度研究[D].广州:暨南大学,2018.
[4] 赵丽.数字经济背景下的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8,(19):304-305.
[5] 兰兰,张梦晓.网络海外代购行为的税收法律问题探析——建立“海外代购税”初设想[J].税收经济研究,2012,(5):6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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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海外代购;电子商务;税收;法律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30-0155-04
一、问题缘起:海外代购税收中的法律问题
(一)海外代购税收与税法原则的冲突
海外代购给税收法定原则带来冲击。海外代购迅速发展,国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对其征税,因此是否对其征税存在很多不确定性。
海外代购给税收公平原则带来冲击。海外代购具有全球性、匿名性和虚拟性,使得传统贸易的纳税人和海外代购的纳税人承担的纳税义务严重不对等。
海外代购给税收效率原则带来冲击。在海外代购的过程中,代购方和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没有纸质的交易记载,消费者还可以进行匿名交易,身份不明确,地理位置模糊,这给税收的征管和监督带来极大的难度。
海外代购给税收中性原则带来冲击。税收中性原则起源于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理论[1],遵守税收中性原则和对海外代购征税是相互矛盾的。
(二)海外代购税收与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1.海外代购税收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首先,与传统贸易相比,海外代购具有隐匿性和无国界性,导致确定居民身份的标准中住所、居所等联结点不再适用。其次,在海外代购中,法人无须有形机构就可以设立,这导致许多法人企业没有办法确定身份,从而导致其在享受科技带来的种种好处的同时,不受居民管辖权的控制,拥有“特权”[2]。
2.海外代购税收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主权国家对跨国的纳税人在共同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的权力就是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这体现了属地原则。只有当纳税主体的所得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源泉关系时才可以行使该项权力,因此,对所得来源地的识别认定,就成为各国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关键内容。可见,自然地理界限对于税收来源地管辖权至关重要,这使得该种管辖权更易受到海外代购的冲击。一般来说,纳税人的各项所得和收益一般可以划分为营业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和财产收益。对于不同种类、性质的所得的来源地采用的判断标准、原则也各不相同。海外代購不仅使所得的分类和性质变得模糊,而且即使确定所得分类,这些来源地认定标准涉及的要素也无法在海外代购中确定。例如,营业所得的来源地判断标准普遍采取营业活动发生地来确定。但是由于海外代购的“无址化”特点,营业活动发生地并不能完全确定或者统一,而且海外代购的交易方式是虚拟的,更没有办法确定营业所得的来源地。因此,海外代购打破了地域限制,给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带来了冲击。
(三)课税要素确定较难
1.纳税主体难以确定。第一,海外代购方和消费者可以隐匿自己的真实身份和具体位置。第二,海外代购的代购方和消费者还可以有意隐藏交易发生的真实地理位置。第三,海外代购中在境外的代购方于我国境内并没有常设机构,如果严格按照我国的税收原则进行征税,这些经营者就不是纳税主体,我国税收会流失严重。
2.纳税的环节和期限难以确定。在交易的过程中,海外代购不需要签订实质的合同,交易标的物和交易信息难以确定,在第三方平台支付的资金难以追踪。因此,原来的传统贸易的纳税环节并不能代表海外代购中的纳税环节,交易发生的时间也难以确定。
(四)申报主体遵从度低
影响税收遵从度的因素有很多,其中较为显著的是纳税义务人本身的个体特征、税收征管部门的稽查和监管力度、人们对税收的认识程度、国家的普法力度等因素。海外代购受众广泛,具有无国界性,它存在于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从业者不一定十分了解税收相关的法律规定,按时缴纳税款的意识淡薄,甚至有些从业者知法犯法,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而利用法律漏洞来逃税避税。另外,我国税收法律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一定程度上是对一些纳税义务人不法行为的放纵。
(五)纳税义务履行监管难度大
传统的税收审计制度要求相关部门将纸质凭证保留一定的期限,然而在海外代购中,互联网和电子数据的无纸化、无形性以及税收征管部门的监管漏洞给一部分海外代购从业者的偷税漏税行为提供了温床。另外,海外代购多使用第三方交易平台,不仅会给稽查工作带来困难,虚拟货币的使用还会给非法行为带来便利。海外代购中,税收征管部门没有办法获取纳税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准确地理位置和完整的财物信息,而且税收征管部门难以寻求其他的高效征管办法,因此在这些情况下,想要对海外代购税收征管实现有效的监管是比较困难的。
(六)偷税逃税现象严重
海外代购的蓬勃发展同时催生了很多逃税、避税的手段和方式,其中大部分逃税偷税的行为都是通过混淆货物和物品的方式来实现的。我国对于代购商品是否属于物品、是不是超过了自用量等问题并没有可以依据的具体细则,而且海关对私人寄件的管理技术落后,尚未实现全面信息化管理,而且私人寄件本来就有本身的免税额度,因此为了不缴或少缴税款,代购方常常会混淆货物和物品,这给国家的税收收入带来严重影响,威胁国家利益。
二、理论审视:海外代购税收的界定
(一)海外代购的概念
海外代购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国内现有的产品无法满足国内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时,国内消费者以互联网为媒介,在各大交易平台和社交软件上寻找心仪的企业或个人代购方,并向他们指定交易产品,由代购方按照交易过程中指定的交易对象去海外市场进行购买,然后采用海外直邮或随私人行李携带的方式进入国内,交给消费者的消费模式。 (二)海外代购的类型
以代购主体为标准,海外代购可以分为熟人代购、职业代购和官方代购[3]。熟人代购是指在熟人身处于境外的情况下,拜托其帮忙购买一些物品并且带回国内。从事职业代购的人群主要是常年出差在外的个人,他们建立自己网站,为消费者提供代购渠道,获取经济利益。官方代购的代购方是一些大型的网站。
以海外代购中代购方是否盈利为标准,海外代购可以分为盈利代购和非盈利代购。代购方为了赚取利益,通过互联网上的各种平台与消费者订立买卖合同,这种代购方式就是盈利代购。与此相反的代购方式是非盈利代购,这种代购并不借此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以海外代购交易过程中签订的合同性质为标准,海外代购可以分为现货代购和非现货代购。前者成立的是买卖合同,后者成立的是委托合同。
以代购商品的交易方式为标准,海外代购可以分为直邮代购和非直邮代购。直邮代购是代购方根据与消费者交易过程中明确指定的交易对象,以国际快递的形式从购买国直接寄送给消费者。非直邮代购是指代购方现在国外购买过商品之后,将这些商品带回国内或者先行寄回国内,然后再分别寄送给消费者。
(三)海外代购的可税性分析
对海外代购进行征税具有合理性。首先,海外代购作为电子商务的一个分支,具有传统交易所不具备的强大优势,它的税收潜力是巨大的,是政府税收的一大来源,对其征税是有必要的。同时,海外代购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缺位和漏洞规避缴税义务,以此来谋取高额利润,因此为了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我们应当对其征税。其次,对海外代购征税符合财政公平和税收效率原则。最后,对海外代购征税可以实现公平价值。税收是国家凭借强制力参与社会分配的一种分配方式,因此,税收应当更加强调分配公平。
对海外代购进行征税具有合法性。首先,对海外代购征税是符合税收法定原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及近些年来出台的相关政策都详细规定了针对境内电商企业和个人、进出境的商品如何征税的内容,虽然还未直接规定海外代购税收问题,但与现有政策进行对比后发现,其实海外代购已经被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纳入了征管范围之内[4]。其次,我国宪法要求公民在享受国家赋予的各项权利的同时,缴纳一定的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最后,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要使事物合乎公平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种权衡。”[5]
对海外代购进行征税具有可行性。目前,对海外代购进行征税并不是什么难以解决的问题。现如今,有了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优秀的人才队伍作为保障,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体制已经成为必然趋势。从某个程度来说,对海外代购进行征税甚至比传统交易征税管理更加容易。海外代购发展规模越来越大,势必会对税收制度产生一定的冲击。各国税收体系将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这就需要各国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
三、海外代购税收的国际经验借鉴
(一)典型国家海外代购税收制度的分析
1.美国海外代购税收制度分析。从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一开始美国选择对电子商务税收实行免征税,从而利用该种优势使本国电子商务更容易地进入其他国家。然而,2013年开始美国对电子商务免征税款的规定更加凸显了电子商务税收和普通贸易税收的不公平,已经侵害到了美国的税收基础,甚至影响了税收收入。因此,各个国家应当对电子商务进行合理的税收。
2.欧盟海外代购税收制度分析。和美国截然相反,欧盟始终坚持向电子商务征收税款的基本原则,保持电子商务税收和传统贸易税收之间的平衡,主张对电子商务强制征税但又不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中性原则。
3.发展中国家海外代购税收制度分析。印度作為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探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1999年,印度明确提出应当对电子商务征收税款,规定美国通过互联网,服务印度领域内的企业,所取得的收入,应当缴纳税款。印度的相关税收政策既坚持了税收中性原则,又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典型国家海外代购税收制度的借鉴
每个国家的经济水平差异决定电子商务的发展阶段各不相同。我国应当把握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和现状,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首先,在掌握我国电子商务现状的前提下,明确应当采取的税收原则和态度,保护我国的税收主权。我国应当吸取美国的教训,学习欧盟对海外代购征税的大方向,来确保海外代购和传统贸易的公平竞争,为两者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同时,我们要像欧盟和印度一样坚持税收中性原则,不刻意引导消费者选择某个消费方式,也不刻意增加纳税人的纳税负担。其次,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当学习各个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文件,完善我国海外代购税收的法律制度,使国家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有法可依。最后,我们应当深刻认识到自身海外代购税收体系的落后,并通过大数据监测、信息化管理、先进的监管技术以及国际合作等方式,为电子商务税收的发展创造先进的技术条件。
四、化解困境:完善我国海外代购税收的法律建议
(一)明确海外代购税收原则
1.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第一,我国应确保海外代购税收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第二,我国可以修改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在现行税法中增加与海外代购有关的规定,扩大对传统税收概念的解释,补充和修改海外代购纳税人、税率、税目、纳税期限等各种税收制度要素,使现有的税收法律制度具有包容性。第三,中国应参与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与整个国际税收体系连接起来,注重适应中国信息技术、金融服务、通信技术等领域的相关规定。
2.坚持税收公平原则。一是对海外代购和传统商务进出口实行同一税法,同时,对于相对发展不成熟的电子商务,要实施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使两者承担实质性、公平性的税负;二是区分海外代购的不同跨境收入,各国之间的税收分配既要保证各国所得利益的公平,又要保证不同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均衡,避免双重征税和避税现象。 3.坚持税收中性原则。一方面,我们应当坚持对海外代购进行课税,保证海外代购和传统贸易的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在税收立法方面,我们最好不要对海外代购征收新税,应当尽量避免徒增纳税义务人的纳税成本、引导消费者选择交易方式等行为,以免阻碍海外代购的发展。
(二)依法健全海外代购税收征管体系
1.建立统一的海外代购税务登记平台。在建立网上交易税务登记平台方面,我国可以加强“实名制”的政策,要求从事海外代购的公司和个人,必须填写真实的网店营业地址、身份证、专用银行账户等。提供网上登记注册,并定期向纳税人发送验证码或税号,以确保税务机关掌握的交易信息及税务行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实行电子发票制度。税务机关可以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合作,设计出合理的、系统化的电子发票的制作、发放、流通和保管程序,即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消费者在线提交订单并将相应价格传递给第三方支付平台后,利用专门的软件,根据实时交易金额生成电子发票,并且电子发票只能观看不能修改。经依法核实确认后,将信息转发至第三方支付平台和交易网站,完成支付。参加交易的代购方、消费者、税务机关、第三方交易平台都应当拥有查看电子发票的权利,以免后顾之忧。
3.搭建全国统一的电子申报平台。税务机關应及时响应信息时代的需求,提高信息化征管水平。在传统的上门申报方式的基础上,可以搭建全国统一的电子申报平台。这既是税收征管体系适应海外代购实际发展的需要,也是保证纳税人充分行使自主选择权的需要。电子申报方式不同于传统的纸质申报方式:传统申报方式需要应税人确认。相应的,如果海外代购的应税人决定以电子方式申报的,应当以电子签名方式确认。
(三)加大海外代购中对逃税避税的处罚力度
加强处罚力度是十分必要的:第一,要降低处罚门槛。海关应当明确表示,如果发现逃税避税的行为,立即没收相关货物,以此来震慑海外代购的代购方;第二,规定明确的处罚标准。海关当局应当明确不同逃税数额的不同处罚办法,并且向公众进行全面公示;第三,对于多次进行逃税避税且屡教不改的代购商,可以进行必要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出入境,如果其逃税金额过大,依法构成了刑事犯罪,应当尽快移送给有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国际的税收合作交流
首先,确定海外代购税收管辖权。我国仍然应当坚持并重原则,即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两手抓,不仅要积极联合众多发展中国家,还要与发达国家加强联系,尽量减少因为各国不同的税收制度而造成的税收流失。另外,我国要积极借鉴外国的优秀税收制度,完善自身的海外代购税收制度。其次,合力打击跨境偷逃税现象。在如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之下,有很多国家已经通过相互协作、情报互换、合力互助等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这种交流合作是十分必要的,对打击国际跨境偷逃税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有效地降低了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概率,为海外代购的顺利发展提供了保障。
结语
海外代购的隐匿性、无国界性、无纸化等自身的特征导致原有的税收原则、制度等无法继续适用,这给国际上许多国家的税收政策带来冲击。另外,由于政策、制度所特有的滞后性,导致相关税收部门没有履行相关职能的法律、政策依据,导致对海外代购税收的监管不到位,致使许多代购商利用法律漏洞虚假申报、隐瞒申报,导致国家大量税收流失,损害国家利益。因此,针对海外代购税收法律问题,每个国家应当加强制度和政策的探索,从税收原则的确定、税收征管体系的完善、对偷税漏税行为的惩罚、国际合作的加强等方面入手,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促进海外代购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对此,我国应当坚持税收主权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中性原则。依法建立健全海外代购税收征管体系,例如建立统一的税务登记平台、实行电子发票制度、建立电子申报制度。加大对海外代购中逃税避税现象的处罚力度,加强国家合作,确定海外代购税收的管辖权,合力打击跨境偷税逃税的现象。以此对海外代购税收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完善,从而解决海外代购税收问题,保障海外代购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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