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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最近一段时间,大家对于“股民保证金”与“外汇存款”是否计入货币供应量问题进行了讨论,希望以此完善我国的货币统计体系,使货币供应量成为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银行系统向社会提供流动性的指标,成为合适的货币政策中介变量,为货币政策决策服务。对此文,本刊发表此文希望能够引起大家对这个问题的进一步争论。
一、关于“外汇存款”是否计入货币供应量的问题
2000年9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了新的《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其中第六章中提出了关于“货币、信贷和债务”的划分意见(见附表)。总体来讲,这个手册只是给出了各国通用的、用于把握货币统计口径的一般原则,不可能详细规定哪些项目应该或不应该计入货币供应量。具体的统计口径由各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定义(National Definition,以下译为“本国定义”)。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它明确了把外币正式计入货币供应量口径的意见,但它同时特别注明计入的条件是“适用于外币在本国作为货币流通的国家”,(见附表)。因而,根据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外汇存款不应正式计入中国的货币供应量统计。
首先,从法理上讲,在中国大陆境内的法偿货币只有人民币,外币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得流通、使用,不具备商品与劳务的交易媒介功能,而能否成为“货币”的关键取决于它是否承担了这一基本职责,或者与此关系密切。
同时从我国的实践来看,外币(不论现钞,还是存款),在大陆境内主要是作为自然人居民的金融资产存在,而不直接承担国内商品与劳务的交易媒介职责(当然在实践中外钞在港澳的邻近地区是作为交易媒介的,但这不具备货币流通的合法性和普遍性特征),不能进行普遍性的债务偿付。对于法人居民而言,外币尽管具有支付功能,但主要用于对外支付,而不能在境内使用,同样,不具备普遍的法偿功能。
第二,由于人民币是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从目前的规定和实践来看,把外币兑换为人民币是方便的,而把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则需要经过一定的批准程序,并存在数量限制。
第三,从其他国家的实践来看,在把外币计入货币供应量的国家或地区,其本币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在本经济区域内可以充当交易媒介,比如日本、韩国、波兰、巴西等国家和欧盟(计入M3)便是如此,且计入M2层次,但美国、英国、巴西和新西兰的外汇存款是不计入货币供应量的。对于俄罗斯,在货币概览中的广义货币M2是包含外汇存款的,而在它的本国定义中,外汇存款不计入广义货币M2。香港的情况是把外币与港币同样对待,按外汇存款的流动性计入M1、M2和M3三个货币层次中。
第四,参考过去类似情况的实际作法,比如我国一直存在外汇的黑市市场,但国家并没有对它的交易量和汇率进行正式统计,并予以公布,但是我们还是比较关注它们的变化。
第五,如果把外币(包括存款和外钞)计入货币口径,在学术上存在悖论问题,即一般认为货币是由存款货币机构发行、创造(包括中央银行)的负债,是持有者的资产,而其中最基本的通货是中央银行的负债,然而外币并非如此,并不是本国中央银行和存款企业发行、创造的负债。
第六,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些特点,比如,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民经济的对外依存度迅速提高;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快速推进,人民币自由化进程加快等等因素,都可能引起国内交易制度和手段的巨大变化,同时为了在人民币实现自由兑换后,为中国货币供应量统计的更加合理、科学积累丰富经验。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进行包括外币的货币供应量统计尝试,即统计“M2(+)”和“M1(+)”,但仅供内部使用,比如人民银行内部进行宏观经济分析,一旦未来时机成熟,再行正式公布,供全社会使用。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目前外币不宜正式计入货币统计M2,但可以进行内部尝试。
二、关于“居民活期储蓄存款”是否计入M1(+)的问题
有人建议在现有所谓货币统计中增加“M1(+)”,把“居民活期储蓄存款”计入M1(+)。我们认为“居民活期储蓄存款”不宜计入狭义货币M1(+)。
1.从我国目前银行关于“居民活期储蓄存款”的规定来看,“居民活期储蓄存款”不能直接用于对第三方的支付与清算。这是我国的个人活期存款与国外,或者说国际惯例的显著差异。这也是“居民活期存款”和“企业活期存款”不可相提并论的地方。
2.尽管随着银行业金融创新的发展,一些城市开办了居民活期储蓄存款的支票业务试点,但业务量比较小,而且就最早进行试点的上海的情况来看,似乎不怎么成功。
3.从金融创新的实践来看,尽管我国近年来银行卡的发行和使用比之过去有了长足发展,其发展的动力来自商业银行推出并普及了银行代发工资业务,但主要用途是存取现金,而非直接的商品与服务的交易支付行为。据我们掌握的数据(来自全国银行卡办公室)来看,到2000年末,我国银行卡的发行量为2.77亿张,其中约2.52亿张是个人借记卡,其中专门用于消费交易和支付的个人信用卡只有约2399万张,占总量的8.65%。从银行卡的使用情况来看,2000年银行卡交易量为4.53万亿,只有1060亿元是直接的消费交易额(这是包含单位消费在内的数字),仅占2.34%;而其中的大多数,占73.1%,约3.31万亿元是用于存、取现金而发生的交易,其余约24.57%的银行卡交易是用于银行间资金的转账。
三、关于“股民保证金”是否计入货币M1(+)的问题
“股民保证金”引起的货币供应量统计问题是我国的特有情况,是我国资本市场发育过程中的产物,像过去的“申购保证金”因存放在工行储蓄的“680”科目曾引起货币统计问题一样。从IMF的货币统计手册来看,我国的“股民保证金”有些特别,无法直接判定其具有货币属性,但是因为它确实具有极强的“流动性”,可以非常容易地转换为银行存款,因而具备了某种货币性质。尽管如此,我们仍旧认为:“股民保证金”,不能计入“M1(+)”或“M2(+)”,而可以按国际通行作法(参见附件),与其他证券投资保证金一样一起计入M3。
1.一般来讲,用于资本市场交易的证券保证金,其来源包括3个方面:一是自然人投资者的资金,源于储蓄存款和手持现金;二是法人机构的投资资金,源于单位存款;三是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或者说是自营资金。一般所说的“股民保证金”,只指第一种,或再考虑进第二种,但不含第三种。尽管这三者的来源不同,但用途和流动性一致。
根据有关规定,证券公司的“证券投资保证金”存放在商业银行,用于证券交易清算,在银行信贷统计中则归并在商业银行的“同业往来”科目下。由于电子支付清算技术和银行服务的发展与创新,前两种资金在银行“各项存款”科目和“同业往来”科目之间的往来速度加快,甚至可以瞬时实现划转。尤其是商业银行开展“银证通”业务以后,商业银行网点成为证券公司营业部的“延伸点”,自然人可以利用活期储蓄资金直接进行证券交易。据我们了解,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的交易还是需要通过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的账户进行资金与证券的划转。这种作法实际上只是加速了“储蓄存款”与“证券公司存款”之间的往来速度,资金的划转从原来的电话命令进步为“自动划转”而已。
2.“股民保证金”,无论是仅含源于自然人的部分,还是扩大到包含非证券公司法人机构部分,作为居民和机构所拥有的金融资产所形成社会购买力的特性却是一样的。如果证券公司的自营部分不计,个人与非证券公司的也应不计。如果因考虑它们的流动性而统计的话,我们倾向于按国际惯例与准则一起计入M3之中。
3.从统计实践上来看,准确区分这3种来源的资金,难度很大,如果按照一些人的看法,通过其他渠道测算非证券公司股民所占的比例,然后测算“证券投资保证金”中的“股民保证金”,再计入“M1(+)”,似乎不妥。同时,该比例指标的稳定性决定了最终的统计数据的偏差度,如果不稳定,我们在估计有关的比例数时,是否能够做到及时修订以减少误差?
4.货币供应量是一个存量数据,严格反映统计时点上银行系统向社会提供的流动性,或者说银行向所社会发行的负债。从IMF的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原则来看,尽管它只提供一个货币统计的原则框架,没有明示这部分资金是否应该统计进哪个货币层次口径,但从它的整体精神来看,资金一旦流出银行存款账户而进入证券公司的账户,无论其在“外”停留的时间是长还是短,都应该属于银行的“同业往来”,而不直接构成银行对社会的负债,因而不能直接计入相应的货币供应量层次。如果因其停留的时间短而计入,那么当上交所在统计时点之前频繁安排新股发行,使在“外”的资金量稳定在某个水平上时,计还是不计?
因此,我们认为,“股民保证金”不宜计入货币供应量层次“M1(+)”,但最多可以继续目前的作法,即,单独统计,在具体分析时仅供参考。
5.从“股民保证金”的用途来看,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交易资金部分,主要用于日常的证券交易,是在证券公司之间流动的资金,留存在金融系统内部,不会对金融系统之外的商品与劳务市场产生直接购买,不属于金融系统向系统之外提供的可以直接支付的负债,当然不宜计入可以直接支付的货币供给“M1(+)”范围,否则,银行之间划转的资金也应计入货币供应量“M1(+)”口径。第二部分是专门用于申购新股的部分,由于我国新股发行制度的影响,这部分资金的流动性很大。投资者申购新股时它进入“股民保证金”范围,新股发行结束后流出。这部分资金以前就曾引起过货币统计问题,即所谓的“680”问题,目前已经部分解决。引起这个问题的症结在于我们目前的新股发行制度,即冻结申购资金和股票发行价与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之间的差异巨大。同时,由于银行业金融创新的推进,这部分资金流入、流出“股民保证金”,或者说,流出、流入货币统计范围非常便利。我们推测这里的申购资金可能更多的是来自机构,包括企业和各类非银行金融公司。我们认为,企业利用暂时不用的资金,投入股市进行新股申购,既无风险,又可获得较大收益,只是损失部分利息,无可厚非。问题是这部分资金很可能长期停留在股市上,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并引发巨大的投资风险。这需要放款银行加强信贷资金运用的监督,防止它长期留在证券市场上,但不能因此改变对它的性质的判断而从宏观的货币统计上进行调整。对这部分资金,我们认为当它停留在“股民保证金”账上时,其性质就是证券投资资金,属银行的“同业往来”;流出时,是货币。因而它可以计入“M3”,但不宜计入“M1(+)”。
6.“股民保证金”问题也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我国在证券一级市场上的股票发行管理办法存在某种问题,即无偿冻结并占用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而国外成熟市场的通行作法并非如此。如果有关部门能够改革股票发行的申购与资金管理办法,比如,不冻结投资者的申购资金并进行竞价购买,此类问题就可以自动消失了。按照基金的手册,可以自动转账的储蓄存款(即ATS储蓄户)是应该计入广义货币的,而我们的作法就是如此。将来,商业银行的产品与服务的创新无论怎样进行,都可以按照它的精神进行而不会对货币统计产生更大的不便。
7.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开办了代理证券投资业务,即所谓的利用活期储蓄存款“炒股”的业务。正如前文所述,这种作法的实质是银行网点变成了证券公司营业部的延伸点,投资者可以利用电话和因特网通过证券公司的通道进行证券投资。此业务属于银行的表外业务。这部分活期储蓄存款资金具有投资和活期储蓄的“二重性”,比较难以确定。我们认为它类似于美国货币市场上的AST储蓄业务,因而对这部分资金,当它在“储蓄存款”账户上时是“活期储蓄”,按现行的作法计入“储蓄”,进M2,当它不在时,就自然计入“同业往来”而进入M3,不能计入“M1(+)”。
8.从后文所附的其他国家的情况来看,股民保证金,要么不计入货币供应量,要么大多数都不直接计入“M2”之中,更不在M1(+)之中。相应地,计入者都是通过证券公司在银行的存款间接计入 “最广义”的货币层次之中(见附表)。
9.无论最后的各个货币统计层次科目如何确定,都宜采取谨慎的态度,先进行内部尝试,供内部参考和使用。考察新的统计口径与结果是否解决了统计口径调整旨在解决的问题,如果达到了目的,然后,再决定是否向社会公布。
四、结 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货币”最基本的功能是它作为一般等价物,充当交易媒介。最初只有现钞是“货币”,但随着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非现钞的活期存款(可转账存款)具备了这一功能,而成为“货币”;后来,其他存款也具备了某种货币性质,而成为准货币。而且准货币因其转换为货币或现钞的成本、便利程度和它本身被接受的普遍性而又有层次之别。这样,在不同国家货币供应量的层次有了从 M0,M1,到M2,M3,M4,甚至M7的划分。同时,随着全球经济的交往与货币交流,外国货币也可能在本国承担货币功能,相应进入货币与准货币层次,但能否承担此种职责的关键则取决于一国的外汇管理制度。
我们认为,在中国境内,外币,无论是存款形式还是现钞,都不承担货币职责,因此,“外汇存款”目前不宜计入中国的货币供应量M2中。“股民保证金”和“居民活期储蓄存款”不能直接实现对第三方支付,不应计入狭义货币“M1(+)”中。居民活期储蓄依旧计入准货币,计入M2中;股民保证金,无论源自个人,还是企业,均应参照国外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作法计入更广义的货币层次M3中。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金融创新,包括金融产品和清算、支付系统的发展,对原有的货币供应量层次划分标准提出了挑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使我们的货币供应量层次划分标准能够符合实际,又能具有某种前瞻性。
参考资料
1.Monetary and Financial Statistics Manual, IMF, 2000
2.Glenn Hoggarth, Handbooks in Central Banking No.1: Introduction to Monetary Policy, Centre for Central Banking Studies, Bank of England,1996

附表1:11个国家的货币供应量层次统计口径及其涵盖机构
1.美国的货币供应量统计
M1=流通中现金
+非银行机构签发的旅行支票
+在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 1
+其他可兑现的存款(如NOW帐户)
+存款机构中自动转账服务账户(即ATS帐户)
M2=M1+居民的储蓄存款
+小额定期存款(金额小于10万美元)
+零售货币市场的共同基金2
M3=M2+大额定期存款(金额大于10万美元以上)
+机构货币基金余额+存款机构签发的回购协议
+美国居民在美国银行的国外分支机构中以及在英国和加拿大银行机构中持有的欧洲美元3
2.日本的货币供应量统计
M14=流通中现金(Mo)+存款货币
其中:流通中现金=已发行的现金-统计口径内金融机构持有的现金
存款货币 =私人和公共部门存在统计口径内的金融机构的活期存款-这些金融机构持有的支票和票据;
M25=M1+定期存款+零存整取存款+非居民日元存款+外汇存款
(M2+CDs6)=M1+准货币+CDs
其中:准货币=定期存款+零存整取存款+非居民日元存款+外汇存款
CDs:私人企业、个人和公有部门在统计口径内的金融机构中的可转让存单
(M3+CDs7):统计科目与(M2+CDs)相同。
广义流动性=(M3+CDs)+回购协议的债券+银行债券+政府债券+投资信托
+非货币信托存款(以资产投资形式得到回报的货币信托)
+外国债券+金融机构发行的商业票据
3.韩国的货币供应量统计
M1=流通中现金+货币存款机构的活期存款
M2=M1+定期存款+居民在货币存款机构的外汇存款
M3=M2+CDs+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债券发行
+商业票据卖出+可转让存单+可转换债券+票据
4.欧洲中央银行的货币供应量统计
狭义货币(M1)=流通中通货+隔夜存款
中间货币(M2)8=M1+期限两年以下的存款
+最多提前三个月通知即可兑现的存款。
广义货币(M3):期限在2年以内的货币金融机构负债,包括M2和货币金融机构发行的易出售的票据。某些货币市场工具,特别是货币市场基金股份(或单位)和货币市场票据,以及回购协议都包括在其中。高流动性和价格确定性使这些工具成为存款的紧密替代品。
5.英国的货币供应量统计
M0:货币基础,包括流通中现金和银行在中央银行存款
M1=流通中的现金+活期存款
M2=M1+定期存款和居民或许持有的在银行的外币存款9
M4=Mo+5年期以下的本币存款+货币市场票据
+货币金融机构间在英资金往来差额的95%等
6.俄罗斯的货币供应量统计
分两种口径,有货币概览口径和国内定义的货币供应量口径,统计对象均为银行机构。
6.1货币概览口径:
货币=“银行之外的货币”+“活期存款”
广义货币M2=货币+准货币
准货币:包括俄罗斯联邦货币定期存款和所有定期存款。
6.2国内定义的货币供应量口径:
流通中现金(M0):流通中的纸币和硬币。
货币供应量(M2)10=Mo+非现金资金11
7.波兰的货币供应量统计
货币供应量统计对象均为银行机构。
M0=流通中现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的经常账户+存款准备金
M1=流通中现金(不包括库存现金)+活期存款
其中:活期存款=本币存款(个人的+非金融企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
+外币存款(个人的+非金融企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
+存款账薄(即期)
M2=M1+定期存款+回购交易
其中:定期存款=本币定期存款(个人的+非金融企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
+外币定期存款(个人的+非金融企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
+储蓄证书和存款证明(不可转让的)
回购交易:包括和非金融企业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交易
8.墨西哥的货币供应量统计
M1=公众持有的现金+居民银行中的本币支票帐户
+居民银行中的外国支票帐户
+居民银行中的经常账户存款
M2=M1+居民银行中的本币和外币存款+居民和企业持有的联邦政府债券
+养老金、共同基金持有的联邦政府债券
+居民和企业持有的国内私营企业债券
+养老金储蓄基金(不包括持有的联邦政府债券)
M3=M2+非居民持有的国内金融资产
+国内银行中非居民的本币和外币存款
+联邦政府的本币和外币债券
M4=M3+居民的本币和外币存款
+非居民的本币和外币债券
9.巴西的货币供应量统计
M1=银行以外的货币+活期存款
M2=M1+金融投资基金+短期固定收基金
+特定收益存款+银行以外的联邦政府债券
+银行以外的地方政府债券
M3=M2+储蓄存款
M4=M3+私营企业债券
10.新西兰的货币供应量统计
流通中现金:包括新西兰储备银行发行的纸币和硬币;
M112=流通中现金+支票存款-机构间的支票存款-中央政府存款
M2=M1+非M1活期存款13-机构间的非M1活期存款14。
M3=流通中现金+M3机构的本币存款15-M3机构间的债权-政府存款
M3(R):居民的M3总量,仅代表新西兰居民的本币存款。
11.印度的货币供应量统计
狭义货币(M1)=公众持有的现金+在银行的活期存期+在印度储备银行的其他存款
广义货币(M3)=M1+在银行的定期存款
注释:
1 不包括存款机构、美国政府、国外银行和官方机构的存款。
2 但不包括个人养老金账户,即IRAs账户。
3 但不包括存款机构、美国政府、国外银行和官方机构持有的欧洲美元。
4 统计对象:日本银行、国内注册银行、外资银行、信用金库、农林中央金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
5 统计对象:同M1。
6 统计对象:增加全国信用金库联合会。
7 统计对象:增加邮政储蓄机构、信用组合、农业协同组合、渔业协同组合、信用合作社、劳动信贷协会。
8 这些存款可以转化为狭义货币的项目,但在某些情况下也有一些限制,例如需要提前通知,时间上有拖延,需要支付罚金或费用。
9 我们从英格兰银行“中央银行研究中心”的资料“货币政策导论”中得到的M2如上,而上面的M4构成来自欧洲代表处,说法冲突。
10 与货币概览中的定义方法不同,它不包括外币存款,但包含部分“限制性存款”。限制性存款的定义是,信贷机构的账户总量,但缘于合同条件或信贷机构现行的操作条件限制,其所有者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动用它们(例如,未到期的存款利息,顾客为从事硬通货或其他方面转换交易和期货交易而保留的账户)。
11 非金融企业、组织、个体户和居民的支票存款账户、活期存款账户、存款账户和其他债权账户(包括塑料卡账户)的余额和在信贷机构开户的以俄罗斯联邦货币计的定期存款账户。
12 只计本币。
13 包括隔夜拆借资金和虽是定期存款但违期也不付罚金的定期存款。
14 包括所有的销售点电子资金转账可用资金(不包括支票存款)。
15 新西兰储备银行计算货币供应量时统计对象被定义为M3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