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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第三方支付与传统的支付手段相比,缩短了交易周期,节省了大量时间成本。但存在消费者资金沉淀风险、第三方服务机构非法洗钱、交易数据保密不够等不足。在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的信息数据保密方面制度不完善,容易泄露。对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与改善保密措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能够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利。同时,要加强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更好促进第三方产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 第三方支付;法律问题;对策
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型支付模式“第三方支付”以其节约交易成本,缩短交易周期,操作简便,能够更好解决网上交易中的信用问题等优势既满足了社会的需求,为社会创造了价值,同时又为电子商务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受到越来越多企业和消费者的青睐。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10年第一季度中国网上支付市场数据,2010年第一季度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额规模达2121亿元,环比上涨17.8%,同比上涨93.5%,成为互联网领域增长最迅速的行业之一,第三方支付在交易市场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其地位可见一斑。构建好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对此,本文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探讨第三方支付在信息保密这一方面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更好使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一、第三方支付的概念及特点
第三方支付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支持平台的网络支付模式。这个平台我们称为第三方支付平台,一种由网络、技术、软件、服务等构成的实现第三方支付的平台系统,在此平台上可进行网上银行、电话、手机、虚拟账户等等支付方式。目前第三方支付机构已经达到50家,如支付宝、云网支付、PayPal、安付通等,特别是支付宝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电子支付平台,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在第三方支付中,第三方独立机构担当买卖双方的“信用中介”,由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经过法定程序后担任,2010年《非金融支付机构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的主体资格作了规定,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与监督,它提供与多家银行支付结算系统的对接服务,买卖双方的交易通过第三方机构作为媒介进行,保障了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三方支付按服务特色可分为网关支付模式、账户支付模式、银联支付模式。在网管支付模式中,第三方仅作为支付通道将各个参与者的信息传递。而在账户支付模式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将会提供一个支付平台,买方向卖方发出订单,将银行的资金划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其设立的虚拟账户,虚拟账户金额数目此时将会增长,当买方确认付款后,买方虚拟账户的资金会减少,卖方的虚拟账户资金增加,接着卖方再将之转换为实体资金,卖方的虚拟账户数额减少。在此过程中,发生着虚拟资金的流转。
第三方支付主要的特点有:(1)第三方支付是一种支付中介。买卖交易中,付款人与收款人不直接发生货款往来,而是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款项在付款人、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收款人之间的转移。(2)特色服务。第三方支付并没有固定不可变的模式,形式比较灵活,它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发展与市场需要而不断发展个性化的支付结算服务,这一点使第三方支付更加具有特色。(3)第三方支付是一种电子支付。第三方支付存在于互联网的虚拟空间中,与传统的交易形式不同。作为新型的支付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会给传统的交易模式带来冲击,同时给调整传统交易模式的法律以及其他的政策带来挑战。
二、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的信息安全问题
(一)何为第三方支付的消费者?
第三方支付服务的过程中,有众多的参与者,包括消费者、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形成了第三方支付价值链。第三方支付的消费者的地位十分重要,其含义区别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的含义——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这里的消费者包括用户和商户两种,用户与传统意义的消费者并无大异,商户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者,商户为用户提供满足其需要的产品,在第三方支付中是第三方支付的直接客户,是电子支付服务的直接购买者。用户与商户二者相对应存在,借助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交易目的。
(二)何为信息?
此处,将消费者分为自然人和法人。对自然人而言,信息可以称为个人信息,在数字时代,有关个人的信息是一个范围非常广的概念,第三方支付过程中的个人信息主要指标识某人个人身份、特征、个性等信息,如有关个人的姓名、职业、病历、爱好、银行账号等等,又可以称为个人资料。当然,纵观现状,关于哪些信息属于个人资料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英国1984年《数据保护法》对个人资料做了界定:“个人资料是由有关一个活着的人的信息组成的数据,可以通过该信息识别出来该个人,该信息包括对有关该个人的评价,但不包括对该个人数据用户表示的意图”,而我国的台湾1995年“保护法”与“实施细则”对个人资料也做了详细的规范,就此可以为对个人信息的理解提供借鉴。个人信息与自然人的隐私权存在着很大的联系,但与传统的隐私权所保护的对象有一定的差别,个人信息强调个人信息私人性质,不得随意公开,而并不一定是隐私权中一个人不愿公开的私生活信息亦或是生活秘密。对法人而言,做为用户的法人主要指法人的地址、联系方式、订单信息等等,可以与自然人进行类似比较。作为商户的法人则相对较简单,信息主要指其商品所具有的信息,如商品的递送状况抑或是货物的库存情况。
(三)信息安全问题。
1.用户的信息安全问题
一方面,当前,第三方支付平台掌握了大量的用户数据,如身份资料、银行信息、交易记录,这些数据都属于用户的隐私,而且可能影响到用户人身或财产方面的利益。一旦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其非法使用,将会使用户的消费信心受到极大的打击,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这需要有相应的信息保密措施被采纳,而目前而言,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作出类似规定,自然就不必谈有相关的部门进行管理了。 而另一方面,网络的大面积普及,买卖双方的交易早已突破传统的面对面商谈,网络经济作为一种虚拟的经济形态,交易者是无法确切知道交易对手的真实情况和身份的。作为卖家,网络交易中发布信息则享有很大的自由,不再受到过多的限制,一些不良商家肆无忌惮地在网上发布各种虚假信息,作虚假的商品宣传,借此欺骗卖家下订单。买家即使察觉到信息有误,也难以与卖家沟通到真实的信息。买家很可能将秘密的个人数据或者自己的身份数据发给不良的商家,甚至有冒名是销售机构的商家。个人信息安全又会陷入很大的风险中。
不论是用户传输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息,还是向商户传出的信息,在信息传递过程中都有被窃听的威胁。这个问题作为电子商务中一个常谈问题,也是用户个人信息所面临的一个安全挑战。
2.商户的信息安全.
对商户而言,由于网络经济相对于传统经济,交易成本大大降低,商户的涌入更是迅速,各个商户之间竞争激烈,这时候,恶意竞争者可能会以他人名义订购商品,从而获取商户的信息,以便自身作出商业战略调整,获取有力的市场地位。
三、完善网络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对策
(一)微观方面的对策
1.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的含义
在第三方支付兴起之际,应该颁布专门的规定以此来界定个人信息的含义,正如前叙所述,个人信息没有具体的标准认定,我们可以借鉴英国、台湾的相关规定,从而使个人信息的含义更加具体,以便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的应用。
2.确立个人信息收集原则
个人信息收集与利用使用规范尤为重要,但却又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在1980年,经合组织颁布《隐私保护和个人资料跨界流通的指南》,在个人信息在这一块已经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原则,该《指南》的一些原则是值得我们加以借鉴的。
3.公开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诚信交易
公开的信息披露主要针对卖方,卖方在交易过程中,对商品的质量、成分、外观、尺码、价格等等应该充分的向买方公开,以保证买方的知情权,这一点,与传统的对消费者知情权保障并无差异。卖家诚信经营,卖家只有诚信经营,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才能与用户建立长期的关系,实现交易的长久利益。同时,买家诚信消费,完成交易是双方的,需要双方共同合作,不注册虚假信息,不下虚假订单等等。
(二)宏观方面的对策
1.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对第三方机构,应建立比较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2010年所实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对申请从事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市场准入做了相关的规定,第三方机构运营的环境随着这一办法的实施,想必会得到大大的改善。但是,我们注意到这类的管理办法的法律位阶是较低的,属于行政法规这一层次,要想市场准入充分地被贯彻执行,可以考虑适当地提升规制从事第三方服务机构资格的法律位阶,上升为法律,这样,市场准入制度便能获得法律上更大的拘束力。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对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都能提供一定程度机构安全上的保障。至少,消费者在选择第三方支付服务时,对第三方机构的信赖度会有所提升,同时事实上一旦出现资金或者信息方面的违约,也能从管制层面降低消费者信赖利益的损失。
与此同时,应该加强对第三方市场的监管。对消费者资金安全问题,对这一块的消费者的沉淀资金保护,除了上述说明可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所有权属于消费者享有,从国家宏观层面来讲,可以考虑监督层面的制度设计,规定第三方应为消费者设立专门的账户,改善目前只有支付宝等少数几家第三方机构为消费者设立专门账户的局面,对消费者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门的监管,禁止非法利用消费着的账户或者出借账户,结合实践,探索第三方支付账户要求的新特点,以便制定的措施和实施的监管具有可实施性;对消费者的信息安全问题,对用户而言,首先可以考虑设立相关的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对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密、存储、查询、使用、删除等一系列的环节制定严格的制度规范和标准,从而确保信息不被非法授权使用。另外,采取相关的加密措施对信息进行加密,保证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也是非常有必要的。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中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安全认证体系做了相关规定,并且制定了安全认证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消费者信息的安全度。目前,还可以借鉴保密协议中SET、SSL措施,在第三方机构与当事人之间实行,辅以监督,必能取得实效。对商户而言,恶意竞争着冒充用户订购商品来获取商户的消息,从而利用之谋取自身的有利竞争地位的现象,事实是关系到市场秩序的问题,在这一方面,若《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适应到互联网领域是有重要意义的,作为经济法所管辖的一块,相关监管部门发挥积极作用对保障商户的信息安全以及他们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2.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目前,有少数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了自身的信用评级档案供用户参考,但是,在电子商务中,对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是需要作出很大努力的一项工程,建立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和信用评价体系,根据第三方支付的具体业务涉及的情况,提供社会认可的信用评定办法,这样既可以增加对网上交易的约束,也可以对买卖双方的诚信进行制约,充分为保障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提供理论基础。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采取任何一种单一的方法都是不够的,要结合法律、经济、道德各种不同的手段,配套的对之予以规制。充分认识到法律等手段的特点,制定一些惩罚奖赏措施,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信用体系有效建立与完善。
四、结语
“我们绝不能将法律变成一个数学制度或者一种故弄玄虚的逻辑体系……试图把法律同外部的社会力量——这些力量不断冲击着法律力图保护其内部结构所依凭的防护层——完全分割开来的企图,必然而且注定要失败的”,真正的法律应该是与外部的社会力量所联系起来的。21世纪,已经不能够阻止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中存在的问题,无疑将对法律所力图保护的内部结构所依凭的防护层产生冲击,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同时结合法律、经济、伦理、社会学等手段。本文介绍的对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信息安全方面的问题,在新兴的电子商务中只是冰山一角,所提出的问题对策,也是对症下药。技术仍在进步,社会发展,完善第三方支付的制度绝对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在这条道路上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帅青红.电子支付与结算[M].大连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248.
帅青红. 电子支付与结算[M]. 大连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248.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42.
[关键词] 第三方支付;法律问题;对策
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型支付模式“第三方支付”以其节约交易成本,缩短交易周期,操作简便,能够更好解决网上交易中的信用问题等优势既满足了社会的需求,为社会创造了价值,同时又为电子商务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受到越来越多企业和消费者的青睐。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10年第一季度中国网上支付市场数据,2010年第一季度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额规模达2121亿元,环比上涨17.8%,同比上涨93.5%,成为互联网领域增长最迅速的行业之一,第三方支付在交易市场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其地位可见一斑。构建好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对此,本文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探讨第三方支付在信息保密这一方面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更好使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一、第三方支付的概念及特点
第三方支付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支持平台的网络支付模式。这个平台我们称为第三方支付平台,一种由网络、技术、软件、服务等构成的实现第三方支付的平台系统,在此平台上可进行网上银行、电话、手机、虚拟账户等等支付方式。目前第三方支付机构已经达到50家,如支付宝、云网支付、PayPal、安付通等,特别是支付宝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电子支付平台,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在第三方支付中,第三方独立机构担当买卖双方的“信用中介”,由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经过法定程序后担任,2010年《非金融支付机构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的主体资格作了规定,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与监督,它提供与多家银行支付结算系统的对接服务,买卖双方的交易通过第三方机构作为媒介进行,保障了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三方支付按服务特色可分为网关支付模式、账户支付模式、银联支付模式。在网管支付模式中,第三方仅作为支付通道将各个参与者的信息传递。而在账户支付模式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将会提供一个支付平台,买方向卖方发出订单,将银行的资金划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其设立的虚拟账户,虚拟账户金额数目此时将会增长,当买方确认付款后,买方虚拟账户的资金会减少,卖方的虚拟账户资金增加,接着卖方再将之转换为实体资金,卖方的虚拟账户数额减少。在此过程中,发生着虚拟资金的流转。
第三方支付主要的特点有:(1)第三方支付是一种支付中介。买卖交易中,付款人与收款人不直接发生货款往来,而是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款项在付款人、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收款人之间的转移。(2)特色服务。第三方支付并没有固定不可变的模式,形式比较灵活,它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发展与市场需要而不断发展个性化的支付结算服务,这一点使第三方支付更加具有特色。(3)第三方支付是一种电子支付。第三方支付存在于互联网的虚拟空间中,与传统的交易形式不同。作为新型的支付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会给传统的交易模式带来冲击,同时给调整传统交易模式的法律以及其他的政策带来挑战。
二、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的信息安全问题
(一)何为第三方支付的消费者?
第三方支付服务的过程中,有众多的参与者,包括消费者、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形成了第三方支付价值链。第三方支付的消费者的地位十分重要,其含义区别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的含义——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这里的消费者包括用户和商户两种,用户与传统意义的消费者并无大异,商户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者,商户为用户提供满足其需要的产品,在第三方支付中是第三方支付的直接客户,是电子支付服务的直接购买者。用户与商户二者相对应存在,借助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交易目的。
(二)何为信息?
此处,将消费者分为自然人和法人。对自然人而言,信息可以称为个人信息,在数字时代,有关个人的信息是一个范围非常广的概念,第三方支付过程中的个人信息主要指标识某人个人身份、特征、个性等信息,如有关个人的姓名、职业、病历、爱好、银行账号等等,又可以称为个人资料。当然,纵观现状,关于哪些信息属于个人资料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英国1984年《数据保护法》对个人资料做了界定:“个人资料是由有关一个活着的人的信息组成的数据,可以通过该信息识别出来该个人,该信息包括对有关该个人的评价,但不包括对该个人数据用户表示的意图”,而我国的台湾1995年“保护法”与“实施细则”对个人资料也做了详细的规范,就此可以为对个人信息的理解提供借鉴。个人信息与自然人的隐私权存在着很大的联系,但与传统的隐私权所保护的对象有一定的差别,个人信息强调个人信息私人性质,不得随意公开,而并不一定是隐私权中一个人不愿公开的私生活信息亦或是生活秘密。对法人而言,做为用户的法人主要指法人的地址、联系方式、订单信息等等,可以与自然人进行类似比较。作为商户的法人则相对较简单,信息主要指其商品所具有的信息,如商品的递送状况抑或是货物的库存情况。
(三)信息安全问题。
1.用户的信息安全问题
一方面,当前,第三方支付平台掌握了大量的用户数据,如身份资料、银行信息、交易记录,这些数据都属于用户的隐私,而且可能影响到用户人身或财产方面的利益。一旦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其非法使用,将会使用户的消费信心受到极大的打击,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这需要有相应的信息保密措施被采纳,而目前而言,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作出类似规定,自然就不必谈有相关的部门进行管理了。 而另一方面,网络的大面积普及,买卖双方的交易早已突破传统的面对面商谈,网络经济作为一种虚拟的经济形态,交易者是无法确切知道交易对手的真实情况和身份的。作为卖家,网络交易中发布信息则享有很大的自由,不再受到过多的限制,一些不良商家肆无忌惮地在网上发布各种虚假信息,作虚假的商品宣传,借此欺骗卖家下订单。买家即使察觉到信息有误,也难以与卖家沟通到真实的信息。买家很可能将秘密的个人数据或者自己的身份数据发给不良的商家,甚至有冒名是销售机构的商家。个人信息安全又会陷入很大的风险中。
不论是用户传输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息,还是向商户传出的信息,在信息传递过程中都有被窃听的威胁。这个问题作为电子商务中一个常谈问题,也是用户个人信息所面临的一个安全挑战。
2.商户的信息安全.
对商户而言,由于网络经济相对于传统经济,交易成本大大降低,商户的涌入更是迅速,各个商户之间竞争激烈,这时候,恶意竞争者可能会以他人名义订购商品,从而获取商户的信息,以便自身作出商业战略调整,获取有力的市场地位。
三、完善网络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对策
(一)微观方面的对策
1.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的含义
在第三方支付兴起之际,应该颁布专门的规定以此来界定个人信息的含义,正如前叙所述,个人信息没有具体的标准认定,我们可以借鉴英国、台湾的相关规定,从而使个人信息的含义更加具体,以便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的应用。
2.确立个人信息收集原则
个人信息收集与利用使用规范尤为重要,但却又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在1980年,经合组织颁布《隐私保护和个人资料跨界流通的指南》,在个人信息在这一块已经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原则,该《指南》的一些原则是值得我们加以借鉴的。
3.公开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诚信交易
公开的信息披露主要针对卖方,卖方在交易过程中,对商品的质量、成分、外观、尺码、价格等等应该充分的向买方公开,以保证买方的知情权,这一点,与传统的对消费者知情权保障并无差异。卖家诚信经营,卖家只有诚信经营,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才能与用户建立长期的关系,实现交易的长久利益。同时,买家诚信消费,完成交易是双方的,需要双方共同合作,不注册虚假信息,不下虚假订单等等。
(二)宏观方面的对策
1.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对第三方机构,应建立比较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2010年所实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对申请从事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市场准入做了相关的规定,第三方机构运营的环境随着这一办法的实施,想必会得到大大的改善。但是,我们注意到这类的管理办法的法律位阶是较低的,属于行政法规这一层次,要想市场准入充分地被贯彻执行,可以考虑适当地提升规制从事第三方服务机构资格的法律位阶,上升为法律,这样,市场准入制度便能获得法律上更大的拘束力。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对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都能提供一定程度机构安全上的保障。至少,消费者在选择第三方支付服务时,对第三方机构的信赖度会有所提升,同时事实上一旦出现资金或者信息方面的违约,也能从管制层面降低消费者信赖利益的损失。
与此同时,应该加强对第三方市场的监管。对消费者资金安全问题,对这一块的消费者的沉淀资金保护,除了上述说明可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所有权属于消费者享有,从国家宏观层面来讲,可以考虑监督层面的制度设计,规定第三方应为消费者设立专门的账户,改善目前只有支付宝等少数几家第三方机构为消费者设立专门账户的局面,对消费者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门的监管,禁止非法利用消费着的账户或者出借账户,结合实践,探索第三方支付账户要求的新特点,以便制定的措施和实施的监管具有可实施性;对消费者的信息安全问题,对用户而言,首先可以考虑设立相关的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对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密、存储、查询、使用、删除等一系列的环节制定严格的制度规范和标准,从而确保信息不被非法授权使用。另外,采取相关的加密措施对信息进行加密,保证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也是非常有必要的。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中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安全认证体系做了相关规定,并且制定了安全认证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消费者信息的安全度。目前,还可以借鉴保密协议中SET、SSL措施,在第三方机构与当事人之间实行,辅以监督,必能取得实效。对商户而言,恶意竞争着冒充用户订购商品来获取商户的消息,从而利用之谋取自身的有利竞争地位的现象,事实是关系到市场秩序的问题,在这一方面,若《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适应到互联网领域是有重要意义的,作为经济法所管辖的一块,相关监管部门发挥积极作用对保障商户的信息安全以及他们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2.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目前,有少数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了自身的信用评级档案供用户参考,但是,在电子商务中,对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是需要作出很大努力的一项工程,建立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和信用评价体系,根据第三方支付的具体业务涉及的情况,提供社会认可的信用评定办法,这样既可以增加对网上交易的约束,也可以对买卖双方的诚信进行制约,充分为保障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提供理论基础。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采取任何一种单一的方法都是不够的,要结合法律、经济、道德各种不同的手段,配套的对之予以规制。充分认识到法律等手段的特点,制定一些惩罚奖赏措施,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信用体系有效建立与完善。
四、结语
“我们绝不能将法律变成一个数学制度或者一种故弄玄虚的逻辑体系……试图把法律同外部的社会力量——这些力量不断冲击着法律力图保护其内部结构所依凭的防护层——完全分割开来的企图,必然而且注定要失败的”,真正的法律应该是与外部的社会力量所联系起来的。21世纪,已经不能够阻止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中存在的问题,无疑将对法律所力图保护的内部结构所依凭的防护层产生冲击,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同时结合法律、经济、伦理、社会学等手段。本文介绍的对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信息安全方面的问题,在新兴的电子商务中只是冰山一角,所提出的问题对策,也是对症下药。技术仍在进步,社会发展,完善第三方支付的制度绝对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在这条道路上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帅青红.电子支付与结算[M].大连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248.
帅青红. 电子支付与结算[M]. 大连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248.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