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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是司法鉴定中的鉴定类型之一,是适应道路交通事故中调查取证需要而产生的。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车辆技术、 各种痕迹及其它相关内容的鉴定, 是一种与法医学、 力学、 汽车工程学、 痕迹物证学等学科息息相关的综合性鉴定。 谁是驾车人的鉴定是运用痕迹学、 法医学等鉴定的相关技术, 针对一辆车在事故发生时存在多名当事人的情况作出的分析和判定。
关键词: 道路交通事故鉴定; 谁是驾车人; 痕迹
【中图分类号】U4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236-1879(2018)01-0299-01
交通事故目前已经成为中国人口非正常死亡的头号杀手。2016年广东地区度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数显示: 事故发生件数为 88029 件、 死亡人数为 11606人、受伤人数为 65597 人、直接经济损失为 49220.67 万元, 这其中还未包括非道路交通事故。触目惊心数据, 加大了事故处理部门的压力, 其中技术方面的难题, 需要专门的机构和技术人员来辅助解决。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提供了这方面的技术支持。
2016 年 6 月 14 日 23 时 30 分许, 在广东省东莞市某路口东侧, 一辆夏利轿车与对向行驶的斯太尔半挂车会车时相撞, 轿车内的王某和孙某均被抛出,并造成孙某死亡、 王某受伤的后果, 事故发生后就谁是轿车驾车人的问题, 各方意见产生分歧。后由孙某的家属向法院提出申请, 要求对谁是轿车的驾车人作出鉴定。
针对此案可以先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始着手: ( 一) 从轿车当事人的损伤情况来看。王某左颞顶部见 2.5cm×0.3cm 瘢痕, 瘢痕处毛发缺失, 左面颊鼻沟外侧至左唇角下方见长 9cm 弧形线状瘢痕, 左下颌缘见两处分别长1cm和 2cm的瘢痕。左锁骨畸形, 中段处见 3cm×1cm手术缝合瘢痕, 右腰背部见 21cm×13cm大面积条状色素沉着, 呈上下向, 右膝内侧见 3cm×1cm 瘢痕 ( 距足底46cm- 49cm) , 右小腿上段内侧见 4cm×0.5cm 瘢痕 ( 距足底 39cm- 43cm) , 右小腿中上段前内侧见 3cm×3cm擦伤瘢痕 ( 距足底 27.5cm- 30.5cm) , 右小腿下段至右踝關节内侧见 6cm×3cm擦伤瘢痕, 右内踝擦伤瘢痕色素沉着, 右外踝外下方色素沉着, 擦伤瘢痕。左踝外侧擦伤瘢痕, 左小腿下段至左踝关节畸形, 多处瘢痕组织增生 ( 据当事人称此处为多年前交通事故所遗留) 。 ( 二) 从轿车的损坏情况来看发动机舱盖严重变形、 脱落, 局部破裂, 表面粘附蓝色油漆, 前挡风玻璃碎落, 前保险杠缺失, 内胆左部扭曲变形, 左前轮严重内倾, 左前翼子板脱落, 中部凹陷性变形,伴刮擦、 撞击痕迹。左前门扭曲, 不能关闭 ( 无撬开痕迹) ,窗玻璃缺失, 窗框变形, 其中后窗框内侧距上沿 16cm为中心见 12cm范围内向左后方凹陷性变形, 窗框间夹有一根黑色毛发, 外表硬粗直, 长 3cm, 无毛囊。左前车门外侧距其前缘 34cm和 60cm见两条同心弧状印痕, 车身左侧后部局部凹陷性变形, 粘有蓝色油漆, 车身右侧除右前轮胎瘪气、 轮辋外侧边沿局部反卷外, 未见其它异常。驾驶部位严重变形, 仪表台损毁移位, 转向盘及转向轴向后倾倒, 制动踏板与离合器踏板移位、 重叠, 变速器操纵杆缺失。 ( 三) 从附着物来看。轿车左前门上检见的毛发进行检验。在进行以上检验以后再结合案卷中其它信息进行综合分析: ( 一) 书证材料及轿车所反映的情况, 能符合轿车和半挂车在对向行驶的过程中, 轿车的左前部与半挂车的右前部发生第一次碰撞、然后轿车在顺时针旋转的过程中左侧车身又与半挂车右侧前部发生过接触、并继续旋转直至停止的运动过程。 ( 二) 从事故现场上轿车两当事人所处的位置看, 王某处于轿车后部、 半挂车右侧, 孙某处于轿车左前部。 根据轿车事故中的运动轨迹,能符合王某是第一个被抛出车外、 孙某是第二个被抛出车外的运动特性, 也就是说事发时王某处在驾驶室左侧 ( 驾驶座位置) , 孙某处在驾驶室右侧 ( 副驾驶位置) 比较符合逻辑。 ( 三) 轿车左前门后窗框的变形, 其受力方向是来自右前方的撞击力, 变形范围为12cm,在两车的碰撞形态及轿车的运动轨迹确定的情况下,此部位的变形, 只能是处于驾驶座的人的头部碰撞所形成,经比较王某、 孙某的受伤情况, 王某的左颞顶部的损伤更能符合与其碰撞所形成的特征。 ( 四) 与孙某的损伤相比较,王某的损伤情况, 特别是右下肢内侧的损伤, 更具有事故碰撞中处于驾驶座位特有的损伤病理学改变的特征。 ( 五)轿车左前门上检见的毛发, 虽然因无毛囊和离体时间太长未成功检出 DNA基因型, 但从毛发外表硬粗直的特征来看, 与孙某尸体照片反映的头发特征差距较大, 而与王某的头发特征相近。通过以上分析可以认定在本起事故中, 王某为驾车人。
这个案例主要通过损伤对比、损伤与车辆损坏的关系、摔抛轨迹及微量物证等方面来进行分析判定谁是驾车人的。对这个分析结果, 我们可以借助超级计算机及相关开发软件进行验证, 模拟事发时轿车当事人在车内和抛出车外的相对位置, 从而保证鉴定的准确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实施条例
[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4]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 GA41- 2005
[5]戴林.特殊痕迹检验[M].北京: 警官教育出版社, 1998
关键词: 道路交通事故鉴定; 谁是驾车人; 痕迹
【中图分类号】U4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236-1879(2018)01-0299-01
交通事故目前已经成为中国人口非正常死亡的头号杀手。2016年广东地区度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数显示: 事故发生件数为 88029 件、 死亡人数为 11606人、受伤人数为 65597 人、直接经济损失为 49220.67 万元, 这其中还未包括非道路交通事故。触目惊心数据, 加大了事故处理部门的压力, 其中技术方面的难题, 需要专门的机构和技术人员来辅助解决。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提供了这方面的技术支持。
2016 年 6 月 14 日 23 时 30 分许, 在广东省东莞市某路口东侧, 一辆夏利轿车与对向行驶的斯太尔半挂车会车时相撞, 轿车内的王某和孙某均被抛出,并造成孙某死亡、 王某受伤的后果, 事故发生后就谁是轿车驾车人的问题, 各方意见产生分歧。后由孙某的家属向法院提出申请, 要求对谁是轿车的驾车人作出鉴定。
针对此案可以先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始着手: ( 一) 从轿车当事人的损伤情况来看。王某左颞顶部见 2.5cm×0.3cm 瘢痕, 瘢痕处毛发缺失, 左面颊鼻沟外侧至左唇角下方见长 9cm 弧形线状瘢痕, 左下颌缘见两处分别长1cm和 2cm的瘢痕。左锁骨畸形, 中段处见 3cm×1cm手术缝合瘢痕, 右腰背部见 21cm×13cm大面积条状色素沉着, 呈上下向, 右膝内侧见 3cm×1cm 瘢痕 ( 距足底46cm- 49cm) , 右小腿上段内侧见 4cm×0.5cm 瘢痕 ( 距足底 39cm- 43cm) , 右小腿中上段前内侧见 3cm×3cm擦伤瘢痕 ( 距足底 27.5cm- 30.5cm) , 右小腿下段至右踝關节内侧见 6cm×3cm擦伤瘢痕, 右内踝擦伤瘢痕色素沉着, 右外踝外下方色素沉着, 擦伤瘢痕。左踝外侧擦伤瘢痕, 左小腿下段至左踝关节畸形, 多处瘢痕组织增生 ( 据当事人称此处为多年前交通事故所遗留) 。 ( 二) 从轿车的损坏情况来看发动机舱盖严重变形、 脱落, 局部破裂, 表面粘附蓝色油漆, 前挡风玻璃碎落, 前保险杠缺失, 内胆左部扭曲变形, 左前轮严重内倾, 左前翼子板脱落, 中部凹陷性变形,伴刮擦、 撞击痕迹。左前门扭曲, 不能关闭 ( 无撬开痕迹) ,窗玻璃缺失, 窗框变形, 其中后窗框内侧距上沿 16cm为中心见 12cm范围内向左后方凹陷性变形, 窗框间夹有一根黑色毛发, 外表硬粗直, 长 3cm, 无毛囊。左前车门外侧距其前缘 34cm和 60cm见两条同心弧状印痕, 车身左侧后部局部凹陷性变形, 粘有蓝色油漆, 车身右侧除右前轮胎瘪气、 轮辋外侧边沿局部反卷外, 未见其它异常。驾驶部位严重变形, 仪表台损毁移位, 转向盘及转向轴向后倾倒, 制动踏板与离合器踏板移位、 重叠, 变速器操纵杆缺失。 ( 三) 从附着物来看。轿车左前门上检见的毛发进行检验。在进行以上检验以后再结合案卷中其它信息进行综合分析: ( 一) 书证材料及轿车所反映的情况, 能符合轿车和半挂车在对向行驶的过程中, 轿车的左前部与半挂车的右前部发生第一次碰撞、然后轿车在顺时针旋转的过程中左侧车身又与半挂车右侧前部发生过接触、并继续旋转直至停止的运动过程。 ( 二) 从事故现场上轿车两当事人所处的位置看, 王某处于轿车后部、 半挂车右侧, 孙某处于轿车左前部。 根据轿车事故中的运动轨迹,能符合王某是第一个被抛出车外、 孙某是第二个被抛出车外的运动特性, 也就是说事发时王某处在驾驶室左侧 ( 驾驶座位置) , 孙某处在驾驶室右侧 ( 副驾驶位置) 比较符合逻辑。 ( 三) 轿车左前门后窗框的变形, 其受力方向是来自右前方的撞击力, 变形范围为12cm,在两车的碰撞形态及轿车的运动轨迹确定的情况下,此部位的变形, 只能是处于驾驶座的人的头部碰撞所形成,经比较王某、 孙某的受伤情况, 王某的左颞顶部的损伤更能符合与其碰撞所形成的特征。 ( 四) 与孙某的损伤相比较,王某的损伤情况, 特别是右下肢内侧的损伤, 更具有事故碰撞中处于驾驶座位特有的损伤病理学改变的特征。 ( 五)轿车左前门上检见的毛发, 虽然因无毛囊和离体时间太长未成功检出 DNA基因型, 但从毛发外表硬粗直的特征来看, 与孙某尸体照片反映的头发特征差距较大, 而与王某的头发特征相近。通过以上分析可以认定在本起事故中, 王某为驾车人。
这个案例主要通过损伤对比、损伤与车辆损坏的关系、摔抛轨迹及微量物证等方面来进行分析判定谁是驾车人的。对这个分析结果, 我们可以借助超级计算机及相关开发软件进行验证, 模拟事发时轿车当事人在车内和抛出车外的相对位置, 从而保证鉴定的准确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实施条例
[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4]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 GA41- 2005
[5]戴林.特殊痕迹检验[M].北京: 警官教育出版社,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