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观程序正义对于司法改革的价值

来源 :检察风云·社会治理理论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urike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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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当下的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时期,各种矛盾纠纷频发,司法审判在应对纷至沓来的纠纷之际,由于法院现有制度机制的不足,司法审判运行中存在着立案难、执行难、“案多人少”、缠诉闹访等难题,再加上不正确的对法院和法官的绩效考核制度,致使法院的审判制度面临前所未有的司法信任危机。尽管各级法院围绕解决难题推出许多司法改革措施,有的措施也有一些效果,但总体上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司法信任危机,即公众对司法不信任。[ 刘晓燕,张庆立:《破解司法信任危机探析》,《学术探讨》2013年第6期,第140页。]司法存在的基础在于社会主体的认同;司法一旦失去社会主体的理解和支持,其存在也就失去了正当性。更为严重的是,司法如果不能赢得广大民众的认同,也就无法发挥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功能,甚至还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纠纷制度机制的不足。所以我们必须推进司法改革。
  当下我国司法信任危机的特点
  我国社会转型速度快、程度深,在这个过程中,经济体制转型、社会结构变动、社会形态变迁、价值观念变化都较大,这就决定了转型期社会矛盾纠纷也是空前的。从矛盾纠纷两个解决途径的公开统计数据看:一是2008-2012年间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各类案件5610.5万件,同比上个五年(2003-2007)增长29.3℅;2013年受理1421.7万件,同比上年增长7.4℅;说明诉讼渠道受理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数量大、增长快。二是中国信访系统的有关数据量,2013年处于每月60万件次、一年700多万件次的水平,其中一大批属非正常上访,说明基层的矛盾治理能力与民众的需求相距甚远。还有人民调解、商事仲裁等其他渠道的统计数据,但前两组数据足以反映我国矛盾纠纷总数高位逐年增加、频度加快的现状。与此相伴随的就是司法审判出现腐败,司法信任遭遇危机。目前,司法信任危机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
  1.再审申请率高,影响对下级法院的司法信任
  我国在两审终审制之外,为体现“有错必纠、实事求是”的思想,还设置了审判监督程序,但对于审判监督程序启动条件的规定并不清楚,使得经过二审后败诉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比率较高,其中有为数不少的案件被法院受理,获得了改判或依法发回重审。
  2.涉诉上访率较高,造成对整个法院系统的司法信任危机
  我国在司法系统外还设置了党委和政府的信访机构,接待和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化解矛盾纠纷,致使司法审判并不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终机制,甚至出现“信访不信法”。许多当事人在诉讼没有达到自己的诉求后采取上访的方式寻求救济,甚至公然闹访缠访。
  3.执行难突出,导致司法信任危机
  由于民众普遍对司法信任不足,导致对法院裁判书的自觉履行有限,拒绝执行、逃避执行较为常见,执行难成为老大难问题,在有些地方还出现了打折拍卖判决书的情况,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
  4.刑事错案频现,产生对刑事司法的司法信任危机
  近年来,法院频频发生的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河南胥敬祥杀人案、云南杜培武杀人案等刑事错案,经媒体追踪报道,引发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但同时也产生司法信任危机的负效应。
  5.司法腐败发生,引发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司法信任危机
  频频出现的司法腐败事件,有些地方法院出现的串案、窝案,甚至出现法律职业共同体相互勾结,伪造证据篡改司法裁判书损害当事人权益的事件;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民告官的对抗民处于劣势地位,检察院与法院之间作为公权力的勾连,都严重影响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公正廉洁的形象,引发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司法信任危机。
  对中国语境下主观程序正义的理解
  司法审判不仅要注重实体也要注重程序,要有相对公开透明的司法审判程序,增加当事人对司法审判结果的满意度和认同度,对此,当事人主观上对于司法过程的感知是不可或缺的。主观程序正义理论正是基于程序参加者对于程序主观感受和认知从而影响其对公正的评断,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可以以此增加民众对司法的信任。
  主观程序正义理论由社会心理学教授锡博特(Thibaut)和法学教授华尔克(Walker)提出,认为程序正义可以被划分为客观程序正义与主观程序正义:客观程序正义关注程序是否遵守客观的规范,从而使得依此程序作出的决定达到公平。但客观程序正义存在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就是标准问题,客观程序正义需要具有一个客观标准,但依据什么原则确定这个客观标准才能导致正义的判决是个难题。分配正义理论重视结果的正义性,但是如何评价结果是否正义也是一个难题。通过对社会纠纷和冲突的研究,锡博特和华尔克发现实质影响到当事人对公平感知的因素并不是他们在诉讼中是否胜诉,而是主观程序因素。如果通过完善程序设计来提升当事人和民众的司法满意度,就可以促进他们对于纠纷解决的正面态度。增加程序观察者和参与者眼中的程序公正性,正是主观程序正义关注的重点所在。[苏新建:《主观程序正义对司法的意义》,《政法论坛》2014年第4期,第129页。]笔者认为,主观程序正义理论拓展了社会正义的理解,它关注在纠纷的司法解决过程中,民众尤其是程序参与者当事人等对于程序的主观评价,主张发现民众对于司法审判的主观愿望和期待,主观程序正义对于提升司法满意度、促进当事人对司法审判的服从、化解司法信任危机都具有一定价值。
  主观程序正义理论源于西方,把它引入我国司法审判应当具有中国语境的内涵。
  法院在社会矛盾纠纷多样化复杂化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司法审判,最大限度实现公平正义才能重新赢得司法信任。司法公正是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核心,但究竟什么才是司法公正并没有统一标准,它更重要的是体现为每一个个案审理,是否得到当事人以及社会主体的服从和认同,这与关注主观程序正义的目标一致。主观程序正义理论在我国当下司法审判的运用中应当考量国情、司法审判特色以及民众需求。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除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外,要保障当事人参与司法审判过程的积极性,根据案件的特点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在审判过程中,让当事人具有参与程序的存在感,认真对待当事人发表的观点、设想等直接影响他们对于司法审判结果认识的因素;当地的传统、风俗习惯也需要予以重视;对于当事人不理解审判中运用的法律条文,不清楚庭审程序和诉讼权利,对当事人的困惑、疑问或者扰乱法庭纪律,打断法官说话的举动等,法官应当及时察觉,与其沟通以充分了解当事人的主观感知。   根据主观程序理论,在对抗式的审判程序下,程序参与者对公正的满意度更高。而我国目前审判模式采取的是以法官职权为核心的职权主义模式,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拥有权力管控当事人双方的权利,难免出现限制当事人话语权的现象。因此,法官应当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话语权,认真聆听当事人说的每一句话,关注当事人在庭审时的表情和态度,增加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争辩,以便更好地掌控双方当事人对整个审判过程的感知。对于有影响力的案件,还应当让社会主体了解审判程序和判决结果,以增强他们对诉讼程序正当性的感知。这是因为有影响力的案件会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体对于司法的信任,所以应当注重社会主体对于司法审判程序的参与,如鼓励民众旁听案件审理,设立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在保障当事人隐私前提下允许电视台直播、微博直播等方式让民众能够了解司法审判的展开,感知司法审判的正义性,从而认同审判结果,重拾对司法的信任。
  笔者认为,中国语境下的主观程序正义是本土化的以接近正义为目标的正义理念,它与我国司法制度、审判模式以及裁决依据紧密相连,是以当事人、社会主体为中心,注重他们对司法审判结果的认可和服从,司法满意度较高的正义理念。
  中国语境的主观程序正义对于司法改革推动功能
  中国语境的主观程序正义要求法官在司法审判中高度关注当事人的感知和认识,了解他们对于判决结果的心理预期,以此促进当事人对于司法的信任感。笔者提出,中国语境的主观程序正义对于通过司法改革、促进司法信任具有积极功能,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促进通过司法改革,社会主体对于司法判决结果的信任
  通过司法体制改革,优化法官队伍,并赋予法官对案件的决定权。法官必定会注重司法审判中的主观程序,这样可以直接促进包括当事人在内的社会主体对于司法判决结果的信任。司法审判在保障公开透明的前提下,法官应当最大限度实现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话语权、知情权,从中知悉当事人的真实想法;从立案、审理再到案件的执行,法官应当高度重视与当事人的沟通,了解当事人对案件判决结果的心理预期,依照法律规定,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裁判。目前我国已有服务大众的12368诉讼服务热线,最高法院开通了“给大法官留言”栏目以及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率先实行的判后释疑制度等,都是注重与当事人沟通,更好地关注当事人对于司法审判的主观感受,提高社会主体司法满意度的机制。
  2.促进通过司法改革,促进社会主体对于法院的信任
  社会主体选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往往出于对于法院的司法信任,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司法应当作为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起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在当下我国诉讼爆炸、法官流失严重的情况下,法院承受了巨大的诉讼压力,如果司法审判不能实现当事人对于司法审判的期待,就会使本就严重受创的司法权威雪上加霜,增加更多的再审案件、信访数量。因此,当下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有必要关注程序正义理论,进一步拓展该理论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的运用,使得法官在司法审判中注重当事人的主观心理感知,获得当事人对于司法判决结果的认同,降低信访、闹访、再审率等,以促进社会主体对于法院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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