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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3】14号《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提出了“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这是新医改以来中央政府首次在文件中做出的强调,显然是有针对性的。对于乡镇卫生院来说,这一提法至少包含三层意思:其一、乡镇卫生院必需具有“法人主体地位”;其二、乡镇卫生院“法人主体地位”在这几年中被模糊了;其三、乡镇卫生院的“法人主体地位”现在亟待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