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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U4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236-1879(2018)01-0323-01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是根据肇事车辆的制动痕迹来推算事故车辆肇事时的行驶速度,但由于交通事故的特殊性,专业技术人员赶到事发现场前,原始现场已全部或部分地发生了变动,给事故责任的认定造成了困难。通过测试被鉴定车辆制动性能参数的方法来计算事故发生前的车速,可以避免原始事故现场被破坏而造成的计算误差较大或无法计算的现象。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工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汽车保有量的急剧增加,造成了道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不仅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安全还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如何从交通事故物证入手,以科学的理论、数据和常识揭示事故原因,查明事故真相事关许多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以及健康发展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是鑒定技术人员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术,根据肇事车辆的制动痕迹来推算事故车辆肇事时的行驶速度,根据事故车辆碰撞在地面留下的挫痕和事故车辆车体的痕迹判定事故车辆肇事接触点和行驶方向 。我们在长期从事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基础上,对被鉴定车辆进行制动性能测试,利用测试参数计算被鉴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前的车速,以避免事故现场遭到破坏或现场迹证数据收集不全造成计算误差较大或无法计算的现象。
1 检案摘要
2017年12月某日,一辆某号牌大型普通客车与一名行人在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经办案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发现该大型普通客车在现场路面留有制动痕迹,如图1所示。
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发路段为东西走向,道路中央用绿色隔离带分隔,两侧设有非机动车道,并用绿色机非隔离带分隔;事故现场路面为干燥水泥路面,天气为晴天,被鉴定车辆从西往东行驶,左、右后轮在后侧路面上分别留下长为450cm、810 cm的双轮制动痕 迹,但未见该车前轮在路面上留下制动痕迹。车辆正前方有血迹,该血迹距某号电线杆直线距离224cm,距机非隔离带垂直距离162 cm。某号电线杆距右前轮直线距离227 cm,右前轮距机非隔离带垂直距离99 cm,右后轮距机非隔离带垂直距离99 cm。车辆各部位未见明显刮擦伤痕。
2.被碰撞车辆制动性能测试
2.1 检验方法。
根据GA41-2005《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T643-2006《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对涉案车辆进行检验,结合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计算被鉴定的某号牌大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
2.2 制动性能测试。
(1)大型普通客车结构参数。整车型号SXC6890G3,整备质量8350 kg,总质量12500 kg,外形尺寸(长/宽/高)8940mm×2420mm
×3050 mm。
(2)制动性能测试。车辆空载在干燥水泥路面上(事故发生路段,新近建造)进行制动性能测试,具体情况如下所示。第一次测试:制动初速度为27.1 km/h,制动距离为8.6 m,制动协调时间为0.230 s,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为4.26m/s2,制动时车辆无超出试车道。第二次测试:制动初速度为45.5 km/h,制动距离为23.2 m,制动协调时间为0.140 s,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为3.95 m/s2 ,制动时车辆无超出试车道。
以上两次测试结果,制动性能均不合格。
3 鉴定结论
某号牌大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制动初速度)约为30km/h ~32km/h。
参考文献
[1]胡建保.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采集与绘制系统开发研究[D].西安:长安大学,2005
[2]裴玉龙.道路交通安全[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7:132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是根据肇事车辆的制动痕迹来推算事故车辆肇事时的行驶速度,但由于交通事故的特殊性,专业技术人员赶到事发现场前,原始现场已全部或部分地发生了变动,给事故责任的认定造成了困难。通过测试被鉴定车辆制动性能参数的方法来计算事故发生前的车速,可以避免原始事故现场被破坏而造成的计算误差较大或无法计算的现象。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工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汽车保有量的急剧增加,造成了道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不仅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安全还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如何从交通事故物证入手,以科学的理论、数据和常识揭示事故原因,查明事故真相事关许多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以及健康发展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是鑒定技术人员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术,根据肇事车辆的制动痕迹来推算事故车辆肇事时的行驶速度,根据事故车辆碰撞在地面留下的挫痕和事故车辆车体的痕迹判定事故车辆肇事接触点和行驶方向 。我们在长期从事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基础上,对被鉴定车辆进行制动性能测试,利用测试参数计算被鉴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前的车速,以避免事故现场遭到破坏或现场迹证数据收集不全造成计算误差较大或无法计算的现象。
1 检案摘要
2017年12月某日,一辆某号牌大型普通客车与一名行人在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经办案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发现该大型普通客车在现场路面留有制动痕迹,如图1所示。
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发路段为东西走向,道路中央用绿色隔离带分隔,两侧设有非机动车道,并用绿色机非隔离带分隔;事故现场路面为干燥水泥路面,天气为晴天,被鉴定车辆从西往东行驶,左、右后轮在后侧路面上分别留下长为450cm、810 cm的双轮制动痕 迹,但未见该车前轮在路面上留下制动痕迹。车辆正前方有血迹,该血迹距某号电线杆直线距离224cm,距机非隔离带垂直距离162 cm。某号电线杆距右前轮直线距离227 cm,右前轮距机非隔离带垂直距离99 cm,右后轮距机非隔离带垂直距离99 cm。车辆各部位未见明显刮擦伤痕。
2.被碰撞车辆制动性能测试
2.1 检验方法。
根据GA41-2005《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T643-2006《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对涉案车辆进行检验,结合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计算被鉴定的某号牌大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
2.2 制动性能测试。
(1)大型普通客车结构参数。整车型号SXC6890G3,整备质量8350 kg,总质量12500 kg,外形尺寸(长/宽/高)8940mm×2420mm
×3050 mm。
(2)制动性能测试。车辆空载在干燥水泥路面上(事故发生路段,新近建造)进行制动性能测试,具体情况如下所示。第一次测试:制动初速度为27.1 km/h,制动距离为8.6 m,制动协调时间为0.230 s,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为4.26m/s2,制动时车辆无超出试车道。第二次测试:制动初速度为45.5 km/h,制动距离为23.2 m,制动协调时间为0.140 s,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为3.95 m/s2 ,制动时车辆无超出试车道。
以上两次测试结果,制动性能均不合格。
3 鉴定结论
某号牌大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制动初速度)约为30km/h ~32km/h。
参考文献
[1]胡建保.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采集与绘制系统开发研究[D].西安:长安大学,2005
[2]裴玉龙.道路交通安全[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7: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