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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瀚的《法槌十七声——西方名案沉思录》是一本充满人文关怀和诗性智慧的著作。萧瀚通过点评案件来表达自己对人性、制度和法律的深刻思考。这种思考是超越技术层面的,充溢着终极关怀和思想激情。
案件是矛盾的漩涡,是冲突的汇集。法律现象是一种人类的精神现象,每一起案件都是一种精神事件。司法者在运用司法技术、经验和修辞进行推理判断的时候,不可能对案件当事人的命运变故和痛苦无动于衷。审判不仅是追问真相的过程,更是对怀疑、反思和批判能力的一种考验。法学专家在讨论案件的时候,常常透露出专业知识的优越感,无形中将只会限制在一个狭窄的范围内。所以,法学家总是与“人类灵魂工程师”这样的称号无缘。他们常常为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争得面红耳赤。
萧瀚把司法审判当成了心灵对话的平台。每一起案件充满了正义与非正义、良知与邪恶的斗争。要洞察案件的真相,不仅要看法官的判决,更要看隐藏在法律文件后面的人心。没有左拉的控诉和奔走,德雷福斯冤案就不会得到正义之光的照耀。一件错误的判决引发了公共知识分子捍卫良知的自觉。左拉站了出来,他冒着妻离子散、身败名裂的巨大风险,向不公正的司法提出了抗议。作为案件的不相干者,知识分子的介入是否具有合法性呢?萧瀚认为,驱动左拉们挺身而出的是超越物质功利的真理和正义。知识分子不是一种靠知识谋生渔利的职业,而是为理念而生、为信仰而死的精神斗士,是社会的良心。在邪恶与不公面前,知识分子如果充当了沉默的袖手旁观者,那么公共舆论就无法调动起来,人类的价值理想就会被玷污。司法作为一项职业活动,对局外人的意见构成了天然的排斥,因为没有任何人可以获得取代法官的合法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依赖其法律技能指鹿为马、颠倒黑白。公共知识分子所关心的不是案件的技术问题,而是案件不公对社会行为和人类心灵所造成的影响。法官不能以“只服从法律”为借口,拒绝公共舆论特别是公共知识分子的意见。法官一旦成为公共知识分子的敌人,就极容易走向正义的反面。波斯纳认为德雷福斯事件显示了知识分子在矫正司法不公方面所具有的“重大工具性作用”,这一事件标志着公共知识分子的出现。(见波斯纳著《公共知识分子——衰落之研究》)
公共知识分子所不能容忍的司法错误,往往牵涉到人类基本的精神要素。知识分子对这些东西是极为敏感的,他们是时代的预言家,无视他们的愤怒,司法就会面临着与人类为敌的危险。法官本身就是一个知识分子,他们身上应当体现理性、儒雅、宽和等知识分子品格。但问题在于,法官常常受到权力和利益牵制,无法像游离于体制之外的公共知识分子那样无私无畏。萧瀚说:“如果一个人,其职业并非与知识有关,或者极端地说他是个文盲,如果他能够在一个邪恶的事件面前公开发表自己的意见反对邪恶,这个人就可以被认为是知识分子。”(第21页)这一说法确实有些极端,知识分子不是一个纯粹的道德角色,知识、智慧与理性是知识分子发言的基础。真理与良心是须臾不能分离的。一个毫无学术成就和学术声誉的人是难以成为公共知识分子的,因为他的意见无从产生影响。法律人在公共知识分子群体中占有很大的比重,这是因为法学学者既能够敏锐地发现社会现象后面的法律问题,又能察觉到司法案件中的价值取向,因而他们的修正作用是无可替代的。
不信教的伏尔泰为屈死的新教徒卡拉斯辩护,为理性和宽容而奔走,体现的是一种人道主义情怀。他没有因为信仰不同而放弃仗义执言,伏尔泰的伟大之处正是在于他没有我们想象的那样狭隘。他不能容忍迫害异教徒的恶行继续盛行,捍卫异端的权利就是保卫人类的最基本的自由和安宁。伏尔泰的那句名言,“尽管我反对你的观点,但是我要用生命来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如今已经成为思想争论、理性交往、精神活动的底线。任何人都没有资格以自己的好恶来剥夺别人说话的权利。伏尔泰所确立的这一原则,宣告了一切话语霸权的不合理性。
萧瀚发现,中国历史上缺乏伏尔泰这种为他人说话、为宽容辩护的精神,他引用了北岛的一句诗:“沉默依然是东方的故事。”在法律语境中,沉默意味着权利的让与、责任的放弃。鲁迅先生那句“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体现的是一种潜伏已久的愤怒。沉默在中国人那里具有两面性,一面是彻底的妥协,一面是骨子里的反抗,两者虚虚实实,让人猜不透。王小波指出在喧嚣的话语圈下面始终有一个“沉默的大多数”,这大多数人的沉默是与“为权利而斗争”的法律精神格格不入的。在一个健康的社会里,沉默必须降低到最低限度。言论自由不仅有助于保护人民自我统治的权利,而且可以使政府避免腐败。专制不仅是统治者的罪恶,而且也是沉默者的罪恶。萧瀚在评论流浪汉吉迪恩案件时,为吉迪恩在法律道路上自我奋斗的精神所感动,他这样写道:“美国公民是很能够为权利而奋斗的公民,他们常常借助于司法挑战改变现有的社会观念,美国的正义理念如此深入人心不是一两个杰出人物完成的,而是千千万万普通公民奋斗的结果。”(第102页)确实如此,法治是一项所有人参与的事业,它是由每一个为权利和自由而奔走的人推动的,而不是由一两个传奇英雄所建树的。法治社会无英雄,每个人都是秩序与规则的恪守者,任何人出风头都是对秩序与规则的破坏。萧瀚的高明之处也在这里,他考察的是案件,而不是人物。这在无形中暗示人们:在法律叙事中,案件审判的公正比个人的魅力与神奇更重要。
(《法槌十七声——西方名案沉思录》,萧瀚著,法律出版社出版)
案件是矛盾的漩涡,是冲突的汇集。法律现象是一种人类的精神现象,每一起案件都是一种精神事件。司法者在运用司法技术、经验和修辞进行推理判断的时候,不可能对案件当事人的命运变故和痛苦无动于衷。审判不仅是追问真相的过程,更是对怀疑、反思和批判能力的一种考验。法学专家在讨论案件的时候,常常透露出专业知识的优越感,无形中将只会限制在一个狭窄的范围内。所以,法学家总是与“人类灵魂工程师”这样的称号无缘。他们常常为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争得面红耳赤。
萧瀚把司法审判当成了心灵对话的平台。每一起案件充满了正义与非正义、良知与邪恶的斗争。要洞察案件的真相,不仅要看法官的判决,更要看隐藏在法律文件后面的人心。没有左拉的控诉和奔走,德雷福斯冤案就不会得到正义之光的照耀。一件错误的判决引发了公共知识分子捍卫良知的自觉。左拉站了出来,他冒着妻离子散、身败名裂的巨大风险,向不公正的司法提出了抗议。作为案件的不相干者,知识分子的介入是否具有合法性呢?萧瀚认为,驱动左拉们挺身而出的是超越物质功利的真理和正义。知识分子不是一种靠知识谋生渔利的职业,而是为理念而生、为信仰而死的精神斗士,是社会的良心。在邪恶与不公面前,知识分子如果充当了沉默的袖手旁观者,那么公共舆论就无法调动起来,人类的价值理想就会被玷污。司法作为一项职业活动,对局外人的意见构成了天然的排斥,因为没有任何人可以获得取代法官的合法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依赖其法律技能指鹿为马、颠倒黑白。公共知识分子所关心的不是案件的技术问题,而是案件不公对社会行为和人类心灵所造成的影响。法官不能以“只服从法律”为借口,拒绝公共舆论特别是公共知识分子的意见。法官一旦成为公共知识分子的敌人,就极容易走向正义的反面。波斯纳认为德雷福斯事件显示了知识分子在矫正司法不公方面所具有的“重大工具性作用”,这一事件标志着公共知识分子的出现。(见波斯纳著《公共知识分子——衰落之研究》)
公共知识分子所不能容忍的司法错误,往往牵涉到人类基本的精神要素。知识分子对这些东西是极为敏感的,他们是时代的预言家,无视他们的愤怒,司法就会面临着与人类为敌的危险。法官本身就是一个知识分子,他们身上应当体现理性、儒雅、宽和等知识分子品格。但问题在于,法官常常受到权力和利益牵制,无法像游离于体制之外的公共知识分子那样无私无畏。萧瀚说:“如果一个人,其职业并非与知识有关,或者极端地说他是个文盲,如果他能够在一个邪恶的事件面前公开发表自己的意见反对邪恶,这个人就可以被认为是知识分子。”(第21页)这一说法确实有些极端,知识分子不是一个纯粹的道德角色,知识、智慧与理性是知识分子发言的基础。真理与良心是须臾不能分离的。一个毫无学术成就和学术声誉的人是难以成为公共知识分子的,因为他的意见无从产生影响。法律人在公共知识分子群体中占有很大的比重,这是因为法学学者既能够敏锐地发现社会现象后面的法律问题,又能察觉到司法案件中的价值取向,因而他们的修正作用是无可替代的。
不信教的伏尔泰为屈死的新教徒卡拉斯辩护,为理性和宽容而奔走,体现的是一种人道主义情怀。他没有因为信仰不同而放弃仗义执言,伏尔泰的伟大之处正是在于他没有我们想象的那样狭隘。他不能容忍迫害异教徒的恶行继续盛行,捍卫异端的权利就是保卫人类的最基本的自由和安宁。伏尔泰的那句名言,“尽管我反对你的观点,但是我要用生命来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如今已经成为思想争论、理性交往、精神活动的底线。任何人都没有资格以自己的好恶来剥夺别人说话的权利。伏尔泰所确立的这一原则,宣告了一切话语霸权的不合理性。
萧瀚发现,中国历史上缺乏伏尔泰这种为他人说话、为宽容辩护的精神,他引用了北岛的一句诗:“沉默依然是东方的故事。”在法律语境中,沉默意味着权利的让与、责任的放弃。鲁迅先生那句“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体现的是一种潜伏已久的愤怒。沉默在中国人那里具有两面性,一面是彻底的妥协,一面是骨子里的反抗,两者虚虚实实,让人猜不透。王小波指出在喧嚣的话语圈下面始终有一个“沉默的大多数”,这大多数人的沉默是与“为权利而斗争”的法律精神格格不入的。在一个健康的社会里,沉默必须降低到最低限度。言论自由不仅有助于保护人民自我统治的权利,而且可以使政府避免腐败。专制不仅是统治者的罪恶,而且也是沉默者的罪恶。萧瀚在评论流浪汉吉迪恩案件时,为吉迪恩在法律道路上自我奋斗的精神所感动,他这样写道:“美国公民是很能够为权利而奋斗的公民,他们常常借助于司法挑战改变现有的社会观念,美国的正义理念如此深入人心不是一两个杰出人物完成的,而是千千万万普通公民奋斗的结果。”(第102页)确实如此,法治是一项所有人参与的事业,它是由每一个为权利和自由而奔走的人推动的,而不是由一两个传奇英雄所建树的。法治社会无英雄,每个人都是秩序与规则的恪守者,任何人出风头都是对秩序与规则的破坏。萧瀚的高明之处也在这里,他考察的是案件,而不是人物。这在无形中暗示人们:在法律叙事中,案件审判的公正比个人的魅力与神奇更重要。
(《法槌十七声——西方名案沉思录》,萧瀚著,法律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