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减少,刑罚人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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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这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改变了以往死刑罪名上只做“加法”不做“减法”的状况,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占我国刑法死刑罪名的近五分之一。
  限制与废止死刑,已被联合国诸多国际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所认可。据了解,现在世界上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有90多个,废除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有8个。虽然保留了死刑,但是10年以上一个死刑也没有执行过的国家有40多个。限制、减少乃至废止死刑已经成为全球性的刑事法治潮流,这也是我国近年来死刑制度改革遵循的路径。
  
  1问:此次刑法修改意义?
  
  郎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这是我国刑法第八次修改,本次共修改了46处,而前七次一共才修改了48处。无论从修改数量还是修改的内容来看,此次修改在中国法治进程中都有标志意义,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有着重大影响。
  可以说,刑法修正案(八)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举措。
  我国刑法1979年制定,1997年进行过一次全面修订。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刑法也会结合这些变化和新情况不断地进行调整。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应对了新时期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是深化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修正案全文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顺应了国际刑法保障人权的历史潮流。修正案突出强化了民生权利的保护,在不违背立法机关职权的前提下第一次兼顾了刑法总则和分则的修改。修法内容上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2问:此次修改的重点是什么?
  
   郎胜:此次修改重点在于对死刑制度的调整,这次修改在取消死刑罪名方面迈出了很大的步子,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取消了13个非暴力经济类死刑罪名。修正案从三类罪名减少死刑:一是长期以来很少适用死刑的犯罪;二是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表明不适用死刑的犯罪,如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等;三是可以通过立法技术的调整来解决死刑适用问题的犯罪,如拐卖妇女、儿童罪等。
  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75岁以上老人原则不适用死刑的规定,与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相呼应,更进一步限制了死刑适用主体,从而做到“少杀、慎杀”。
  对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作了严格规范,对数罪并罚执行期限作了调整,加大了对累犯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
  与此同时,令百姓深恶痛绝的醉酒、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入罪,加重食品安全犯罪刑罚,拒付劳动者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也正式列入法条,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对依法进行社区矫正首次作出规定。
  
  3问:此次修改为什么对死刑制度作出这么大的调整?
  
  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在此之前,我国死刑立法过多,加大了人民对死刑的依赖,但实际上对预防犯罪并没有直接影响,此次修正将有力地修正人民过度依赖死刑的刑法观念,也顺应了国际刑法潮流。
  在实际执行中,我国的刑罚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适当调整。
  这些罪名在现实生活当中适用死刑很少,有些罪从来就没有适用过死刑。比如金融伪造银行存单,像这样的经济犯罪,随着金融制度越来越规范,发案率会越来越低,不必动用死刑也能管得住。所以说从全世界范围来看,保留死刑的国家主要是在杀人、谋杀这几方面适用。
  
  4问:在专家学者领域,对于这一次的死刑减法可以说是一致叫好,甚至有人提出,减少死刑步子可以再大一点。但是对于普通公众来说,是否存在着法律威慑力降低这样的担忧?
  
  曲新久:显然,普通公众和法律专家在对死刑的认知上存在差距。刑罚不是越重越好,从社会长远和现实来看,刑法应该是坚定的、温和的,给予犯罪合理惩罚这样一个制度,这样社会上才能形成一种理智的、平和的气氛。
  洪道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公众对于取消死刑会有一定的误区,总以为取消死刑这个罪就不存在了,会促使有些人放心大胆地犯这个罪。实际上不是这样,对于这个罪,仅仅取消了死刑,无期、有期以及其它刑罚仍旧保留着。将来有趋势加大生刑,也就是加大非死刑处罚力度。
  当今,人权观念已日渐深入人心,生命权是人权的核心部分。这13个罪基本上是经济类犯罪,为经济利益让犯罪分子付出生命的代价,无论如何谈不到对生命的尊重。
  
  5问:公众普遍担心,取消部分死刑,比如盗窃罪、诈骗罪等死刑,会不会使得犯罪率上升?
  
  洪道德:取消部分死刑罪名,犯罪率上升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死刑只是用来惩罚最严重犯罪的一种处罚,死刑不是用来解决所有犯罪的。实践中的数据来看,判处死刑的案件毕竟在整个犯罪案件中比例还是很小的一部分,所以废除死刑对犯罪率的上升影响不大。
  
  6问:根据参加过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讨论的专家透露,专家对于部分罪行取消死刑还是有争议的,比如盗窃罪等。
  
  余洛(律师):平常发生的盗窃案不是很严重,但是不排除有些盗窃案有严重后果。然后金额特别大,或者是造成了其他人员人身安全、死亡这种很严重的后果,对他的这种犯罪的话就应该得到很严厉的处罚。如果保留这个死刑的话,能够有一个很好的效果。
  另外,对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虽然有专家认为,为了保护动物的生命甚至动物的制品来剥夺人的生命,说不过去。但是还是有观点认为,犯罪分子以极低的成本获得高额利润,目前判的不重,犯罪成本很低。当类似犯罪仍处于猖狂状态,取消死刑还应多加考虑。
  
  7问:本次的修法并不只是只宽不严。实际上在有些专家看来,有些修改反而让刑罚更严了。
  
  曲新久:让刑罚更严厉了,这种说法不是很恰当,应该说是刑罚更科学了。
  在实际执行中,我国的刑罚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像死缓,对于死缓的减刑制度太随意。修改前,死缓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大概算起来,他实际执行的刑罚,也就十几年,这就不科学。所以,对于死缓制度就在减刑上做了很大的限制,原则上减到要不低于20年。所以,取消死刑,但是要拿出一种跟死刑具有同样的改造效果的刑罚补充。
  
  8问:75岁免死这个问题在草案征求意见时引发很大争议,现在修改为“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会不会发生这种情况,75岁以上的人会被利用去犯罪?
  
  洪道德: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之一就是尊老爱幼。“爱幼”这一部分在刑法里已经做到了,18岁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尊老”这一部分修改前没有体现出来。
  但是一定要注意到,即使免死也不等于免罚,也不等于免去重罚。75岁以上的老年人如果犯了极其严重的犯罪的话,我们会对他判处死刑以外的其它的重刑,比如说无期徒刑,他已经是75岁的人了,然后再判了无期徒刑,然后对无期徒刑又提出比较严格的执行阶段的条件要求,那么基本上可以说他就老死在狱中了。同样能够起到对他的防范、改造的目的和作用。
  对于75岁以上老人基本免死,会不会形成一个大的犯罪浪潮,我看不太可能。就像当年我们对孕妇不判死刑,也曾经也人说,那很多孕妇是不是就会去铤而走险犯罪?但事实上不是。
  
  9问:我国死刑制度改革总体路线是什么?
  
  赵秉志:我国是当今世界上保留并实际适用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我国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减少死刑适用”。2005年3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当年两会记者招待会上指出,出于国情,中国不能够取消死刑,但将用制度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这是我国对待死刑的基本态度。
  当下死刑制度的改革,应以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作为近期目标,以全面彻底废止死刑为远期目标。
  因涉及罪名较多,死刑设置已久为学界诟病。近年来司法改革重要内容之一即为死刑制度改革。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随后成为司法实践的指导思想,在死刑制度上则体现为“保留死刑、限制死刑,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
  在我国,死刑的存在是有社会基础的。大多数普通民众对全面、彻底废止死刑的理论主张持否定态度,认同和支持保留死刑的立法政策。
  1997年修订刑法典之前,在各种刑法规范中可处死刑的具体犯罪达72种之多。1997年新刑法典在刑法典总则中对死刑适用采取了非常谨慎的态度,有意识地限制与减少死刑的适用,死刑罪名减至68种。此次刑罚修改,又减少了13个死刑罪名。
  在其他立法活动中,也有对死刑制度的改进。比如,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该批准活动意味着正式承认该条约中关于引渡请求方不判处被引渡人死刑或者不执行死刑的量刑承诺。
  作为死刑制度改革的一个方面,死刑制度的司法改革具有重要意义。2007年1月1日起,最高法院全面回收死刑复核权,从刑事诉讼程序角度对死刑制度做出了一次重大改革。最高司法机关做出积极探索和努力,以求严格和统一掌握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10问:国际上对待死刑的基本态度态度
  
  郑圣果(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自贝卡利亚1764年在其著名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倡废除死刑以来,在该问题上的争论一直历久不息。随着人类文明和刑法理论的发展,二战后对人权状况重新审视的热潮再一次唤起国际社会对以剥夺生命为内容的死刑的广泛关注——“废除死刑的运动与人权运动密不可分” 。
  现代取消死刑运动肇始于《世界人权宣言》。宣言在其第三条庄严宣告:“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但由于当时两大审判刚毕,绝大部分国家的法律中仍保留死刑,宣言并未堂而皇之地提出废除死刑,但其隐含的目的无疑是最终消灭死刑,保障人的固有生命权。
  18 年后,联合国大会全票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在第6条第2款明确规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第6款又言:“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公约是对人权宣言精神的一秉继承和发展,阐明了两个关键概念:一是,死刑,尽管没被禁止,但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罪行;二是,严禁任意剥夺人的生命,废除死刑是国际人权法的目标 。
  伴随着人类文明、刑法理论和各国实践的发展,其它一些较具体的国际文件也纷纷在其规制范围内对此作进一步的规定。如近年来影响最为广泛的、加入国众多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也禁止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其第37条第1款明文规定:“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
  这保留死刑的国家也早已开始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大多数国家在法律上减少了适用死刑的条款, 如美国有36个州的法律明文规定只对“一级谋杀罪”适用死刑,有12个州完全废除了死刑。印度的刑法典中只有6个死刑条文,且只适用于有关叛国、杀人的犯罪。世界上其他保留死刑的国家,规定死刑的罪名一般只有几种,超过20种的极少 .
  可见,无论是在国际还是国内的司法实践中,当今的死刑政策的方向是废除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禁止死刑的适用已为人心所向、大势所趋。
  然而一些国家的老百姓却并不领受这些良法美意,他们用选票与游行来抗议政府和议会对死刑的废除,并且至今仍然强烈要求恢复死刑。
  1949年德国制定基本法时,民众支持死刑的比例远远超过反对死刑的比例。法国于1981年正式废除死刑,但过程几经曲折。特别是1976年发生的帕特尼克·亨利绑架杀人案曾使公众对死刑的认同和支持达到顶点,公众、政客与新闻媒体几乎众口一词地反对废除死刑。直到2001年,希望恢复死刑的民众才不足50%。在英国,政府于1965年推动国会废除对谋杀罪适用死刑时,只有20%的人赞成废除死刑。即使在已经废除死刑的1966年,仍然有高达85%的民众支持对谋杀罪适用死刑。在舆论压力之下,英国议会直到1998年才彻底废除了国事罪中的死刑。在意大利,也有一半左右的民众希望恢复死刑。另外诸如美国、俄罗斯、印度、日本等人口在 1亿以上的大国,均未从制度上完全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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