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价值是法的内在的属性,也是法作为一种社会产物存在的依据和基础,很多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来界定他的属性和内涵,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莫衷一时,对此本文仅从法的定义和特征,基本价值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如何平衡他们的冲突,以及法的基本价值新变化这几个方面来探讨法的价值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价值的内涵 价值关系的平衡 价值的变化
一、价值的定义和特征
价值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概念,也是人文科学普遍使用的一个概念,体现本身的存在与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对此我们从常见的两个方面来界定他的含义,即从价值的最一般的意义和法律的角度来阐述。
从价值的最一般意义上讲或者说从哲学的角度上讲,可以看到价值有两方面的内容:首先,价值他表征了主体与客体的相互关系。尤其是与作为价值主体的人的主体意识关系,同时也代表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契合程度,也揭示价值主体与外界事物的表征关系,揭示人类实践获得目的与动机,人类之所以进行实践活动,其目的就在于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同时把原本存在的客观事物变成为自己服务的事物,满足自身的主观的需要。其次,作为满足主体的需要的这种客观事物本身的具有哪些特性和作用,不过是在评价这些属性是要放在主体与客体的相互关系中来谈论而已,如果失去主体这个参照物的话,就失去了评价的意义了。
从法学的角度上讲,什么是法的价值呢?简单说,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有那些特征、属性、作用,会给作为价值主体的人带来什么好处、益处、从而为人所重视和看重。价值是“值得希求或者美好的事物的概念,反映每个人追求的所需求的东西:目标、爱好,或者反映是人们心中关于美好的正确的观念,以及人们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价值是内在的主观的观念,提倡的是道德、伦理的、美学的和个人喜好的标准”①法作为一种评价好坏和是非的标准,也同样反映一种人们所追求的善和美好的东西,它的存在不仅提供一种评价的标准,还在于它还可以作为主体存在的人带来给其他的好处和利益比如安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和保护自己的合法的权利不受非法的侵害,在这个角度上我们学者一般认为法的价值有下面几种的使用方式,其一,法能够促进那些和保护那些价值即的价值目的价值。其二、认为法的价值是应该包括的价值标准。②其三、法律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 实际这种意义的价值可称为法的形式价值。只是指法律在形式应该具备值得肯定的或好的品质。这些法的价值单独并不能得以实现,必须借助于外界的因素才可以得以实施,它的存在有助于法的目的价值的实现,但又不等同于目的价值。
法的价值特征是指法的价值本质属性的外化和根本体现它决定着法的价值的表现形式、应有功能和社会作用。认识法的价值属性和特征是认识法的价值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途径。对于法的价值属性的误解必然会导致对于法的价值的错误认识,它不仅会阻碍理论认识的正确进行,而且可能误导法的实践,使法的价值的作用出现异常,使法治建设出现不应有的偏差和失误。它的特征主要有下面几个方面:
首先是法的价值是实然性与应然性的统一。法的价值应然性是指法是人理想目标的设定和关于法的价值理想,法作为一种工具应该可能发挥的作用和积极的影响和积极的作用。它可以为人们的行为提供精神上的追求,使人们在法的现实中获得精神需求的满足。作为应然的法的价值,还是人们运用法的价值评价法的现实的重要标准。也就是说,法的价值的应然性,其一,是使法的价值对于人们的行为具有目标的意义,它能明确地指明人们在法律上的奋斗目标、努力方向,为实现法的崇高理想而不懈进取,使人们的行为具有终极目标的保障。二,是使法的价值对于人们的行为具有引导的意义,引导人们及其行为沿着法律所昭示的方向进行和发展,确保法的价值目标能够被充分实现,使人们的法律活动具有具体过程的保障。三,是使法的价值对于人们的行为具有评价的意义。法的实然性是指法作为一种理想化的工具,必须在现实的生活中能够得到遵守和实施实现,所以法的价值的实然性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的:其一,法的价值具有转化的现实可能性,其二法的价值具有转化现实的必要性,其三,法的价值具有在某一程度上转化成了现实。法也只有具有实然性,法中所包括的秩序、正义,民主、自由法治等等这些才会在重要的法律实践中得以实现,法的价值的实然性,使法的价值成为了可认识、测定、评价的社会存在,更使法的价值在人们社会生活中成为活生生的现实。实然性是应然性的基础,应然性是实然性的目标和理想,由于社会现实条件的制约,法的有些价值暂时不能转化为现实和实现,有些价值在目前的社会条件是完全可以实现的,所以要把法的价值应然性和实然性统一起来。对于实然性的加以发扬,应然性的加以努力,所以要在应然性、实然性两个层面把两者统一起来。
其次,法的价值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法是一种社会现象的反映,也是社会实践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是一保护人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为主要内容的,这些都决定法的价值的客观性。所以我们所说的客观性就是指它的存在形式和内容是客观的。法的价值的主观性是指法的制定和实施都是为了满足人类的需要和迎合统治者的利益而制定和实施的。在相同的物质条件下,不同民族、阶层、国家、群体也会因为自己的主观需要而有所不同,是人类思维的产物和主观意识的体现,两者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
其三、法的价值以人性为本和以社会性为内容。法律价值以人为本是指法律的存在、作用及其发展变化对一定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的适合、接近或一致。法律价值从终极关怀上必须以人为中心,以人的幸福理想生活为核心寻求; 在现实关切上 , 它必须在公权力和私权利配置上体现出人文关切;在逻辑内在要求上 , 它必须权利至上 , 以权利为本位构架公法与私法、公权力与私权利体系,以帮助人们确立人之生存意义、行为方式 , 理性信仰和精神追求等人文幸福生活模式 ,社会属性是法的价值的基本属性。
二、法的几种价值之间相互关系和如何平衡
法的基本价值是指能够体现法的精神和立法宗旨的那些最常见和基础的价值。法的价值着多方面的意义。首先,法的基本价值对于法来说 ,体现法的基本精神、法的终极使命、法的最终目的 ;其次,法的基本价值从根本上决定着法的作用,指导着法的作用,离开了法的基本价值, 法的作用就是无源之水、 无本之木;再次,法的基本价值制约着法的发展, 人类对法的基本价值的认识是一个类似追求真理的无止境的过程, 法是不是完善 ,是不是科学,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法的基本价值认识到什么程度。常见的法的价值有的学者认为法的价值包括有秩序、自由、正义、平等、效率、利益等六的价值,但是有的学者认为除了上述几种基本价值外,还应该包括以人为本和和谐价值这两种,本人倾向于后者观点。
为了更好的发挥法的工具作用,协调和兼顾各方的利益,下面探讨一下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则:
首先,法作为一种管理社会的手段,是以保护人的自由为主探讨一下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则法的要目的,自由反映和代表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的,正义是自由实现和表现的外化,秩序是实现自由和秩序达到的社会状态和产生积极稳定效果,在这个意义上来说,自由是法的顶端,发生冲突时优先使用,这就是我们常用的解决法的价值第一种冲突位阶原则。
其次,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决定了,在解决法的价值冲突时,不能完全按照第一种解决的方案,否则就会僵化,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可能会违背法的立法的宗旨和精神,所以有时要结合实际的情况进行变通处理。 即采取个案分析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然不能无原则利用这个原则来任意放大,必须是符合法律的精神和立法宗旨的前提下辩证的看待和解决问题的。
其三,成本效益利益损失最小原则,实际就是有的学者所说的比例原则,有时为了保护较为优越或者说较大的利益,不得不去损害其他的利益为代价,在此情况下应当使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的限度。正如:“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的价值需侵害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须的程度”。③
其四,坚持法定价值原则。法治原则, 包括法律至上原则, 是法的价值冲突解决中必须坚持的原则。在法律设定有价值准则的时候, 遵守既定的价值准则是最为必要的。 在一般意义上, 根据法定价值准则来解决价值冲突, 是解决价值冲突的首要措施。④
三、法的基本价值的新变化
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 ,其内涵丰富 ,具体存在形态和具体运行极其复杂。对于法的价值的思考体现了人们对法的理解和期望。过去,一般的学者认为们说的法的基本价值主要包括:秩序、自由、平等、正义。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依法治国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成为中国的发展主题。法的四大基本价值在社会主义法中也都有体现。我国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思路。我国的经济成就有目共睹,但负面效应也是显而易见的: 财富的过分集中, 收入的差距巨大,显失正义 (公平) 现象层出不穷。为此一些学者对于我们下一步是否将“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的理念让位于“注重公平,兼顾效率”或“效率与公平并重”的争论此起彼伏。把正义 、效率与自由价值作为法的工具性价值来保证效率价值的实现。但是,法的四大价值是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 不能片面的割裂它们之间的关系。当某些价值成为了法的目的价值后,成为手段性价值的并不是不重要。相反,成为工具性价值的法价值是实现目的性价值的保障。现有的秩序价值着重强调的人类内部社会秩序的调整 ,缺乏对生态秩序的调整。和谐内涵之一是要求人与自然的和谐。自然是我们生活生产的基础 ,为我们的发展提供了资源 ,使人类的延续成为可能。但是由于长期对自然的忽略 ,对生态秩序的破坏已向人类敲响警钟。当代社会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以挽救自然 ,以拯救人类自身。把和谐纳入法的价值 ,就是把对生态秩序的调整提到人们活动的日程上来 ,使原有的秩序价值的不足之处得以修正⑤。所以和谐成为法的基本价值是法律对现实生活的反映 ,这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时代要求。
注释:
① 普拉诺等编著,胡杰译:政治学分析词典[J]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
② 陈兴良著:犯罪价值论,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6期
③ [德]Karenz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J]五南图书出版社公司1996年
④ 夏少敏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机制研究[M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⑤ 王称心 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分析[J]法学杂志 ,2005, (3)
关键词:价值的内涵 价值关系的平衡 价值的变化
一、价值的定义和特征
价值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概念,也是人文科学普遍使用的一个概念,体现本身的存在与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对此我们从常见的两个方面来界定他的含义,即从价值的最一般的意义和法律的角度来阐述。
从价值的最一般意义上讲或者说从哲学的角度上讲,可以看到价值有两方面的内容:首先,价值他表征了主体与客体的相互关系。尤其是与作为价值主体的人的主体意识关系,同时也代表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契合程度,也揭示价值主体与外界事物的表征关系,揭示人类实践获得目的与动机,人类之所以进行实践活动,其目的就在于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同时把原本存在的客观事物变成为自己服务的事物,满足自身的主观的需要。其次,作为满足主体的需要的这种客观事物本身的具有哪些特性和作用,不过是在评价这些属性是要放在主体与客体的相互关系中来谈论而已,如果失去主体这个参照物的话,就失去了评价的意义了。
从法学的角度上讲,什么是法的价值呢?简单说,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有那些特征、属性、作用,会给作为价值主体的人带来什么好处、益处、从而为人所重视和看重。价值是“值得希求或者美好的事物的概念,反映每个人追求的所需求的东西:目标、爱好,或者反映是人们心中关于美好的正确的观念,以及人们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价值是内在的主观的观念,提倡的是道德、伦理的、美学的和个人喜好的标准”①法作为一种评价好坏和是非的标准,也同样反映一种人们所追求的善和美好的东西,它的存在不仅提供一种评价的标准,还在于它还可以作为主体存在的人带来给其他的好处和利益比如安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和保护自己的合法的权利不受非法的侵害,在这个角度上我们学者一般认为法的价值有下面几种的使用方式,其一,法能够促进那些和保护那些价值即的价值目的价值。其二、认为法的价值是应该包括的价值标准。②其三、法律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 实际这种意义的价值可称为法的形式价值。只是指法律在形式应该具备值得肯定的或好的品质。这些法的价值单独并不能得以实现,必须借助于外界的因素才可以得以实施,它的存在有助于法的目的价值的实现,但又不等同于目的价值。
法的价值特征是指法的价值本质属性的外化和根本体现它决定着法的价值的表现形式、应有功能和社会作用。认识法的价值属性和特征是认识法的价值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途径。对于法的价值属性的误解必然会导致对于法的价值的错误认识,它不仅会阻碍理论认识的正确进行,而且可能误导法的实践,使法的价值的作用出现异常,使法治建设出现不应有的偏差和失误。它的特征主要有下面几个方面:
首先是法的价值是实然性与应然性的统一。法的价值应然性是指法是人理想目标的设定和关于法的价值理想,法作为一种工具应该可能发挥的作用和积极的影响和积极的作用。它可以为人们的行为提供精神上的追求,使人们在法的现实中获得精神需求的满足。作为应然的法的价值,还是人们运用法的价值评价法的现实的重要标准。也就是说,法的价值的应然性,其一,是使法的价值对于人们的行为具有目标的意义,它能明确地指明人们在法律上的奋斗目标、努力方向,为实现法的崇高理想而不懈进取,使人们的行为具有终极目标的保障。二,是使法的价值对于人们的行为具有引导的意义,引导人们及其行为沿着法律所昭示的方向进行和发展,确保法的价值目标能够被充分实现,使人们的法律活动具有具体过程的保障。三,是使法的价值对于人们的行为具有评价的意义。法的实然性是指法作为一种理想化的工具,必须在现实的生活中能够得到遵守和实施实现,所以法的价值的实然性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的:其一,法的价值具有转化的现实可能性,其二法的价值具有转化现实的必要性,其三,法的价值具有在某一程度上转化成了现实。法也只有具有实然性,法中所包括的秩序、正义,民主、自由法治等等这些才会在重要的法律实践中得以实现,法的价值的实然性,使法的价值成为了可认识、测定、评价的社会存在,更使法的价值在人们社会生活中成为活生生的现实。实然性是应然性的基础,应然性是实然性的目标和理想,由于社会现实条件的制约,法的有些价值暂时不能转化为现实和实现,有些价值在目前的社会条件是完全可以实现的,所以要把法的价值应然性和实然性统一起来。对于实然性的加以发扬,应然性的加以努力,所以要在应然性、实然性两个层面把两者统一起来。
其次,法的价值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法是一种社会现象的反映,也是社会实践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是一保护人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为主要内容的,这些都决定法的价值的客观性。所以我们所说的客观性就是指它的存在形式和内容是客观的。法的价值的主观性是指法的制定和实施都是为了满足人类的需要和迎合统治者的利益而制定和实施的。在相同的物质条件下,不同民族、阶层、国家、群体也会因为自己的主观需要而有所不同,是人类思维的产物和主观意识的体现,两者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
其三、法的价值以人性为本和以社会性为内容。法律价值以人为本是指法律的存在、作用及其发展变化对一定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的适合、接近或一致。法律价值从终极关怀上必须以人为中心,以人的幸福理想生活为核心寻求; 在现实关切上 , 它必须在公权力和私权利配置上体现出人文关切;在逻辑内在要求上 , 它必须权利至上 , 以权利为本位构架公法与私法、公权力与私权利体系,以帮助人们确立人之生存意义、行为方式 , 理性信仰和精神追求等人文幸福生活模式 ,社会属性是法的价值的基本属性。
二、法的几种价值之间相互关系和如何平衡
法的基本价值是指能够体现法的精神和立法宗旨的那些最常见和基础的价值。法的价值着多方面的意义。首先,法的基本价值对于法来说 ,体现法的基本精神、法的终极使命、法的最终目的 ;其次,法的基本价值从根本上决定着法的作用,指导着法的作用,离开了法的基本价值, 法的作用就是无源之水、 无本之木;再次,法的基本价值制约着法的发展, 人类对法的基本价值的认识是一个类似追求真理的无止境的过程, 法是不是完善 ,是不是科学,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法的基本价值认识到什么程度。常见的法的价值有的学者认为法的价值包括有秩序、自由、正义、平等、效率、利益等六的价值,但是有的学者认为除了上述几种基本价值外,还应该包括以人为本和和谐价值这两种,本人倾向于后者观点。
为了更好的发挥法的工具作用,协调和兼顾各方的利益,下面探讨一下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则:
首先,法作为一种管理社会的手段,是以保护人的自由为主探讨一下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则法的要目的,自由反映和代表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的,正义是自由实现和表现的外化,秩序是实现自由和秩序达到的社会状态和产生积极稳定效果,在这个意义上来说,自由是法的顶端,发生冲突时优先使用,这就是我们常用的解决法的价值第一种冲突位阶原则。
其次,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决定了,在解决法的价值冲突时,不能完全按照第一种解决的方案,否则就会僵化,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可能会违背法的立法的宗旨和精神,所以有时要结合实际的情况进行变通处理。 即采取个案分析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然不能无原则利用这个原则来任意放大,必须是符合法律的精神和立法宗旨的前提下辩证的看待和解决问题的。
其三,成本效益利益损失最小原则,实际就是有的学者所说的比例原则,有时为了保护较为优越或者说较大的利益,不得不去损害其他的利益为代价,在此情况下应当使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的限度。正如:“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的价值需侵害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须的程度”。③
其四,坚持法定价值原则。法治原则, 包括法律至上原则, 是法的价值冲突解决中必须坚持的原则。在法律设定有价值准则的时候, 遵守既定的价值准则是最为必要的。 在一般意义上, 根据法定价值准则来解决价值冲突, 是解决价值冲突的首要措施。④
三、法的基本价值的新变化
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 ,其内涵丰富 ,具体存在形态和具体运行极其复杂。对于法的价值的思考体现了人们对法的理解和期望。过去,一般的学者认为们说的法的基本价值主要包括:秩序、自由、平等、正义。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依法治国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成为中国的发展主题。法的四大基本价值在社会主义法中也都有体现。我国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思路。我国的经济成就有目共睹,但负面效应也是显而易见的: 财富的过分集中, 收入的差距巨大,显失正义 (公平) 现象层出不穷。为此一些学者对于我们下一步是否将“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的理念让位于“注重公平,兼顾效率”或“效率与公平并重”的争论此起彼伏。把正义 、效率与自由价值作为法的工具性价值来保证效率价值的实现。但是,法的四大价值是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 不能片面的割裂它们之间的关系。当某些价值成为了法的目的价值后,成为手段性价值的并不是不重要。相反,成为工具性价值的法价值是实现目的性价值的保障。现有的秩序价值着重强调的人类内部社会秩序的调整 ,缺乏对生态秩序的调整。和谐内涵之一是要求人与自然的和谐。自然是我们生活生产的基础 ,为我们的发展提供了资源 ,使人类的延续成为可能。但是由于长期对自然的忽略 ,对生态秩序的破坏已向人类敲响警钟。当代社会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以挽救自然 ,以拯救人类自身。把和谐纳入法的价值 ,就是把对生态秩序的调整提到人们活动的日程上来 ,使原有的秩序价值的不足之处得以修正⑤。所以和谐成为法的基本价值是法律对现实生活的反映 ,这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时代要求。
注释:
① 普拉诺等编著,胡杰译:政治学分析词典[J]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
② 陈兴良著:犯罪价值论,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6期
③ [德]Karenz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J]五南图书出版社公司1996年
④ 夏少敏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机制研究[M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⑤ 王称心 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分析[J]法学杂志 ,2005,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