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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检察机关执法能力建设,是新时期各基层检察院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检察机关执法能力如何不仅关系到自身形象如何,而且关系到检察机关在服务科学发展、构建社会和谐社会中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应当说,当前从中央到地方,检察机关对执法能力建设一直是非常重视的,特别是近几年队伍教育整顿以来,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统一了执法思想,规范了执法行为,执法能力建设大有改观。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少数干警的执法思想和执法行为仍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不高。从现有基层检察干部队伍的状况看,队伍年龄结构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真正属于法律专业科班毕业的都是近几年新近的大学生,胜任检察工作还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而其他原来的那些检察干警,由于来源渠道广,真正属于法律专业科班毕业的寥寥无几。虽然一部分干警长期的实践锻炼,可以胜任本职工作。但仍有少数干警由于自身基础较差的客观原因,再加上满足于应付工作,钻研业务不够扎实的主观原因。造成对立法精神吃的不透,对法律法规的使用把握不准,这是造成案件的错捕、错诉、不捕率偏高的直接原因。
2、执法观念陈旧,执法思想不纯。近几年来检察机关一再强调要适应社会发展和时代进步要求,牢固树立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执法理念,但是当前还有少数干警受一些陈旧落后思想观念的影响导,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出现各种偏差,诸如“重实体轻程序,重办案轻监督”、“重惩治犯罪轻人权保障”、“重打击轻保护”等问题,影响了执法水平的提高,削弱了执法能力。有些干警责任心不强,加之自身法纪观念、党性观念、群众观念不强,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出现执法不严,程序不规范,侦查活动监督不力等问题,就必然导致办不好案,执不好法,甚至办错案冤案。
3、执法作风不严谨,案件质量把关不严。执法作风的好坏关系着检察机关的形象,也关系着人民群众对我们党依法执政能力的评价。从湖北京山检察院办理的佘祥林案看出,有些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确实存在着没有以严谨、细致的作风履行法定职责,没有从维护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对案件的每一个环节把好关的严重问题,诸如证据关、事实关和法律关,从而也就难以确保办案质量,没有按照执法程序和执法办案,在办案中强调公、检、法三机关配合的多,相互制约的少,以至于未能发现和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造成冤案错案的发生。
4、办案制度不落实,检察权行使不到位。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制定的制度还是很多的,也是很完善的。如《检察官法》、《检察官纪律处罚暂行规定》,中政委“四条禁令”,高检院“九条卡死”、“六条办案规则”“检务十公开”等。与此同时有些检察院在实践中还制定了“案件回访制”、“个案跟踪制”、“一案三卡”制度等。但有了好的制度,如果不去抓好落实,也只能形同虚设。从山东莱芜检察院的李寿武死亡事故案、陕西省眉县检察院的何红怀死亡事故案,都说明了部分检察院在落实制度、划分责任、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还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从而造成违纪违法问题屡有发生的事实。
二、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
1、干警自身思想认识不到位。当前,尽管整个检察队伍素质有所提高,但个别干警不能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而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服务意识、宗旨观念不够强,不能够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2、从优待检政策落实不到位。基层检察机关由于普遍存在经费紧张的问题,受其制约,《检察官法》的一些规定,特别是检察官职级与待遇的有关规定没有得到落实,从优待检只停留在口头上,检察官的待遇普遍过低,致使个别干警对工作岗位的珍惜和重视不够。
3、教育保障机制不到位。基层检察机关一般人员较少而工作任务比较繁重,许多干警为完成业务考核指标而超负荷工作,疏忽了全方位的学习和能力培养。当前,虽然各院都有培训的计划和指标,但真正到业务部门忙办案的时候,就只能安排一些较为“清闲”的人员参加学习。
三、加强基层检察机关执法能力建设的几个关键
随着民主和法制的不断发展和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要求越来越高。如何跟上时代的步伐,切实加强基层检察机关执法能力建设,笔者认为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关键:
一是在执法理念上,要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检察机关的义务就是维护公平正义,准确地适用法律。每个办案人员要切实转变陈旧,落后的办案理理念。要真正明白罚当其罪,使犯罪嫌疑人得到法律上的公平对待是现代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检察官作为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要以人为本,保障人的全面发展,要做到既强化追诉犯罪的职能,又要在诉讼活动中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诉讼活动中,真正做到无辜的人不受到伤害,犯罪的人不受到非法待遇;既要高度重视追求法律效果,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活动;又要追求良好的社会效果,既要服务大局、服务社会,又要服务群众,要以追求最佳的社会效果为目的,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在规范执法上,要坚持程序与效果相结合。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只有坚持严格程序与办案效率的结合,才能够真正保证司法公正。检察机关的每个办案人员从自身做起,在办案时认真对待案件的每个环节,坚持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重程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从而避免冤错案的发生。目前少数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没有认真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未能正确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侦查监督职责,对公安机关非法收集的证据和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的问题,没有认真审查、监督和纠正,以致监督工作流于形式。对此检察机关要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认真研究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等,注意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法律监督工作更加符合司法规律,有效的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要切实完善追诉功能。在逐步做到侦、捕、诉一体化的同时实现环节之间的监督,切实处理好配合与监督的关系,引导检察人员正确认识和处理监督与办案的关系,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措施,规范监督程序,加大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活动监督的力度。要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机制,突出重点,在监督纠正裁判不公的案件上下功夫,使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在维护司法公正中起到良好的作用。
三是在队伍建设上,要坚持使用与储备相结合。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适应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关系到党和人民的利益。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检察干部只有具备与之相适应的业务素质,才能真正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履行好法律监督的职责。目前我们要克服现有编制严重不足、人员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认真落实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教育培训计划,加大对现有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强对高素质检察官的培养,优化队伍学历和专业结构,提高队伍专业素质和履职能力。建设一支熟练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较高办案能力的高素质检察队伍。要树立超前培养的观念,在高起点上筹划,谋求整体素质的跃升,为检察队伍可持续发展储备一大批高素质新型人才。
一、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应当说,当前从中央到地方,检察机关对执法能力建设一直是非常重视的,特别是近几年队伍教育整顿以来,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统一了执法思想,规范了执法行为,执法能力建设大有改观。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少数干警的执法思想和执法行为仍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不高。从现有基层检察干部队伍的状况看,队伍年龄结构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真正属于法律专业科班毕业的都是近几年新近的大学生,胜任检察工作还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而其他原来的那些检察干警,由于来源渠道广,真正属于法律专业科班毕业的寥寥无几。虽然一部分干警长期的实践锻炼,可以胜任本职工作。但仍有少数干警由于自身基础较差的客观原因,再加上满足于应付工作,钻研业务不够扎实的主观原因。造成对立法精神吃的不透,对法律法规的使用把握不准,这是造成案件的错捕、错诉、不捕率偏高的直接原因。
2、执法观念陈旧,执法思想不纯。近几年来检察机关一再强调要适应社会发展和时代进步要求,牢固树立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执法理念,但是当前还有少数干警受一些陈旧落后思想观念的影响导,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出现各种偏差,诸如“重实体轻程序,重办案轻监督”、“重惩治犯罪轻人权保障”、“重打击轻保护”等问题,影响了执法水平的提高,削弱了执法能力。有些干警责任心不强,加之自身法纪观念、党性观念、群众观念不强,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出现执法不严,程序不规范,侦查活动监督不力等问题,就必然导致办不好案,执不好法,甚至办错案冤案。
3、执法作风不严谨,案件质量把关不严。执法作风的好坏关系着检察机关的形象,也关系着人民群众对我们党依法执政能力的评价。从湖北京山检察院办理的佘祥林案看出,有些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确实存在着没有以严谨、细致的作风履行法定职责,没有从维护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对案件的每一个环节把好关的严重问题,诸如证据关、事实关和法律关,从而也就难以确保办案质量,没有按照执法程序和执法办案,在办案中强调公、检、法三机关配合的多,相互制约的少,以至于未能发现和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造成冤案错案的发生。
4、办案制度不落实,检察权行使不到位。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制定的制度还是很多的,也是很完善的。如《检察官法》、《检察官纪律处罚暂行规定》,中政委“四条禁令”,高检院“九条卡死”、“六条办案规则”“检务十公开”等。与此同时有些检察院在实践中还制定了“案件回访制”、“个案跟踪制”、“一案三卡”制度等。但有了好的制度,如果不去抓好落实,也只能形同虚设。从山东莱芜检察院的李寿武死亡事故案、陕西省眉县检察院的何红怀死亡事故案,都说明了部分检察院在落实制度、划分责任、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还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从而造成违纪违法问题屡有发生的事实。
二、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
1、干警自身思想认识不到位。当前,尽管整个检察队伍素质有所提高,但个别干警不能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而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服务意识、宗旨观念不够强,不能够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2、从优待检政策落实不到位。基层检察机关由于普遍存在经费紧张的问题,受其制约,《检察官法》的一些规定,特别是检察官职级与待遇的有关规定没有得到落实,从优待检只停留在口头上,检察官的待遇普遍过低,致使个别干警对工作岗位的珍惜和重视不够。
3、教育保障机制不到位。基层检察机关一般人员较少而工作任务比较繁重,许多干警为完成业务考核指标而超负荷工作,疏忽了全方位的学习和能力培养。当前,虽然各院都有培训的计划和指标,但真正到业务部门忙办案的时候,就只能安排一些较为“清闲”的人员参加学习。
三、加强基层检察机关执法能力建设的几个关键
随着民主和法制的不断发展和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要求越来越高。如何跟上时代的步伐,切实加强基层检察机关执法能力建设,笔者认为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关键:
一是在执法理念上,要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检察机关的义务就是维护公平正义,准确地适用法律。每个办案人员要切实转变陈旧,落后的办案理理念。要真正明白罚当其罪,使犯罪嫌疑人得到法律上的公平对待是现代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检察官作为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要以人为本,保障人的全面发展,要做到既强化追诉犯罪的职能,又要在诉讼活动中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诉讼活动中,真正做到无辜的人不受到伤害,犯罪的人不受到非法待遇;既要高度重视追求法律效果,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活动;又要追求良好的社会效果,既要服务大局、服务社会,又要服务群众,要以追求最佳的社会效果为目的,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在规范执法上,要坚持程序与效果相结合。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只有坚持严格程序与办案效率的结合,才能够真正保证司法公正。检察机关的每个办案人员从自身做起,在办案时认真对待案件的每个环节,坚持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重程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从而避免冤错案的发生。目前少数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没有认真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未能正确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侦查监督职责,对公安机关非法收集的证据和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的问题,没有认真审查、监督和纠正,以致监督工作流于形式。对此检察机关要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认真研究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等,注意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法律监督工作更加符合司法规律,有效的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要切实完善追诉功能。在逐步做到侦、捕、诉一体化的同时实现环节之间的监督,切实处理好配合与监督的关系,引导检察人员正确认识和处理监督与办案的关系,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措施,规范监督程序,加大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活动监督的力度。要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机制,突出重点,在监督纠正裁判不公的案件上下功夫,使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在维护司法公正中起到良好的作用。
三是在队伍建设上,要坚持使用与储备相结合。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适应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关系到党和人民的利益。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检察干部只有具备与之相适应的业务素质,才能真正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履行好法律监督的职责。目前我们要克服现有编制严重不足、人员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认真落实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教育培训计划,加大对现有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强对高素质检察官的培养,优化队伍学历和专业结构,提高队伍专业素质和履职能力。建设一支熟练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较高办案能力的高素质检察队伍。要树立超前培养的观念,在高起点上筹划,谋求整体素质的跃升,为检察队伍可持续发展储备一大批高素质新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