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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文化水平的不断增长,我国正在逐渐进行房产税体制的改革。房产税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收来源,房产税的改革对地方财政资源有极大的影响,因此,本文就针对房产税改革对地方财政资源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对房产税改革的措施和途径提出建议。
关键词:房产税 改革 影响
房产税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收来源,是维持地方政府正常工作运转的经济命脉,我国实施房产税改革之后,不仅我国地方财政资源的收入受到极大的影响,地方财政的税收配置、税收支付制度、政府人民及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都受到一定的影响,其对地方政府对地方经济的管理带来了许多问题,因此,积极探究房产税改革对地方财政资源的影响,以帮助地方政府针对房产税改革所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十分重要。
一、房产税的概述
1.国内房产税收制度分析。房产税又被称为房屋税,房产税征收的对象是房產的权利所有人,其性质是财产税。我国的房产税制度诞生于1986年,在当年颁布的《房产税暂收条例》中规定对建制镇、县等城市以及工业矿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税率的比例按原房产价值的基础上减去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后的剩余价值缴纳。但近年来,房产价格持续上涨,因此,在2011年,国家开始通过房产税收政策调节房地产市场价格及其收益,并在重庆市与上海市进行试点,分别在重庆市与上海市颁布了《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与《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并与2011年1月28 日在上海与重庆正式执行。上海与重庆市的房产税改革试点非常成功,本次房产税改革试点未进行价值评估,也未对存量房产进行征税,房产税改革实施的阻力与成本较小,并且获得了良好的试点效果,在上海与重庆两地的房产税改革试点为我国的房产税全面改革提供了基础。上海与重庆进行房产税改革试点之后,当地的财政收入大幅度提升,据相关统计显示,重庆市在试点之后通过个人住宅房产税税收制度获得的财政收入就有1.5亿元人命币。在重庆市试点的房产税改革对当地收入两级分化的现象有一定的缓解作用,其对当地政府的财政收入也有极大的促进作用,由此可见,在上海与重庆的房产税改革试点是非常成功的,但之后在湖南湖北进行的房产税改革试点出现了许多问题,其对房产税改革的全面实施有一定的阻碍作用。湖南湖北房产税改革试点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对当地的房地产市场不够了解,房产税设置的属性范畴不够明确。
2.国际房产税制度。房地产相关的税收贯穿房地产的开发、交易、使用、转让、拆迁各个阶段。国际房地产税收的设置主要分为保有环节地产税与流转环节地产税两类。房地产保有税的征收对象是房产的权利所有人,房地产保有税的征收形式根据房产与低产的存在形式决定,根据房产与低产存在形式的不同,保有税主要分为不动产税、定期不动产增值税、财产税等。不动产税是房产与低产共同占有或拥有的所有者征收的税收,不动产税的计税方式是根据不动产的价值评估制定,在不同的国家,不动产税征收的类型不一样。在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其将房产、地产及房产周围相关的建筑物都归统为不动产税的征税对象。在墨西哥、波兰等国家,不动产征税对象的不定资产只是包括房产与地产。而奥地利实行的土地价值税和韩国实行的综合土地税,其是对固定资产中的地产与房产进行单独征税。财产税主要是针对不征收不动产税的国家而言的,如瑞典、美国等国家,其不征收不动产税,而是征收财产税,在征收财产税的国家,其一般将房产与地产都规划在个人财产内,对个人或单位的总不动产进行价值估算,然后再依据其评估的价值对包括房产与地产在内的所有财产征收财产税。定期不动产增值税是对超过一定年限的房产或固定资产进行的征税制度。意大利实行的不动产增值税等就是针对未发生转移的固定资产的自然增值征税。不动产增值税的税额需要先对产生自然增值税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然后再以年期增值税或年期的形式进行征税.
二、我国房产税改革存在的问题
国际房产税设置根据各国的实际国情与政策相关,目前,国际上实行的房产税收制度主要分为独立税收模式与合并税收模式两种。独立模式的房产税收制度就是将房产与地产的征税分离,单独对房产与地产进行征税。合并房产税收模式即将房产与地产甚至其他不动产综合进行征税。独立模式的房产税收制度体现出了较强的地方政策性,而综合房产税收制度则在税收管理方面相对较为简单。房产税收制度根据各国的政治体制与经济体系不同而不同,为了保证地方政府房产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大部分房产税收制度都有一系列的减免税收制度来作为补充,这些补充的减免房产税收制度都是针对社会公益事业使用房产或是困难特殊群体房产以及自用房产。我国房地产问题十分复杂,我国大部分居民都只持有房产权,而地产权集中在部分人手中,即我国部分居民同时持有房产权与地产权,而部分人只有房产权,因此,我国房产税改革针对具体房产税收模式的确定还存在许多问题,其需要综合我国房地产市场情况综合考虑。
三、我国房产税改革对地方经济的影响
1.房产税改革对地方经济结构的影响。房产税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收来源,房产税的改革对地方政府的财政税收有极大的增收效应。都能根据各个地方的城市资源性质不同以及地方政策的差异,房产税改革对地方财政增收的幅度有所差异。中西部地方是资源型城市,这些地方的房产资源作为经济政府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地产税与资源税的改革使得中西方这些资源型城市的财政收入增长大幅度提升。而东部城市大多为资源匮乏型城市,房产税与资源税的改革对地方财政产生的增收相应相对有限。我国正在进行新农村建设,农村逐渐城镇化,房产税改革将会大大促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渠道也会更宽广,而房产需求量的增加会促进房产市场的发展,房产税收的制度的改革将会使地方基层政府的财政收入规模大大增长。此外,房产税的改革将地方资源的优势转换成地方财政的优势与地方经济的优势,促进了资源型城市的健康发展。改革之后的房产税制度使得地方财政收入大大增长,而这些增长的税收在存量不变的基础之上又被用于社会建设,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从而实现资金向资源的转换。 2.房产税对地方企业的影响。房产税的改革势必会造成地方财政管理制度的变化,而税收管理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国家税收结构变化,群众与企业及政府三者间关系的变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变化,地方财政管理职能的变化四个方面。房产税的改革之后,政府势必会出台一系列的税收制度完善新的房产税收制度。房产税收方面,房产流转环节与房产保有环节的房产税收制度共存。现行的房产税收制度下,直接税收占地方政府总税收的比重减少。随着房产税的改革,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保障越来越高,而政府通过税收制度改革增收的税收最终又会以社会建设的形式补偿到基层社会群众身上,群众的消费水平将会大幅度提升,企业的发展前景也会随着群众消费能力的提升而更加宽阔。从而构建了政府、群众、企业共同发展的良性局面。
四、房产税全面改革实施的措施及途径
根据国际房产税设置的现状以及对国内房产税设置现状的分析,我国房产税改革应该基于“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基础之上。
1.房产税征收对象的改变。房产税征收的对象不应该仅仅局限在新增住房的征税上,房产税征收也应该针对存量房。随着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房展,我国房地产价值持续增值,我国部分经济收入较高的群体开始购买多套房产,以致于我国出现大量的存量房。针对存量房的税收制度使得房产在流转环节的税收负担大大增加,而流转环节税负的增加对于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公平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外,房地产税收改革应该将县镇、工业矿区、行政区等建造的商品经济房、经济适用房、单位用房等归纳在房产税征收的税基中,而对于农村房地产以及社会保障房实行房地产税补助政策,进而扩大房产税税基,促进房产税改革的可实施性以及科学性。
2.房产税税率的设置。房产税税率的设置应该根据房产的规模适当设置,对于小规模房产如經济适用房、居民普通住宅等设置低税率,对于大规模房产如高档别墅、高档住宅房设置高税率,而房产税的平均税率为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三之间为最佳。房产税征收应该以房产的现行价值为标准,对于增量房产按照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实际征收依据,对于存量房按照房产价值估算进行征税。其中存量房价值的估算应该充分考虑房产的面积、采光、这就、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性的评估,以准确的估算存量房的价值。
3.房产税税权的划分。房产税权的划分对于房产税改革的实施也十分重要,其中中央政府应该持有房产税体制确定的决定权,而房产税制度的实际税收制度应该由当地政府根据其财政情况及房产市场实际情况决定,从而保证各地的房地产税收制度适合当地的房地产税收市场,同时也符合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
五、结语
房产税的改革对地方财政资源有极大的影响,积极探究房产税改革对地方财政资源的影响对于新地产税制度的贯彻实施十分重要。
参考文献:
[1]张俊杰.我国房产税改革的国外经验借鉴与启示[J].财经界,2016,(21):3-18.
[2]董姝宏.对我国房产税改革的几点思考[J].经济研究参考,2015,(4):16-17.
[3]欧阳钰.房产税对地方经济影响的实证研究[D].湖南科技大学,2015.
[4]张晓艺.我国房产税制度现状及改革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2015.
作者简介:林权(1978—),男,辽宁大连人,副教授,大连财经学院应用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方向:财政理论与实践;唐彦杰(1995—),女,辽宁朝阳人,2013级税收学专业学生。
关键词:房产税 改革 影响
房产税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收来源,是维持地方政府正常工作运转的经济命脉,我国实施房产税改革之后,不仅我国地方财政资源的收入受到极大的影响,地方财政的税收配置、税收支付制度、政府人民及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都受到一定的影响,其对地方政府对地方经济的管理带来了许多问题,因此,积极探究房产税改革对地方财政资源的影响,以帮助地方政府针对房产税改革所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十分重要。
一、房产税的概述
1.国内房产税收制度分析。房产税又被称为房屋税,房产税征收的对象是房產的权利所有人,其性质是财产税。我国的房产税制度诞生于1986年,在当年颁布的《房产税暂收条例》中规定对建制镇、县等城市以及工业矿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税率的比例按原房产价值的基础上减去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后的剩余价值缴纳。但近年来,房产价格持续上涨,因此,在2011年,国家开始通过房产税收政策调节房地产市场价格及其收益,并在重庆市与上海市进行试点,分别在重庆市与上海市颁布了《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与《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并与2011年1月28 日在上海与重庆正式执行。上海与重庆市的房产税改革试点非常成功,本次房产税改革试点未进行价值评估,也未对存量房产进行征税,房产税改革实施的阻力与成本较小,并且获得了良好的试点效果,在上海与重庆两地的房产税改革试点为我国的房产税全面改革提供了基础。上海与重庆进行房产税改革试点之后,当地的财政收入大幅度提升,据相关统计显示,重庆市在试点之后通过个人住宅房产税税收制度获得的财政收入就有1.5亿元人命币。在重庆市试点的房产税改革对当地收入两级分化的现象有一定的缓解作用,其对当地政府的财政收入也有极大的促进作用,由此可见,在上海与重庆的房产税改革试点是非常成功的,但之后在湖南湖北进行的房产税改革试点出现了许多问题,其对房产税改革的全面实施有一定的阻碍作用。湖南湖北房产税改革试点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对当地的房地产市场不够了解,房产税设置的属性范畴不够明确。
2.国际房产税制度。房地产相关的税收贯穿房地产的开发、交易、使用、转让、拆迁各个阶段。国际房地产税收的设置主要分为保有环节地产税与流转环节地产税两类。房地产保有税的征收对象是房产的权利所有人,房地产保有税的征收形式根据房产与低产的存在形式决定,根据房产与低产存在形式的不同,保有税主要分为不动产税、定期不动产增值税、财产税等。不动产税是房产与低产共同占有或拥有的所有者征收的税收,不动产税的计税方式是根据不动产的价值评估制定,在不同的国家,不动产税征收的类型不一样。在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其将房产、地产及房产周围相关的建筑物都归统为不动产税的征税对象。在墨西哥、波兰等国家,不动产征税对象的不定资产只是包括房产与地产。而奥地利实行的土地价值税和韩国实行的综合土地税,其是对固定资产中的地产与房产进行单独征税。财产税主要是针对不征收不动产税的国家而言的,如瑞典、美国等国家,其不征收不动产税,而是征收财产税,在征收财产税的国家,其一般将房产与地产都规划在个人财产内,对个人或单位的总不动产进行价值估算,然后再依据其评估的价值对包括房产与地产在内的所有财产征收财产税。定期不动产增值税是对超过一定年限的房产或固定资产进行的征税制度。意大利实行的不动产增值税等就是针对未发生转移的固定资产的自然增值征税。不动产增值税的税额需要先对产生自然增值税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然后再以年期增值税或年期的形式进行征税.
二、我国房产税改革存在的问题
国际房产税设置根据各国的实际国情与政策相关,目前,国际上实行的房产税收制度主要分为独立税收模式与合并税收模式两种。独立模式的房产税收制度就是将房产与地产的征税分离,单独对房产与地产进行征税。合并房产税收模式即将房产与地产甚至其他不动产综合进行征税。独立模式的房产税收制度体现出了较强的地方政策性,而综合房产税收制度则在税收管理方面相对较为简单。房产税收制度根据各国的政治体制与经济体系不同而不同,为了保证地方政府房产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大部分房产税收制度都有一系列的减免税收制度来作为补充,这些补充的减免房产税收制度都是针对社会公益事业使用房产或是困难特殊群体房产以及自用房产。我国房地产问题十分复杂,我国大部分居民都只持有房产权,而地产权集中在部分人手中,即我国部分居民同时持有房产权与地产权,而部分人只有房产权,因此,我国房产税改革针对具体房产税收模式的确定还存在许多问题,其需要综合我国房地产市场情况综合考虑。
三、我国房产税改革对地方经济的影响
1.房产税改革对地方经济结构的影响。房产税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收来源,房产税的改革对地方政府的财政税收有极大的增收效应。都能根据各个地方的城市资源性质不同以及地方政策的差异,房产税改革对地方财政增收的幅度有所差异。中西部地方是资源型城市,这些地方的房产资源作为经济政府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地产税与资源税的改革使得中西方这些资源型城市的财政收入增长大幅度提升。而东部城市大多为资源匮乏型城市,房产税与资源税的改革对地方财政产生的增收相应相对有限。我国正在进行新农村建设,农村逐渐城镇化,房产税改革将会大大促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渠道也会更宽广,而房产需求量的增加会促进房产市场的发展,房产税收的制度的改革将会使地方基层政府的财政收入规模大大增长。此外,房产税的改革将地方资源的优势转换成地方财政的优势与地方经济的优势,促进了资源型城市的健康发展。改革之后的房产税制度使得地方财政收入大大增长,而这些增长的税收在存量不变的基础之上又被用于社会建设,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从而实现资金向资源的转换。 2.房产税对地方企业的影响。房产税的改革势必会造成地方财政管理制度的变化,而税收管理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国家税收结构变化,群众与企业及政府三者间关系的变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变化,地方财政管理职能的变化四个方面。房产税的改革之后,政府势必会出台一系列的税收制度完善新的房产税收制度。房产税收方面,房产流转环节与房产保有环节的房产税收制度共存。现行的房产税收制度下,直接税收占地方政府总税收的比重减少。随着房产税的改革,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保障越来越高,而政府通过税收制度改革增收的税收最终又会以社会建设的形式补偿到基层社会群众身上,群众的消费水平将会大幅度提升,企业的发展前景也会随着群众消费能力的提升而更加宽阔。从而构建了政府、群众、企业共同发展的良性局面。
四、房产税全面改革实施的措施及途径
根据国际房产税设置的现状以及对国内房产税设置现状的分析,我国房产税改革应该基于“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基础之上。
1.房产税征收对象的改变。房产税征收的对象不应该仅仅局限在新增住房的征税上,房产税征收也应该针对存量房。随着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房展,我国房地产价值持续增值,我国部分经济收入较高的群体开始购买多套房产,以致于我国出现大量的存量房。针对存量房的税收制度使得房产在流转环节的税收负担大大增加,而流转环节税负的增加对于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公平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外,房地产税收改革应该将县镇、工业矿区、行政区等建造的商品经济房、经济适用房、单位用房等归纳在房产税征收的税基中,而对于农村房地产以及社会保障房实行房地产税补助政策,进而扩大房产税税基,促进房产税改革的可实施性以及科学性。
2.房产税税率的设置。房产税税率的设置应该根据房产的规模适当设置,对于小规模房产如經济适用房、居民普通住宅等设置低税率,对于大规模房产如高档别墅、高档住宅房设置高税率,而房产税的平均税率为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三之间为最佳。房产税征收应该以房产的现行价值为标准,对于增量房产按照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实际征收依据,对于存量房按照房产价值估算进行征税。其中存量房价值的估算应该充分考虑房产的面积、采光、这就、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性的评估,以准确的估算存量房的价值。
3.房产税税权的划分。房产税权的划分对于房产税改革的实施也十分重要,其中中央政府应该持有房产税体制确定的决定权,而房产税制度的实际税收制度应该由当地政府根据其财政情况及房产市场实际情况决定,从而保证各地的房地产税收制度适合当地的房地产税收市场,同时也符合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
五、结语
房产税的改革对地方财政资源有极大的影响,积极探究房产税改革对地方财政资源的影响对于新地产税制度的贯彻实施十分重要。
参考文献:
[1]张俊杰.我国房产税改革的国外经验借鉴与启示[J].财经界,2016,(21):3-18.
[2]董姝宏.对我国房产税改革的几点思考[J].经济研究参考,2015,(4):16-17.
[3]欧阳钰.房产税对地方经济影响的实证研究[D].湖南科技大学,2015.
[4]张晓艺.我国房产税制度现状及改革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2015.
作者简介:林权(1978—),男,辽宁大连人,副教授,大连财经学院应用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方向:财政理论与实践;唐彦杰(1995—),女,辽宁朝阳人,2013级税收学专业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