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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司法实践中,经验法则的适用对民事诉讼中事实的认定起着重要作用。对普通大众来说,对经验法则有所了解可能就是因为2006年发生的“彭宇案”,而正是因为当事法官对经验法则的滥用,颠覆了大众的认知与淳朴情感,所以才导致了“老人摔倒不敢扶”的舆论窘境。然而,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经验法则的适用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加强对经验法则的的适用与完善的探讨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事诉讼;经验法则;自由裁量
一、经验法则的概念
经验法则萌芽于大陆法系,其是一种具有肯定价值,且为大众所知所形成的一种经验性法则。
不同的法系,对经验法则的定义也就有所偏差。在日本,经验法则的定义是指包括一般人日常生活总结的生活经验,同时也包括专业性知识,例如科学、交往、艺术、贸易等方面的认知。在我国大陆地区,不同的学者对经验法则的定义也有不同的看法,其中,笔者较为认同的一种定义是,经验法则是指值类以经验归纳所获得的有关事物因果关系或性质状态的法则或知识。笔者认为,正是对经验法则的理解不同,凸显出了经验法则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复杂性。
二、经验法则的价值
1.弥补法律不足
法律在创制的过程中,不可能面面俱到,总会遗留一定的空白与缺陷,而这就要求存在一种方法对其进行弥补,而经验法则的适用恰恰能发挥如此的效用。经验法则能够充分发掘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依靠合理的经验及价值认知,使其能够确定最终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法律依据,随后做出裁判。
2.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
裁判案件的过程中,法律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能是无边际的,都应该受到限制,自由裁量权也不例外。而经验法在一定程度上即能起到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作用,这是因为,一般来说,法官的自由裁判建立在两个基础之上,一个是逻辑,另一个即是经验。换种说法即是,法官的自由裁判必须符合逻辑及经验,否则即是对自由裁判权的滥用。由此,经验法则就起到了限制法官自由裁判权的价值,有利于案件得到准确的裁判。
三、我国经验法则的立法现状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立法情况来看,在最高法2001年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第九条和第六十四条及2015年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的九十三条和一百零五条中,都对“经验法则”有所规定,但在其中所出现的,都是“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并没有专门的指出“经验法则”的有关概念。因此,仅从字面解释来说,我国的立法当中,对“经验法则”的理解限定于“日常生活”的范围之中。
四、经验法则适用存在的问题
1.对经验法则的立法不完善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对经验法则的规定仍然不是十分完善。立法上只是笼统性的说明在裁判过程中,可以依照规定适用经验法则。然而,对于具体的如何适用,以及适用过程中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都没有作详细规定。由此就引起了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经验法则适用的困惑。即时立法为经验法则的适用提供了正当性的基础,但由于立法的欠缺,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法官要么保守不用,要么滥用的局面。
2.司法實践中经验法则适用呈“两极”分化态势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官对经验法则的适用正呈“两极”分化的态势。法官对经验法则的适用是主观化的过程,其受到法官业务能力、性格、情绪等多方面影响。受制于立法的不完善及部分法官人文素养和职业素质的欠缺,使得其对经验法则缺乏完善的理解,因此对经验法则的适用敬而远之,能避就避,不到非不得已的地步,绝不适用经验法则,由此导致经验法则适用的缺失的一个极端化局面。恰恰相反的是,在司法实践中,经验法则的适用给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但我国却由于缺乏自由心证制度的保障,法官在适用经验法则时容易受到主观想法的干扰,由此引发对经验法则适用滥用的另一个极端化局面。
五、经验法则适用的完善
1.完善有关立法
目前,对经验法则的适用的程序性规范尚处于空白,如此极易造成法官对经验法则滥用却又缺乏有效的立法规制。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通过立法完善经验法则的适用程序,弥补法律的空白。例如,可通过明确经验法则的提出规制、明确法官适用经验法则的阐明义务、赋予当事人对经验法则适用质疑等程序性规定,以此规范法官对经验法则的适用。
2.加强法官人文素养、职业素质培育
前文已经提到,法官群体的人文素养及职业素质对经验法则适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目前法院系统对初任法官的学历要求已越来越高,但对法官持续的人文素养及职业素质教育仍然比较欠缺。我国对法官培训的内容仅限于经验法则、事实认定等业务知识的学习是远远不够的,笔者认为,我们不仅应当注重法官业务能力的培育,与此同时,也用持续的加强法官人文素养及职业素质的培育,由此才能确保经验法则能得到正确的适用。
3.增强典型案例指导作用
2006年发生的彭宇案,至今仍深深印刻在大众的脑海里,其对大众社会价值观的损害仍未消除。一个错误的裁判,将会对司法权威性造成极大破坏,而一个经典的正确裁判,则将会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增强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并可以挑选出一些典型的适用经验法则裁判的案例,构建一个典型案例库,以此引导法官正确合理的使用经验法则,从而也为其对经验法则的适用提供必要的依据,减少因对经验法则适用的不同意见引发的争议。
参考文献
[1].吴鹭华.论经验法则在民事诉讼事实认定中的适用[J].经济研究导刊.2010(14)
[2].吴世琦.民事诉讼中经验法则之运用及程序规制[J].中国审判.2010(02)
[3].刘以.浅析经验法则不当运用及其规制[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01)
[4].李熏良.经验法则在裁判中的适用[J].知识经济.2014(17)
[5].王庆廷.“经验”何以成为“法则”——对经验法则适用困境的考察、追问及求解[J].东方法学.2016(06)
作者简介
陈龙,(1996-)男,(汉),江西上饶人,法学本科,华东交通大学人文学院;主要从事法律研究.
(作者单位:华东交通大学人文学院)
关键词:民事诉讼;经验法则;自由裁量
一、经验法则的概念
经验法则萌芽于大陆法系,其是一种具有肯定价值,且为大众所知所形成的一种经验性法则。
不同的法系,对经验法则的定义也就有所偏差。在日本,经验法则的定义是指包括一般人日常生活总结的生活经验,同时也包括专业性知识,例如科学、交往、艺术、贸易等方面的认知。在我国大陆地区,不同的学者对经验法则的定义也有不同的看法,其中,笔者较为认同的一种定义是,经验法则是指值类以经验归纳所获得的有关事物因果关系或性质状态的法则或知识。笔者认为,正是对经验法则的理解不同,凸显出了经验法则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复杂性。
二、经验法则的价值
1.弥补法律不足
法律在创制的过程中,不可能面面俱到,总会遗留一定的空白与缺陷,而这就要求存在一种方法对其进行弥补,而经验法则的适用恰恰能发挥如此的效用。经验法则能够充分发掘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依靠合理的经验及价值认知,使其能够确定最终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法律依据,随后做出裁判。
2.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
裁判案件的过程中,法律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能是无边际的,都应该受到限制,自由裁量权也不例外。而经验法在一定程度上即能起到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作用,这是因为,一般来说,法官的自由裁判建立在两个基础之上,一个是逻辑,另一个即是经验。换种说法即是,法官的自由裁判必须符合逻辑及经验,否则即是对自由裁判权的滥用。由此,经验法则就起到了限制法官自由裁判权的价值,有利于案件得到准确的裁判。
三、我国经验法则的立法现状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立法情况来看,在最高法2001年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第九条和第六十四条及2015年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的九十三条和一百零五条中,都对“经验法则”有所规定,但在其中所出现的,都是“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并没有专门的指出“经验法则”的有关概念。因此,仅从字面解释来说,我国的立法当中,对“经验法则”的理解限定于“日常生活”的范围之中。
四、经验法则适用存在的问题
1.对经验法则的立法不完善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对经验法则的规定仍然不是十分完善。立法上只是笼统性的说明在裁判过程中,可以依照规定适用经验法则。然而,对于具体的如何适用,以及适用过程中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都没有作详细规定。由此就引起了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经验法则适用的困惑。即时立法为经验法则的适用提供了正当性的基础,但由于立法的欠缺,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法官要么保守不用,要么滥用的局面。
2.司法實践中经验法则适用呈“两极”分化态势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官对经验法则的适用正呈“两极”分化的态势。法官对经验法则的适用是主观化的过程,其受到法官业务能力、性格、情绪等多方面影响。受制于立法的不完善及部分法官人文素养和职业素质的欠缺,使得其对经验法则缺乏完善的理解,因此对经验法则的适用敬而远之,能避就避,不到非不得已的地步,绝不适用经验法则,由此导致经验法则适用的缺失的一个极端化局面。恰恰相反的是,在司法实践中,经验法则的适用给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但我国却由于缺乏自由心证制度的保障,法官在适用经验法则时容易受到主观想法的干扰,由此引发对经验法则适用滥用的另一个极端化局面。
五、经验法则适用的完善
1.完善有关立法
目前,对经验法则的适用的程序性规范尚处于空白,如此极易造成法官对经验法则滥用却又缺乏有效的立法规制。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通过立法完善经验法则的适用程序,弥补法律的空白。例如,可通过明确经验法则的提出规制、明确法官适用经验法则的阐明义务、赋予当事人对经验法则适用质疑等程序性规定,以此规范法官对经验法则的适用。
2.加强法官人文素养、职业素质培育
前文已经提到,法官群体的人文素养及职业素质对经验法则适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目前法院系统对初任法官的学历要求已越来越高,但对法官持续的人文素养及职业素质教育仍然比较欠缺。我国对法官培训的内容仅限于经验法则、事实认定等业务知识的学习是远远不够的,笔者认为,我们不仅应当注重法官业务能力的培育,与此同时,也用持续的加强法官人文素养及职业素质的培育,由此才能确保经验法则能得到正确的适用。
3.增强典型案例指导作用
2006年发生的彭宇案,至今仍深深印刻在大众的脑海里,其对大众社会价值观的损害仍未消除。一个错误的裁判,将会对司法权威性造成极大破坏,而一个经典的正确裁判,则将会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增强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并可以挑选出一些典型的适用经验法则裁判的案例,构建一个典型案例库,以此引导法官正确合理的使用经验法则,从而也为其对经验法则的适用提供必要的依据,减少因对经验法则适用的不同意见引发的争议。
参考文献
[1].吴鹭华.论经验法则在民事诉讼事实认定中的适用[J].经济研究导刊.2010(14)
[2].吴世琦.民事诉讼中经验法则之运用及程序规制[J].中国审判.2010(02)
[3].刘以.浅析经验法则不当运用及其规制[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01)
[4].李熏良.经验法则在裁判中的适用[J].知识经济.2014(17)
[5].王庆廷.“经验”何以成为“法则”——对经验法则适用困境的考察、追问及求解[J].东方法学.2016(06)
作者简介
陈龙,(1996-)男,(汉),江西上饶人,法学本科,华东交通大学人文学院;主要从事法律研究.
(作者单位:华东交通大学人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