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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式扶贫就是在扶贫工作中充分发挥贫困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让群众直接参与到扶贫规划制定、项目实施及监督的全过程。其核心是“赋权于民”。参与式扶贫符合群众需求、期盼和意愿,是改善党群干群关系、密切联系群众的最直接最有效的举措。
广西参与式扶贫工作始于1995年,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思考,不断探索出一条创新的参与式扶贫之路。
扶贫机制创新

强化政府服务功能。参与式扶贫模式要求政府由过去的管理型角色向服务型角色转变,由操作者向辅助者转变,有效引导贫困群众克服知识水平、操作技能、经验阅历和视角层次等方面的不足,真正参与实施扶贫项目。广西在不断提高政府服务意识的基础上,立足具体工作,细化服务类别,丰富服务内容,创立了一套全方位综合服务系统,包括:政策服务;规划服务;物资服务;技术服务;报账服务;监管服务。这套综合服务体系不仅涵盖了项目实施与管理的整个过程,还实现了贫困群众自我建设、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能力的培育和提升,用更扎实细致的服务满足新时代扶贫攻坚工作的需要。
引入竞争机制选县定村。在遵循参选项目县资格条件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由自治区扶贫办和财政厅共同协商制定项目县竞选方案,成立竞选工作组和竞选评审组,通过召开竞选会议,公平公正地择优遴选项目县,并对竞选结果进行公示。项目村竞选由各项目县参照选县流程负责开展。竞争选县定村的方式使项目区群众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就介入到项目中,激发了他们对项目的热情和认同感,同时避免落选县村产生不平衡的心态,激励其不断努力,将当选项目县村视为一种荣誉和认可,争取来年当选。
扶贫资金直接到村。与传统扶贫项目只有政府和施工方参与资金报账及拨付不同,参与式扶贫项目不仅要求建立专款账户,而且让项目村直接参与资金申请和支付的全过程。在资金监管过程中,采用三人同时掌管社区账户的方式,起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保障资金安全。这种创新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贫困村争取外界支持的能力,有助于提高贫困村的理财能力和资金控制能力,有助于解决扶贫资金的截留和渗漏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扶贫方式创新
群众直接参与项目全过程。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项目村群众在县扶贫办、乡(镇)的指导帮助下,按照项目操作指南的基本步骤和程序,运用在现场培训学习到的参与式方法(如画项目村资源图、列农事季节历、画问题树、目标树等参与式方法和工具)讨论本村存在的贫困问题,提出制约发展的主要问题清单,并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排选形成项目清单,制定村级规划。在项目实施阶段,村民自筹资金、投工投劳建设项目,并利用公示公告和监督投诉机制对项目进行监督。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由村民先行开展自我验收,确定后续管理内容和责任人。这种扶贫方式提高了扶贫的精准度,保障了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增强了群众对项目的拥有感,有效避免了可能出现的基层矛盾。
群众参与选择代言人(村民代表)和管理者。参与式扶贫项目中有许多事情需要群众讨论决策,群众通过召开村民大会选举村民代表来参与讨论和决策,将群众的参与通过授权变为“村民代表”的参与。同样,群众选举出项目管理者,开展项目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并向村民负责。这样的参与方式在世行PRCDP项目、社区主导CDD项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扶贫项目、行动援助合作项目中运用收到很好效果。
关注群众自我发展能力建设。在项目中安排一系列培训活动,包括参与式方法应用培训、贫困分析、项目规划、档案管理、监督管理、实用技能培训、就业培训等,不仅提高了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建设、自我监督的能力,为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力资源,并且提高了群众的生存发展能力和基本素养,为建设文明小康的新农村创造了条件。
社会参与性创新
重视女性在项目中的参与程度。参与式项目都要求有妇女的参加,一般要求项目实施小组成员中妇女不少于1/3。妇女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有充分的话语权,意见受到重视,感受到自己能“当家作主”,地位明显提高,并能在技术培训中掌握技能,增加收入。
关注少数民族群体的发展。PRCDP项目的六个项目县中有五个县是少数民族县,还有一个融安县选取的也是少数民族人口占比大的项目村。六个县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90%以上。通过项目的实施和各少数民族的积极参与,项目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极大地改善,少数民族的整体素质得到大幅提升,接触到了更多的新事物、新技术、新观念,促进了少数民族社会的全面发展。
成效与作用
密切干群关系,提高社区凝聚力。通过引入“群众参与、政府引导”的办法,达到服务广大群众的目的,使干群关系进一步融洽,政府号召力进一步提高,群众内部的凝聚力进一步增强,并理顺了“村与村之间、屯与屯之间、群众与群众之间、群众与干部之间、村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
促进政府部门的职能转变。贫困群众是项目实施主体,政府部门是引导者、协助者、服务者和监督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求政府放权到群众手中,真正把项目管理权和资金使用权交给农户,政府部门只是从旁引导、协调纠纷和矛盾、提供技术支持和各种培训,完成观念和职能的转变。
农民收入大幅增加,自我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参与式扶贫重视农村实用技能培训和就业培训,帮助农民拓宽收入渠道。以PRCDP为例,贫困缓解速度快于全国平均水平。
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快速发展。农村道路、水利设施、农贸市场等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医疗卫生和教育条件明显改善,使贫困村的村容村貌发生翻天覆地的改变,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弱势群体得到关注,性别主流化得到重视。参与式扶贫项目注重边缘群体、弱势群体的参与,主要的弱势群体包括贫困户、妇女、少数民族和儿童。在项目前期的村级规划阶段,首先要求把项目村的弱势群体识别出来,采取相应的措施让不同的贫困群体受益,确保弱势群体,特别是妇女、贫困户的参与权和决定权,提高了他们的地位。 经验与启示

参与式方法贯穿始终,有利于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在项目的设计、规划、实施、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将参与式理念和工作方法贯穿始终,通过采用自下而上的决策方式,激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参与性,增强群众对项目的拥有感,真正实现从“要我发展”到“我要发展”的转变。
地理区域集中与参与式贫困分析结合,提高扶贫精准度。项目村选择采用地理区域集中瞄准机制,瞄准广西最边远山区的连片贫困村,然后在项目办人员的协助下采用参与式贫困分析(PPA),由贫困村群众特别是贫困和弱势群体对贫困状况及脱贫策略进行评估,制定项目清单和规划,确保项目瞄准最贫困人群,提高扶贫精准度和扶贫资金使用效率。
建立参与式学习机制,为项目实施奠定基础。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在自治区、县、乡、村各级广泛开展参与式培训工作,为项目工作人员和村民讲解参与式理念和工具,引导村民自主完成村级项目规划。在项目实施阶段,对项目工作人员强化培训和学习交流,不断提高项目实施与管理能力。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编写参与式工作案例和培训教材,将成功经验应用于新的项目和试点,形成“试点—总结—推广”的学习工作模式,为项目建设奠定人才基础。
加强项目监管,确保项目质量。参与式扶贫项目建立了村、乡、县、区的多级投诉机制,明确了政府各级部门处理投诉问题的专门人员,并向项目村全体村民提供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多种投诉形式。此外,还引入由政府、村民和纪委、监察、审计、社会组织等构成的内外结合的监督机制,保障项目监督的全面性和公正性。这种建立在农户基础上、内外部相结合的自下而上的监督机制和清晰的投诉渠道,有利于培育农户的维权意识,更好地保障农户的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也有利于形成有效的权利制衡机制,对保障资源使用效率和项目质量安全有重要意义。
部门配合,多方协作,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推动贫困地区发展是一个涵盖内容多、涉及部门广的综合性工作。在参与式扶贫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我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以不同方式、不同角度积极推动项目开展,是项目实施成功的必要条件。项目广泛动员各个层级、各个部门的参与,也成为广西多部门、多层级合作开展项目的成功典范。
广西参与式扶贫工作始于1995年,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思考,不断探索出一条创新的参与式扶贫之路。
扶贫机制创新

强化政府服务功能。参与式扶贫模式要求政府由过去的管理型角色向服务型角色转变,由操作者向辅助者转变,有效引导贫困群众克服知识水平、操作技能、经验阅历和视角层次等方面的不足,真正参与实施扶贫项目。广西在不断提高政府服务意识的基础上,立足具体工作,细化服务类别,丰富服务内容,创立了一套全方位综合服务系统,包括:政策服务;规划服务;物资服务;技术服务;报账服务;监管服务。这套综合服务体系不仅涵盖了项目实施与管理的整个过程,还实现了贫困群众自我建设、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能力的培育和提升,用更扎实细致的服务满足新时代扶贫攻坚工作的需要。
引入竞争机制选县定村。在遵循参选项目县资格条件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由自治区扶贫办和财政厅共同协商制定项目县竞选方案,成立竞选工作组和竞选评审组,通过召开竞选会议,公平公正地择优遴选项目县,并对竞选结果进行公示。项目村竞选由各项目县参照选县流程负责开展。竞争选县定村的方式使项目区群众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就介入到项目中,激发了他们对项目的热情和认同感,同时避免落选县村产生不平衡的心态,激励其不断努力,将当选项目县村视为一种荣誉和认可,争取来年当选。
扶贫资金直接到村。与传统扶贫项目只有政府和施工方参与资金报账及拨付不同,参与式扶贫项目不仅要求建立专款账户,而且让项目村直接参与资金申请和支付的全过程。在资金监管过程中,采用三人同时掌管社区账户的方式,起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保障资金安全。这种创新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贫困村争取外界支持的能力,有助于提高贫困村的理财能力和资金控制能力,有助于解决扶贫资金的截留和渗漏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扶贫方式创新
群众直接参与项目全过程。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项目村群众在县扶贫办、乡(镇)的指导帮助下,按照项目操作指南的基本步骤和程序,运用在现场培训学习到的参与式方法(如画项目村资源图、列农事季节历、画问题树、目标树等参与式方法和工具)讨论本村存在的贫困问题,提出制约发展的主要问题清单,并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排选形成项目清单,制定村级规划。在项目实施阶段,村民自筹资金、投工投劳建设项目,并利用公示公告和监督投诉机制对项目进行监督。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由村民先行开展自我验收,确定后续管理内容和责任人。这种扶贫方式提高了扶贫的精准度,保障了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增强了群众对项目的拥有感,有效避免了可能出现的基层矛盾。
群众参与选择代言人(村民代表)和管理者。参与式扶贫项目中有许多事情需要群众讨论决策,群众通过召开村民大会选举村民代表来参与讨论和决策,将群众的参与通过授权变为“村民代表”的参与。同样,群众选举出项目管理者,开展项目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并向村民负责。这样的参与方式在世行PRCDP项目、社区主导CDD项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扶贫项目、行动援助合作项目中运用收到很好效果。
关注群众自我发展能力建设。在项目中安排一系列培训活动,包括参与式方法应用培训、贫困分析、项目规划、档案管理、监督管理、实用技能培训、就业培训等,不仅提高了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建设、自我监督的能力,为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力资源,并且提高了群众的生存发展能力和基本素养,为建设文明小康的新农村创造了条件。
社会参与性创新
重视女性在项目中的参与程度。参与式项目都要求有妇女的参加,一般要求项目实施小组成员中妇女不少于1/3。妇女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有充分的话语权,意见受到重视,感受到自己能“当家作主”,地位明显提高,并能在技术培训中掌握技能,增加收入。
关注少数民族群体的发展。PRCDP项目的六个项目县中有五个县是少数民族县,还有一个融安县选取的也是少数民族人口占比大的项目村。六个县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90%以上。通过项目的实施和各少数民族的积极参与,项目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极大地改善,少数民族的整体素质得到大幅提升,接触到了更多的新事物、新技术、新观念,促进了少数民族社会的全面发展。
成效与作用
密切干群关系,提高社区凝聚力。通过引入“群众参与、政府引导”的办法,达到服务广大群众的目的,使干群关系进一步融洽,政府号召力进一步提高,群众内部的凝聚力进一步增强,并理顺了“村与村之间、屯与屯之间、群众与群众之间、群众与干部之间、村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
促进政府部门的职能转变。贫困群众是项目实施主体,政府部门是引导者、协助者、服务者和监督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求政府放权到群众手中,真正把项目管理权和资金使用权交给农户,政府部门只是从旁引导、协调纠纷和矛盾、提供技术支持和各种培训,完成观念和职能的转变。
农民收入大幅增加,自我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参与式扶贫重视农村实用技能培训和就业培训,帮助农民拓宽收入渠道。以PRCDP为例,贫困缓解速度快于全国平均水平。
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快速发展。农村道路、水利设施、农贸市场等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医疗卫生和教育条件明显改善,使贫困村的村容村貌发生翻天覆地的改变,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弱势群体得到关注,性别主流化得到重视。参与式扶贫项目注重边缘群体、弱势群体的参与,主要的弱势群体包括贫困户、妇女、少数民族和儿童。在项目前期的村级规划阶段,首先要求把项目村的弱势群体识别出来,采取相应的措施让不同的贫困群体受益,确保弱势群体,特别是妇女、贫困户的参与权和决定权,提高了他们的地位。 经验与启示

参与式方法贯穿始终,有利于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在项目的设计、规划、实施、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将参与式理念和工作方法贯穿始终,通过采用自下而上的决策方式,激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参与性,增强群众对项目的拥有感,真正实现从“要我发展”到“我要发展”的转变。
地理区域集中与参与式贫困分析结合,提高扶贫精准度。项目村选择采用地理区域集中瞄准机制,瞄准广西最边远山区的连片贫困村,然后在项目办人员的协助下采用参与式贫困分析(PPA),由贫困村群众特别是贫困和弱势群体对贫困状况及脱贫策略进行评估,制定项目清单和规划,确保项目瞄准最贫困人群,提高扶贫精准度和扶贫资金使用效率。
建立参与式学习机制,为项目实施奠定基础。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在自治区、县、乡、村各级广泛开展参与式培训工作,为项目工作人员和村民讲解参与式理念和工具,引导村民自主完成村级项目规划。在项目实施阶段,对项目工作人员强化培训和学习交流,不断提高项目实施与管理能力。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编写参与式工作案例和培训教材,将成功经验应用于新的项目和试点,形成“试点—总结—推广”的学习工作模式,为项目建设奠定人才基础。
加强项目监管,确保项目质量。参与式扶贫项目建立了村、乡、县、区的多级投诉机制,明确了政府各级部门处理投诉问题的专门人员,并向项目村全体村民提供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多种投诉形式。此外,还引入由政府、村民和纪委、监察、审计、社会组织等构成的内外结合的监督机制,保障项目监督的全面性和公正性。这种建立在农户基础上、内外部相结合的自下而上的监督机制和清晰的投诉渠道,有利于培育农户的维权意识,更好地保障农户的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也有利于形成有效的权利制衡机制,对保障资源使用效率和项目质量安全有重要意义。
部门配合,多方协作,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推动贫困地区发展是一个涵盖内容多、涉及部门广的综合性工作。在参与式扶贫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我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以不同方式、不同角度积极推动项目开展,是项目实施成功的必要条件。项目广泛动员各个层级、各个部门的参与,也成为广西多部门、多层级合作开展项目的成功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