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随着我国由资本输入型向资本输入与输出并重型国家的转型,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去”,迈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跨国投资、经营。如何解决“走出去”过程中面临的税收问题成为了企业和税务部门共同的课题。文章首先分析了“走出去”企业可能遇到的合规、并购、重复征税、税收歧视、反避税调查等涉税风险,其次从地方税务部门的视角提出其面临的税制差异、人才匮乏、中介不足、信息获取困难等挑战。最后从基层税务机关如何更好地服务与管理当地“一带一路”“走出去”企业出发,提出人才、服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建议。
关键词:“一带一路” “走出去” “税收风险” “服务与管理”
一、引言
“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与“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习近平总书记于2013年9、10月,先后出访了中亚和东南亚国家,期间提出了上述重大倡议。2015年3 月,《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正式发布,提出投资贸易合作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内容。此后,迈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走出去”企业逐渐增多,我国对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迎来快速增长。“走出去”是指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把‘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地结合起来,扩大开放领域,优化开放结构,提高开放质量,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形成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的新优势。如果说“引进来”代表着我国主要处于资本输入国阶段,“走出去”则代表着我国正在从资本输入国向输出国转型,或者也可称目前正处于输入与输出并重型阶段 。如果把商品、劳务的“走出去”看作初级阶段,即中国制造全球消费阶段,那么真正的“走出去”不仅包括商品和劳务的国际输出,还包括技术、资本的输出等等,具体而言是指中国企业跨国开展经营、投资。“一带一路”“走出去”企业,是指从中国迈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贸易、投资的深入合作,提供商品、劳务,进行资本、技术输出,开展跨国经营、投资的中国企业。
二、“走出去”企业存在的税收风险及原因
在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号召下,建筑企业首当其冲,“一带一路”沿线部分国家基础设施较为落后,大量工程承包企业抓住发展机遇,主动到东盟、非洲、中东等国家承接相关项目。加工制造企业紧随其后,一方面,受国内要素价格上涨、环保等外部性成本上升影响,企业生产成本不断上涨;另一方面,受欧美国家贸易保护的压力,在国外不断向中国制造发起出口限制、反垄断、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影响下,出口需求不断下降。受到发达国家制造业向东南亚转移的带动,国内出口加工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投资建厂,设立营销网络,扩大资源合作开发,一方面降低成本,一方面开拓市场。然而,就在企业面向“一带一路”“走出去”的同时,税收风险不容忽视。
1.合规、并购风险。根据德勤发布的《德勤国企改革系列白皮书第三辑——借力“一带一路”国企国际化迈进新时代》所做的问卷调查显示,90%的調查对象反映“对投资目的地税收制度和征管实践较为陌生、海外项目税务风险较高”,69%反映“企业没有完整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专门的税务管理岗位”,67%反映“从来没有在进行海外投资过程中,聘请税务顾问对海外项目所在国的税收环境、征管体系、税务风险进行评估,并对海外项目在可能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税务优化安排”。 上述调查的主要对象为央企与地方国企,不难发现,受调查的大型央企、地方国企尚觉得“走出去”的税收风险较高。大量的民营企业本身税收风险意识不高,对“走出去”的风险更加认识不足。对于在境外开展工程项目承包的企业尤其如此,工程项目承包一般周期长,管理难度大,在项目进行中如果不了解并遵守东道国税收征管的相应规定,容易产生税务合规风险。此外,对于有意向开展海外收购的企业,如果没有对目标企业进行税务尽职调查识别出潜在税务风险,并加以规避,则有可能面临承担巨额补税义务的风险。
2.重复征税风险。税收协定是“走出去”企业避免双重征税的主要依据与维权渠道,如果不事先充分了解,企业有可能面临被重复征税的风险。一方面,有些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在征管中可能存在着忽视税收协定,有意或无意不执行。另一方面,如果企业不了解税收协定的内容,不清楚享受税收协定的相关程序,不知不觉会被东道国按照其国内税法征税。当企业回头尝试通过向国内税务机关申请税收协调维护其合法税收权益时,则有可能已经过了规定期限,或者面临较高的维权成本。
3.税收歧视风险。按照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原则,税收协定优先于东道国的国内税法,协定中的非歧视待遇条款从法律上保障了“走出去”企业在税收协定缔约国的税收待遇应等同或优于东道国本国纳税人。然而事实往往并非如此,北京市某国税分局对赴美经营的大企业进行的抽样调查果显示,被调查的50家企业中有42.5%的企业在美遇到了税务争议或歧视待遇。在税收现代化程度最高的美国尚且如此,“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主要为发展中国家,征管的规范化与透明化方面尚不完善,虽然税收协定从制度上规定了“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遭遇国籍、常设机构、支付或资本歧视(如税率更高或条件更苛刻),可由国家税务总局向东道国税务机关相互协商解决,但是实践中“走出去”企业毕竟做客他乡,维权困难。
4.反避税调查风险。随着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的不断推进,各国正致力于打击跨国避税行为。如果企业在“走出去”之前没有充分了解东道国对借贷资本及股权资本结构相关规定,贸然开展资本弱化,极有可能面临东道国的反避税调查。此外,大量“走出去”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设立关联企业或常设机构,进行资源采购、加工制造、销售拓展等业务。跨国关联交易定价安排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独立企业正常交易原则,易成为国外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焦点。如果在多个国家设立了机构,还存在利润汇回或退出投资的税收风险。
三、税务部门服务与管理工作面临的挑战 1.“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制与征管差异大。“一带一路”沿线共计有64个国家,经济、文化、政治等方面的巨大差异,造成了税收制度、征管水平的差异。例如,为了吸引外资,部分国家出台了财政补贴、投资额减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免税期等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无疑对“走出去”企业的投资经营决策会产生巨大的影响,然而每个国家的具体优惠内容、方式各不相同。对于税务部门而言,了解每一个国家的国情特点,做好相应工作,确实存在挑战。
2.地方税务部门国际税收人才匮乏。在征管实践中,一般市级以上税务部门会设置专门的国际税收管理处,负责该辖区内跨国企业的税收服务与征管。由于原先跨国企业数量不多,业务量小,相对人员配置较少,外语主要以英语为主。大量企业突然面向非英語国家“走出去”,对征管人员的非英语水平以及国际税收业务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未来一定时期内人才缺口如何弥补,成为了一大课题。
3.中介机构缺乏经验。中介机构是税务机关服务与征管工作的必要补充。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纳税人差异,各级税务机关在征管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企业为了规避税收风险,一般委托所在地的税务中介机构进行纳税申报等一些涉税事项的处理。正因如此,我国的税务中介行业呈现地区化、小而散的特点。在缺乏国际经验和团队的情况下,国内中介机构如何“走出去”,具有为“一带一路”走出去企业提供跨国税收服务的能力,是我国中介结构面临的新的挑战。
4.“走出去”企业境外信息获取困难。对于“走出去”企业的境外涉税信息,国内税务机关获取困难。尽管税收协定中规定了情报交换的相关条款,但是按照目前情报交换的工作规程,一般要由国内税务机关主动向协定缔约国提出交换请求,才能从对方国家获得相关信息。那么提出请求的前提就在于税务机关必须掌握企业涉嫌国际避税的蛛丝马迹。企业在国外经营,在没有情报交换的前提下,国内税务机关又如何掌握其国外情况呢?
四、税务部门服务与管理工作的建议
由于我国税收征管目前主要以属地管理为主,即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税务机关对辖区企业进行征管服务,所以一线的地方基层税务机关在对辖区内“走出去”企业的服务与管理工作中担任着重要角色。按照税总发〔2015〕60号文件的要求,基层税务机关应从“执行协定维权益、改善服务谋发展、规范管理促遵从”三个方面着手,深入了解企业涉税需求,加强对“走出去”的企业进行税收辅导与宣传,帮助遇到涉税问题的企业开展维权,同时推进“走出去”企业的境外税收信息与风险管理。
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服务与管理能力。人才是推进税收服务于管理事业发展和进步的基础,由于“一带一路”国家在制度、语言等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对“一带一路”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人才的外语、财务、法律、税收等综合素质提出了前所未有的要求。建议重点突破,先围绕企业“走出去”的几个热门国家或税制相近地区逐个开展研究学习,组织专题讨论与交流,提升服务与征管能力。
2.加强“一带一路”“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首先,加强税收宣传与辅导。建立“一带一路”税收服务主题服务网站,建立国别税收信息中心,普及税收协定知识、提示境外投资税收风险,介绍沿线国家尤其是加坡、印度尼西亚、俄罗斯、哈萨克斯坦、 老 挝、 伊 朗、 泰 国、马来西亚、柬埔寨、越南等热门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重点解读有关税收政策和协定文本,为企业“走出去”业务开展相关税收评估,逐步建立“走出去”企业案例库,为意向企业提供经验借鉴。开展专项宣传辅导,组织有意向的企业,集中开展培训,继续深入走访企业,收集涉税诉求,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其次,积极发挥中介组织作用,推动中介组织开展一带一路专题业务,研究重点国家税收、法律政策,提升中介服务能力,承接“走出去”企业海外相关业务。
3.加强“一带一路”“走出去”企业管理。做好“走出去”企业信息收集登记工作,完善境外税收信息申报管理,督促企业按相关规定申报境外投资、所得,统计企业境外税收信息,建立税收档案。帮助“走出去”企业维护合法权益。认真执行税收协定,开通税收争议绿色通道,辅导“走出去”企业准备相关资料,提交总局开展双边磋商,帮助“走出去”企业合法维权。
参考文献:
[1]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龚辉文. 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税收政策及征管研究[J]. 国际税收,2015,12:9-14.
[2]吴哲,范彦成,陈衍泰,黄莹. 新兴经济体对外直接投资的逆向知识溢出效应——中国对“一带一路”国家OFDI的实证检验[J]. 中国管理科学,2015,S1:690-695.
[3]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研究课题组. 对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的国际借鉴[J]. 国际税收,2016,03:6-12.
[4]朱为群,刘鹏. “一带一路”国家税制结构特征分析[J]. 税务研究,2016,07:24-30.
[5]何杨,应邵凯. “一带一路”主要国家和重点行业投资的税收比较研究[J]. 国际税收,2016,07:56-61.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要求 做好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60号.
关键词:“一带一路” “走出去” “税收风险” “服务与管理”
一、引言
“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与“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习近平总书记于2013年9、10月,先后出访了中亚和东南亚国家,期间提出了上述重大倡议。2015年3 月,《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正式发布,提出投资贸易合作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内容。此后,迈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走出去”企业逐渐增多,我国对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迎来快速增长。“走出去”是指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把‘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地结合起来,扩大开放领域,优化开放结构,提高开放质量,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形成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的新优势。如果说“引进来”代表着我国主要处于资本输入国阶段,“走出去”则代表着我国正在从资本输入国向输出国转型,或者也可称目前正处于输入与输出并重型阶段 。如果把商品、劳务的“走出去”看作初级阶段,即中国制造全球消费阶段,那么真正的“走出去”不仅包括商品和劳务的国际输出,还包括技术、资本的输出等等,具体而言是指中国企业跨国开展经营、投资。“一带一路”“走出去”企业,是指从中国迈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贸易、投资的深入合作,提供商品、劳务,进行资本、技术输出,开展跨国经营、投资的中国企业。
二、“走出去”企业存在的税收风险及原因
在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号召下,建筑企业首当其冲,“一带一路”沿线部分国家基础设施较为落后,大量工程承包企业抓住发展机遇,主动到东盟、非洲、中东等国家承接相关项目。加工制造企业紧随其后,一方面,受国内要素价格上涨、环保等外部性成本上升影响,企业生产成本不断上涨;另一方面,受欧美国家贸易保护的压力,在国外不断向中国制造发起出口限制、反垄断、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影响下,出口需求不断下降。受到发达国家制造业向东南亚转移的带动,国内出口加工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投资建厂,设立营销网络,扩大资源合作开发,一方面降低成本,一方面开拓市场。然而,就在企业面向“一带一路”“走出去”的同时,税收风险不容忽视。
1.合规、并购风险。根据德勤发布的《德勤国企改革系列白皮书第三辑——借力“一带一路”国企国际化迈进新时代》所做的问卷调查显示,90%的調查对象反映“对投资目的地税收制度和征管实践较为陌生、海外项目税务风险较高”,69%反映“企业没有完整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专门的税务管理岗位”,67%反映“从来没有在进行海外投资过程中,聘请税务顾问对海外项目所在国的税收环境、征管体系、税务风险进行评估,并对海外项目在可能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税务优化安排”。 上述调查的主要对象为央企与地方国企,不难发现,受调查的大型央企、地方国企尚觉得“走出去”的税收风险较高。大量的民营企业本身税收风险意识不高,对“走出去”的风险更加认识不足。对于在境外开展工程项目承包的企业尤其如此,工程项目承包一般周期长,管理难度大,在项目进行中如果不了解并遵守东道国税收征管的相应规定,容易产生税务合规风险。此外,对于有意向开展海外收购的企业,如果没有对目标企业进行税务尽职调查识别出潜在税务风险,并加以规避,则有可能面临承担巨额补税义务的风险。
2.重复征税风险。税收协定是“走出去”企业避免双重征税的主要依据与维权渠道,如果不事先充分了解,企业有可能面临被重复征税的风险。一方面,有些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在征管中可能存在着忽视税收协定,有意或无意不执行。另一方面,如果企业不了解税收协定的内容,不清楚享受税收协定的相关程序,不知不觉会被东道国按照其国内税法征税。当企业回头尝试通过向国内税务机关申请税收协调维护其合法税收权益时,则有可能已经过了规定期限,或者面临较高的维权成本。
3.税收歧视风险。按照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原则,税收协定优先于东道国的国内税法,协定中的非歧视待遇条款从法律上保障了“走出去”企业在税收协定缔约国的税收待遇应等同或优于东道国本国纳税人。然而事实往往并非如此,北京市某国税分局对赴美经营的大企业进行的抽样调查果显示,被调查的50家企业中有42.5%的企业在美遇到了税务争议或歧视待遇。在税收现代化程度最高的美国尚且如此,“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主要为发展中国家,征管的规范化与透明化方面尚不完善,虽然税收协定从制度上规定了“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遭遇国籍、常设机构、支付或资本歧视(如税率更高或条件更苛刻),可由国家税务总局向东道国税务机关相互协商解决,但是实践中“走出去”企业毕竟做客他乡,维权困难。
4.反避税调查风险。随着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的不断推进,各国正致力于打击跨国避税行为。如果企业在“走出去”之前没有充分了解东道国对借贷资本及股权资本结构相关规定,贸然开展资本弱化,极有可能面临东道国的反避税调查。此外,大量“走出去”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设立关联企业或常设机构,进行资源采购、加工制造、销售拓展等业务。跨国关联交易定价安排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独立企业正常交易原则,易成为国外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焦点。如果在多个国家设立了机构,还存在利润汇回或退出投资的税收风险。
三、税务部门服务与管理工作面临的挑战 1.“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制与征管差异大。“一带一路”沿线共计有64个国家,经济、文化、政治等方面的巨大差异,造成了税收制度、征管水平的差异。例如,为了吸引外资,部分国家出台了财政补贴、投资额减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免税期等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无疑对“走出去”企业的投资经营决策会产生巨大的影响,然而每个国家的具体优惠内容、方式各不相同。对于税务部门而言,了解每一个国家的国情特点,做好相应工作,确实存在挑战。
2.地方税务部门国际税收人才匮乏。在征管实践中,一般市级以上税务部门会设置专门的国际税收管理处,负责该辖区内跨国企业的税收服务与征管。由于原先跨国企业数量不多,业务量小,相对人员配置较少,外语主要以英语为主。大量企业突然面向非英語国家“走出去”,对征管人员的非英语水平以及国际税收业务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未来一定时期内人才缺口如何弥补,成为了一大课题。
3.中介机构缺乏经验。中介机构是税务机关服务与征管工作的必要补充。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纳税人差异,各级税务机关在征管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企业为了规避税收风险,一般委托所在地的税务中介机构进行纳税申报等一些涉税事项的处理。正因如此,我国的税务中介行业呈现地区化、小而散的特点。在缺乏国际经验和团队的情况下,国内中介机构如何“走出去”,具有为“一带一路”走出去企业提供跨国税收服务的能力,是我国中介结构面临的新的挑战。
4.“走出去”企业境外信息获取困难。对于“走出去”企业的境外涉税信息,国内税务机关获取困难。尽管税收协定中规定了情报交换的相关条款,但是按照目前情报交换的工作规程,一般要由国内税务机关主动向协定缔约国提出交换请求,才能从对方国家获得相关信息。那么提出请求的前提就在于税务机关必须掌握企业涉嫌国际避税的蛛丝马迹。企业在国外经营,在没有情报交换的前提下,国内税务机关又如何掌握其国外情况呢?
四、税务部门服务与管理工作的建议
由于我国税收征管目前主要以属地管理为主,即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税务机关对辖区企业进行征管服务,所以一线的地方基层税务机关在对辖区内“走出去”企业的服务与管理工作中担任着重要角色。按照税总发〔2015〕60号文件的要求,基层税务机关应从“执行协定维权益、改善服务谋发展、规范管理促遵从”三个方面着手,深入了解企业涉税需求,加强对“走出去”的企业进行税收辅导与宣传,帮助遇到涉税问题的企业开展维权,同时推进“走出去”企业的境外税收信息与风险管理。
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服务与管理能力。人才是推进税收服务于管理事业发展和进步的基础,由于“一带一路”国家在制度、语言等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对“一带一路”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人才的外语、财务、法律、税收等综合素质提出了前所未有的要求。建议重点突破,先围绕企业“走出去”的几个热门国家或税制相近地区逐个开展研究学习,组织专题讨论与交流,提升服务与征管能力。
2.加强“一带一路”“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首先,加强税收宣传与辅导。建立“一带一路”税收服务主题服务网站,建立国别税收信息中心,普及税收协定知识、提示境外投资税收风险,介绍沿线国家尤其是加坡、印度尼西亚、俄罗斯、哈萨克斯坦、 老 挝、 伊 朗、 泰 国、马来西亚、柬埔寨、越南等热门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重点解读有关税收政策和协定文本,为企业“走出去”业务开展相关税收评估,逐步建立“走出去”企业案例库,为意向企业提供经验借鉴。开展专项宣传辅导,组织有意向的企业,集中开展培训,继续深入走访企业,收集涉税诉求,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其次,积极发挥中介组织作用,推动中介组织开展一带一路专题业务,研究重点国家税收、法律政策,提升中介服务能力,承接“走出去”企业海外相关业务。
3.加强“一带一路”“走出去”企业管理。做好“走出去”企业信息收集登记工作,完善境外税收信息申报管理,督促企业按相关规定申报境外投资、所得,统计企业境外税收信息,建立税收档案。帮助“走出去”企业维护合法权益。认真执行税收协定,开通税收争议绿色通道,辅导“走出去”企业准备相关资料,提交总局开展双边磋商,帮助“走出去”企业合法维权。
参考文献:
[1]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龚辉文. 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税收政策及征管研究[J]. 国际税收,2015,12:9-14.
[2]吴哲,范彦成,陈衍泰,黄莹. 新兴经济体对外直接投资的逆向知识溢出效应——中国对“一带一路”国家OFDI的实证检验[J]. 中国管理科学,2015,S1:690-695.
[3]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研究课题组. 对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的国际借鉴[J]. 国际税收,2016,03:6-12.
[4]朱为群,刘鹏. “一带一路”国家税制结构特征分析[J]. 税务研究,2016,07:24-30.
[5]何杨,应邵凯. “一带一路”主要国家和重点行业投资的税收比较研究[J]. 国际税收,2016,07:56-61.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要求 做好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