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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面对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社会问题也开始层出不穷。未成年人犯罪在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有越来越严重的发展趋势,每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都高居不下,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发展。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是继毒品和污染之后的“第三大公害”。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和缺陷。本文主要是就对未成年人犯罪所表现出来的主要特征进行了全面的阐述,通过数据,反映出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存在的区别。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提供一定的实证依据。
关键词:未成年人 犯罪特征 实证分析
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征,以及法律在对未成年犯的特殊政策,都表明未成年人犯罪由其自身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一些特征。笔者在这一节将用数据和个案来论述未成年人犯罪表现出来的一些特征。笔者的调查对象是接受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调查的339名未成年犯,数据来源主要包括未成年犯案件的起诉书、未成年人家庭情况调查表、学校学习情况调查表、调查员调查后所写的调查报告以及部分案件的判决书,个案来源是339名未成年犯中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未成年人涉案和非涉案信息。
1、在性别和年龄分布上,有存在着明显的集中性
这一特征是未成年人犯罪群体的一个基本特征,契合着未成年人的心智特点和生理特点。具体统计情况见下表1和表2。

从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未成年犯中男性未成年人占有绝对多数,数量上是331名,比例上是97.6%,女性未成年犯只占到2.4%。女性犯罪主要是参与犯罪,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了犯罪嫌疑人,很少是自己主动组织和策划犯罪的。笔者的调查资料中的女性罪犯主要是和男性未成年人一起上网聊天,男性未成年人要求女性未成年人在网上约出网友在某地点见面,然后几个男未成年人到见面地点等待实施抢劫。
而在年龄分布上,也显示出了明显的集中趋势。247名未成年犯的年龄是在16—18周岁这一年龄段内,占到全部的72.9%,而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犯只有92人,比例是27.1%。16周岁之前的未成年人基本上还是处于在校读书阶段,参与犯罪的可能性被减少,而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则从学校毕业(或者辍学),步入社会,不再受学校里的各种规范约束,离开家庭来到社会上打工,家庭的管束也对其失去作用。在被学校和家庭约束的多年后走入社会,他们将获得多年来“难得的自由”,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事,这也给他们的犯罪创造了有力的外在环境支持。
2、未成年犯家庭经济条件多数不好,家庭谋生手段在外打工为主
通过对未成年犯的家庭成员进行调查访问,了解到他们的家庭经济状况,总体而言,经济条件较差,具体情况见表3。

就表格的数据反映,家庭经济条件好的未成年家庭只有77人,占到全部的22.7%,这一般是城市中未成年父母双方都有很好的工作的情况,笔者调查的一个案子中,未成年人的父亲是一名刑警,母亲是区税务局的一名公务员,家庭条件非常好。而反映“一般”和“差”占全部被调查对象的绝大多数,一共是72.9%。在这样的家庭中,经济条件不是很好,未成年人才会要求进入社会打工,来减轻家庭经济上的负担。这是他们过早的走入社会的一个外在因素。
而在家庭的谋生手段上,也存在一定的规律性,见表4.

数据现实,离开自己的家庭出去打工的数量最多,有177个家庭是此类情况,占到全部的52.2%。已经超过一般的家庭离开自己的家庭在外谋生。这一现象也使得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的缺失或者不完整。这样的家庭,一般都把未成年人的教育交给祖辈,而祖辈一般只是关注未成年人的物质生活和学习生活,对于他们的精神生活和心理变化方面很少关心,也没有这方面的能力予以关注。这就是隔代教育的弊端,容易忽视未成年人的心理成长,不知道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动向去了解他们的需求。而长期缺少家庭教育的为未成年人在人格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缺乏知道,青春期的心理问题也得不到及时的疏导和解决,长期发展下去,容易引起心理上的不健康发展。
3、未成年犯的学历一般是在初中,学习成绩多数较差
学历水平这一特征仍然承接着未成年犯的年龄这一基本特征,如表7和8.

未成年犯中绝大多数是初中生(包括初中未毕业辍学者),比例占到76.7%,学历最高者只是高中(中专)水平,只有61名,比例只占到18%。而成绩的分布也反应了他们的学习情况,成绩差和一般的未成年犯的数量分别是127和169,比例所占分别是37.5%和49.9%,成绩好的未成年犯只占到全部个案的6.8%。这些资料都反映了多数未成年犯对学习失去兴趣,学习成绩不好,学校生活对他们没有吸引力,甚至讨厌学校生活。
4、犯罪形式多是团伙犯罪,多为经济犯罪
未成年人一般不会单独从事犯罪活动。从调查结果看,有327名未成年犯,占总数的96.5%都是团伙犯罪,见表9。或是成年人带领未成年人犯罪,或是几个未成年人纠合在一起从事犯罪活动。未成年人还处在成长发育阶段,心智还不够完善,对于一个人总是犯罪活动还是心存害怕,他们作为个体是弱势的,不能对别人产生威胁,而多人共同参与,很好的分担了他们的心理负担,也能给犯罪对象一定的威胁。他们从事犯罪活动场所一般是自己相对熟悉的地方,一般在自己租住房的附近,或者是在自己工作场所附近,这也能够减轻他们因为陌生而造成的心理恐惧。

他们犯罪的目的(表10)一般都是为了经济而走上犯罪道路,前面分析到,未成年人一般是独自一个人离开家来到城市打工,在城市里靠自己的劳动养活自己。而他们一般在城市里能够从事的工作都是技术含量低、工资收入少。他们的工资收入一般也不能满足他们在城市的生活所需成本,对自己的未来生活没有合理的计划。这就经常造成他们生活上入不敷出。在经济压力下,受到其它未成年人的教唆,即有可能走上犯罪道路。表中统计经济犯罪占到总体犯罪的84.1%。这些经济犯罪中,主要有抢劫和盗窃两种手段,其中以抢劫为多。见表11。

根据表9显示,抢劫在经济犯罪手段中占有绝对多数,比例为81.8%,其次是盗窃,占到16.9%。
正如前面说到的,未成年人在城市工作的收入是比较低的,城市的生活成本又比较高,他们生活习惯大多都是大手大脚,一般每月的工资刚发下来,很快就所剩无几。之后只有靠借钱度日,时间久了,借不到钱,就有可能考虑通过一些非正当途径来获得生活资本。抢劫和盗窃是他们最有可能选择的方式。抢劫和盗窃存在这一些差别,抢劫的数量一般较少,有时甚至只有几人只抢劫几十元,不过很快就会被他们挥霍掉;而盗窃涉及到的数额较大,有的甚至高达10万以上,未成年人盗窃的一般都是相对较大物品,如计算机、工地上的建筑材料等。对于两者犯罪手段的犯罪案值,笔者也做了一份大致的统计。见表12和表13。

5、未成年犯绝大多数都沉迷于游艺场,特别是网络,有些达到痴迷的程度

网络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是深远的,他们还不能很好的利用网络资源,只会沉迷于网络的五彩缤纷带来的感官上的刺激。对于网络对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影响将在原因的章节做详细分析。网络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①接触到网络上不良文化,目前网络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在网络上经常出现黄色和暴力等方面的内容。受这些不良文化的影响,势必会影响他们身心的健康成长;②通过网络认识一些不良社会青年,与他们的交往过于密切,“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和他们的交往,只会催化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③痴迷于网络,特别是对游戏的沉迷,经常因为上网而夜不归宿,在网络和游戏的花费上占据了自己的主要经济支出,这也是造成他们经济上出现问题而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之一。
6、绝大多数未成年犯是初犯,但是多次犯罪现象不容忽视
通过对339名未成年犯的统计结果可知,绝大多数未成年犯是初犯,但是值得重视的是,也有为数不少的未成年犯是“二进宫”,甚至还有三次及三次以上被逮捕的未成年犯。详细情况见表16。

从表中的统计数字看,有31未成年人是有过两次及以上被抓进看守所的经历。从比例上看只有9.1%的未成年人是再犯,这样高的比例已经说明了在未成年犯的矫正措施上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失败的,存在着缺陷。从另一个角度来讲,用再犯未成年人数和16周岁以下(数量是92)的未成年犯的比例更能说明再犯率 。这一比例高达33.7%,这个数字虽然不能严格代表未成年人的再犯率,但是这个比例更能反映未成年犯的再犯现象。
参考文献:
[1]王志强.对未成年人行为及心理状况的实证分析[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01)。
[2]雍自元.青少年犯罪研究[M].安徽人民出版社,2006年12月版。
[3]魏宏.法律的社会学分析[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关键词:未成年人 犯罪特征 实证分析
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征,以及法律在对未成年犯的特殊政策,都表明未成年人犯罪由其自身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一些特征。笔者在这一节将用数据和个案来论述未成年人犯罪表现出来的一些特征。笔者的调查对象是接受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调查的339名未成年犯,数据来源主要包括未成年犯案件的起诉书、未成年人家庭情况调查表、学校学习情况调查表、调查员调查后所写的调查报告以及部分案件的判决书,个案来源是339名未成年犯中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未成年人涉案和非涉案信息。
1、在性别和年龄分布上,有存在着明显的集中性
这一特征是未成年人犯罪群体的一个基本特征,契合着未成年人的心智特点和生理特点。具体统计情况见下表1和表2。

从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未成年犯中男性未成年人占有绝对多数,数量上是331名,比例上是97.6%,女性未成年犯只占到2.4%。女性犯罪主要是参与犯罪,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了犯罪嫌疑人,很少是自己主动组织和策划犯罪的。笔者的调查资料中的女性罪犯主要是和男性未成年人一起上网聊天,男性未成年人要求女性未成年人在网上约出网友在某地点见面,然后几个男未成年人到见面地点等待实施抢劫。
而在年龄分布上,也显示出了明显的集中趋势。247名未成年犯的年龄是在16—18周岁这一年龄段内,占到全部的72.9%,而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犯只有92人,比例是27.1%。16周岁之前的未成年人基本上还是处于在校读书阶段,参与犯罪的可能性被减少,而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则从学校毕业(或者辍学),步入社会,不再受学校里的各种规范约束,离开家庭来到社会上打工,家庭的管束也对其失去作用。在被学校和家庭约束的多年后走入社会,他们将获得多年来“难得的自由”,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事,这也给他们的犯罪创造了有力的外在环境支持。
2、未成年犯家庭经济条件多数不好,家庭谋生手段在外打工为主
通过对未成年犯的家庭成员进行调查访问,了解到他们的家庭经济状况,总体而言,经济条件较差,具体情况见表3。

就表格的数据反映,家庭经济条件好的未成年家庭只有77人,占到全部的22.7%,这一般是城市中未成年父母双方都有很好的工作的情况,笔者调查的一个案子中,未成年人的父亲是一名刑警,母亲是区税务局的一名公务员,家庭条件非常好。而反映“一般”和“差”占全部被调查对象的绝大多数,一共是72.9%。在这样的家庭中,经济条件不是很好,未成年人才会要求进入社会打工,来减轻家庭经济上的负担。这是他们过早的走入社会的一个外在因素。
而在家庭的谋生手段上,也存在一定的规律性,见表4.

数据现实,离开自己的家庭出去打工的数量最多,有177个家庭是此类情况,占到全部的52.2%。已经超过一般的家庭离开自己的家庭在外谋生。这一现象也使得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的缺失或者不完整。这样的家庭,一般都把未成年人的教育交给祖辈,而祖辈一般只是关注未成年人的物质生活和学习生活,对于他们的精神生活和心理变化方面很少关心,也没有这方面的能力予以关注。这就是隔代教育的弊端,容易忽视未成年人的心理成长,不知道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动向去了解他们的需求。而长期缺少家庭教育的为未成年人在人格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缺乏知道,青春期的心理问题也得不到及时的疏导和解决,长期发展下去,容易引起心理上的不健康发展。
3、未成年犯的学历一般是在初中,学习成绩多数较差
学历水平这一特征仍然承接着未成年犯的年龄这一基本特征,如表7和8.

未成年犯中绝大多数是初中生(包括初中未毕业辍学者),比例占到76.7%,学历最高者只是高中(中专)水平,只有61名,比例只占到18%。而成绩的分布也反应了他们的学习情况,成绩差和一般的未成年犯的数量分别是127和169,比例所占分别是37.5%和49.9%,成绩好的未成年犯只占到全部个案的6.8%。这些资料都反映了多数未成年犯对学习失去兴趣,学习成绩不好,学校生活对他们没有吸引力,甚至讨厌学校生活。
4、犯罪形式多是团伙犯罪,多为经济犯罪
未成年人一般不会单独从事犯罪活动。从调查结果看,有327名未成年犯,占总数的96.5%都是团伙犯罪,见表9。或是成年人带领未成年人犯罪,或是几个未成年人纠合在一起从事犯罪活动。未成年人还处在成长发育阶段,心智还不够完善,对于一个人总是犯罪活动还是心存害怕,他们作为个体是弱势的,不能对别人产生威胁,而多人共同参与,很好的分担了他们的心理负担,也能给犯罪对象一定的威胁。他们从事犯罪活动场所一般是自己相对熟悉的地方,一般在自己租住房的附近,或者是在自己工作场所附近,这也能够减轻他们因为陌生而造成的心理恐惧。

他们犯罪的目的(表10)一般都是为了经济而走上犯罪道路,前面分析到,未成年人一般是独自一个人离开家来到城市打工,在城市里靠自己的劳动养活自己。而他们一般在城市里能够从事的工作都是技术含量低、工资收入少。他们的工资收入一般也不能满足他们在城市的生活所需成本,对自己的未来生活没有合理的计划。这就经常造成他们生活上入不敷出。在经济压力下,受到其它未成年人的教唆,即有可能走上犯罪道路。表中统计经济犯罪占到总体犯罪的84.1%。这些经济犯罪中,主要有抢劫和盗窃两种手段,其中以抢劫为多。见表11。

根据表9显示,抢劫在经济犯罪手段中占有绝对多数,比例为81.8%,其次是盗窃,占到16.9%。
正如前面说到的,未成年人在城市工作的收入是比较低的,城市的生活成本又比较高,他们生活习惯大多都是大手大脚,一般每月的工资刚发下来,很快就所剩无几。之后只有靠借钱度日,时间久了,借不到钱,就有可能考虑通过一些非正当途径来获得生活资本。抢劫和盗窃是他们最有可能选择的方式。抢劫和盗窃存在这一些差别,抢劫的数量一般较少,有时甚至只有几人只抢劫几十元,不过很快就会被他们挥霍掉;而盗窃涉及到的数额较大,有的甚至高达10万以上,未成年人盗窃的一般都是相对较大物品,如计算机、工地上的建筑材料等。对于两者犯罪手段的犯罪案值,笔者也做了一份大致的统计。见表12和表13。

5、未成年犯绝大多数都沉迷于游艺场,特别是网络,有些达到痴迷的程度

网络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是深远的,他们还不能很好的利用网络资源,只会沉迷于网络的五彩缤纷带来的感官上的刺激。对于网络对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影响将在原因的章节做详细分析。网络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①接触到网络上不良文化,目前网络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在网络上经常出现黄色和暴力等方面的内容。受这些不良文化的影响,势必会影响他们身心的健康成长;②通过网络认识一些不良社会青年,与他们的交往过于密切,“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和他们的交往,只会催化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③痴迷于网络,特别是对游戏的沉迷,经常因为上网而夜不归宿,在网络和游戏的花费上占据了自己的主要经济支出,这也是造成他们经济上出现问题而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之一。
6、绝大多数未成年犯是初犯,但是多次犯罪现象不容忽视
通过对339名未成年犯的统计结果可知,绝大多数未成年犯是初犯,但是值得重视的是,也有为数不少的未成年犯是“二进宫”,甚至还有三次及三次以上被逮捕的未成年犯。详细情况见表16。

从表中的统计数字看,有31未成年人是有过两次及以上被抓进看守所的经历。从比例上看只有9.1%的未成年人是再犯,这样高的比例已经说明了在未成年犯的矫正措施上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失败的,存在着缺陷。从另一个角度来讲,用再犯未成年人数和16周岁以下(数量是92)的未成年犯的比例更能说明再犯率 。这一比例高达33.7%,这个数字虽然不能严格代表未成年人的再犯率,但是这个比例更能反映未成年犯的再犯现象。
参考文献:
[1]王志强.对未成年人行为及心理状况的实证分析[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01)。
[2]雍自元.青少年犯罪研究[M].安徽人民出版社,2006年12月版。
[3]魏宏.法律的社会学分析[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