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如何把好死刑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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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俊峰案和李昌奎案判决结果天壤之别,公众高度质疑,社会认知和司法判断截然相反,法官的专业化审判如何经得起常识检验?
  
  最近一段时间,有几起死刑大案举国关注。其中两起尘埃落定,当事人已因其罪孽,提前作别这个世界,那就是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和许迈永受贿案。还有两起正处在舆论的风口浪尖,当事人亦承受着生或死的煎熬,一起是夏俊峰故意杀人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案,另一起是李昌奎强奸故意杀人被改判死缓案。
  后两起死刑案件判决天壤之别,遭到了法律界和舆论的高度质疑,社会认知和司法判断截然相反:夏俊峰案被认为“不当杀但法院坚持杀”,李昌奎案被认为“当杀但法院坚持不杀”,这不仅反映出当前死刑存废之争的观念对立,更折射出法官自由裁量权缺乏约束和司法不统一现象。
  目前,这两起案件正在复核或者再审过程当中。
  
  如何审视夏俊峰案?
  
  张思之(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夏俊峰案,我认为有几点要考虑,第一,作为城管队员的被害人侵权了没有?如果有,侵犯的是夏的什么权利?我认为侵犯的是生命权,不是财产权。因为夏要靠这个活着,这是他的命根子。
  第二,这个案件有两个现场,第一个打斗现场和第二个杀人现场。城管把夏“拽上车”的行为,把两个现场连成一个整体。第一现场发生了暴力,但法院用了非常模糊的语言:“互相之间有拽、夺等肢体接触”。什么叫肢体接触?哪个部位的接触?谁跟谁接触?谁是加力的、谁是受力的?没说清楚。
  从这里可以看出,一审法院绝对是不公正的,在主要问题上打马虎眼。
  陈有西(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主任):夏俊峰案体现出刑事辩护的严峻现状,直接影响到死刑案件判决质量。比如,一审辩护律师因为害怕被追究伪证罪,不敢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法院证据采信规则出了问题,利于定罪的予以采信,不利于定罪的排除了。
  
  如何看待李昌奎案再审?
  
  张思之:李昌奎案云南高院对两个概念没有认真加以区别:错误与偏差。一审判得对不对,是不是一个错案?判得好不好,有没有偏差?我认为,李昌奎案一审判对了,二审改错了。
  一审判决也许有偏差,但没有错,所以,你不该改判;现在又弄了一个不清不楚的再审,这又错了。为什么呢?归根到底,这个案子不管他怎么判都是死刑,无非就是立即执行和暂缓执行。从生命权来讲,天壤之别;从法律角度来讲,有区别,但没有那么大,都是死刑,就是偏了一点,但方向是对的。
  陈有西:我们不仅在乎李昌奎该不该死,更在乎用什么方式让他死。李案再审,作为法律人更要关注的是,再审程序是如何启动的?因为被害人不服或检察院建议,提起再审,这是违背刑诉法的。正当的程序是应该由云南省检察院向最高检察院提请抗诉。
  高子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高院改判死缓是错误的。但是目前启动再审程序,如果是迫于舆论的压力,这又是一个悲哀。
  张青松(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我刚刚接受李昌奎家属委托,担任其再审辩护人。我冒着挨骂的风险为其争取免死。律师的本职是为当事人服务。无论李昌奎多坏,他都拥有辩护权。当公众能够坦然接受律师去为坏人辩护,承认坏人也有合法权利,这才是社会的进步。李案再审,我认为是一个非常恐怖的信号。刑诉法204条规定了再审有两种情况:一是认定事实错误;二是适用法律错误。李案改判在这两方面都没问题,不符合再审条件。
  
  这几起案子均遭遇舆论质疑,舆论是对司法独立的不当干扰还是有效监督?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民意不能干预司法,司法也不能不尊重民意。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可能要牺牲一定的民意;但有时为了尊重群众意见,也可能要牺牲司法判断。
  周泽(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我看来符合民意基本就是符合司法公正的要求。舆论对司法的关注反映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案件通过舆论,信息充分披露,恰恰更有利于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如何保证全国范围内死刑案件的司法统一?
  
  吴革(全国律协宪法和人权委员会主任):从夏案到李案,如何追求司法统一?司法统一不是司法同样。夏案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对抗,公权力破坏了小贩的生计,在这种情况下,把他杀掉,似有不公。
  康健(北京市方元律师事务所主任):什么是司法统一呢?公正是标准,司法公正就统一了。如果不公正,那肯定不统一。
  
  如何规范死刑适用领域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徐灿(北京市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判决天壤之别关键在于法官有法不依、滥用自由裁量权,从而导致司法不统一。我认为滥用自由裁量权是当下司法腐败最常态的表现。如果有陪审团参与,陪审团的决定即使偏颇,民众也可以接受。还有,最高法院立即补充修订量刑指导意见,将死刑的量刑标准明确规定出来,至少可以避免各级法院胡乱为贪官签发“免死牌”。
  
  司法判断是否与大众认知存在必然矛盾甚至违背常识?
  
  王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律是专业化的,但是如果专业化的东西经不起人们常识和常理的检验,那就值得反思。尤其是人命关天的案件,更应该经得起社会公众常识常理的检验。
  李轩(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律通常是不拒常理的,很多法律规范就是常理的化身。就李昌奎案而言,网民所追求的“(极端凶残的)杀人偿命”的常理实质上就是刑法中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诉法中所蕴含的司法统一精神。我认为如果云南高院的法官秉持这种原则和精神,他们是不会偏离常理的;问题肯定出在法律之外还存在不可告人的因素,导致法官做出有悖常理的改判。
  
  死缓是否应当由最高法院进行复核?
  
  李轩:现行刑诉法规定了两种复核程序,即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由最高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由高级法院复核。
  在死刑适用日渐减少的今天,所有死刑判决包括死缓判决全部改由最高法院复核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仅保证死刑适用的公正性和统一性,而且能有效防止高级法院通过死缓判决乱签“免死牌”。
  
  死刑复核程序如何规范化、诉讼化?
  
  张思之:一方面希望司法部吴爱英部长能拿出一个办法来,规定律师应当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另一方面,呼吁最高法院出台死刑复核的具体程序规定。
  李轩:刑诉法修改之前,最高法院应该出台司法解释,要求死刑复核必须以公开听证方式进行,允许控辩双方辩论,法院对控辩双方的意见是否采纳及其理由要在复核决定中予以完整表达,以使死刑复核程序发挥应有的监督、纠错功能。
  
  死刑案件是否应当实行特别的三审终审制?
  
  李轩:西方国家三审终审制并不一般地适应中国国情,但是出于少杀、慎杀目的,对死刑案件特别实行三审终审制,是值得探讨的。
  死刑复核程序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变相的“三审终审制”,也是下一步探讨死刑案件三审终审制的法理和现实基础。因此应该允许所有死刑案件(包括死缓案件)上诉或抗诉到最高法院实行全面第三审,确保死刑适用的公正性和统一性。
  陈有西:我期望这次刑诉法修改能够将复核程序公开化,将该程序回归到控辩双方有效参与的诉讼化程序中来,把复核审变为第三审,真正把好死刑关。
  
  美国“凯西杀女案”最后经陪审团裁定,因无充足杀人证据,“一级谋杀罪”指控不成立,此案被称为“新世纪的辛普森案”。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对我们有何借鉴?
  
  李轩:在美国,法院会随机通知社区居民成为某一案件的陪审团成员候选人,经控辩双方依照法定程序挑选组成12人的陪审团。案件的事实问题(即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由陪审团决定,法律问题(即如何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由法官来决定。
  陪审制度有利于实现司法民主和公众监督;但也有缺陷,比如非专业化人士是否有能力对罪与非罪作出正确判断?陪审团成员挑选过程是否有不公正现象?在“辛普森案”和“凯西案”中,辩方律师通过一定的否决技巧挑选了倾向于被告无罪的陪审团成员,结果导致嫌疑人无罪释放,从而也被美国公众认为司法不公。
  但是由于美国司法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以及人们对陪审团制度的习惯性尊崇,不存在公众要求再审的问题。
  我认为,在中国实行西方的陪审团制度短期内是不现实的,但是对改造我国现行陪审制度却是有意义的。我国现行陪审制度基本形同虚设,陪审员专业素质不高,带着“配合法院工作”而不是“依法履行审判职权”的想法参与审判。如果规定各级法院必须在本辖区内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专家、学者或律师中随机挑选陪审员,并对陪审员规定必要的履职保障的话,将有助于陪审制发挥更好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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